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伦理:社会疫情治理中规范个体理性行为的双重路径

2020-05-26 02:04张继亮王映雪
阅江学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新型冠状病毒伦理制度

张继亮 王映雪

摘要:社会疫情治理作为国家与社会的联合行动,需要个体行动者选择规范化行为以满足其秩序性要求。社会局部出现的个体理性行为不仅破坏了这种秩序,给社会带来诸多危害,而且以伤害自身的事实印证了其理性的无知和价值逻辑的局限。对个体理性行为的规范,可以遵循制度与伦理的双重路径,特别是发挥伦理性社会资本在价值传导、信息传递、道德惩戒方面的独特功能,以群体压力全程规范个体行为选择。在此基础上,可使伦理与制度共同形成规范个体行为、建构集体行动秩序的强大优势,提升社会疫情治理的总体效能。

关键词:社会疫情治理;新型冠状病毒;个体理性;制度;伦理

中图分类号:C913;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20)02-0067-09

作者简介:张继亮,博士,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王映雪,博士,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一、引言

2020年中国传统新春佳节前夕,湖北武汉暴发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受春运返乡高峰、病毒传播特性等因素影响,仅仅一周左右,疫情就快速蔓延至全国。从危害性看,这是自2003年“非典”之后国内出现的最严重疫情。党中央、国务院对此次疫情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社会各界也相继投入这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无硝烟战争之中。与此同时,社会局部却发生了一些有违公序良俗的个体理性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社会疫情治理工作制造了更多的障碍。对于此类行为,不仅要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依法治理,而且要发挥伦理在道德行为规范和行为秩序建构中的独特功能。社会资本作为伦理性的关系嵌入型社会治理资源,对于规范社会疫情治理集体行动中局部出现的个体理性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疫情治理集体行动中规范化行为的责任担当与秩序价值

疫情防控工作不是国家的单方面行动,而是国家与社会的联合行动。从此次疫情的蔓延态势和社会危害来看,它不仅影响到湖北,而且影响到全国;不仅威胁人民生命安全,而且影响到国家整体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中华民族来说是一次严峻的考验。从全国疫情防控工作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来看,通过这次疫情充分体现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性,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化解社会危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此次疫情防控实践正是对多元协同社会治理体系及其治理能力与治理效能的一次综合检验。协同治理要求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集体行动中能够厘清彼此间的职、责、权、利关系,以最大的资源投入与实际行动实现主体间的有效协同,取得最佳治理效能。社会疫情治理集体行动中“人人有责”,即意味着每个公民、每个集体行动参与者都应该意识到自身要对国家和民族利益负责,要对整体行动负责,并明确执行各方面的具体责任内容。集体行动中“人人尽责”,也即意味着每个行为个体在共同体发出资源与行动召唤时,始终能够以公共利益、共同体利益的最大化和优先实现作为行为选择的依据,贡献资源并付诸集体理性行为实践。

在疫情面前,社会成员普遍的规范化行为对疫情防控工作全局具有重要的秩序性意义。在疫情来临之际,中共中央第一时间成立了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其目的就在于加强对全国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使疫情防控工作可以有序开展。在博登海默看来,“有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无序(dis-order)概念则表明存在断裂(或非连续性)和无规则性的现象,亦即缺乏智识所及的模式——这表现为从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根据这一定义我们认为,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性既包括国家行为层面的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行动,避免各自为政,也包括社会行为方面的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主动配合、齐心协力、献计献策,避免社会失范。因此,只有社会成员普遍地选择符合规范的恰当行为,才能保证疫情防控工作中资源配置的高效性、行动方向的一致性、任务与责任的明确性,以全国上下坚定的信念与信心、一致的思想与行动、科学的程序与方法,保证我们最终取得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胜利结果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三、社会疫情治理中个体理性行为的研判

社会疫情防治集体行动中出现的个体理性行为,是持有个体理性主义价值观的行为主体经过偏好排序、逻辑计算等过程所最终做出的有利于“个体利益”最大化且优先实现的行为选择。表现形式多样的个体理陛行为,虽然具有理性行为的基本特征,却因其理性认知和价值选择的双重局限而深深地打上了有限理性的烙印。

(一)个体理性行为的厘定

个体理性行为在本质上仍然是人的一种理性行为。理性是与非理性相对应的概念,作为人的基本能力要素与非理性共同支撑人的思维结构、精神世界和社会实践。与具有不自觉性、情绪性、非逻辑性特征的非理性因素不同,理性作为人的精神世界中明晰有序的部分,常常以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形式支配人进行符合其理性逻辑和价值判断的行为选择。因此,凡是融入了价值偏好比较和逻辑思维运动过程的行为选择都可以统称为理性行为。

个体理性行为在价值选择上显然是与集体理性行为截然对立的。价值观作为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的思维与行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也是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逐渐积淀形成的。对行为个体而言,价值观反映着人们对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个体在群体生活中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实现方式等的不同认知。在这一意义上,价值观可以分为个体理性主义价值观和集体理性主义价值观。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会激活什么样的理性逻辑,各种利益在先的不同理性逻辑又会产生不同的行为目标和行为动机,进而支配人进行不同的行为选择。实际观察到的所谓“理性行为”只是其背后的动机、理性逻辑和价值观的一种外在表现。

个体理性行为从理性认知和价值选择的局限性角度来看也是一种有限理性行为。有限理性行为要么表现为行为主体在有限条件下做出了非完备性的思考和行为选择,要么表现为行为主体遵从错误的价值逻辑做出有缺陷的行为选择,这种行为的结果往往从事实层面能够印证其先前的价值判断和理性计算过程是有缺陷的。也就是说,有限理性行为有可能在两种情况下发生。第一种情况可以归结为行为主体理性认知的有限性问题。具体来看,它包括客观认知条件的有限性、主观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整体认知水平的有限性,前两者是因,后者是果。此时,行为主体的行为选择决策往往是在有限的信息条件和有限的解读能力下做出的,因此,可供决策者进行偏好排序的选项信息要么是不完备的,要么是不准确的。缺少完整性和真实可靠的信息必然会影响人的逻辑思维判断和行为决策质量,使理性行为作为逻辑思维运动的结果表现出局限性特征。第二种情况可以归结为行为主体价值选择的局限性问题。当然,此种情况探讨的前提是行为主体的认识条件、认知能力和认知水平方面没有陷入困境,即偏好选择信息是完备而准确的。承接上文关于個体理性行为和集体理性行为在价值选择方面差异性的探讨,那些持有个体理性主义价值观的行为主体,为满足偏好性“个体利益”的优先实现而进行的理性思考、逻辑判断并最终进行的理性行为选择,往往因不符合集体理性视角下的共识性行为价值评判标准而招致法律制裁和舆论谴责,并导致个体理性主义价值观和利益幻象的彻底破灭。这恰恰印证了个体理性行为主体的理性逻辑和价值选择是有缺陷的。在集体理性、制度正义和社会伦理面前,很难说这样的行为是完全理性的,只能界定为有限理性。当然,即便这样的行为也是极不理智的,但“在决策信息不足或有缺陷(被误导)的情况下他们选择这样的行为仍然是理性的……应该尽量从充分理解行为主体面临的约束条件去理解其反常行为,而不是将反常行为轻易地归结为非理性。”

(二)社会疫情治理中个体理性行为的诸种表现

社会疫情治理中的个体理性行为有诸多现实表现,这些行为从不同侧面干扰了疫情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威胁着抗疫斗争的“后防线”。这场由中共中央统一领导的抗击疫情斗争事实上包括两个战场:一个是以医学科研攻关团队、广大医护工作者为主体的,直接面对患者,从病毒手里抢夺生命的“医疗战场”;另一个是由党政军群、广大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以防止疫情扩散、维护社会秩序、为抗疫斗争提供基本保障为主要任务的“全民战场”。如果把前者比喻为抗击病毒的“一线阵地”,那么后者则可称为抗疫斗争的“后防线”。两个战场对于打赢这场抗疫“攻坚战”和“总体战”都至关重要。2020年1月2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并多次强调“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就在全党、全社会、全国各族人民奋力投身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严峻斗争之时,国内权威媒体相继报道了一些在公众看来属于个体理性的行为。这些行为虽然在总体上都是从个体本位出发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但从破坏抗疫工作的方式及危害性角度来看又各有侧重。其一是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比较典型的事件如:北京市丰台区某药店以每只85元的“天价”销售口罩,浙江义乌一家作坊式生产企业不按规范流程批量生产假冒“KN95”口罩,此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直接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二是造谣传谣,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比较典型的事件如:海南省木堂镇符某恶意编造海南封岛大米短缺的虚假信息,温岭网民郑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微信群转发“公安机关强制隔离千余名武汉返乡人员”的虚假信息。此类行为给社会心理带来恐慌,威胁到疫情期间人民的基本生活秩序。其三是采取隐瞒、欺骗、暴力攻击等方式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比较典型的事件如:青海西宁苟某(后被确诊)故意隐瞒武汉务工经历和相关行程信息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云南景洪确诊患者郦某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病毒并造成严重后果。此类行为严重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并危害公共安全。截至2020年1月29日,全国治安系统共查处扰乱社会秩序类案件377起,干扰疫情防控类案件83起,妨害公务类案件55起。这些个体理性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社会心理恐慌,扰乱了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运行秩序,加大了疫情防控工作难度,有的甚至直接威胁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与那些“无偿捐赠”“守岗尽责”的抗疫模范行动形成鲜明对照。

(三)社会疫情治理中个体理性行为的动机与价值逻辑

虽然这些个体理性行为背后有着不同的行为动机,但其遵循的都是个体理性价值逻辑。借助动机行为理论来分析,上述这些社会局部出现的反常行为背后一定隐藏着足以支配个体选择此类行为的动机。有的是为了牟取个人经济利益,也有的是为了证明自身“超凡”推理能力,也有的是为了向他人展示其灵通的信息渠道,等等。动机在本质上反映着人的主观需要和欲求。欲望,人皆有之,本身并无善恶之分,但因其与理性之间关系的微妙变化,或成就一个道德的人,或使人走向邪恶。当然,这里的“道德”绝不是个人理想主义的道德,而是社会伦理所褒扬的道德。当欲望战胜了理性而引发一系列不计后果的纵欲行为,或者欲望被个体理性所俘获而引发一系列个体本位主义行为,那么,很难说此时的欲望最终会成就人的美德。如果一定要说欲望本身即是一颗美德的火种,那么它的满足也必须是以不损害他人、群体和社会的利益为前提。由此看来,抗疫过程中个体理性行为的产生及其动机的生成,归根结底还是与个体理性主义价值观及其支配下的个体理性价值逻辑密切相关。个体理性价值逻辑是个体理性主义价值观统领下的,带有明显个体本位特征的价值判断与逻辑思维运动。它与集体理性价值逻辑相对,更加注重个体的主观感受和现时的利益得失,往往重视局部而忽视整体,重视眼前而忽略长远,重视群体中个体的权利而忽视个体之于他人和群体的责任。因此,其行为偏好的选择往往以“自我满意”为标准,而非他人评价和“群体满意”。即便此时的偏好信息是完备的,个体理性行为主体也会做出符合个体理性主义价值观的偏好选择,要么主观屏蔽他者利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并且不惜损害这些利益;要么选择个体利益高于其他利益,并保证个体利益优先实现。这种个体理性价值偏好一经形成,便会在价值排序上表现为个体利益先于集体利益。这种价值偏好会稳定地传递到理性逻辑计算程序,完整地作用于思维与行动过程,最终支配行为主体选择个体理性行为。

这些个体理性行为虽然履行了逻辑思维程序,但在抗击疫情的集体行动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运行秩序的公共利益和集体理性面前,充分暴露了其理性的无知和价值逻辑的缺陷。相关行为主体必然也必须要为其行为选择及其后果付出代价。

四、社会疫情治理中规范个体理性行为的双重路径

制度与伦理是规范个体行为的两种不同方式与路径。出于阐释问题需要,这里将“制度”限定为狭义的制度,即人们基于康芒斯的“控制论”观点所总结的“制度是具有强制性与权威性的社会规范形式”,以及基于字源学所得出的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伦理则是基于社会关系的本义解读,即“互以对方为重,彼此互相负责任,彼此互相有义务之意”,包括更多的习俗、惯例、心理约定成分。从这种以区分两者为目的的概念解释中可以看到,制度与伦理在行为规范方面的作用方式是不同的,制度突显的是强制力、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伦理则带有更多的群体压力、舆论导向色彩。制度与伦理虽然作用方式不同,却有着共同的共识基础与契约精神内核。没有基于价值共识的彼此身份互认,就不会产生互惠互利的利益共同体和集体行动,也就不会产生以保证行为正当性为目的的制度规范和伦理规范。当然,在行为规范实践中,制度与伦理也是密不可分的。制度以其“终极裁决者”的地位为行为的正当性提供权威的判定,使道德行为上升为法治的榜样,是社会生活秩序的最终保障。伦理则以“众人之意”的身份在源源不断地赋予制度以价值内核的同时,通过压力传导机制激活负责任的道德行为,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助力发挥制度优势。显然,对制度与伦理这两种不同行为规范路径的探讨,永远无法回避“伦理的制度化”与“制度的伦理化”这一彼此融合、相互借鉴的总体趋势和双向演化的历史进路问题。

制度与伦理作为契约性规范均担负期许正当行为和纠治失当行为的双重任务。正如前文所述,社会疫情治理的集体行动要想取得实效,必须有可靠的秩序加以保证。秩序是行为的观照,是对事物运行的状态性描述。良好的秩序既来源于对行为的内在规定,也来源于行为实践本身。所以,要想构建社会疫情治理集体行动所需要的良好秩序,既要发挥规范的行为约定功能,也要发挥规范的行为纠偏功能。社会疫情治理集体行动作为国家与社会及社会成员内部彼此间的合作实践,本身包含着丰富的契约内涵。有形或无形的契约条款以规范的名义规定集体行动中每个行为主体的行为权利与行为义务,事实上是在规定符合共同利益的恰当行为选择。从国家治理的系统性需要出发,社会疫情治理集体行动中的主体行为要符合国家制度契约规范,突出地体现在行为主体对他者及共同体所负有的法律责任:从社会自组织运转的秩序性需要出发,这种行为还要符合社会伦理契约规范,集中体现在个体对他人及群体应履行的道德义务。因此,行为主体在行为选择方面,既要受到制度与伦理双重规范的指导,同时还要自觉接受其监督与惩罚。

(一)社会疫情治理中规范个体理性行为的制度路径

社会疫情治理中个体理性行为的制度化规范是基于制度契约的合法行为规范路径。在我国,关于社会疫情治理集体行动中个体理性行为的制度性规范是明确而具体的。对于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投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都作了明确规定,《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对于造谣传谣、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及影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针对疫情治理中威胁危害公安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影响防疫救灾工作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也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处罚规定。

(二)社会疫情治理中规范个体理性行为的伦理路径

社会疫情治理中个体理性行为的伦理化规范是基于关系契约的道德行为规范路径。在上文中,笔者将个体理性行为界定为一种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这里的“公序良俗”事实上已经包含了制度与伦理的双重视角。因为这样的行为是违法违规的,所以要对其进行制度规范;因为它是不道德的,所以也要对其进行伦理规范。法律法规作为一种明确成文的共识性规范,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惩罚与纠治提供了有力的依据。那么,个体行为又该如何评判?一旦判定为非道德行为,又该如何施以伦理性的惩罚与纠治?这需要从道德与伦理的关系出发求得答案。总的来说,道德和伦理均源于社会关系并共同调节社会关系。从人的社会属性和存在方式来看,个体的人必须要与客观存在的他人、群体及社会发生联系,由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与交往产生人伦关系,由人伦关系生发出公理,谓之“伦理”,人伦关系中的个体再根据公理修身正己,谓之“道德”。正所谓,“道者通物之名,德者得理之称。”人不思考万物之道,不获众人之理,就难以修身正己,为人处事。也就是说,“道德如果不是从其所依据的社会关系出发而制订出来,就不能成为现实的品质……孤立的个人,如果不与社会发生联系,也就没有道德与不道德之分。”这里不得不承认,公众无法接受那种抛弃社会关系,割裂人与人之间联系,以個体权利为立论基点的个体理性主义道德哲学。因为“如果道德有一个基础,那么它就应该包括义务、目标、美德等等”,而这些也必须在人与人交往的社会关系框架下讨论才具有实际意义。综上所述,个体行为是否道德须由伦理关系框架下的共识性道德标准来判定。对于第二方面问题的解释,笔者同样从社会关系出发,借助行为科学和社会心理的分析方法,探寻非道德行为的伦理惩罚与纠治方式。非道德的个体理性行为受行为主体的某种动机支配,这种动机反映着行为主体的某种需要,这些被暂时满足了的需要并不是人所需要的全部,也不能带给人更好地生存与发展所需的全部条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在本质上揭示了人所需要的两个世界: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物质世界反映着人的自然本能需要,满足这种需要的资源往往以有形的物为载体:精神世界则反映着人的社会眭需要,满足这种需要的资源往往以无形的社会关系为载体。在伦理关系视域下,个体理性行为主体在以非道德的方式获得了物质世界瞬间满足的同时,却因集体理性的丧失而面临着道德的审判,从而使其精神世界变得极为空虚。如果社会关系断裂,归属感、尊严将会伴随社会关系所承载的一切外界资源条件,在道德审判阶段丧失殆尽,而道德审判往往先于法律的裁决。“道德的基本法则的裁决就是:遵守这一法则会得到幸福,无视这一法则只会得到不幸。”

(三)伦理性社会资本规范个体理性行为的功能

社会资本是一种嵌入社会关系并通过社会关系发挥作用的伦理型社会治理资源。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的概念来源于西方社会学,最早由布尔迪厄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在布尔迪厄看来,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那些资源是同对某种持久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的。这一网络是大家共同熟悉的,得到公认的,而且是一种体制化的关系网络。”社会关系嵌入性是社会资本的一个最基本特性。社会关系不仅为社会资本提供了载体,而且也是社会资本调节的对象,在赋予社会资本以更丰富的伦理属性内涵的同时,也为社会资本内在结构和作用机制的形成提供了基本的关系框架和场域条件。人类社会关系内部存在复杂的结构,从建立的基础、规范化程度、属性与特征等不同角度出发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社会关系建立的基础、维系社会关系的纽带,是划分社会关系的最基本视角。由此出发,社会关系可以最一般地划分为亲缘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其中,地缘关系如邻里、社区、同乡等,业缘关系如同事、同学、同行等。嵌入这些社会关系的社会资本即可称为亲缘社会资本、地缘社会资本和业缘社会资本。不同类型的社会资本在各自场域内运转,借以发挥其资源配置、价值传导、关系调节、行为规范、信息传递等具体功能。

社会资本的功能由其内在结构和相应机制而来。社会资本作为资本家族中的新成员具有资本的一般特质,即能够给其拥有者带来某种形式的回报。这些以行动资源为主要形式的回报往往是个体和集体行动者迫切需要的,能够极大地提升其行为能力和行动效能。社会资本内部包含了信任、规范和网络三大结构要素,相应地形构了主体间的信任关系、规范关系和网络关系,并提供了共享机制、互惠机制和传导机制。三种要素、关系和机制所共同支撑的是由价值目标、价值行为规范、价值偏离行为惩罚方式所共同构成的主体间价值共识。主体间的信任关系因价值共识而建立,“友谊”及其附带资源因信任而在共同体内部成员间自由传递,规范则以行为规制的方式促进资源流动,维系整个社会资本网络运行的秩序。正是因为社会资本网络成员的身份在获得行动资源特别是稀缺性资源方面具有强大的支撑力,理性的个体行动者才十分看重自身的声誉,才更加珍视“可被信任的标签”,自觉地选择符合共同体价值共识的道德行为。

针对社会疫情治理中出现的个体理性行为,应发挥社会资本的价值传导功能。疫情来临之时,准确、快速、有效的价值传导有利于帮助社会成员确立正确的价值观,树立明确的道德行为评价标准,进而为其行为选择指明方向。对一部分社会成员来说,与疫情同时降临的可能是恐慌的心理、谋利的动机、宣泄的欲望等,这些因满足个体心理需要而生发的个体理性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远大于疫情本身。因此,无论个体理性行为是否发生,具有伦理规范功能的社会资本都应该在第一时间,借助其关系载体如家族、社区、行业协会等,向其成员传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内核的,包括民族观、荣辱观、集体主义思想等在内的共识性价值体系,使其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与共同体意识、危机意识与责任意识、法治意识与道德意识,以集体理性主义价值观引导规范性行为。

针对社会疫情治理中出现的个体理性行为,应发挥社会资本的信息传递功能。正如前文所述,信息对个体行为选择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具有准确性、完备性、时效性的信息可以扩展个体的理性认知,降低个体因理性的有限性、偏好的不完备性而选择不恰当行为的机率。一方面,社会资本网络需要向其内部成员传递制度与伦理所嘉许的行为信息,如守法经营行为、自觉自律行为等;同时,传递权威机构公布的卫生防疫知识,国家防治疫情的重要举措与成效,在防治疫情中涌现的先进人物事迹等正能量信息。另一方面,社会资本网络也需要在内部及时传递有违公序良俗的失当行为信息,如拒不配合疫情防治工作行为、造谣传谣行为、制假售假行为、哄抬物价行为等。在内部劝阻失效的情况下,社会资本网络有责任遵从公共理性价值原则,将这些负面行为信息传递至公开网络和有关疫情防控部门。

针对社会疫情治理中出现的个体理性行为,应发挥社会资本的道德惩罚功能。道德惩罚是个体理性行为伦理规范的重要手段,以集体排斥为主要方式,以剥夺非道德行为主体的社会资本网络成员身份、可信性、归属感、尊严等为主要内容。虽然社会资本的道德惩罚方式并不像法的裁决那样具有强制力,但是非道德行为主体因可被信任的网络成员身份的丧失,可能失去诸多交往机会,分享行动资源的权利,其精神世界也会因归属感、尊严、声誉的丧失,而陷入前所未有的空虚境地。无知与贪欲往往使人深陷苦难。在弗格森看来,那些“邪恶之人”“愚蠢之人”“放纵之人”“懦弱之人”永远不会因其“邪恶”“危险”“平庸”的欲望的实现,而被拥有“善良”“睿智”“勇敢”等优良道德品性的人视为是幸福的。他们即便理解“德性即是善”的意义,也会因不能泰然处之而陷入最终的不幸。这可能是对道德惩罚的最佳释义。

五、结语

制度与伦理作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的兩把利剑,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这既是对新时代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的制度伦理要求,也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具体任务。面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意识到制度与伦理的惩罚只是规范的手段而绝非规范的目的。对个体理性行为进行规范的目的在于提升相关行为主体的理性认知能力和认知水平,帮助其确立集体理性主义价值观,丰富其精神世界。此次疫情治理是对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同时也确证了国家治理方略和总体制度设计是科学的,具有前瞻性、经得住实践考验的。疫情治理实践证明,全党、全国人民唯有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才能不断增强战胜疫情的信心、勇气和力量,才能更好地发挥制度与伦理的双重优势,有效规范社会行为,形成全社会的最大合力,最终取得中华民族抗击疫情斗争的全面胜利。

(责任编辑:李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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