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犯罪的特点、主要成因和治理对策

2020-05-29 09:32
江西社会科学 2020年5期
关键词:村干部犯罪村民

有效治理村干部犯罪,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村干部犯罪具有与国家政策紧密相关、犯罪罪名比较集中、犯罪类型具有区域性、一把手犯罪高发、共同犯罪比例高等特点。滋生村干部犯罪的社会文化环境难以得到迅速改变。制度缺乏执行力、监督机制不健全、配套制度不完善、对微腐败惩治不及时等因素导致村干部犯罪问题突出。探索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可以实现将村干部犯罪控制在社会可容忍范围内的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建制单位,村党支部(有的村是党委或党总支)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是村级组织中最为核心的组织。村“两委”班子成员(以下简称村干部)对村里的发展起着领头雁的作用,他们的能力、素质、作风影响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进而影响着国家现代化进程。近年来,村干部犯罪问题日益严重。资料显示:“全国检察机关年均查办乡镇站所和农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职务犯罪1万人以上,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1]“2016年全国共处分乡科级及以下干部39.4万人,增长24%,其中处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7.4万人,增长12%。”[2]对此,村民反映强烈、深恶痛绝。从某农业大省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的农村(不含乡镇)信访举报件来看,2017年以来,信访举报件逐年增多。2019年1月至9月,福建省泉州市乡镇纪检监察组织收到的信访举报件同比上升了49.1%。[3]村干部犯罪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将严重危害村民的切身利益、影响党和国家政策的实现、危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基层政权的稳定。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反腐败力量得到进一步整合,但是对村干部腐败的惩治仍然面临着办法不多、投入不够、查处不力等问题。理论界对村干部犯罪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不多,对村干部这一犯罪主体的关注度不够。截至2020年4月14日,在中国知网中以“村干部犯罪”为主题词进行检索,仅搜索到258篇,且高质量的论文不多。2018年12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19条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这使村干部的权力进一步集中。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乡村的可支配资源进一步增多,如果不健全对村干部权力的监督,并进行系统性治理,村干部犯罪问题将进一步恶化。因此全面系统地分析村干部犯罪及其原因,找准风险防控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对策,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村干部犯罪的主要特点

德国犯罪学家施耐德曾经说过:“现代犯罪学的进步主要归功于犯罪统计学和隐案研究。”[4](P184-185)村干部犯罪不是法定犯罪分类,是指村“两委”班子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且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国家职能部门在统计犯罪数据时,没有将村干部犯罪作为专门的统计类别,对村干部犯罪的数据更没有单独进行公布。笔者通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2002年至2019年间一审村干部犯罪的案例5595件①,结合调研等其他方式收集到的数据,对村干部犯罪问题进行定量分析,把握村干部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村干部犯罪领域与国家发展政策紧密相关

有学者搜集了1997至2018年1936起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例(实际服务犯罪活动时间为1993年1月—2017年12月),分三个时间段对村干部犯罪手段的占比进行了分析。[5]通过实证分析发现,1993年至1999年,村干部犯罪中贪污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占比最高,其次是经营集体企业腐败,第三是向村民吃拿卡要。该阶段,国家工作重心在城市,对农村的投入力度不大,村里主要靠集体资产维持运转,村干部犯罪的主要对象是村集体资产。2000年至2006年废除农业税之前,国家逐渐以各种补贴补助的形式加大对农村的投入,这些补贴补助成为村干部犯罪的主要对象。该阶段,贪污“三农”补贴占比最高,其次是贪污公益项目补助,第三是经营集体企业腐败。2007年至2016年,随着城市的发展,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城中村、城市郊区的征地拆迁量迅猛增加,涉及土地领域的腐败问题急剧增多,上升到第一位;国家财政继续加大向农村转移支付的力度,贪污公益项目补助继续位居第二位;在国家大力推进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村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逐渐增多,村内公益项目工程领域的犯罪增长明显,利用本村工程发包、监管过程中的腐败居第三位。可见,村干部犯罪领域与国家的乡村发展政策密切关联。

(二)村干部犯罪涉及的罪名比较集中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村干部犯罪案例进行分析,笔者发现村干部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6个罪名的案件数占94.6%。其中贪污罪占比最高,达到51.2%。村干部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职权实施的犯罪数量远高于村干部利用集体自治事务管理职权实施的犯罪数量,如村干部犯贪污罪的次数是犯职务侵占罪次数的4.1倍;犯受贿罪的次数是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次数的2.6倍;犯挪用公款罪的次数是犯挪用资金罪次数的1.5倍。如表1所示。村干部犯罪的这个特点,一方面说明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掌握的资源资金比其管理的集体资源资金多;另一方面说明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时面临更大的刑事风险,政府部门对村干部履职行为监管不力。

(三)村干部犯罪类型具有一定区域特征

表1 村干部犯罪主要类型一览表

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各类制度较为健全,村内公益事业项目较多,在履行村集体自治事务管理职权时面临的风险比中西部地区高。中部欠发达地区村内财经制度不健全、监督力量薄弱,随着国家加大对中部地区财政支付转移力度,中部地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类犯罪呈现高发态势;西部落后地区人口较少,村干部人数基数低于中东部地区,各类犯罪占比也均低于中东部地区。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的案例进行分析,笔者发现,东部地区村干部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挪用资金罪的次数是中部地区的1.2倍、西部地区的4.3倍;中部地区村干部犯贪污罪、受贿罪及挪用公款罪的次数是东部地区的1.5倍、西部地区的2.8倍;西部地区村干部犯罪总量远少于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仅为中部地区的34.7%、东部地区的44.7%。如表2所示。

表2 村干部犯罪次数按地区分类情况一览表

(四)村“两委”一把手犯罪高发

村“两委”一把手掌握着村内核心权力,也成为村干部犯罪的高发人群。十八大期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7.8万人。[6]受处分的村“两委”一把手人数占村“两委”一把手总人数的比例在20%左右,远高于受处分人数占党员总人数的比例(约为2%)。例如:“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广东检察机关共立查农村‘两委’人员485人,占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7.9%;其中村支书和村主任262人,窝串案特征明显,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现象相当突出。”[7]这一期间,广东省检察机关查办的村“两委”一把手人数占立查农村“两委”人员的54%。对随机调取的300件村干部犯罪案例进行梳理,笔者发现村“两委”一把手的犯罪案例占比高达82%。村“两委”一把手成为村干部犯罪的高发人群。

(五)村干部共同犯罪比例较高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询到的5595件村干部犯罪案例中,共同犯罪的案例1174件,占21%;而笔者对随机调取的300件村干部犯罪的案例进行梳理,其中有125件是共同犯罪,占比高达41.7%。“广西检察机关近年立案的276件涉农案件中,共同犯罪83件,达到30%;安徽省芜湖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占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立案总人数的84.52%。”[8]村干部共同犯罪特征明显。

三、村干部犯罪的主要原因

李斯特指出:“犯罪一方面是犯罪人在犯罪时个性的产物,另一方面是犯罪人在犯罪时所处的外部的尤其是经济关系的产物。”[9](P183)犯罪原因包括主观方面的原因和客观方面的原因。村干部犯罪主观原因包括意志力薄弱、心理失衡、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偏执等。除去主观原因,村干部犯罪还包含一些客观原因。

(一)社会文化环境难以得到迅速改变,滋生村干部犯罪的土壤仍然存在

村干部犯罪是在一定社会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农村的社会文化环境中有一些因素触发和刺激着村干部犯罪,如崇拜权力与金钱,熟人社会中习惯找人情关系避开制度约束等。“由于社会缺乏原则性反腐道德氛围,没有充分的资源和制度支持和落实反腐行动,这些反腐机构的作用注定受限。”[10](P109)宗族力量成为行政村内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有的宗族为了把控村内事务,与黑恶势力相勾结。他们当选村干部后,独断专行,对有异议的村民打击报复,严重侵害村民的切身利益;在工作中,优亲厚友,处事不公,把公权力演变成维护自己宗族利益的工具,严重破坏了基层政权建设和国家政策的正确实施。官本位、拜金思想、熟人社会、宗族势力等环境因素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改变,滋生村干部犯罪的土壤仍然存在。

(二)自治制度未得到严格执行,村干部权力缺乏制度约束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但是当前不少地方村民自治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村民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没有得到落实,村干部垄断了村内权力。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确立了村务公开制度,对哪些事项应当公布,不同类别事项应当公布的频次,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村委会却没有执行到位,主要表现在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有选择性地公开,这使得村民的知情权受到侵害,使其难以进行有效监督。村干部利用信息不对称,欺上瞒下,实施犯罪。村民自治制度没有得到较好执行,是导致村干部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国家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或是为了治理的效率而忽视检查;有的基层干部作风不踏实,能力水平不够,而拒不认真执行现有规定。这导致制度的刚性被软化,依靠制度制约村干部权力的初衷被破坏,给村干部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监督机制未发挥应有作用,村干部权力缺乏监督制约

不同时间段村干部犯罪的领域各不相同,集体资源多时,集体财物成为犯罪对象;国家投入资源多时,国有财物也成为犯罪对象,这说明村干部权力长期缺乏有效监督。家庭承包责任制取代集体生产经营制后,村民忙于自己的生产生活事务,较少关注集体事务,很难自发组织起来对村干部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有的村民害怕打击报复,或考虑到将来有求于村干部等原因,面对村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敢监督。基层政府和村干部的关系密切,有很多行政事项需要村干部的协助,特别是在城市化过程中的征地工作。“在现有体制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掌握的权力几乎涵盖了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能,这种兼具政府代理人和村民代理人的重叠身份,使得他们能够游离于国家权力和村民权利的监督。”[11]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导致腐败,这也是村干部犯罪案件逐渐增多、犯罪黑数较大的重要原因。

(四)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对村干部缺乏必要的管理和保障

在村民自治制度形成、发展,尚未扎根农村的过程中,国家权力在农村抽离了,重心逐步转向城市。村级治理中,不少村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村资产底数不清、管理不严,为村干部贪腐打开方便之门。村干部的整体文化水平偏低,但国家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投入较少,特别是法制教育和廉洁教育欠缺,没有形成固定的教育培训制度,这使得村干部内心的法律约束意识较弱,容易滥用职权,甚至不知不觉走上犯罪道路。国家对村干部的经济保障制度和政治晋升渠道也不健全,中西部地区很多农村“精英”选择外出务工,合适的村干部人选范围较窄,村级治理长期在低水平徘徊。在收入水平不高且晋升途径有限的情况下,为了满足在村内较为体面的生活,有的村干部就打起公共财物的主意,实施违法犯罪。缺乏一定的经济保障和政治激励,是诱发村干部犯罪的原因之一。

(五)国家对微腐败的惩治不够及时、高效,对村干部未形成有力震慑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资源有限,检察机关惩治腐败的力量集中在查办大要案上,公安机关的大部分精力放在维护社会治安和暴力型犯罪上,对村干部利用自治事务管理职权实施的犯罪打击不力。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查办村干部犯罪的力量投入不足。实践中,由于村干部工作性质的复杂性,对村干部具体是利用哪类职权实施的犯罪有时难以区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存在管辖权争议。监察体制改革前的监察机关对村干部行使村自治事务管理职权时没有监督权。虽然监改增强了反腐合力,但受人财物的限制,纪检监察机关对村干部违纪违法犯罪投入的资源仍然有限,查处不够及时。现有的惩罚手段中罚金措施使用不足,村干部在经济上付出代价少,惩罚力度不够,罪刑不均衡。村干部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惩治,使其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涉案金额也越积越多。

四、村干部犯罪的发展态势

在党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可以预测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领域将沿着预定目标稳步前进。这是判断村干部犯罪发展态势的前提条件。犯罪现象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根据过去、现在的数据可以判断未来趋势。在对村干部犯罪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笔者结合村干部犯罪原因考量,对未来5年村干部犯罪的发展态势进行判断,为找准村干部犯罪防控重点打好基础。

(一)村干部犯罪总量将维持在一定高位后波动下降

当前,农村各项制度不够健全,与现代化的治理体系之间尚存较大差距;农村治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较弱,要具备现代化的治理能力还需要时间积累和代际交替;国家监察体制建立并完善尚需一定时间,农村现有监督机制难以有效制约村干部犯罪。根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预计2022年,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初步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初步构建。在去存量遏增量、加大查处力度的背景下,从现在开始到2022年,村干部犯罪总数将维持在一定高位区间。2022年之后,乡村治理体系得到初步构建,农村各项制度基本生成,将建立良好秩序,使不能腐的制度笼子扎得更紧,村干部犯罪增量得到控制,在存量大幅消减的情况下,村干部犯罪案件数量将逐步下降。

由于没有官方的统计数据,以对某省村干部犯罪的调研数据为例,如图1所示。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来,村干部犯罪的人数持续增长,特别是十八大之后,由于反腐力度加大,被查处的村干部犯罪人数陡增。在高压反腐态势下,十八大期间,村干部犯罪人数均在200人以上。经过5年的惩治,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十九大开始,村干部犯罪的人数下降至200人以下,并维持在170人左右。当前,国家继续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以及群众身边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集中各方资源,开展为期3年(2018年至2020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清扫干净。广大农村地区的村霸、黑恶势力将被重点打击,蝇贪将得到有力惩治,村干部犯罪存量将得到大幅度消减。由于制约村干部权力的制度笼子还不够紧,且制定制度后生成秩序还需要一段时间,在国家加大对农村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背景下,村干部犯罪增量将持续增长。随着农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对腐败容忍度的降低,村干部犯罪黑数将暴露出来。在高效有力的打击下,未来3年,村干部犯罪人数将维持在一定高位。

图1 某省村干部犯罪数量趋势图

(二)村“两委”一把手仍将是村干部犯罪最主要的群体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新规定,村党支部书记应通过选举成为村民委员会主任,作为村“两委”的一把手,在村内的权力进一步集中。从犯罪的形态来看,共同犯罪仍将成为村“两委”一把手犯罪的主要模式。农村是熟人社会,村“两委”一把手与基层行政管理人员、其他村干部、村小组成员甚至与村民之间关系密切,在信息不对称、监督机制不健全、村民权利意识较差、维权能力较弱的情况下,他们容易结成利益同盟,共同犯罪,对上骗取国家财产,对下侵占村民利益。未来5年,农村的社会环境不会发生突变,监督体系还在不断健全中。在新秩序生成前,村“两委”一把手面临较大犯罪风险,仍将是村干部犯罪最主要的群体。

(三)资金、土地、工程领域仍将是村干部犯罪的主要领域

笔者对随机调取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中300件村干部犯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发现,涉及各类补贴资金的案件有163件,占54.3%;涉及土地领域的案件有75件,占25%;涉及工程领域的案件有31件,占10.3%;还有涉及矿产、鱼塘、户口办理、纠纷解决等领域的案件。在国家大力推进脱贫攻坚、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等战略部署的背景下,未来5年,国家将继续向农村注入大量财政资金,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施饮水安全、危房改造、电网升级、道路硬化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开展征地拆迁。在监管制度、财务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的情况下,国家支农惠农扶贫资金、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农村“三资”密集领域仍将是村干部犯罪的高发区。随着国家加强对村干部行使公权力的监管,村干部在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职权时犯罪数量将下降,而在村内自我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村干部在利用村内自治事务管理职权时的犯罪数量将上升。

(四)贿赂类犯罪将逐渐增多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村干部犯罪案例进行统计,村干部贪占类犯罪占比高达63.1%,挪用类占16.2%,贿赂类占15.8%。随着国家加大对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通过审计、监督检查等方式主动挖掘线索,使得村干部进行贪污、挪用的风险大增,而贿赂类犯罪难以被国家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隐蔽性更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村内公益事业的增多,村干部在经济方面的话语权更多。在村务公开制度、财经制度、监督制度逐步完善的背景下,村干部贪占类、挪用类犯罪的比例将下降,而更具有隐蔽性的贿赂类犯罪占比将上升。特别是中西部地区,随着各类制度的完善,以及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工程量的增多,贿赂类犯罪将大量增加。

五、村干部犯罪的治理对策

治理村干部犯罪不是某个领域和局部的工作,而是一个全方位、立体性的系统工程。犯罪对策是“基于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的揭示和犯罪预测的把握,由社会组织制定与实施的,探寻犯罪预防、犯罪控制、社会政策与刑事政策、社会措施与刑事处置、犯罪惩罚与犯罪矫治的合理的原则与方法”[12](P14)。在分析村干部犯罪特点、主要原因及发展态势的基础上,可知村“两委”一把手是村干部犯罪的高发人群,也是需要重点防控的人群;农村“三资”领域成为村干部犯罪的高发区,国家支农惠农资金、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领域是需要重点防控的领域;村干部利用登记申报审核、发放补贴、项目发包、质量监督、审批结算、验收检查、协调纠纷等职权进行贪污、侵占、挪用、受贿,这几类犯罪占村干部犯罪的绝大部分,贿赂类犯罪将逐渐增多,这些环节是村干部犯罪的主要案发环节,需要重点防控。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完善制度,建立一套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对村干部犯罪刑事风险点进行重点防控,将村干部犯罪控制在社会可容忍的范围内。

(一)构建村干部不敢腐机制

惩罚的效果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惩处罪犯的及时性和恰当性。为充分发挥惩罚在控制村干部犯罪上的作用,职能部门应通过监督检查、巡察、审计、畅通举报渠道等多种方式,积极拓宽村干部犯罪线索来源渠道,减少村干部犯罪黑数;建立快查快结机制,突出查办案件重点,提升村干部犯罪受到惩处的及时性;建立起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惩治村干部犯罪的合力;建立提级办理、指定管辖、异地办案机制,破解农村熟人社会对办案的干扰;加大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外逃村干部追逃追赃的力度。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纪检监察机关需要根据村干部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分类进行惩治,一般违纪违法行为,运用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非刑罚手段,增加禁止一定期限担任村干部的组织处理措施,增加罚金惩治手段;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边界,建立案例指导机制,防止处罚畸轻畸重。司法机关应注重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握好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建立量刑指导意见,完善刑罚执行方法,做到罪行均衡,罚当其罪。完善惩治村干部犯罪的立法,推动国家反腐败立法建设,及时将严重破坏国家管理秩序和侵犯村民权利的行为纳入犯罪圈。

(二)健全村干部不能腐机制

针对村干部犯罪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消除或抑制引发村干部犯罪的情境因素,使村干部不能腐。治理村干部犯罪,需要从根本上合理配置村干部权力并规范村干部权力运行。发挥制度预防作用,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村集体的事情由村民自己商量决策、进行管理,法律应保障村民的这种政治自主权,这也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方式。通过确立权力边界、严格决策管理程序、发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作用、赋予村民司法救济权、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健全村级财务制度,进一步保障村民权利、制约村干部权力。“进一步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和党外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13](P88)通过完善监督机制,来增加村干部犯罪的风险和难度,是预防村干部犯罪的有效方法。完善监督体系,通过加强基层党委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强化国家权力对村干部权力的监督,这是当前监督体系中最重要、最有力的监督。在日常监督中,还需要加强村干部同级监督、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完善村内力量对村干部权力的监督。除此之外,还需要增强社会力量的监督,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的监督。通过充分发挥各类治理主体的监督作用,实现控制村干部犯罪的目标。

(三)完善村干部不想腐机制

导致村干部犯罪的原因除了客观原因外,还有村干部个人的主观原因。针对村干部个体的心理、性格、素养、生活状况等因素,在严把人选关的基础上,采用教育、培训、保障等方式,使村干部不想腐。健全村干部的选任机制,增强村级党组织的战斗力,继续从国家机关中选派村第一书记,发挥大学生村干部的作用。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村干部基本报酬制度,明确财政补贴标准,并确立正常增长机制,可以保持对乡村精英的吸引力;除了给予一定经济待遇保障和物质激励外,在政治上,还可予以一定的发展空间,如可在优秀、清廉的村党组织书记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或事业编人员,甚至可以从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牢固的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是遏制腐败思想产生的保障。”[14](P33)加大廉洁教育力度,通过警示教育、正规培训教育、先进典型宣传、廉政谈话教育等方式,多管齐下,不断筑牢村干部不想腐的思想防线。基层政府要加强对村干部特别是村“两委”一把手的法治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使他们增强法治观念和规矩意识,对纪律法律心存敬畏,不敢轻易触碰法律底线。利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网络教育,可解决偏远地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的难题。

注释:

①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部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设置当事人段包含“村”,判决理由中包含“职务”且全文检索包含“委员”的条件进行查询(访问日期为2020年1月23日),共查询到村干部犯罪的案例5595件。其中,东部地区的案例占36.6%,中部地区的案例占47.0%,西部地区的案例占16.4%。查询到2002年至2013年之间的案例不足300件,2014年760件、2015年662件、2016年1136件、2017年1223件、2018年1061件、2019年753件。同一案件涉及多个罪名的多次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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