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自实施以来就一直倍受学术界的关注。从历史层面上看,监察体制改革继承了我国古代监察思想的精髓;从现实层面上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适应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国反腐败力量分散现状的实践探索。因改革刚刚起步,所以存在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工作职能尚未细化、与其他部门配合不够等问题。未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立足实践,突出问题导向,不断完善法律制度,规范运行机制,形成强而有效的监督合力,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关 键 词:权力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史沿革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0)05-0001-09
收稿日期:2019-12-12
作者简介:元晓晓(1991—),女,河北邢台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家治理现代化。
基金项目: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基本理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BKS093。
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一直是国家治理实践中热议的话题,围绕着如何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党和国家进行了积极探索。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2018年12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又指出:“权力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更好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2]此前虽然我国建立了众多的权力监督机构,但是权力腐败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的解决。而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新时代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其不仅加强了党和国家对腐败的惩治力度,也提高了党和国家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效力。但由于国家监察体制机制尚未健全,其存在的不足也逐渐显现出来,因此,在制度保障、运行机制、监督合力上还有待完善和增强。
一、我国监察体制的历史沿革
2013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3]自古以来,我国就重视对权力监督和百官的纠察,其丰富的监察文化和思想对现今监察体制改革有所裨益。
(一)我国古代监察体制发展的历史镜鉴
围绕如何监督皇权和纠察百官这一核心命题,我国古代封建王朝经过朝代更替发展,逐渐建立起中央和地方相互配合的监察体系,为维护国家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从监察制度建设积累的经验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点:
⒈确立并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监察体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最高统治者为核心的权力制衡格局,在防范与追究官员违纪违法、贪污与渎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先秦时期古文中记载:“天子适诸侯曰巡狩,巡狩者,巡所守也”,[4]即为君王亲自行使监督权的表现。秦朝灭亡后,汉朝在秦朝监察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对其完善,在中央设置御史府(台)、丞相司直、司隶校尉来巩固中央集权和纠察官员的不法行为;在地方设置监狱史、刺史、督邮等职位,两者共同构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监察体系。在之后的改革中古代监察机构及其职权由分散、混杂走向统一、明晰,监察权也由附属于国家行政系统走向独立。宋元明清时期御史、谏官、封驳官三大体系逐渐合一,清朝雍正时中央直接废除六科,把监察机关独立出来纳入到都察院,构建“科道合一”的中央监察体系,地方上建立起四级监察网络,监察机构纵横交织,有力地保障了中央集权。
⒉注重制度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为保证监察权的有效运行,历朝历代都颁布法律来保证监察官员独立行使职权,如汉惠帝时期的《监御史九条》、汉武帝时期的《刺史六条》、隋代的《刺史巡察六条》、唐代的《巡察六条》和《风俗廉察四十八条》、宋代的《御史台仪制》、元代的《设立宪台格例》以及清代的《钦定台规》等。同时,建立对监察权力自身进行监督的监察制度,形成了监察权与其他权力交叉制衡格局。[5]此外,历朝历代还十分注重选用德才兼备的人才担任监察官员,注重其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以确保监察权的纯洁性,如春秋战国时期的管仲、邹忌,唐代的魏征等都是敢于言谏、规劝皇帝的官员。
从本质上讲,我国古代监察体制仍是封建专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维护皇权的重要工具,有着不可克服的阶级性和局限性。在封建王权至上的“人治”社会,监察制度的执行力度与朝代兴衰息息相关。在政治清明、社会稳定的朝代,监察制度的效力便能发挥出来,如若恰逢乱世,监察制度便无从谈起。此外,我国古代监察职能存在严重泛化的现象,封建统治者制定了“无所不察”监察体制,不仅是官员,普通百姓也是监察对象,虽然监察范围不断扩大,但是其作用和效果却事与愿违,严重泛化的监察体制最终影响到监察机关自身职能和其他职能的发挥,监督效力大大减弱。
(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监察体制的改革进程
⒈国家监察体制的创建阶段(1949-195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建立起党、政、法分工并行的监察体系,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行政系统的监察委员会分别承担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的职能,由人民检察院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体公民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6]但是党、政、法并行的监察制度并没有实行多久,1954年,党和国家开始调整和撤销行政监察部门。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撤销国家监察部的议案,中央监察机构因撤销就不再履行其职责,各级地方政府的监察机构与各级党的监委合并,不合并的则由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决定处理,而大多数地方政府采取了与党的监委合并的方式,监察部也于1959年4月撤销。
⒉国家监察体制的恢复期(1978-1992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會作出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党和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正轨。为改变之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情况,党政分开成为这一时期的探索重点,国家行政监察体制改革也是在此背景下进行的。首先,1982年《宪法》关于“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的规定为行政监察体制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1986 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恢复并设立监察部,隶属国务院,这标志着国家行政监察体制的正式恢复。这一时期的监察体制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监察体制建立后,由于过分强调党政分开,致使党的领导弱化。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按照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和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对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这样,就把属于政权范围的法纪、政纪监察划归监察机关管辖。1988年,中纪委和国务院监察部联合发出《关于逐步撤销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党的纪检组和组建行政监察机构问题的通知》,各级政府部门的党组和纪检组逐步撤销,纪委的职能相对减弱。二是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律制度建设。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提出,行政监督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实际运行中监察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在职责权限上除检察权、调查权和建议权外,增加处分权。
⒊国家监察体制的重组阶段(1993-2011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逐步推开,市场经济的弊端也日益凸显。虽然行政监察体制逐步确立下来,但是党政监察工作交叉难分、重复监察或者“漏监”的问题仍难以彻底解决。为此,1993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和各级纪委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即“一套工作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察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此次改革将纪委和监察机关的相同职能进行合并,保留各自不同的职能,强化了其职能的薄弱环节,提高了纪委和监察机关工作效率。[7]1997年,为了进一步保证监察机关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经全国人大重新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此后,在2004年的《行政监察法条例》中对监察工作职能进一步细化,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将监察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完善了举报制度,有利于行政监察机关工作的开展。虽然这个阶段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纪委和监察机关重复办案的问题,但是两个部门仍隶属于不同的机关,监察机关由所在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其地位并没有提高。相反,这一时期的改革强化了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从监察实效来看,监察机关对同级政府机关人员的监督较为薄弱,没有发挥出来应有的效力。
⒋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2年至今)。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和国家对廉政建设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方面我国有了新的发展和实践。2016年,为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的问题,党和国家立足国情,以实践探索为主,选择浙江、北京、山西三地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全国推行积累了经验,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资源和人力的重复与浪费。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8]2017年11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全国推行。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颁布实施,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初步建立,开启了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阶段。
从机构设置上看,此次改革解决了我国反腐败力量分散的问题,监委的独立性大大提高,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从现实意义上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政治体制机制的完善和发展,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其作为我国反腐败体制机制完善的重大举措,为提高我国治理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从政治建设角度上看,无论是党内监督还是国家监察,其本质上都是政治监督,都是党加强政治建设的具体表现,“这次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是在新时代党敢于自我监督的伟大实践,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9]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虽然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在监察地位的提高、监察范围的拓展、监察职能的完善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但由于国家监察体制正处于由试点向全国推开的转型深化时期,在制度健全、工作衔接、效能发挥、实际运转等方面仍面临挑战,是继续推进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相关监察制度尚不健全
从制度建设来看,国家监察制度体系尚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供给不足。国家监察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只有《宪法》和《监察法》,不能覆盖国家监察工作的全部内容。《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能只是作出了根本性的规定;《监察法》虽然对监察人员的职责、权限、程序作了规范,但在具体工作中,仅仅这两部法律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如《监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这就表示监察机关的工作不可避免需要其他机关的配合,但是法律并没有就具体配合的形式、程序、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部分转属为调查权之后,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就应该移交给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这就涉及到证据移交问题,目前我国不同的机构所采用的证据标准、适用的证据规范不同,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未必能达到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可能会造成刑事诉讼中证据键条的断裂。
从法律效力来看,《监察法》的法律条文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对某些现象缺乏明确的监察基准。如《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时,对符合条件的被调查人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但是该条规定比较灵活,缺乏提出建议的明确条件以及审定程序,因此监察机关在考虑是否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时都比较谨慎,不敢大胆使用建议权。此外,“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道德操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内涵较为模糊,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如果在具体工作中不加以明确,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与建立“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初衷相悖。此外,监察判断标准的模糊化会妨碍监察工作人员正常履职,影响实际工作的开展,进而降低国家监察机关的威信。
(二)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尚未形成合力
⒈从实际数据来看,目前反腐败的形势仍十分严峻。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加大对腐败的惩处力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查处了一大批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起到了一定的警醒和震慑作用,但是也应看到我们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的长期性和尖锐性。据统计,从2012年12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至今,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党员干部总体呈上升趋势,尤其是2018年处理党员干部人数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数分别为9.22万和6.5万,较2017年分别增长28.8%和30.0%(见下图)。整体上涨的趋势反映出我国反腐败形势仍十分严峻,“四风”问题回潮的风险仍然存在。
⒉监察机关自身监督与外部监督没有形成合力,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腐败的打击力度。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将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反腐败职能整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府一委两院”的格局,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询问、留置等权力,但如果监察机关权力过于庞大,缺乏有效的外部制约时,不仅会滋生新的腐败问题,更有违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目前,监察机关自身监督效力不强、同级监督难和“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如2017年8月,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张化为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2019年12月,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作为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泄露中央巡视相关情况,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此外,外部监督对监察机关的威慑力不够,虽然人大、上级监察机关、社会公众都可以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但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以听取工作报告、质询方式进行,其监督效力有限。党的十八大以来,虽然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但仍然是监察体制改革的薄弱环节。如2018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把特约监察员作为监察机关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以期推动监察机关的廉政建设,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项制度的落实却大打折扣,仍存在选聘不透明、职能弱化的现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约监察员有“参加或者列席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利,但由于有些单位的不重视,变成了选择性的通知或参加,如2019年山东某市监委共邀请特约监察员列席会议3次,参加重大活动5次,这与特约监察员熟悉和掌握监察工作、正常行使其权利相差甚远。
(三)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机制尚不完善
⒈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机制有待完善。首先,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全覆盖的监察,有利于提升反腐败的整体效力,但在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实践中仍存在不足。纪委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其监察对象只能是党员,如果被调查人是非党员,那么纪委便不能介入;但如果被调查人是党员,那么在调查过程就涉及到纪委和监委的配合,由于纪委监委职能存在交叉,势必会存在工作上的重叠现象,造成资源浪费。其次,从人员构成来看,纪委与监察委员在人事上只是“物理融合”而非“化学融合”,目前合署办公主要采取的是人员转隶和领导层相互兼职两种方式,人事制度尚未完善,实现纪委与监察委员会人员的深度融合,需要拓宽纪检监察人员选拔渠道、提高专业技能来解决现实问题。再次,从内部组织运行模式来看,执纪监督室和执纪审查调查室的权力边界模糊,在实际运作中单纯的执纪监督很难存在,执纪监督室没有审查权则很难履行监督职责。
⒉强化基层监察工作迫在眉睫。从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结构看,在处理的43.7万人中,共有省部级32人、地厅级4257人、县处级3.7万人、乡科级及以下39.5万人,基层仍是腐败问题的“重灾区”。[10]首先,巡察队伍力量配备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按规定基层派驻监督要采取纪委和监委共同监督的方式,但现实情况却是大多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对各县直单位、乡镇、街道进行派驻监督时以派驻纪检组为主,只有一部分地区采取了同时派驻纪检组和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双重派驻模式。此外基层派驻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加强,如四川省某县巡察组主要是从纪检、组织、财政、审计等系统产生,采取“一次一授权、一轮一组建”的方式,这样的抽調方式导致人员主要来源渠道较窄且不稳定,专业素质不强,不能完全满足巡察工作常态化的需要。其次,由于目前《监察法》对被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专员具体承担哪些监察职责、监察职责的履行情况如何考核等事项尚缺乏专门系统的规定,职责权限和政绩考核方式方法并不清晰,这势必会降低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专员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积极性和有效性。[11]因此,在基层监察工作中,纪检职能与监察职能发展不均衡、监察职能弱化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派驻监督与监察监督整体作用的发挥。
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优化路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如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要“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12]针对目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薄弱环节和不足,要以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为原则,加强国家监察制度与体制机制建设。
(一)审慎修改或制定相关法律,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
⒈党和国家要在《宪法》和《监察法》的基础上,尽快完善监察制度法律体系,为下一步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明确职能划分提供法律依据。首先,尽快出台《监察法实施细则》。对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权力范围进一步细化,对国家监察机关调查权属性作出明确界定,其界定可参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相关法律,规范监察机关权力,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其次,尽快制定《监察机关考核工作条例》。明确监察机关的监督标准,制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道德操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在具体工作中的评判标准,推动国家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再次,要建立和完善监察工作人员选聘和保障制度。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客观上对监察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其选聘标准要以高标准、严要求为基本原则,培养和选聘专业性强、道德素质高的新时代监察人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察工作人员的保障制度,依法制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机制,解决监察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⒉推动监察法与党纪国法的衔接。首先应针对纪委与监委在合署办公过程中相关配套文件不足的问题出台指导“两委”合署办公的专门文件,将党内法规内容根据纪委与监委办案流程和各自职责进行整合,以便于对“两委”合署办公进行统一指导。同时,纪委必须将与监察体制改革不相符的规章制度根据《监察法》进行适时修订或废止,从而实现党内法规与《监察法》文本层面的“纪法衔接”。[13]例如:四川省某县以监督执纪工作为抓手,制定《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五严禁”“十不准”》《县纪委监委“走读式”谈话工作制度(试行)》《县乡镇纪委执纪审查协作工作制度(试行)》,强化纪委监委业务融合,促进纪法衔接,对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梳理细化、流程再造,有效解决了纪委监委内部协调衔接问题。其次,完善监察法律法规与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尤其应审慎修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与监察机关工作配合紧密的法律法规,对与监察机关工作的配合方式、内容等进一步细化,做到法律层面的“法法衔接”,以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
(二)不断完善国家监察体制运行机制
⒈探索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多种有效机制,实现深度融合。首先,在坚持纪法分离的基础上,探索纪委—监委、监委—纪委、纪委监委同时进行的工作模式,尤其是一些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大案要案,纪委监委要同时对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大案要案”进行调查,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14]其次,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除纪委监委直接选调外,还应当采取一定范围内遴选、上级纪委监委统一公招、全省范围内选拔选调等方式拓宽派驻监督人选渠道,确保选优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同时,建议开展派驻监督人员分层分类实战培训,如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等岗位跟班学习、实战演练,提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再次,引入举报和惩罚机制,在保护举报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对未按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纪委监委监察组中知法犯法、知情不报者,着重进行处罚,为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打下坚实基础。
⒉构建多元的监察体系,增强监督合力。首先,在监委内部形成上下联动监督机制,坚持以权力监督制约为核心,“一把手”监督和全面监督同等发力,锁定重要岗位、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岗位防控、重点防控和专项防控,在摸清权力底数、查找廉政风险点、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基础上,夯实领导干部责任制,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构建有效的权力监督运行防控体系。其次,探索内部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健全“执纪监督+巡察监督+审计监督+派驻监督+群众监督”多元化监督机制,以经常发生腐败问题的关键领域为抓手,紧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问题,完善信访举报、社会评价等制度,构建上下左右协同联动的监督网络。再次,认真落实特约监察员制度,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的外部监督作用。如山东阳谷有针对性地对特约监察员进行业务培训,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听取特约监察员的意见建议,使得人民群众对监委工作的满意度大为提高。
(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道德防线失守是腐败行为发生的主要源头之一。为应对反腐败高压态势,就要净化公职人员思想,对其进行长期的教育。
⒈总结党和国家开展廉政教育的有益经验,将这些有益经验以制度加以固化,形成常态化的运行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廉政教育方面采取了许多新的举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曝光腐败典型案例、宣传优秀纪检监察和巡视巡察干部事迹等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要继续发挥廉政教育的积极作用,确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机制,并将其内嵌于党和国家的现实发展过程中。此外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将革命理想信念教育与学习党纪国法相结合,建立党纪国法考评机制,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化水平。如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建立干部任前廉政考试制度,考试内容涵盖党章、党纪处分条例和监察法等党纪法规,并将其成绩归入干部个人档案,大大提升了领导干部制度意识。
⒉创新廉政教育方式,提高廉政教育效果。针对监委廉政教育效果不理想的问题,要转变思路,积极发挥外部廉政教育的作用,加强对廉政教育主体的内部整合与外部协调。如天津建立廉政谈话制度,每年开展党风廉政教育集体谈话会,提高党政干部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浙江省永康市创新性开展领导干部家人书写“劝廉家书”活动,帮助领导干部绷紧“廉洁弦”,筑牢思想防线。各地可结合本地文化资源优势,进一步提高廉政主体的参与度,力求从个人内部建立起“不想腐”的自律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之后,我们党在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切实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和努力,目的就是要確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15]总体而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适应时代和国家发展的需要,立足国情、锚定未来的一次深刻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目前处于刚刚开始阶段,在纪法衔接、体制机制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但随着国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定将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真正实现依法执政、为民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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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鹏)
On the Practical Obstacles and Practical Direction of
the Reform of the State Supervision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wer Supervision
Yuan Xiaoxiao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measure of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reform,the reform of na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 has been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y the academia since its implementation.From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the reform of China's supervision system inherits the essence of ancient supervision thoughts;from a practical perspective,the reform of the na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 is a practical exploration to adap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in the new era and further improv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centralization of anti-corruption forces in China.However,as the current reform of the na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 is just in its infancy,there are some problems,such as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is not yet perfect,the work function is not yet refined,and the cooperation with other departments is not enough.Therefore,in the future,the reform of the na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 should be based on practice,highlight the problem orientation,constantly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and operation mechanism,form a strong and effective supervision force,and further promote the party conduct and integrity Construction.
Key words:state supervision system;historical evolution;power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