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金玲
摘要: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武汉开始向全国各地蔓延,至今已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也给中国的经济带来重大打击。追根溯源,这场疫情源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出售的野生动物,被人们食用后感染了病毒引发肺炎。这场疫情的背后实际上是在向人类警示,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已经势在必行。从法律上看,我国1989年就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而且《刑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基于这次疫情的发生,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方面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问题;完善建议
一、野生动物的概念
野生动物是指所有在大自然的环境中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是区别于人工饲养的动物。我国属于世界上物种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包括水生野生动物和陆生野生动物,其具有多种价值,对于我国生态环境的维护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实际上我国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种类进行了限制,我国1989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所保护的野生动物僅限于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动物”)。
可以看出,以上保护的野生动物具有两个共同的特征,一是该种类的野生动物极尽濒危,必须给予相应的保护,以防止物种灭绝引发的不良后果。二是该种类的野生动物对于我们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那么为了自身利益理应给予其适当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自实施以来,在立法上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尤其是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案增加了“禁食”上述野生动物,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但是2020年年初的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重大疫情还在持续,截止今日已经导致8万多人确诊被感染,2000多人死亡。专家分析,此次疫情可能是由于武汉人食用了蝙蝠、果子狸、穿山甲等携带病毒的野生动物引发的,病毒进入人体后,通过多种途径在人和人之间进行传播。在全国人民都在迎难而上、众志成城的抗击疫情之时,我们急需通过法律来进一步遏制更为严重的后果出现,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执行力在当前疫情严重之际,可以发挥出更加有效的作用。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立法的缺失
1.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狭窄。野生动物是与人类共同生存在地球上的生物,与人类共同维护着生态系统的稳定,每一种生物都具有其存在的价值意义,缺少哪一方,都将导致生态失衡而引发灾难。所以,每一种野生动物对于我们人类都是至关重要的,应该对所有野生动物都进行保护,而不是仅仅保护珍贵、濒危以及“三有”动物。例如蝙蝠,其实际上不属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畴,因此也就不属于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人们将其从深山中搬到餐桌上也并不违反法律,如今引发这样严重的疫情,又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二)执法不严
深入探究我们发现,此次疫情的发生立法缺失只是一小部分原因,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案已经明确增加了禁食该法保护的野生动物,而问题出在执法上了。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属于内陆比较大型的海鲜市场,对于这种大规模的正规市场,都应该有较为严格的审批、质量检查、卫生安全监督等等,但是却能够让众多野生动物售卖主在该市场的角落里经营,是解释不通的。因此,只可能是执法环节出了问题,执法人员无视法律、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纵容其监管范围内的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才引发这次疫情灾难。
(三)司法困境
实际上,近些年我国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和力度都有明显的提高,因非法捕猎、杀害、售卖、运输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每年都很多,但是在实践中却引发了不少争议,例如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有期徒刑,深圳一男子售卖家养鹦鹉一审判五年,二审改判两年等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很大的舆论风波,主要针对该大学生是否获刑过重以及家养野生动物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由于司法解释与相关法律存在不一致性,导致人们众说纷纭,这对司法审判人员产生了巨大的挑战,“情”与“法”到底该如何抉择,社会公众无法接受的“法”能否成为审判的依据,是否具有社会公信力,都是司法工作所面临的问题。
三、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加强立法
1.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生物多样性对于一个国家乃至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近些年来,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生态文明,尤其突出对大气、水和土壤环境的保护,也因此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进程,我国的环境也有了明显改善。但是人们似乎忽视了野生动物对于环境以及生态系统的重要作用,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也不强,很多地方的人们错误的认为食用野生动物具有良好的保健功效,则在暗地里偷偷购买野生动物。另一方面,研究表明众多野生动物身上携带病毒,人类食用后将病毒转移到自己体内引发疾病死亡也是数不胜数,例如2003年非典的自然宿主是蝙蝠、这几年的鼠疫传染源是野兔以及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源为蝙蝠、果子狸、穿山甲等等,这些野生动物已经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生命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因此,既是出于保护生态环境也是为了维护人类自身健康,将所有野生动物都列为法律保护对象是非常必要的。当然对于珍贵、濒危以及“三有”动物以及普通的野生动物可以区分不同保护等级,设定不同的保护措施。
2.制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清单,并入刑法。虽然众多野生动物都携带病毒,依然存在一些人总想跃跃欲试,而问题的关键是,他个人食用后被病毒感染,他还会传染给其他人,最终引发的将是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产生威胁。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应该明确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清单,将携带病毒、可能会引发公共卫生健康的野生动物列入,同时列入刑法,设定相应的法定刑,以刑法的威慑力保障公众健康。
(二)严格执法
一直以来,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工作都是由林业部门履行。随着我国林业部门由国家部委到目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其法律地位不断下降,在行政执法方面因资源不足导致执行效率低下,已经无法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了。再加上野生动物保护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密切的关系,刑法也将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纳入自然资源犯罪的一章中,因此建议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划归自然资源部进行监管,在自然资源部下设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局开展保护工作,提高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不仅凸显对该工作的重视,也能大大增强执法力度。除此之外,还应该协调好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责,行政机关负责轻微的违法行為,对于涉及到犯罪的行为应该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再由司法机关进行审判。分工合法合理,各部门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可以明显提高执法效率。
(三)谨慎司法
1.“情”与“法”的合理衔接
上述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有期徒刑,深圳一男子售卖家养鹦鹉判两年有期徒刑等案件,都是机械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保护品种级别、数量进行裁判,并未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危害结果、初犯还是累犯以及一些地域特征或者人们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强弱等方面考量,判决一经公告就引发了人们的热议。对于同一种野生动物,有些地方可能数量较多,监管部门也不重视,而有些地方可能数量较少,实施一次违法行为就被抓获,而且还处以较重的刑罚。尤其是很多农村和地处偏僻的人们根本不具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本人认为当前最为重要的是做好普法工作,让全国人民都意识到保护野生动物是对人类有益的事情,而且非法捕猎、售卖等将会受到刑罚处罚,可能比更为严厉的刑罚更加有效,也能节约司法资源。一部法律在获得人们普遍认可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实现立法目的。
2.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些年来,针对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问题的解决,公益诉讼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符合资质的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为环境保护的监督与改善做出了巨大贡献。实际上,野生动物也属于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一部分,对于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以及人类的生命健康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迫切要求,理应将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这一举措不仅具有法律依据,也具有现实必要性,不仅可以调动社会公众的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还能切实有效解决当前面临的困境。
四、结语
在疫情已经夺走很多人生命之时,我们很悲痛,当然我们更应该反思当前的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为避免野生动物未来再给人们带来生命健康危害,在法律方面需要加强立法、严格执法、谨慎司法,确保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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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凯:《论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法完善》,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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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史玉成:《如何直面野生动物的“绝地反击”?》,《人民政协报》2020年2月6日,第005版.
[5]常纪文:《破解执法难,野生动物保护需建立全方位监督体制》,《人民政协报》2020年2月6日,第0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