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运河赁基银问题初探

2020-05-29 09:32
江西社会科学 2020年5期
关键词:河堤运河河道

运河堤岸起初是作为运道的边界而修建,它的修筑及维护所需物料、人夫成为沿河府县承担的赋役。在工部官员成为运河管理的中坚力量,以及河道钱粮独立于工部节慎库的制度基础上,万历初年,总河一改先前驱逐堤上居民的做法,召商民定居于堤上。随后,沿河二十州县对运河河堤上的房屋以及河堤之间的耕地征收赁基银,河道钱粮由此增收。至清代,征收赁基银的州县数目增多,并在地方赋税中有明确的位置;经历“摊丁入地”后,赁基地银消失,赁基房银依旧是田赋的一部分,并在罢漕之后继续存于地方财政名目之中。运河与地方赋役交织之处不只是河道工程的物料与夫役,堤岸成为提供直接创收的营利工具,并逐渐成为正赋的一部分。

京杭大运河在历史上的主要角色是作为交通要道,输送漕粮、物资和人员。笔者在田野考察时了解观察到,运河周边的居民曾经或至今仍建房居住于河堤之上。这提醒笔者,运河与周边居民生活的交织点不仅在于其运输功能,促进周边的物资交换、文化交流,它还是当地人民生活的空间实体。这即是本文的缘起,笔者企图由河堤上的居住权探讨运河与地方社会互动的更多面向。

河堤赁基银,指的是因运河河堤为官方所有,在河堤之上的房屋或河堤之侧的耕地所需缴纳的税银,主要于河北、山东运道周边的州县征收。目前学界对于河堤的关注,多在河道工程研究的范围内,并未见有关堤银的研究成果①;有关漕运银两与财税的关系,学者们的关注点主要在漕粮及其运输费用改折的银两②。关于运河本身的经费研究,超出河道工程花费、夫役物料折征统计之外,主要是对河工经费来源(省、工部分司、盐运司的额征),筹措方法(捐纳、借项、生息、以工代赈),支出及其管理的概览式研究。[1][2][3]额征河银主要是各州县依照纳税单位(田或户)对河工建设所需的物料、劳役的普遍折征。与此不同,笔者所关注的赁基银是运河工程的衍生收益,针对有限地域——堤岸内的特殊产业(房屋、耕地)征收,但又同为制度化的河银名目,尚未引起学界关注,研究阙如。

笔者试图追溯河堤赁基银的由来、探索它在河道财政中的位置以及它对运道周边居民的影响,希图对当前的河道经费研究有所裨益。

一、纤卒之路与堤岸形制

运河是人工河流,其运道的走势流向、宽度深度均需人为干预,堤岸的修筑则成为干预的必要手段。根据天顺二年(1458)回顾明初修筑运河的记录,运堤承担了塑造河道边界之外的更多功能。

南旺湖……前辈都水者尝患舟楫往来漂没不定,故筑堤其中,绵亘于南北者六七十里。置桩木于两旁,中实以土,以为牵卒之路。[4](卷六,P172)

该引文记录,明永乐年间开创运河时取道山东省西部的南旺湖,因为湖泊上风浪大容易导致翻船,故而在湖内修筑了绵亘六七十里的堤岸,以划定运道范围。同时因为山东河段水源不稳定,时有干旱,船只容易胶着搁浅,运堤之上安置木桩以供拴绳,纤夫用以牵挽船只。这样一来,堤岸也可作为纤夫拖拉船只的行走之路。

堤岸可以成为步行之道自不待多言,根据运河堤岸的形制规定来看,它所提供的空间,相较步行道更为广阔,可展开更多活动。嘉靖十四年(1534)出任总理河道的刘天河在整治完运道之后,撰写《问水集》一书,总结督理运河的经验,诸多方法为后来治河者沿用。关于堤防之制,他记载道:“历年筑堤率以一丈或一丈二尺为准……运河通用。”[5](卷一《堤防之制》,P254)清朝的会典进一步补充道:“堤高一丈者,上宽三丈,下宽十丈。”[6](卷一百三十二《工部·都水清吏司·河工二》,P156)运河修筑河堤的技术早已成熟,相关尺寸应是明清两朝通用。由是观之,国家形制规定的运堤之顶,宽达3丈(10米)甚至更多,足够容纳周边居民或运河往来人员的诸多活动。

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活动便是商业贸易。运道本身即自有交通区位优势,承载了诸多人员、物资的输送往来。而且,得益于制度规定,河上的主要人群——运丁也参与至沿途的商业贩卖中。自洪熙元年(1425)开始,考虑到官军运粮远道勤劳、寒暑暴露、昼夜不息,途经闸坝又可能会遭遇官吏盘剥或者搁浅时需要雇人在岸上牵挽,加之中途粮米耗折的赔补,种种花费甚多,故而上谕今后除运正粮外,允许运军附载自己什物,沿途销售,以作补贴。[7](卷八《漕例略》,P120)附带土宜的具体数量之规定,其后多经变动,但这项原则基本贯穿于明清两朝的漕运管理之中。这导致的弊端便是运军常借口水势不足,在途中停泊逗留,从而进行贸易。[8](卷十二《名论下》,P1036)运军及商船商贩在河道的往来及停留,或消费或贸易,加之对纤夫、脚夫的需求,吸引了周边农民,在运道设闸处往往发展成镇,张秋镇即是一例。[9](P131)其县志记载道:“安平镇,在县西南六十里,俗呼张秋,即元之景德镇也,夹河而聚,枕寿张、阳谷之境,三县之民,五方之商贾,辐辏并至,列肆河上。”[10](卷二《方域志·镇集》,P33)俗称张秋镇的安平镇,聚落夹运河东西岸,商业活动频繁,市肆列于运河之上。

那么,“列肆河上”是实指商铺遍布于河堤之上,抑或是泛指在运道周边呢?由运堤之上有住家的记载,可以推论答案为前者。寺前铺村为山东运道上寺前铺闸附近的村子,村子有数量相当的房屋安置于河堤之上。该村边氏追忆自己的祖先随永乐之驾南来,获济宁尉之职,运河修竣,向北京运粮,“招民护堤”,因此长支迁居位于济宁以北、运道之东侧的寺前铺。[11](卷首《谱序》)该村另一傅氏族人的家谱记载,在“永乐间开运河,置蜀湖以蓄水”,其祖先“遂迁于寺前铺而居焉”。[12](卷首《创修宗祠碑文》)实际上蜀山湖蓄水的时间为嘉靖中期。[13]但无论如何由此可知,在当地居民的历史记忆中,居住于运堤之上的习惯其来有自。而且与居住在湖泊之中有被淹没或被迁居的风险相较,定居于官修堤岸之上更为安定些:一来地势高;二来为官方所有,不会轻易被拆除;三来增加了进行商业活动的机会。那么,商铺能够列肆河上亦在情理之中。概言之,河堤之上可建筑房屋,用于居住或商贸。

寺前铺的边氏家族之所以应“招民护堤”之令迁居堤上,是由于运堤的重要与脆弱。运堤的修建所费不赀,由其修筑工艺、程序可窥一斑。河堤有缕堤(临河近者修筑小堤,形如缕丝不断),遥堤(高大宽厚),隔堤(湖河相连,中隔以堤),撑堤,月堤,越堤,格堤,戗堤,贴堤,子堰等名目。[14](卷二《修防事宜·堤工》,P58-59)鉴于“堤名不同、堤形各殊而修筑工程总期如式,自古及今沿传久矣”[15](卷四《堤工说》,P516),可知修堤工艺应早已成熟,明清的差别不大,姑且混合明人与清人总结的工艺:先要确定取土之土塘,离堤的距离要适中(运送至堤不宜太远,但也不可离河太近,以免水漫,淤成平陆),顶宽3丈、底宽15丈、高1丈5尺之堤每丈需土135方;然后硪工配合浇水,夯实土方。堤根必须开路,若堤下低洼,还需在冬春时节填垫。[16](卷上,P21,P23)此外,明总河刘天和总结“植柳六法”,在筑堤过程中铺柳枝、种柳树或者安柳桩等,利用柳树的盘结性来护堤[5](卷一《植柳六法》,P247-249),为后来治河者沿用。总的来说,物料上有桩木、柳枝、芦苇、稻草、苘麻等费,加筑堤岸还有采石、办灰、烧砖、运土、夯硪、幇修等费。[17](卷五十《河水》,P677)人力、物力花费浩繁。另外,维护堤岸还需人为看护,防止堤岸溃决或被人盗掘,或防止虫啮之患,河道部门在堤岸上设铺夫,负责修补堤岸、浇灌树木、遇洪水及时发送警报。[18](卷上,P272)可见,运道堤岸的修筑、维护成本很高,需要依靠官方力量的保护。政府驱逐堤上居住之人,或者向堤上之商户、居民征收费用亦在情理之中。

直言之,运河两旁堤岸不只是限定河道的边界、纤夫行走的道路,宽阔的岸顶还可以作为居住之所,历史上关于商铺、住宅陈列其上的记载并不罕见。同时修筑维护的工艺、成本都高于一般堤岸。但于运堤之上修筑房屋这一事实与河道部门小心维护脆弱的运堤这一原则是相互抵牾的,这是下一小节即将展开论述的问题,沿岸居民商户能够长期居住于河堤之上是制度安排的结果。

二、招民居住与河道银两

万恭于隆庆六年(1572)以兵部左侍郎兼都察院右都御史之职总理河道,他观察到山东民力半竭于河,因此筹划河道“差役条鞭之法”七章,简单来说就是:“以通州之人丁供通州之徭役,官自雇募,民出总银;以一县之均徭、里甲、食盐、俵马四差总征之,粮外唯差,差外唯粮;约九则之丁;革去大户转解。”[18](卷上,P277)虽然有明一代运道上始终残留着实体的力役,万恭的这一举措也足够说明代中后期,河道部门已形成从河道收取银两的习惯。

在此背景下,运堤征银的举措并不突兀。万恭就他这一举措回顾道:

运河之存也以堤,堤之固也以民。自张家湾南迄瓜、仪延袤二千四百余里。河臣鄙惧居民之毁堤也而逐之。余大召民之居堤者,与约法三章耳:商贾辐辏者,为上堤,岁输地租如例;民集而商贾不停者,为中堤,三载量征之;若野旷民稀者,为下堤,直令世业也,永勿征。[18](卷上,P284-285)

河臣们都认识到运道北自张家湾、南至瓜州、仪征,绵延2400余里,其存续有赖于河堤之稳固,河堤之稳固需要依赖居民。但之前的河臣们担心居民的活动会毁坏堤岸而驱逐他们,但万恭不以为然,他召居民定居于堤岸之上,与他们约法三章:商贾集中之处为上堤,每年如例交租;而村落集中、烟火兴旺、有商贾往来之处为中堤,每三年视情况交一次租;人迹寥落之处则为下堤,令民永世居住不征租。据万恭追加的记录,该法施行之后,半年内堤岸庐舍增加了3000余座、船只往来不绝,树木掩映,百姓安居乐业。[18](卷上,P285)

文中的“岁输地租如例”说明尽管部分堤岸驱逐居民,但在万恭之令前,某些地区已经有不成文的堤租之先例。那么万恭之后,该法令是如昙花一现,抑或是在沿河区域普遍实施呢?

万历后期的河书《北河纪》记载了当时各项河道征解之银两。由于原河银各地各时数目变动不一,于是该书“即今现在定数着之于编,俾后之人有所考核,且以杜侥觊之端”[19](卷六《河政纪》,P664),即记录了彼时的河银名目,我们从中找到了“赁基”的名目,兹列表1。

表1 万历后期北运河沿岸赁基银两征收信息一览表[19](卷六《河政纪》,P671-682)

从表1可看到,不仅有河堤上赁基建房之记录,还出现了“赁基地”这一名目,其征银又称为“子(籽)粒赁基银”。夏津县条目下另有“河滩官地二十六顷八十亩,赁基地八十七亩”的记录,即至少在部分州县,赁基地独立于河滩官地,是不同类型的土地。可知,并非运河两侧河滩的土地就可称为赁基地。那么,后者的特性应集中于“赁基”之上,即需要以“运堤之基”为保障的耕地。

照理说堤基之间为河道,为何会存在土地呢?据明人载,运河两岸不仅仅是一道河堤,河道河堤之外往往另设几道堤岸以备洪水。以万历时期潘季驯所筑河工为例,他治水时“近河两岸曰堤,堤之外曰缕堤,缕堤之外曰遥堤”[20](卷十二《书》,P186)。即,在确立运道范围的正堤之外,还有缕堤、遥堤等辅助型的护堤。根据“若建遥堤于洼下之地……且使遥堤之内、缕堤之外可耕之地常为积水深坑”[21](《卫河》卷七,P548)的记载可知,各类型河流的遥堤、缕堤之间确实普遍存在耕地。这些耕地不仅在旱时成陆之期有植稼之利;即使在积水难涸时,也可栽培水生植物谋利。《张秋志》记载当地“河壖弃地多沮洳者,岁有蒲苇之利”[22](卷一《方舆志·物产》,P32)。故而笔者推测:“赁基地”指的是运河的辅助河堤之间的耕地,作为运河属下的堤岸,它所涵盖空间的产权也为官方所有,民间耕种者需缴纳租金方可使用,而所租之地享有多重河堤的保障,并可因时制宜耕种水旱植物。

如此,万恭之令推行后,基于“河堤”这一空间,不仅能够对堤之上的房屋征租,还可对堤之间的耕地征租,河道增加了“赁基地”“赁基房”两项租税收入。

作为总河的万恭下此命令的制度基础是河道逐渐有了独立于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钱包。独立钱粮的基础首先在于管理的集中,成化十三年(1477)开始,“山东河道与南北直隶均隶(工)部矣”[19](卷五《河臣纪》,P657),不过之后又几经变动,正德六年(1511)河道再次以济宁为界分为二段,右通政退出管理,工部自此全面负责运道的中层管理。[23](P345)工部对于夫役河工的维修、夫役物料的征发、银两的调用都有了相应权力。地方各州县都设有管河官受其统调,配合工作。表1中各赁基银均在各州县卫所管河官(管河主簿、管河典史、管河判官)条下,应是表明属其征解管理。

随着均徭法的实施,河道的夫役钱粮也有折征的安排,因此出现了河道经费,其使用自由度高于固定的物料。嘉靖中期,总河在论述黄河运河积贮时回顾:“河道经费旧散贮于临河州县,云以便支放……在南北运河者则管河郎中掌之……胡副使宗明建议北直隶、山东则总贮于东、兖、沧、德四府州。”[5](卷一《黄河运河积贮》,P255)即南北运河的经费由工部管河郎中掌管,北运河主要在北直隶(京师)、山东境内,其下属州县的河道经费统一解征贮存于东昌府、兖州府、沧州和德州库内。万历三十四年(1606)刊行的《工部厂库须知》中记载:“奉敕分理于外者,为北河差郎中、南河差郎中、中河差郎中、夏镇闸差郎中、南旺泉闸差主事、荆州抽分差主事……其钱粮俱不系本部。”[24](卷九《都水司》,P2)可知,工部掌管运河事务的事权在外派的工部差官手中,这些驻外的工部管河官有相当大的财务自主性,其中北运河河官可调动的钱粮应大部分贮于前述四府之库。这就解释了《工部厂库须知》虽与《北河纪》大致同期,但前书之中仅有一条关于籽粒赁基银的记载:“河间府每年应解桩木、苇草、苘麻、砖灰、河滩籽粒赁基银五百三十六两一钱五分九厘三毫,贴发节慎库上纳。”[24](卷九《都水司》,P131)节慎库为工部之库,户部的太仓库无权管理。[25](P21-22)由该记录可知,经工部总库节慎库管辖的河道钱粮物料极其有限。先期有了独立的河道钱粮存贮之库,万恭发布赁堤基之令更在情理之中。若统征统解,河道部门并不直接享有收益,则开征新租税以创收的动力不足。

由表1统计可知,万历中期运河沿线至少有20州县卫所基于河堤征收籽粒赁基银或者赁基房租。其“征解”方向,大部分解向各自所属之府贮库:山东东昌府、京师(北直隶)广平府和河间府。这与前述嘉靖时期安排北直隶、山东的河道钱粮全部存于东、兖、沧、德四府州有所出入,推测此时河道银库属于草创,并未固定下来。同时,山东兖州府下3县则均解归工部,参考余下1县(东昌府武城县)解归工部,用以充书办工食的记载,推测兖州府的赁基银或许被工部直接提调以抵补属于节慎库的力役折银。另有3县解归本县,但最终去处大相径庭:东昌府夏津县由“河官征收解县”与河间府景州的“本县支领”应是前述“旧散贮于临河州县”的传统办法,暂时归入本县,河道工程需费之时再向该县收取;而河间府兴济县与此不同,查其详细记录,“管河典史员下门子一名、皂吏四名、浅夫七十七名,每年额编桩木……子粒赁基等银共九十五两三钱六分……俱在本县徭编银内支给”,徭编银是“因事编佥”的徭役代役金[26],交纳此银以替代力役,此则材料说明兴济县赁基地之银已被纳入正规里甲赋役体系内。此外,该县籽粒赁基银是对管河典史下属役夫(看门的门子、公堂上听候差遣的皂吏、疏浚运道的浅夫)每年额征的银两,推测赁基地收银的开创初期,在政策上是倾向于由河夫、河厅下属职役耕种的。

直言之,至万历末年赁基银的归属在实际运作中并未完成统一,有的停留在散贮沿河州县的传统之中,有的则超前成为州县里甲赋役一部分;但大部分是按照万恭的规划,由府库积贮,归工部管河官提调。此外,表1中仅有4个州县确定采取了万恭的级差征租之法,同时未见有三年一征之地,可见虽然河道部门倡导,但管河官并无直接的民事管理之权,地方有较大自主性。

赁基银此时并没有在山东和直隶的运河沿线州县卫所普遍实施,大概是因为一项政令从颁布、实施到变成稳定的财政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表1沧州项下“万历二十四年河滩赁基官地新增二顷八十一亩、新增赁基房二百二十六间”的记录即为一证,赁基银制度仍在探索与推广之中。而万历后期编纂的《汶上县志》《鱼台县志》中山东运河沿线等均未有赁基银之记载(至少说明它不是县府认可的正赋)。此外,万历年间的《滕县志》(位于山东运道南部)甚至记载:“其(南阳新河)发民庐舍、塚墓不可胜数,而堤繇不与焉。”[27](卷三《山川志》,P43)意即是说,虽然新开的运道冲决了无数民间房屋、坟墓,运堤依旧不开放予附近居民。

三、赁基银与地方正赋

进入清王朝,依然有招民护堤建房之记录。据乾隆间方志记载,因漕运任务而未被裁撤的济宁卫“招民护堤,奉文建盖房屋,新增河滩房基八十八间,每间征租银三分”[28](卷十三《田赋志》,P299)。

“赁基银”名目普遍记载于康熙、乾隆年间的山东、直隶地方志书之中,成为正赋款项。据康熙年间的记录,山东省属兖州府原额赁基房地有七千六百六十八间五分四厘三毫。[29](卷十二《田赋》,P6)兹以该府为例,对比表1万历时期该府仅有3州县征收赁基银,康乾时期征收州县达9个,涵盖了大多数沿河州县,详情如表2所示。

从表2可见,相比万历时期20个州县卫所中仅有3个州县既有赁基地又有赁基房,康熙时多数州县都是两项俱征的,而且征收基数都大为扩增。比如万历时尚无赁基银记载的汶上县,在这时“原额沿河赁基一千二百七十间,每间征银三分,共征银三十八两一钱”[30](卷三《政纪.田赋》,P5-6)。清朝“原额”这一前缀指的是顺治末确定的、以明万历时期(一条鞭法)调查的数额为基数,减去改朝换代期间的荒废数后的额。[31](P31-32)康熙各县条目中仅记载赁基房原额,未有增减之记录,推知在明末清初,赁基银已经定额化。它是否采取级差地租依然因地制宜,且各州县对房屋征收租额相差较大,高至两钱,低至三分。

巨野县的赁基房有“三十八间五分四厘三毫”明显不是真实的房屋数量;“籽粒赁基银”,在记载中(包括县志)已不似表1万历年间记录精确地亩数量,而只有征银数目。这都说明此时的赁基银成为摊派的财政数字。

表2 康熙时期山东省兖州府征收赁基银之州县统计[29](卷十二《田赋》,卷十三《户役》)

进一步分析,清代赁基银不仅扩大化、普遍化,还变得系统化、制度化,成为地方正赋的一分子。据表2,赁基房之银属于“田赋”项下;赁基地之银(籽粒赁基银)归于“户役-河道夫食”项下。乾隆《兖州府志》追记道:“夫任之土者谓之赋,任之力者谓之役,田赋、户役旧志(康熙兖州府志)分列为二,沿前明之旧也。”[28](卷十三《田赋志》,P251)即,康熙时期的赋役登记沿用明朝传统,分为田赋、户役两部分,田土负担的称为赋,人力负担的称为役。赁基银归入田赋和户役正是清初赋役制度简明化改革进程的一部分,它把明代的各种差徭、上供、杂办归并合拢,款项总归地、丁两大类,进入正赋化。[32](P18)

赁基房归入田赋,以地为起科标准尚可理解,但籽粒赁基银这一针对田土征收之税为何归于“户役”?王毓铨指出,徭役是按户分派的,故而称作“户役”,承应户役者称作徭户,徭户可被拨予空闲地或者自认报垦荒地。[33](P484-485)延续前文对表1兴济县的分析,可能籽粒赁基地原意是开放给承担河夫之役的徭户的。且查康熙《汶上县志》,“河道夫食”属于“丁地存留”项下[30](卷三《政纪.田赋》,P13-14),“存留”是各州县征收钱粮中按比例留存本地,用于地方经费开支的部分[34](P530),简言之,康熙时期的籽粒赁基银是地方开支的来源,原则上用作兴办河道工程时的夫食银。

东平州在田赋项下“籽粒赁基地八百间”的记录,也值得注意。照前文所述,“籽粒赁基”的称呼应与“地”相连,但“八百间”这一量词又肯定指的是房屋,为何出现这一矛盾体?将“八百间”和“每间征银七分三厘二毫六丝五忽”加以计算,或可解答,这个数目正好与户役项下相应赁基地记载“籽粒赁基实征银五十八两六钱一分二厘”吻合。所以,笔者推测或许东平州出现了特例,原先赁基以垦种的农业用地,改作了建筑用地,其征收既归并入田赋,但收上之后用于地方支出的河道夫食。

表2已无解库去向的信息,因为赁基银已分入地方州县赋税中的田赋、户役,这是两种制度变革叠加的结果。首先,康熙二年(1663)改革了各部寺(六部与大理、太常、光禄、太仆、鸿胪五寺)财政独立的制度,规定它们必须事先提出预算,向户部申请解款。[35](P77-78)遑论明代中期逐步建立的河道钱粮库,此时也丧失了独立性。其次,康熙时期工部管河官也被裁撤。先是,河道总督说:“道臣系久任之官,则凡所举行必图久远,而又兼管钱谷刑名之事,于地方情形自能周知一切调拨协济。”[36](《经理河工第七疏》,P244)他认为派驻在外的工部官是客官,而道臣熟知地方情形能全面考虑事务,更宜负责运河事务。而后,康熙十五年将工部分司所管河道、闸座、泉源、夫役分归三道。河道行政管理体系改成与地方行政(省—府—州县)呼应的道—厅—汛三级。[37](卷三《职制志上》,P431)河道事务由地方行政长官负责,那么,在行政逻辑上赁基银由此成为田赋、户役的一部分也是顺理成章的。

乾隆年间,山东阖省“河滩赁基房屋共壹万壹千捌百柒拾壹间半”[38](卷十二《田赋志》,P802)。这则统计出现在清朝最大的赋役改革——雍正年间的“摊丁入地”之后,那么,每个州县的赁基房地是否产生变动?我们将兖州府的记录再次做成表3:

表3 乾隆时期兖州府及巨野、东平、东阿赁基银统计③[28](卷十三《田赋志》,P251-299)

表3相对于表2最大的变化是“户役”和“赁基地”记录的消失。前者是“摊丁入地”政策施行的结果,后者则令人迷惑。这一时期山东方志中“籽粒赁基”的后缀量词都是标识房屋的“间”,而不再有康熙方志“户役”项下针对赁基地的“籽粒赁基实征银……”的描述。此时尚存“籽粒地”“河滩籽粒地”等意义相近的名目,但它们是康熙府志中田赋项下一以贯之的记载,因此可以判定与“籽粒赁基地”并非同一税目,后者在乾隆时期的赋税征收中消失。至于为何会消失,目前还未能发掘进一步线索。

仍带有“原额”字样的州县,其赁基房保持了与表2相同的数目,仅有3州县增加了赁基房额:嘉祥县在康熙之后再次申报了728间新的赁基房;东平州除前述籽粒地内的赁基房保持原额之外,又在田赋内增加了赁基房270.5间;巨野县的赁基地变成了通济闸赁基地(通济闸为山东运道上的闸座),数目也有翻倍增长。

州县赁基房数大部分保持原额、少数增加数目的现象,与康熙末以来“永不加赋”的主张和雍正“摊丁入地”的赋役变革进程相关。这两项措施之后,保持原额是一种政治正确,赁基银亦是如此。同时,增加正供田赋(夏税秋粮)之额是一种政治禁忌,但清财政又是一种不完全财政体制,地方公费缺乏[41](P109),扩大这种原非正供的数目,大概是“耗羡”之外的又一种办法。

郭松义指出,雍正年间推行“摊丁入地”之后,由于地丁钱粮统归田土,清政府逐渐把许多与田土无关的课税,也并入田赋。[42](P59-60)但笔者所研究赁基银的进度与此略有违和,它在明代也是杂赋,即与正供相反,并非所有在编户都承担之赋。[35](P222)然而,表2说明早在“摊丁入地”之前赁基银就已并入田赋。

还需指出,赁基房这则财政项目在清末罢漕废运之后,依然存在于地方赋税体系中。清河县、阳谷县、东平县等清末民国的县志中都仍有相关名目,折征为当时所用的洋元,阳谷县还备注“摊入地亩征收”。④可见,对运堤之上建筑征租并未随着运河功能的丧失而失去其正当性,而是固化为必需的财税项目。

四、赁基银的豁免与迁居

运堤的房租征租成为定制之后,也开了豁免的口子。运河山东段河道的南旺分水枢纽上,有一寺前铺村,在寺前铺闸附近。当地傅氏家族想在堤上建立祠堂,由此向知县申请免交纳赁基银,获得许可,然后勒石纪念:

具禀人系寺前铺居民傅元祉领合族人等,禀为恳恩讨修单薄,以固纤道、以作基址事……欲立宗祠以展春秋之祀,奈无地基……因寺前铺迤南运河西岸旧有单薄一处,恃恩讨修四丈六尺,竭力填垫帮宽,修筑前护堤、坼纤道赖以永固,后立宗祠……恳乞姥爷批准修建,恩及冥魂,勒石万代免输赁基。

本县正堂老爷曹批示:修祠展孝,念切报本,甚为美举。准填帮修建免输,永垂后世可也。

具禀人傅元祉

康熙叁拾叁年四月 吉立卧碑[12](卷一《序》)⑤

傅氏一族希望建立宗祠以在春秋二祭时拜祀祖先,奈何并无地基。傅元祉代表合族之人向县令讨要四丈六尺的单薄纤道作为地基。建祠堂的经过展示了运河沿岸居民建房的一般过程:选取一块土地,打好地基、加实加宽、修护靠河一侧堤岸,拆去纤道(第一节曾述,运河两堤都有纤夫之道或方便拉船的木桩)。而傅家以修祠展孝的道德理由,申请永久免输赁基费,获得县令的许可,他们将这一过程撰文勒碑以示。由此亦可推知,一般在运堤上建屋需向县府申报并交纳该费用。傅家祠自康熙三十三年获允开建,但碍于前有运河后有蜀山湖的自然地理位置,筑修维艰,仅收到十余位族人的捐助,直至康熙五十二年才正式竣工。[12](卷一《创修宗祠碑文》)

不过免税自有风险,当运河面临水患时,豁除赁基费的地段可能是最早被牺牲的。《山东运河备览》记载,乾隆三十九年(1774)汶水微弱难以同时向南北两个方向济运,于是督河者关闭寺前铺闸、柳林闸使汶水尽往北行;又开启马踏湖关帝庙前双涵洞,并挖傅家祠堤岸使得马踏、蜀山湖水往南行。[8](卷五《运河厅河道下》,P562)祠前堤岸被掘,祠庙极易受到冲击。故而道光二十五年(1845)因祠宇倾圮,庙基坍塌,族人另卜庙地,移建于闸附近的堤上。[12](卷一《序》)

在田野访谈中,各处村民都提及20世纪70、80年代才从堤上搬家到涸成湖田的平地上,一方面是运河的改道使得低地不再有潦漥积水之虞,另一方面户数增多,但堤岸空间较难拓展。水陆变迁一直持续到现代,袁口的搬迁即是一证。奉明臣于谦为祖先的袁口于氏家族文献记录了20世纪七八十年代搬迁缘由:袁家口是古之名镇,中贯运河……运水左岸为西袁口,右岸为东袁口,时称山东省梁山县韩岗公社东袁口大队。由于人口逐渐增多,分户频繁,房宅窄浅而道路狭小,加之村东新开排沈河,西有运河之阻,东有沈水之艰,住村难以扩展。在大队支书廉君的主持下于1979年决定全村迁往北坡,又名为山东省梁山县袁口乡东袁口新村。故村已成为废墟,正在分户还耕。[43](卷一《先祖故居的变迁》,P14)

五、余 论

诸多研究已经揭示国家督导的运河,其区位因素使得沿岸地方大获其利,而本文的研究显示,政府一方也可通过运河反向创收。运河不只是运输通道,也是国家介入地方的切入口,以“运河”为由可以将附近的资源国有化。以“运堤”为例,它不仅标识了运河边界,也标识了周边空间的官有属性。它的修建耗费巨烦,维护也需政府调动力量,其官有性质以及居民活动带来的破坏风险,使其起初排斥住户。随后,管河官转变政策,将这一实体空间资源的官有性质变现,借此生利:招民定居,并对堤上房屋或堤间耕地征“赁基银”。类似的运作在运河附近有更多形式,比如把附近泉源、河流、湖泊纳入济运范围,不许民间灌溉或私自开垦,这意味着把这些流动资源附近的土地也纳为官有,再进一步出现“盐河行犁地”“盐河苇地”“泉滩地”等征租名目。这种对特定空间内土地、建筑征收的租税,逐渐成为国家赋税征收的一分子。

赁基银的出现与固化,向我们展示了杂课由租成税的演变途径。前辈学者指出明清赋役的发展脉络是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初赋役由户承担,它基于国家的人身控制,纳粮也是当差,田赋力役皆是役;明中叶随着差役课税化,即田赋的运输徭役及里甲差役折征并固定,课税客体由户分裂为丁和地,赋役演变为定额化的比例赋税;丁田、丁粮的互相折准使得两者区别模糊,经过清代的摊丁入地归并为地丁银,王朝赋役征派完成了由“当差”到“钱粮”的转变。[44]本文所研究的“赁基银”并未完全遵循这个脉络。它起初并不在正赋体系内,这一基于运堤空间的征租是明后期河道部门自创的营收,这一时期工部管河官成为河道管理的中坚力量,建立了相对独立的河道钱粮体系,在征解调用上有相当大自主权,赁基银的解送、支出路线独立于县衙征解正供之途,由县衙管河官负责,大部分既不解纳户部,亦不上交管河官所在的工部,为河书记录而多不为方志记录,是一项特别的租目。初创时的赁基地、房都有准确数目,征收标准也细化至每亩、每间,即单纯以地亩数、房间数为课税标准,没有“役”的部分,摊派之考量也并非“人丁事产”的结合,应属“杂课”。进入清代,两者分入田赋和户役,成为正式的财政赋役项目,并且定额化,房屋和地都成为财政数额而非实际数目。早于“摊丁入地”改革,赁基房之银已归于“田赋”项下,以地亩为课税标准;改革后户役消失、户役下的籽粒赁基银亦随之消失;赁基房银直到漕运罢停、进入民国都始终归于“田赋”之下,按地亩均摊。直言之,本文所研究之赁基银展示了从杂课到正税的转变过程,整个过程并不与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完全同步。

注释:

①可参见:张含英《明清治河概论》(水利电力出版社1986年版),(日)谷光隆《明代河工史研究》(同朋舍1991年版),姚汉源《京杭运河史》(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8年版)。

②可参见:吴滔《嘉定县事——14—20世纪初江南地域社会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周健《维正之供——清代田赋与国家财政(1730—1911)》(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③这一时期由于行政区划的变动,巨野县已属泰安府,东平州、东阿县已归曹州府。与表2对比之需,特将此3州县列入。

④可参见:张福谦、赵鼎铭《(民国)清河县志》(天津文竹斋1934年印),阳谷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阳谷县志》(中华书局1991年版),山东省东平县志编纂委员会《东平县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⑤该碑现立于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南旺镇寺前铺村傅氏家祠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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