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敏
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社会治理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思想的逻辑演进,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新需求,直接决定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容构成。①参见张雪樵:《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之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理念》,载《人民论坛》2019年第17期。作为司法活动的最终产品,裁判文书同时承载着当事人的微观诉求和社会公众的宏观期待,是人民法院司法水平和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也是审判工作融入和推动社会治理的妥适载体。家事审判改革属于结构性诉讼制度改革,裁判程序改革是其重要内蕴,家事裁判文书应当也易于成为展示我国司法制度先进性的“闪亮名片”。然而,应然价值与实然状态距离遥远。司法实践中,遍地开花式的“温情判决”并未获得普遍认同,质疑、否定和批评屡见不鲜,冲击着司法公信力,也潜藏着一定的舆情风险。在学术领域,对于家事裁判文书的研究仅限于论据、修辞、技巧范畴,碎片化、静态化、表象化特征明显。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颁布施行,为进行家事裁判文书改革留存了研究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研究完善家事诉讼程序”,指明了当前司法改革的任务。本文以诉讼全程为视野,以严密的程序构建为依托,以创设辅助载体为思路,遵循司法规律和司法理性进行探寻,以期对实现社会化与法治化并重的社会治理新目标有所助益。
裁判文书改革内涵于诉讼制度改革框架内,归属于司法实务范畴,应当采用“从实践中来”的研究方法,以实证分析为基点。裁判文书附件有多种形式,本文考察范围仅限于法官寄语。笔者以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区间,进行了两个方面样本选取:一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法官寄语”和“民事判决书”两个关键词,将检索发现的全部裁判文书作为样本;二是在S省D市法院“一体化工作平台”①法院内部办公软件,可以实现审判业务操作、审判流程监督管理等多种功能,也可以进行案件信息、裁判文书、卷宗材料等的查询。中采用等距离方法抓取了150件一审家事案件,将其卷宗材料作为样本。同时,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参见图表1)。根据样本分析、问卷调查和访谈记录,结合对相关文献的查阅,概述问题如下:
图表1
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组建的社会基本单元,承担着发展经济、繁衍教育、赡养扶助、感情交流等多项社会功能,家庭关系直接影响着个人的生存状态和事业发展。家事案件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价值要求是全面和多维的,而司法供给却表现出明显的不适与乏力。供给侧样本显示:根据关键词进行检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仅发现家事案件法官寄语26份;在选取的150件一审家事案件中,附有法官寄语的仅有9件;需求侧样本则反映了普遍性、高标准的司法期待(参见图表2)。样本分析表明:在传统文化和经济发展等多重因素作用下,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需求结构特异性明显,情感需求占据主要地位,且呈上升趋势。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法官寄语适用率过低,个别性的司法输出难以影响公众的普遍认知和整体评价,社会效果并不理想。
图表2
婚姻家庭关系虽属私法关系,却是私法中公益属性较强的部分,婚姻家庭不但是个人生活保障的城堡和要塞,还承担着儿童初步社会化的功能,从宏观意义上还有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①参见王德新:《家事审判改革的理念革新与路径调适》,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1期。家事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冲突是长期累积形成的,需要在通盘体察的基础上对症施治,娓娓道来远比寥寥数语更能深入人心。然而,需求的深刻性与供给的浅尝性矛盾突出,法官寄语大多内容单薄,论述简单,“蜻蜓点水”色彩明显,具体表现为:1.篇幅短小,200字以内的占绝大多数,有的甚至只有一句话,如“一个家庭的责任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这既是法律义务,也是社会责任”。②参见:曾某诉周某离婚纠纷案,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法官寄语部分。2.内容空泛,简单说教特征明显,建议不够具体。如“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着想,你们一定要妥善解决孩子的探望权问题,互谅互让,互相理解,还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③参见:路家华诉李丽探望权纠纷案,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法官寄语部分。3.立场悬浮,缺乏真诚沟通和换位思考,难以引起触动和共鸣。4.形式机械,将应当通过判决本体呈现的内容另附寄语,如原文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和法律后果承担的规定。④参见:陈某诉曾某离婚纠纷案,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2017)赣0734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法官寄语部分。
实用性是法官寄语的本质属性,其制作理念、内容设计、表述方式、语言风格应当为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服务。样本分析表明,大部分法官寄语在功能定位上存在误区,并未真正发挥效用。具体表现为:1.没有把握法官寄语的特有功能,形式特征明显,简单重复裁判文书已包含的内容,缺乏制作必要。2.没有掌握当事人的具体司法需求,针对性不强,自说自话现象严重。3.没有考虑当事人文化水平和认知能力的差异,引经据典,言辞华丽,陷入了“看起来很美”的误区。4.没有从社会层面考虑问题,视野狭窄,难以发挥价值引领作用。由此可见,由于在具体操作中用心不够,用力不足,致使法官寄语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展示法官个人才华的平台。
裁判文书及其辅助载体的制作内置于诉讼程序体系内,规范性、严谨性和程序性是其内在要求,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对比应然模式,法官寄语运行现状存在诸多缺憾:1.表现形式过于简单,没有任何体例设计,仅包含名称和论述内容两个部分。2.停留在法官自发探索、个案适用层面,随意性过大,未能形成通用模式。3.属于法官个人行为,而法官个人的品行操守和双方的了解程度并不必然足以支撑起受众的认同度和接受度。4.程序封闭且孤立,没有设置当事人表达情感疏导意愿的途径。虽然改革实践中将感情疏导作为一项制度加以推进,但仍属于尝试性做法,不具有普遍效力。
传统裁判文书样式难以适应社会治理的特殊要求,现有改革模式困局重重,案多人少矛盾下司法资源的合理使用成为关涉全局重大问题。但是,家事裁判文书改革势在必行。
当前家事裁判文书改革的主要形式是“温情判决”,而“温情判决”被硬性加入了过多与其性质和功能相悖的内容,成为了华而不实的“万花筒”。主要表现为:裁判依据和情感疏导依据不分,以情代法现象普遍;感情色彩超过限度,说理态度有失理性;随意选用没有明确来源的论据,不能令人信服;运用偏离核心价值的论据,出现导向失误。在司法审判中,情理只能在法律之下发挥补充作用,作为裁判依据之外的说理素材,用以增强裁判的人情和温度,而不可突破法律自成一套。①参见江必新:《坚持法理情的统一,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载《人民司法·应用》2019年第19期。判决本体的过度温情化和随意化容易引发受众对裁判结果的质疑,减损裁判文书的主要功能即宣示功能,对司法公信力形成冲击。“另辟蹊径”创设新的载体,合理分流家事裁判文书的情理论证和情感疏导功能,成为必然逻辑。
涉诉信访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而家事案件是产生信访问题的“重灾区”。一是在涉诉信访案件总数中占比较高。S省D市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到2019年三年间,家事案件在信访案件总数中的占比分别为16.79%、18.37%和18.49%,而家事案件在全部案件中的占比分别为10.91%、11.15%和11.24%。二是长期信访多发,赴省进京信访时有发生。三是非法信访较多,部分信访人采用拦截车辆、扯拉条幅、滞留法院等极端方式,严重扰乱审判秩序。信访问题的大量存在,影响法院的形象,易于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拓宽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渠道,做好源头预防工作,成为必然要求。
家事审判改革推行以来,裁判文书改革可以用“乱花渐欲迷人眼”来概括,绚丽的外表与高度的社会关注相结合,往往伴生一定的舆情风险。“温情判决”面对的不仅是掌声,也有抨击和诟病。在已经载入百度百科词条的“诗意判决书”中,“人生如梦”“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冀望”的表述一度成为媒体和公众批评的对象。有媒体认为,诗意代替不了法意,不值得过分推崇。重庆市巴南区法院一份离婚判决原文引用了《圣经·马太福音》中的表述,①参见:王某诉骆某离婚纠纷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引发了将宗教观念强加于当事人的诘问。对于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的“最温情判决书”,有媒体认为,“争吵一辈子,忍耐一辈子”未必站得住脚。提高家事裁判文书改革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凝聚社会共识,化解公众信任危机,成为必然选择。
制作裁判文书属于审判权运行的具体内容之一,从规制权力角度讲,必要的监督和约束不可或缺。裁判文书的直接受众是案件当事人,在获得公正裁判结果的同时,其程序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现实情况是,在裁判文书和法官寄语制作问题上,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护严重欠缺,裁判文书如何说理、是否制作法官寄语完全由法官自行决定;对于当事人情感的关注和判断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离婚、同居、抚养、收养、赡养等案件中的身份关系确定与解除问题。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影响其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认同度。对法官寄语进行程序化改造,赋予当事人相应权利,成为必然路径。
关于家事裁判文书辅助载体改革,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以法官寄语为雏形,为家事判决设置附函,进行体系化构建,并明确法院职责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实现审判职能与社会责任的互补性衔接。
1.理论基础
(1)法理学基础:符合司法权的基本属性。司法权是判断权,其本质属性是判断性,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其他属性,其权威来自于公众对司法裁判公正性的服从与认可。②参见韩钢:《司法权基本属性解析》,载《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年第4期。法院工作的价值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司法性质论和司法价值论是人民法院推进改革的两个重要理论基点。③参见贺小荣:《“四五改革纲要”的理论基点、逻辑结构和实现路径》,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6日,第1版。家事判决的主要功能在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宣示其权利义务。法律是最高的裁判依据,情理并非法治社会的法律渊源,法治社会亦不允许实行道德裁判。④参见江必新:《坚持法理情的统一,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载《人民司法·应用》2019年第19期。因此,对“温情判决”进行适当“瘦身”,将不适宜出现在判决书中的内容剔除,将有益部分转移到附函当中,符合司法权的基本属性。
(2)社会学基础:契合社会治理客观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社会化是我国社会治理的目标要求之一,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主体和社会民主的积极作用。“理性商谈”理论属于社会学领域的重要理论,阿列克西将其引入法律实践研究领域,他提出的观点是:理性不应等同于百分之百的确定性,只要遵守了一定的讨论规则和形式,规范性命题就可以按照理性的方式来加以证立,讨论的结论就可以成为理性的结论。①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研究》,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3—224页。纠纷当事人对具体纷争的事实和利益感受最深,又将直接承受裁判所安排的利益和责任之结果,基于私权自治精神,裁判本应更多地尊重和体现当事人的意见。②参见段后省:《论诉审商谈主义的民事诉讼构造观—兼及对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的建议》,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打破程序壁垒,赋予当事人适当的程序参与权符合社会学理论内涵。
(3)心理学基础:有助更好实现说理目的。说服心理学属于心理学的分支,友谊规律和权威规律是其中两项重要的说服规律。赢得受众信任,在受众当中产生瞬间亲和力是说服心理学上的关键环节。③参见[美]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第8版),侯玉波、乐国安、张智勇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页。在“判决附函”制作过程中,适当增加与当事人之间的互动,从法官独白变成双方对话,能够拉近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消除对立与质疑,获得积极的心理认同。根据权威规律,受众的认同感和接受度与文书制作主体的权威性密切相关。家事法官在年龄、阅历、专业素质、心理学知识等方面差别较大,且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时间有限,其个人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权威性远低于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将法院确定为“判决附函”的制作主体符合权威规律。
2.实践支撑
(1)借鉴英美法系附带意见的司法理念。在英美法系国家,“附带意见”在性质上属于法官对个人法律观点和裁判理念的表达,而不是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进行教育,没有约束力,也不涉及道德评判问题。同时,附带意见具备一定的说服力,其说服力的有无和大小取决于发表意见的法官的威望、学识、能力、人格魅力、说服性语言的正确性以及案件当事人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对于这项制度中蕴含的判决附加内容、排除强制效力、避免道德评判等要素,可以采用移植加改造的方法进行借鉴。
(2)提炼法官寄语推行以来的有益经验。自1996年上海二中院发出首份法官寄语以来,这一载体形式虽有欠缺,但在补充说理、感化教育、情感疏导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令人瞩目,其基本思路和总体方向已经得到验证。法官寄语所体现的直接沟通、形式灵活、论据广泛、教育引导为主等特点,具有吸收和改进的价值,可以构成判决附函制度的框架。
(3)参考现有文书样式中的具体做法。附带做法在审判实践中运行已久,不仅包括诉讼程序中的附带诉讼,也包括裁判文书的附图、附表、附录。同时,以信函方式解决问题的做法也已经成为法定工作方式,委托送达函、协助调查函、发回重审意见函充分发挥了其应有作用。判决附函不是主观臆断下创设的文书样式,其形式存在正当性基础。
3.基础检视
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的结构包含内部规范与外部规范两个方面,尊重说理规律是改革的基础和前提,但还需要外部保障机制与内部规范相结合,并保持平衡。①参见马宏俊:《法律文书的革故与鼎新》,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6期。关于构建判决附函制度的外部保障问题,分析如下:(1)家事审判改革由点到面蓬勃开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格局已经基本形成,家事案件的特殊性质和家事审判的特殊要求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为进行家事裁判文书改革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2)家事调解、心理疏导、回访帮扶等制度运行良好,可以实现与判决附函的有效衔接,能够提供心理学专业指导、当事人详细情况调查、实际效果检验等方面的支持。(3)随着法官专业化建设的逐步推进,法官职业准入条件大幅提高,中基层家事法官的学历层次、司法理念和专业素质明显提升,深厚的人才基础能够保证附函的制作质量和实际效果。(4)审判绩效考核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为给家事裁判文书设置特定考核标准和方式、激发家事法官和法官助理制作优秀判决附函提供了空间。
4.成本分析
对于一项改革措施而言,进行成本分析确有必要。增设判决附函的成本优势体现在:(1)属于内部改革,从顶层设计到具体实施主要依靠法院自身力量完成,对外依赖度低。(2)属于司法理念和司法技术层面的改革措施,与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等改革措施相比,不存在触及利益的问题,改革阻力小。(3)主要体现在家事法官和法官助理的日常工作当中,基本不需要在财力、设备等方面增加投入,经济成本低。(4)属于添附性、辅助性改革,不触动判决本身的样式与结构,与现行民事诉讼程序不冲突。
改革意味着对现有模式的触动和变革,必然在相关领域产生一定影响。家事裁判文书制作主体和直接受众范围有限,非直接相关人员对此了解甚少。基于以上两点,本文提出的改革建议难免引起误解和质疑。
1.增设附函影响审判效率
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视野的局限和思路的狭窄。增设判决复函一定时期内确实会造成法官工作量的增加,但从长远来看,能够实现社会治理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必然有助于实现矛盾纠纷的非诉讼渠道解决,从而实现法官的“减负”。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讲,也符合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则意义上的效率标准。②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经济学概念,按照这一标准,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获得利益的人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在同一资源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而且,家事审判工作具有特殊性,效率高低不应成为主要衡量标准。《五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强化家事审判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家事调解、心理疏导、回访帮扶等制度”,表明家事审判的指导思想仍然是给予当事人更多的司法关怀,合理范围内的工作量增加符合改革精神。
2.判决足以承载司法需求
这种观点缺乏向前看的积极态度,属于司法上的短视和退守。判决书在文书样式、说理方法、论据范围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社会功能发挥受到限制,具体表现为:论据选取范围受《指导意见》第13条的约束,说理方法灵活度受限;论述篇幅受限,情感疏导无法深入;语言风格受限,如《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一般不得使用方言、俚语、土语等,而这些语言更便于帮助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文化水平不高的当事人理解判决内容。
3.法官寄语没有改进必要
对于法官寄语的运行现状和改进必要性,前文已涉及,故不再赘述。在此从逻辑角度阐明两个问题:一是法官寄语虽然是以法官个人名义制作,但该行为仍然属于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单位承担属于法律常识,直接以法院名义制作并不产生颠覆性的改变;二是法官以个人名义与当事人进行超出其诉求范围的交流,而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制,可能引发滥用权力的质疑。
4.导致权利滥用干扰诉讼
这种观点逻辑起点错误,主观认定大部分当事人诉讼目的不纯,与客观情况不符。家事纠纷双方具有亲属关系,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恶意诉讼的发生几率较小。而且,恶意行为的影响是双向的,同时会增加自身诉累,而附函内容不会直接影响经济利益,理性权衡后很少人会做出错误决定。即使个别当事人恶意提出附函申请,仍然可以通过严密的程序设计加以避免。
“道洽政治,泽润生民。”司法事业是一项以人为起点并以人为归宿的事业,在社会治理大环境下进行家事裁判文书改革,应当体现普遍正义诉求,兼顾个案具体情形,尽最大努力凝聚和发展价值共识。
1.性质功能
判决附函属于法律文书的一种,社会功能是其主要功能,其并不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是辅助实现判决目的和推动社会治理,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内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更为深刻、详细、生动、通俗的解释和说明;进行感情疏导,缓和对立情绪;延伸司法服务,进行必要的鼓励、教育和引导。
2.外观设计
加强判决说理改革的重点在于发挥诉讼文书样式的程序规制功能和裁判规则指引作用。①参见杨凯:《论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的引领功用》,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在判决附函样式设计方面,要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努力打造庄重的美感。同时,应当明确判决书与附函之间的主辅关系,在形式上体现连贯和延续,如:在判决书中写明出具附函的时间和原因;使附函字号与判决案号相衔接。
3.制作主体
判决附函的制作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这是对法官寄语的重大突破,也是司法职能对社会治理要求的积极策应,优势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够实现行为内容与行为主体的统一,突破原有模式的法律障碍;二是可以得到更为广泛的认同、理解和落实,有助于实现附函目的;三是便于对审判权及其延伸功能的行使进行规范和约束,避免权力滥用。
4.受众保护
根据信函交流的直接沟通特点和私密性质,判决附函的受众范围应当尽可能限缩,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审慎公开为例外。只有在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且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才可以将附函内容予以公开。根据具体案情,可以统一制作一份附函,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向一方当事人发出附函或分别向双方发出不同的附函。
1.释明权利
裁判文书的制作目的是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感受公平正义,创设判决附函,进行更为充分的释法说理和感情慰藉,是家事案件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对此进行释明。具体建议:在立案阶段,由法院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出具附函的权利,并将该项权利纳入《权利义务告知书》中,与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一并送达。
2.关注情感
为了解矛盾根源,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笔者建议:(1)在诉辩文书中设置“是否申请出具附函”这一特定项目,并要求陈述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对接非诉程序,对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或心理辅导员报告的信息进行梳理。(3)在庭审中增设情感调查和修复程序。
3.多元启动
具体建议:(1)规制当事人申请权,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将当事人申请出具判决附函的权利限定在特定情形之下。(2)参与多元解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信息优势,且立场较为中立,赋予其附函建议权,以弥补法院在主动查明事实方面的不足。(3)法院主动履行职责,在特定情形下依职权启动。
4.实质审查
人民法院对申请和建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出具判决附函,具体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客观需要原则,即存在深入说理、缓和矛盾、修复感情等客观要求;二是判决排斥原则,即对解决纠纷有效的说理方式、说理深度、语言风格等与判决书的容纳程度不适应;三是最大关爱原则,即在司法资源可以支撑的范围内尽量准许申请或采纳建议。
5.文书制作
在文书制作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切入,避免主观臆测和泛泛而谈。(2)发挥载体优势,可以采用相对灵活的论述方式,可以使用相对生动的语言风格,可以选用部分“小众化”论据。(3)秉持理性态度,体现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和严肃性,进行冷静地分析、判断和引导。(4)传递司法温情,通过对法理和事理的深层释明疏通当事人心结,依托人文关怀赢得信任和理解。(5)注意论据甄别,把握以下审查标准:价值导向正确,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源明确,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广泛说服力;思想乐观积极,能够激发正能量。(6)讲求文理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避免使用不恰当的修辞方法。
1.细化业绩考核
在绩效考核中设置合理的指标和权重,为附函制作工作赋予一定的分值,并计入法官业绩档案。具体建议:参照二分之一审限内结案情形下的奖励分值,即每制作一篇判决附函增加0.3个基准案件分。
2.优秀文书评选
在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将家事判决单列,并将是否出具附函及附函质量作为计分标准,给予家事法官更广的展示平台和更多的发展机遇。
3.加强判后回访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可与家事回访等制度有效对接,积极协调妇联、民政、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妥善解决。
“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天性及情感的内在性和首要性决定了人们对于情理法的探求永不会停止”。①参见胡克明:《我国传统社会中的情理法特征——交互融合与互动共生》,载《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家事裁判文书承载着特有的社会功能,正确认识其特有功能并为其配置相适应的载体,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社会治理的效果。本文从以诉讼制度改革如何为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服务为思路,提出了构建判决附函制度的建议,期待对实现我国社会治理的社会化和法治化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