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0-05-28 02:27范利利
现代农业科技 2020年9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型升级

范利利

摘要    总结了海门市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利条件,详细介绍了海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版的形式及特点,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转型升级;江苏海门

中图分类号    F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20)09-0236-04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1    海门市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利条件

1.1    农业发展处于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迎来黄金期

当前社会经济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提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农业工作的主线。然而,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老龄化现象严重,农业作为第一产业,通过产业转型调整,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转变,由传统型向新型高质量发展是宏观环境的必然要求。2017年《关于加强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印发实施,2018年、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乡村全面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对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农业产业做出重要指示。

1.2    农业发展面临关键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提档增效

新时期农业发展面临爬坡过坎、提档升级的关键期。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如专业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一方面,数量快速增长、经营规模逐步壮大、社会化服务水平逐渐提高,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种养大户跑路、合作社解散等情况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土地退化、农业污染、成本投产下降、土地抛荒等。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正确处理数量和质量、规模和效益、生产和生态的关系。

1.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型升级的基础和条件充实

1.3.1    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吸引力。2017年1月,江苏省政府同意南通市列入全省整体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市,成为全省唯一一个高标准农田建设整体推进的地级市。海门市自2011年起开始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至2015年累计建设高标准农田1.12万hm2,占耕地总面积的20.95%,截至2018 年,海门高标准农田面积已达3.944万hm2,占耕地面积的74.4%,连续7年在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考核中名列第一。“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效改善了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夯实了现代农业生产基础,降低了经营主体投入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大大增强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吸引力。

1.3.2    “三个全覆盖”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推动力。海门市正余镇是南通市“三个全覆盖”现代农业建设试点镇,正余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试点工作,结合本镇实际和先进地区经验,制定了《正余镇建设南通市级现代农业试点镇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指导文件,在全镇全面实施、积极推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在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适度规模经营面积比例在提高。17个行政村已经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3 153.3 hm2,占耕地面积的90.81%,已流转土地2 813.3 hm2,其中 3.3 hm2以上规模经营面积2 053.3 hm2,占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的65.12%,4个社会化服务联盟建成运营,服务适度规模经营面积1 333.3 hm2。2018年海门市“三个全覆盖”建设南通考核第一。以 “三个全覆盖”试点工作为示范,以点带面,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

1.3.3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先行力。2017年6月,海门被确定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市(县)。截至2018年10月底,经清产核资,全市村级资产15.87亿元,村均664.32万元,其中经营性资产5.4亿元,村均226.18万元,完成239个村、8 203个村民小组、820 215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工作。全市村村成立了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发放逾32万份股权证,建立了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產权制度改革明晰了产权、盘活了资产,农民成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促进了农村产权交易,加快了农村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集中,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型升级。

2    海门多元融合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版

如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第一阶段如专业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是1.0版,那么目前海门根据村镇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经营管理的新型合作农场、联合社、产业化联合体、社会化服务联盟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过程中的2.0版。

2.1    海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版的多种形式

2.1.1    新型合作农场:集体领路培育样板。2018年海门市印发《关于发展新型合作农场推进村级集体规模经营实施意见(试行)》,对新型合作农场明确定义:“新型合作农场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农民自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成立农地股份合作社或依托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结村组干部、农场经营者以及广大农户,共同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型经营方式。”

2018年,海门共发展了18家新型合作农场,经营面积近 500 hm2;2019年,落实发展30家,经营面积近666.7 hm2。海门市悦来镇保民村建成了全市规模最大的新型合作农场,形成“支部+新型合作农场+集体经营”模式,在经济、社会等方面均取得了良好效益。2018年,保民村开始确定新型合作农场的经营模式,推动全村186.7 hm2土地的平整、流转工作,其中113.3 hm2土地种植稻、麦,年盈利估算 100万元,有效壮大了村级集体经济。保民村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行保底分红10 500元/hm2,在此基础上,视年底经营业绩实施二次分红,有劳动能力的农户还可到合作农场上班,半年就可以拿到6 500元工资,有效实现土地增值、农民增收。保民村与江苏沿江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进行对接,补强科技短板,将新型合作农场建成“海门稻麦产业提质示范区”“南通稻麦科技综合示范样板区”“全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引领区”。

2.1.2    家庭农场集群:聚集发展扩大效应。海门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大提高了农田质量和标准,推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带动了农民成立家庭农场的积极性。截至2018年底,全市家庭农场共787家,以海门临江新区为例,拥有管理经营到位、产出农产品质量合格的家庭农场12家,其中成长型家庭农场10家、示范型家庭农场2家,红红家庭农场被评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思杰家庭农场被评为“南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在适度规模经营方面由单打独斗向集群聚集发展,比如悦来镇出台相关扶持激励措施,重点打造6.67~20.00 hm2规模的家庭农场集群。海门三厂工业园区家庭农场集群,旺浩家庭农场、味之源有机农场联合金盛绿园、乐优水果、华彩苗木、开心岛果蔬等聚集成星期七生态园。海门高新区智谷绿海示范园集合望旺农场、天籁村枇杷园、金伍叶生态园等多个家庭农场。

2.1.3    合作联合社:示范引领分级联创。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实施到2017年修订,海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市经工商登记各类合作社累计为1 337家,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119家,农地股份合作社245家,全市国家级示范社(包括检测合格)8家,省级示范社检测合格25家,南通市级示范社14家,南通市级以上共47家。2018年全市农民合作社总经营收入12.48亿元。近年来,海门市不断开展合作社分级联创机制,形成西部、中部、东部、东北部、中北部、西北部片区格局,分区镇区域化联合,并创建综合社、合作社培训基地等,大大提高了合作社建设水平和档次。

西部以开发区丰收农机、施成农机等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稻麦轮作全程服务板块,以高新区海发果蔬、祥和蔬菜,工业园区乐万家贝母等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果蔬、中药材板块;中部以三厂金盛山羊、常乐如意羊业等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海门山羊板块;东部以临江新区富民加工、华勇四青等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毛豆、大蒜板块;东北部以海门港新区海盛生猪、包场志堂等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生猪、海鲜板块;中北部以余东镇欣乐露地、一品蔬,正余镇青禾杂粮等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蔬菜种植和杂粮板块;西北部以四甲镇苏峰速冻为代表的蔬菜冷藏初加工板块。其中,以欣乐露地蔬菜专业合作社、文旺谷物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13家合作社创建了农民合作社综合社;以海盛生猪专业合作社、海发果蔬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12家合作社创建了合作社培训基地。

2.1.4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红色联盟强强合作。海门市积极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产业、要素和利益的链接,努力培育5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正余镇采取“红色农业发展联盟”的经营模式,形成镇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2019年正余镇党委政府牵头建立南通舜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由17个行政村集体作为股东成员分担出资。镇级集体经营性公司成为推动合作经营模式创新的实体经营载体,更是镇级党委与17个村党组织凝聚红色力量发挥党建联盟作用的重要探索。

镇级集体经营性公司在新岸古坝流转土地200 hm2作为优质稻米培育主阵地,在其他各村流转土地133.3 hm2形成全镇集体经营、集中经营;聘用种植技术员、种植能手,建设种植团队;同江苏德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协作培植菠萝莓6.67 hm2,冰糖玉米、哥斯达黎加火龙果、钟栗南瓜等网红瓜蔬40 hm2;同海门盛和斋蔬菜有限公司合作,推进一期86.67 hm2的榨菜、萝卜、雪菜等传统酱菜原料的换茬种植。17个村在入股土地保底分红的基础上,以入股比例参与镇级公司与合作公司承担或享受的协作经营。

2.1.5    社会化服务联盟:分类服务联结市场。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面一体化服务,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供应,耕种、栽培等技术指导以及销售、运输、加工等服务。2018年,海门被列为中央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县,社会化服务联盟体现在村集体经营的社会化服务联盟和专业合作社参与经营的专业化社会服务联盟。

2019年,正余镇发展社会化服务联盟组织5个,正南村和新岸村稻麦轮作、青正村特色杂粮、正基村设施蔬菜等4个村集体经营的社会化服务联盟,和以盛和斋蔬菜有限公司为基础、由昌盛村经济合作社参与经营的盛和斋酱菜社会化服务联盟。社会化服务联盟与上海江桥等农批市场联结,加强与知名餐饮连锁店、超市、大型企业沟通,打通农产品销售渠道[1]。

2.2    海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版的主要特点

2.2.1    规范化采购。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海门市积极探索实践、创新服务方式,建设了南通首家网上农资采购平台——海采农资商城。针对集体农资采购手续繁琐问题,上线试运行采购平台,第一批入围平台的供应商达19家,上线商品涉及种子、农药、化肥、农机服务四大板块。平台上线运行2个月,共计成交70笔,成交金额达64.2万元。全市48家新型合作农场掌握平台采购方法。海采农资商城推动村集体农资采购管理信息化、系统化、规范化,实现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活动到资金支付线上一体化,线上最快2 d完成全部农资采购任务。

2.2.2    智能化生产。海门市农业现代化水平在全市范围稳居前列,现代设施农业、农机全托管水平全省领先。海门市高效设施农业面积达到2.07万hm2,占比高达39%,农田水利现代化水平>90%,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90%。海门市常乐镇庵宝村建成运行南通范围最大的农业智能“物联网”平台,实现智能化工厂式管理。高新区智谷绿海建有现代科技蔬菜园66.67 hm2,建设了16座新型日光温室、2.67 hm2玻璃智能温室,采取穴盘播种机自动点籽,电热丝育苗,喷滴灌、水肥一体化技术,农药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产品质量检测和管理技术等,实现温室及土壤的温度、湿度智能控制,实现高效、低毒、无公害病虫害防治,实现安全可靠的质量保障等[2]。

2.2.3    抱团式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长,在增效提档、追求高质量发展的转型升级过程中,大量经营主体逐步扩大规模,走联合发展之路,遵循市场优胜劣汰法则,优化组合,经营主体由“小、散、弱”向“大、集、强”发展,合作社分级、分片、分区域横向联合,经营主体产业链上、中、下游纵向联合。家庭农场由单打独斗向集群抱团发展,社会化服务将生产性、经营性、市场化服务中心联盟起来,提高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水平,更好地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

2.2.4    政策性激励。对规模经营面积>20 hm2以上的新型合作农场,经申报并经南通市认定,2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给予村集体3 000元/hm2的一次性土地流转补助,新型合作农场自创办之年起至2022年止,每年给予7 500~9 000元/hm2的经营补助。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方面,对进行稻麦轮作的经营主体顶格保额3万元/hm2,南通市给予保险补贴,经营主体自己只要交标准保费的10%,其余均由政府买单。此外,对于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中成绩显著的人员表彰奖励,特别突出表现的由支部书记提拔重用。

3    海门培育发展升级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

3.1    内部运作机制有待规范

农村产业化是大趋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管理需要遵循市场运行规则,内部机制的规范运作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的机制保障。以合作社为例,海门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都有比较规范的章程及制度文本,并按规定设置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等机构。但是,从实际运作情况看,部分合作社未按规定定期召开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有些合作社没有按照要求制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其他经营主体也存在类似问题,社会化服务联盟服务水平不高、服务功能不完善等,内部运作机制与市场要求有一定距离。

3.2    土地规模流转难度较大

涉及土地流转问题,本是复杂、繁重的工作,加上各个村特点和民风习气不同,有些农户对大面积土地平整有疑惑,甚至抵触等,村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不少困难。土地文件政策方面,各县(市)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运作,流转土地按组相对顺利,按面积、按项目比较难,比如太阳村流转38.87 hm2土地发展农业项目,需要流转13个点。农田规划中,基本农田用地、生产设施用地等比例是否科學规划,关系土地流转范围,也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积极性与经营成效。

3.3    经营管理人才有待完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领办人,大多年龄在40~60岁之间,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年轻的高学历人才对从事农业经营积极性不高,后继人才缺乏,农业推进现代化、科技化、规模化生产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缺少专业技术人才、财务管理人才、信息采集发布人才等问题,特别是新型职业农民和经理人、农技研究推广人员等缺口大,导致经营水平难以提升、规模难以扩大。

3.4    风险预测分担能力不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规模化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隐患,粮食生产区、设施农业种植区,生产经营的投入,产量和产值,市场价格直接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收益。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还不强,对自然和市场风险的预测判断还缺乏有力的科学指导。转型升级过程中,规模要求更大、技术含量更高,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市场化趋势加快,面对风险和隐患,也将存在“船大难掉头”的困境。新型合作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社会化服务联盟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量增大,风险也增加,而在风险的分担上更多地加到村集体和领头者身上。

4    海门培育发展升级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策

4.1    提升组织化管理程度

4.1.1    引入现代经营管理理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学习现代管理知识和工商企业经营管理理念,转化成适宜自身发展的现代农业经营管理知识,也可聘请职业经理,引进企业管理理念,把农田交给具有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河南省粮食生产合作社经营逾133.3 hm2的粮食区,就采用聘请模式,利用优势资源,创新经营管理理念。

4.1.2    提高现代农业高新技术。注重农业高新技术的引进与实践,提高对新材料、新装备、新机械的应用。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加强与科研院校合作,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等。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管理,建立智能化平台、信息数据监测云平台等。

4.1.3    引导经营主体加强联合。加强互动合作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版的显著特征,转型升级更要紧密联合、融合发展,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家庭农场集群根据市场状况安排农产品生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吸引农业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联盟提供专业服务等,通过组织融合创新,在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各方面壮大实力。

4.2    遵循市场运行调节规律

现代农业构建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产业化的现代生产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面向市场,需要遵循市场运行调节规律。

4.2.1    注重优势性特色化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在区域范围存在同质竞争、恶性竞争,避免相互模仿、相互重叠,注重优势显现、特色培育,创新农产品品牌。通过同行业不同经营主体之间、上下游产业各主体之间的比较,能融合的融合,该分工的分工,该协作的协作,优势互补,突出特色。

4.2.2    增强市场应对运作能力。新型合作农场、联合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经营目标,农产品投放市场以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面向市场,经营主体提高发展质量是刚性要求,提高应对能力是目標导向,及时有效把握市场信息,判断市场前景,将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很好衔接。黑龙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五下江南”值得学习,将品牌建设、营销手段、渠道建设等成功打通,取得丰厚收益,直接销售金额达到4.48亿元。

4.3    优化配置土地、人才、资金等现代农业资源要素

4.3.1    长效稳妥推进土地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农业规模经营的基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物质保障。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成果,推进土地流转,规范土地公开交易平台使用,强化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严格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促进土地长期稳定流转[3]。

4.3.2    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机制。培养专业化和职业化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型升级的必要条件。目前,海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加大知识、资本、技术资源投资,扩大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和培训规模,分批分类建立职业农业、职业经理人、农技人员等队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输入专业人才。

4.3.3    有效制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一些新型经营主体还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比如家庭农场,有的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有的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因而相应的扶持政策不能完全落实。政府需加大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力度,降低贷款门槛,鼓励有资本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农业项目,落实好农业政策补贴的发放等。

4.4    重新布局农村劳动力,构建利益平衡机制惠及农户

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型升级是手段,增强农业发展活力、增添农村发展动能是目的,增加农民收入更是关键。无论是传统农户还是参与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农户,其需求与利益能否得到平衡关系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和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4.4.1    让农民成为真正受益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经营服务,兼顾农户需求,吸引农户参与到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增强订单带动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合作社章程,返还盈余,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取分红。可借鉴广西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方面的经验,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覆盖贫困村,带动贫困户增收[4]。

4.4.2    建立可持续的保障机制。土地规模流转受限因素在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尤其是中老年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外出务工的农民对农村田地保留乡土乡情寄托与生计底线。应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农村养老、医疗和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体系,消除农民心理负担,让农民有更多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5    参考文献

[1] 任倩.自力之路:培育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

[2] 祝华军.崇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带动情况及发展瓶颈问题调查[J].上海农村经济,2019(5):14-18.

[3] 古桂琴.转型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J].许昌学院学报,2019(3):130-133.

[4] 沈玉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3,(23):3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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