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荣贵
美国法学家彼得·萨伯(Peter Suber)写过一本名为《洞穴奇案》的书,该书是西方法学院学生的必读书。书中提供了14位法官对同一个案件各不相同的判决书,这些不同的判决都是基于法官们对法律精神和立法目的、这起案件是否适用于成文法或自然法、这起案件是否属于自我防卫及是否属于紧急避险等方面的不同理解而做出的。任何一项法律背后都有法哲学的支撑,或者说都有文化属性的支撑,法务属性和文化属性不可分割。
大量的国际工程(既指中资企业“走出去”承担的国际工程,也包括有国外资本或劳务等参与的国内工程)会遇到形形色色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并非仅仅是因为这些企业对当地的法律条文不熟悉引起的,也不仅仅是因为这些企业不遵守当地的法律条文引起的,而是因为这些企业没有将自身的和当地的文化属性与这些法律条文有机结合而引起的。
在国际工程中,合同等法律文本会采用不同的语言,不同语言之间很难找到在理解上绝对一致的词汇,如果将法律文本都翻译成第三方语言(这种现象在国际工程中很常见)就增加了一些讹传。因为语言也具有强烈的文化属性,也有很多只可意会不能言传的内涵,就像中医里的“上火”一词,中国人很容易理解,但很难定义清楚让外国人有同样的理解。
有人工智能专家认为,将来的律师会因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而失业,因为人工智能技术会比人脑记住更多的法律条文和判例,这种想法过于理想化,我们没有证据证明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具备解析文化属性的能力。之所以要有法官和律师,是因为任何成法或自然法都不能完全适配某个具体的案件,这些不适配就需要法官和律師去弥补,而法官和律师在解释法律的适配性方面必然带有文化属性。
中国人在国际工程中更容易关注跨文化管理,容易将自身文化属性中对商业关系、政企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等的理解“安装”到其他国家和国民身上,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情、理、法的顺序也是文化属性的一种,相对于各种各样的关系而言,法律关系会放在次要位置。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也容易从政治层面、政府层面或关系层面去处理,既了解当地文化属性又了解法务属性的人才供给量远远滞后于我们在国际市场的拓展速度,因而在国际法务纠纷中吃亏的情况屡见不鲜,“好心没好报”的委屈也不少见。
法律也是政治的一种延伸,因为这些法律的总纲即《宪法》主要是政治意志的体现,而哈佛大学法学教授艾伦·德肖维茨(Alan M. Dershowitz)在其著作《最好的辩护》中则揭示了美国司法界的一条规则,即“很多检察官在警察被问到是否用违反宪法的手段去认定有罪的被告时都默许他们去撒谎,而所有的法官都清楚这条规则”。由此可见,法律会受到政治体制、政治文化和政治手腕的影响。政治和文化密不可分,也可以简单认为政治是文化的一种生态现象,理解一个国家的政治体系需要理解其文化属性。
一项工程的缘起是各相关方对自己角色的权益和责任认可并以合同的方式记载下来,这就是工程的法务属性、工程的骨架,而工程各相关方角色之间的价值流、信息流、风险流等则是工程的灵与肉,它们大多数由工程的文化属性来管控。如果把控不好文化属性和法务属性,国际工程很容易变成“通天塔”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