关键词 全球治理 知识产权 中日关系 文化产业
作者简介:张诚信,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华侨华人研究院,国际关系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15
(一)相关概念梳理
1.全球治理
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属于全球治理的范畴。
目前,国内外学者集中强调了全球治理的以下特点:制度性、合作性、主体多元性、以解决全球问题为目的。俞可平认为,全球治理,是通过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制解决各种全球问题,维护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阎学通指出,全球治理是通过多层次国际合作与国际规制来解决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其核心是国际责任的再分配 。赫尔德认为,全球治理是“意味着正式制度和组织——国家机构、政府间合作等——制定(或不制定)和维持管理世界秩序的规则和规范,意味着所有其他组织……都追求对跨国规则和权威体系产生影响的目标和对象 。”
所谓全球问题,就是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性问题,具有全世界性、全人类性的特点。冷战结束后,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导致了这些问题的跨边界扩散。面对各种区域性和全球性危机,单一国际行为体的治理体制难以独善其身,从而逐渐形成了由多元行为体组成的治理机制。
2. 知识产权治理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私有资产,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体现了生产者或创作者的脑力劳动成果,专利、商标、品牌、著作权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刘雪凤(2010)认为,知识产权治理,是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于一体、基于多元化参与主体平等协商、良性互动的过程 。朱丹(2017)认为,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重点在于“治理”,它区别于传统的“管理”,具有多元化、扁平化、系统化的特点——与全球治理一样,知识产权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除了行政部门,还有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知识产权治理的权力路径,不仅仅是自上而下的,还可以是自下而上或相互反馈的 。
3. 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长期以来,人口、贫困、生态、恐怖主义、公共卫生、毒品走私等全球问题的危害性较大,波及面较广,因此成为了全球治理的热点议题 。但是,近年来知识产权问题也在上升为全球问题:在经济层面,一国的仿冒生产行为会造成他国生产者的经济损失,例如,印度大规模生产廉价仿制药,就破坏了欧美制药企业的正当收益;在政治层面,知识产权问题会上升为国家间冲突,例如,2018年以来,美国屡次以“窃取知识产权”为由对华加征惩罚性关税,导致中美关系紧张;在文化层面,盗版侵权行为还会损害国家形象……因此,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化,使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应运而生。
刘雪凤(2011)认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和相关国际规制下参与主体多元化、以谈判协商为特征的治理模式 。张艳梅(2015)认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是对有关知识产权的全球性公共事务的国际规制,其核心在于“治理权威的重新划分”——多元利益能够相互协调并联合行动,即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NGO、私营部门等非国家行为体共同参与、管理知识产权公共事务 。
综上,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就是主权国家、国际组织、NGO、企业等多元国际和国内的行为体,在相关国际制度的框架下,共同参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活动的过程。
(二)相关文献回顾
1.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界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研究大致始于2006年。郑万青(2006)关注了公民信息权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并提出了相关国际机制对这一问题的规范 。此后,国内的相关研究开始不断拓展。
有的文献研究了具体领域内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状况:例如,高扬(2008)探讨了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认为由于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交互性以及管辖的非中心性,使得网络世界的纠纷不可能单靠一个国家来解决,它需要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 ;郭晓(2015)分析了药品专利的私有化与救死扶伤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并解读了现有国际机制如何调节这一矛盾,为了协调、平衡双方利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框架经过了多轮谈判和修正,在保证制药企业利益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实现了专利药品亲民、人道的价值理念 。有的文献研究了不同治理主体:例如,刘雪凤(2011)考察了非政府组织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功能,认为知识产权类NGO参与国际政治经济事务具有可行性,它们在推动政治社会化、维持知识产权系统的均衡与提升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合法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张瑞(2013)揭示了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这种现象源于各大跨国公司通过知识产权抢占市场、攫取巨额利润的强烈动机,这对我国企业的生存、发展构成了严峻挑战,对此,我国除了要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还要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 。
有的文献研究了治理程序:例如,林广海(2008)认为,由于世贸组织协议中包含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因此,“入世”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上升为国际问题,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应当从约束、协调、保障三方面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司法水平 ;张慧彬(2017)则关注了全球知识产权立法新趋势,认为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到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持续延长,对医药成分配方等商业机密的保护也不断强化,总体上呈现越来越严格的特点 。
有的文献对整个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展开了宏观研究:董涛(2017)分析了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变迁,认为自1883年《巴黎公约》起至今的130年间,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变迁动力、参与主体还是治理机制都经历了较大变化 。有的文献还为我国参与治理总结了一系列政策建议:例如,徐元(2019)讨论了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身份定位问题,认为,基于我国目前的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水平,我国既不适合充当美国的追随者,也不适合做发展中国家的领导者,更不适合“坐享其成”,只有“积极协调者”才是最优角色选项 。
2.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界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研究,不仅在时间上更早,而且内容也更加全面和富有深度。
国外学界同样对具体领域内的治理状况、不同治理主体、治理程序与整个治理体系高度关注。例如,Pamela Samuelson等人以美国某电脑公司和日本游戏公司SEGA的法律纠纷为例,揭示了计算机编程领域的版权争议,从而引申出了逆向工程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Samuelson认为,人类文明的任何进步都是站在前人肩膀上的,逆向工程的根本目的在于探索与学习,最终产生新技术和新产品,为了鼓励创新,不宜对逆向工程施加过多专利壁垒的限制,相关国际知识产权法应当有所调整,提供充分但不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 。Herdt Robert为我们揭示了发达国家的大型种子公司如何在国际知识产权问题上制约发展中国家——从种子基因工程、种子出售、药物出售到转基因食品和相关工业产品的开发,发达国家在每一个环节上积极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给发展中国家的农民设置了高额税费,从而使得这些农民长期处于低生产率、低收益的状态 。Simon Ariel从立法角度质疑了国际通行专利法中强行区分“发现”和“发明”这一做法的合理性,认为法律在国际专利体系中的权限过大,涵盖了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诸多层面,凡事皆可审判,以至于忽视了科学发展的规律,使得专利制度成为了对科学的干涉,而不是对科学问题的反映 。May Christopher回顾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发展历史和议程设置,他认为,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名义上是优先促进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同时宣称一个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发展,但从乌拉圭回合到TRIPS的设立这一历程中可以看出,该组织实际上有悖于其宗旨,只是服务于少数富裕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利益 。此外,还有部分文献涉及区域国别研究:Thomas Kedron研究了危地马拉商标盗版现象背后的文化和历史因素 ;Barron Nadine等人考察了南非履行TRIPS框架义务的情况 。
不同于国内学界,国外学界的研究角度更新颖和多样,研究方法更丰富,研究层次也更高,其中不乏对建模、定量等方法的尝试,或上升到政治哲学高度审视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运作。例如,Laurel Smith等人研究了性别差异对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影响,他们构建了科学专利行为的多元回归模型,结果显示,在控制教育、职业经历变量的前提下,女性申请专利的可能性低于男性,但如果科技公司拥有更扁平化、更灵活的人士组织结构,女性申请专利的潜力反而会被进一步激发 ;Weisbrot Mark等人通过贸易流动性模型证伪了贸易自由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这一普遍的观点,因为工业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各类技术授权费用、版税等)将直接填补自身因关税降低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就加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在农业和纺织品领域 。Sell Susan则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解读了TRIPS框架的形成,认为从反馈循环机制的角度来看,制度创新有利于维护各个利益集团,一个完善而高效的监管机制对国家是有利的,因此,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离不开国际和国内的各级知识产权治理组织营造的制度环境 。
(三)评价
总体上看,国内外研究基本覆盖了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从微观到宏观的各个层面,兼具系统性和科学性。不过,笔者以为,以上文献对大国的研究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中小国家、国际组织和跨国企业等其他行为体。虽然参与全球治理的主体是多元化的,但在推动全球问题解决的过程中,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组织缺少强制力,中小国家实力又相对不足。全球问题归根结底是每个国家的内部问题凝聚成的,各国只有处理好自身问题,才能推动全球问题的最终解决,在这一过程中,大国履行国际责任和推动内部治理的能力依然是最重要的,也只有大国的影响力才更有助于推动国际合作。因此,我们需要更重视大国的治理贡献。但是,一方面,国内学界对中国治理贡献的研究相对缺乏,另一方面,国外对中国参与治理的研究不但偏少,还倾向于放大中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负面形象,例如,John Alan认为,是传统儒家思想导致了今天中国不尊重知识产权 。但这一结论显然难以服众,因为日本、韩国也是儒家文化圈内的国家,但时至今日,两国都是重要的科技大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实际上,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远比文化价值观更能带动一个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今天,中国已经是举足轻重的世界政治、经济和科技大国,也是世界最大的知识产权生产国和进口国之一。今时不同往日,经过40年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治理水平已经大幅提升。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进步显然离不开中国。笔者认为,有必要客观呈现中国参与全球知識产权治理的贡献,以正视听。
笔者希望透过一个具体的情境和框架来研究中国的治理贡献,以得到更直观、清晰的观察结果。此前的研究较多集中于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治理状况,如生物医药、互联网、计算机、农业等等。因此,笔者将关注中国在文化、艺术等非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治理状况,并选择以中日文化产业交流作为切入点。
中日建交以来,文化产业始终是中日友好交流的桥梁。当前,中国和日本在文化产业上已形成了高度的互动性和互补性。日本已成为世界首屈一指的文化产业大国,以动画、漫画、游戏、轻小说(ACGN)为代表的“二次元”文化成为了日本的战略性出口产品。作为日本近邻,中国拥有14亿人口的市场容量,有世界规模最大的中产阶级群体,已成为日本文化产业的最大海外市场之一。2016年,我国核心二次元用户已突破8000万,二次元用户总人数突破了3亿 。
(四)法律保障——知识产权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对侵犯境外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惩治力度显著加强
近年来,我国完善了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同时加大了知识产权立案、执法和司法审判力度,对侵犯境外知识产权行为形成了越来越强的法律震慑。我国已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两次修改,2001年的修改解决了对国内外版权方的双重标准问题,2010年的修改则进一步保障了对版权方的权利救济 。201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推动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对保护外企知识产权做了更明确的规定。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0.1万件,同比增长41.1%,专利执法办案7.7万件,同比增长15.9%,版权执法立案和查办盗版案件2500起 。上诉措施及成效同样捍卫了众多日本文化企业或创作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9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北京三鼎公司侵犯日本KOEI TECMO公司多款游戏产品著作权的罪名成立,要求其赔偿损失 ;2018年1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北京某图书公司超期出版、低价倾销日本文学家渡边淳一作品的行為侵权 ;2019年9月,上海警方协助万代、万博、任天堂等多个日本厂商,查获假冒动漫手办玩具123款,挽回经济损失3亿元,共抓获25名犯罪嫌疑人,这是目前国内破获的涉日本动漫玩具最大案件 。
(五)国际合作
通过多边主义和双边主义相结合的互动方式,我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国际合作中发挥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1.多边主义——成为了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和建设者
当前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是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核心、以一系列知识产权治理条约、协议为架构的。1980年,我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第90个成员国。之后,我国又加入了包括《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专利合作条约》(199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00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作品公约》(2007)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2012)在内的一系列知识产权治理多边进程。据统计,在33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我国已签署或加入了24个,其中不乏一系列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条约 。
例如,《伯尔尼公约》是世界最具影响力的版权保护公约,它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规定,任何缔约国国民的作品,应当受到其他缔约国给予本国国民的同等保护待遇;自动保护原则是指境外作品在缔约国境内所受的保护自动生效,不履行任何手续 。由于我国未对《伯尔尼公约》作任何保留声明,因此将履行公约的全部义务 。
中国不但扮演着积极参与者的角色,还扮演着积极建设者的角色,推动一系列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新规则、新制度的建立。2011年,中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了举办第三次视听表演外交会议的申请,同时积极申办了此次会议。2012年,中国以东道主身份主持了会议,努力促成142个国家和地区一致通过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从而填补了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国际条约的历史空白 。
2.双边主义——与有关国家开展了一系列多层次、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对话交流,并输出了知识产权治理的中国方案
近年来,我国与包括日本在内的有关国家开展了一系列由政府牵头,企业、学术界、NGO等多元主体参加的对话交流会,达到了相互学习的效果,为各行各业的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了解决方案。例如,围绕文化产业交流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中日双方已多次举行双边对话,并推动了对话的机制化和常态化。
2005年,中日两国共同启动了著作权政府间会谈机制的建设,2010年,双方签署了《中日版权战略合作备忘录》,约定每年在两国交替就版权问题进行政府间会谈。2016年起,由中国国家版权局和日本文化厅联合主办的中日著作权研讨会开始在两国间轮流举办,双方分享了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时代如何打击盗版行为和保护著作权的经验 。
在具体行业,中日双方的从业者也在借助上述机制加强了沟通与合作。2015年,“中日动漫版权保护研讨会”在杭州举行,此次研讨会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日本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中心联合举办,200多名来自中日动画行业的制作人员、专家学者参与了座谈;2018年,中日双方80余位政府、企业、NGO代表齐聚北京,共同探讨了互联网音乐版权问题的应对措施 。
在对话交流的过程中,我国不但学习到了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治理的先进经验,也实现了向发达国家反向输出知识产权治理的中国方案。在2019年的中日著作权研讨会上,双方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中国将向日本推广“北京模式”。通过AI、大数据等技术支持手段,“北京模式”实现了对全网文体视听内容(影视剧、动画、体育赛事、综艺)的实时版权监测,盗版链接清除率高达87%,成为了为国内外版权商保驾护航的高效治理平台 。
(一)经验总结——“中国贡献”背后的原因
过去40年,我国能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做出一系列突出贡献,根本上源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变迁: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是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一,短时间内普及知识和教育、加快现代化建设的任务非常紧迫,贴牌代工、模仿跟踪是更现实的发展模式。这也是发展中国家存在的普遍情况——为了加快发展而不得不模仿复制,相对忽视了知识产权治理。这一模式带来了经济的高增长,但也付出了低质量、盗版现象多发的代价。随着我国人均收入水平的提升和城市化的推进,劳动力、土地等传统要素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已越来越有限,从而倒逼中国经济必须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后一阶段,只有自主创新才能持续提供发展动能,对此,我国提出了2020年建成创新型国家的宏伟目标。
一方面,建设创新型国家离不开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这就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创新积极性 。另一方面,创新能力的提升,又能反过来推动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的提升,还可以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多技术支持,两者是相互促进的。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的全球创新指数首次进入世界前15,已经超越了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 。与此同时,反映知识产权治理水平的知识产权发展指数也首次进入世界前8,与美国、日本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正是奠定了以上的能力基础,我国才得以成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积极贡献者。
(二)启示——问题与对策
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成就和贡献固然值得肯定,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其中的不足之处与提升空间。
首先,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环节上,我国的生产能力已非常突出,知识产权数量已位居世界第一,但质量仍有待进一步提升,而运用能力则明显落后,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水平、国际输出能力还比较薄弱。
就文化产业而言,我国的动画年产量已居世界首位,但缺少高质量产品。虽然近年来有《狐妖小红娘》《一人之下》等优秀作品不断涌现,但在国内外市场上,日本动画依旧占绝对优势。此外,获得国际大奖的世界级作品也高度集中在欧美和日本。例如,日本的《千与千寻》斩获了2002年奥斯卡金像奖,但国产作品至今未能获此殊荣。目前,我国已是文化生产大国,但每年输出的文化版权数量依然少于引进数量,文化产品进出口贸易更是处于巨额逆差状态。2018年,我国文化版权出口额不及进口额的1/7 。根据前文的整理,我国整个知识产权贸易同样也是巨额逆差,出口额只有进口额的15.5%。
诚然,巨大的知识产权采购额也是我国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贡献,但是,这些创造和运用能力上的短板,依然限制了我国在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不能仅仅充当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者,还要成为世界高端知识产权市场上的核心供应者。今后,如果要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做出更大贡献,我们必须继续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的质量与国际竞争力,才能成为一个高质量知识产权出口大国,从而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发挥更强的引领作用。
其次,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环节上,我国虽然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还不相适应。
目前,腾讯、优酷、爱奇艺、B站等国内正规视频网站已经消除了盗版视听内容传播的现象,并在逐步推广付费观看模式。但在这些正规网站以外,盗版链接仍以公开或隐秘的方式传播。2019年,中日两国政府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举行对话,日方表示,在中国网络上,日本影视作品以无视著作权状态流通的现象依然突出 。因此,我国仍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规范和版权审查力度。
此外,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还存在诸多盲区。例如,对互联网上的随意复制粘贴行为,创作人举证困难;对于图片重修、视频混剪等二次创作行为是否侵权的问题,现有司法也难以清晰界定 。凡此种种,容易令创作人放弃维权,也不利于优质原创作品的产生。日本已经修改了26次《著作权法》,但我国仅仅修改了两次。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地加强立法,及时增减和修正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条例,才能不断适应随着社会发展而带来的知识产权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过去40年来,我国一方面肩负着加速发展的重任,另一方面也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做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在与日本等发达国家进行经济合作、产业交流的过程中,我国积极吸收了对方知识产权治理的先进经验,同时也以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高标准要求自己。虽然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但难能可贵的是,从中日文化产业交流等现实案例中,我们看到,无论是创新水平还是知识产权治理能力,我国都已远远超越了处于同一发展阶段的其他国家,这是国家治理能力来之不易的进步。
当前,逆全球化和保护主义浪潮甚嚣尘上,自2018年起,作为唯一超级大国的美国,已经多次以所谓“窃取知识产权”为理由之一,对我国发动了经贸制裁。但是,美方的指控显然无视了我国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贡献。虽然我们面临的全球治理环境不容乐观,但是,从长期看,经济全球化趋势依然是不可逆转的。作为负责任的世界大国,我们应采取主动积极的应对态度,持续扩大开放,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同时,化外部压力为内部发展动力,通过改革促进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創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治理水平,才能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化挑战为机遇。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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