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年终奖是公司永远的话题,为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公司一般会选择在年末发放年终奖。然而,大多数公司在发放年终奖时,没有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本文以财税(2005)9号文件和财税(2018)164号文件为基础,分析目前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筹划存在的问题,结合案例设计具体纳税筹划方案,探索纳税筹划方法。
【关键词】年终奖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企业发展面临新的要求。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税收筹划,其作用变得越来越突出。企业通过实施纳税筹划,将企业的税收负担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保证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有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时,存在着一些无效区间,纳税筹划存在误区,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二、年终奖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年终奖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存在无效区间。在税收临界点容易产生税负突变,如果不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就会出现年终奖多一元然而多缴纳几千元的税。比如:税收第一临界点和第二临界点设置为36000,第一临界点的税率为3%,税法临界点对应的税后收入为34920,如果企业再多发一元,则相应需要缴纳3600.1元税费,多缴纳2520.1元。为了合理对年终奖进行纳税,就必须计算出年终奖增加但是税后收入减少的无效区间。在年终奖的制定过程中,应该规避这个区间。
三、年终奖纳税筹划原理
通过分析可知,员工发放年终奖应该避开无效区间。前段收入临界点=(税法临界点对应的税后收入-速算扣除数)/(1-税率),因此可以计算出6级无效区间的前段收入临界点。接着计算税后年终奖的前段收入取值(1)前段收入与后段收入变动比=(后段收入临界点-税法临界点)/(税法临界点-前段收入临界点)(2)相同税后所得的前段收入=(任意值-误区范围前一临界点)/后段收入与前段受变动比+误区范围前一段收入临界点(3)税前薪酬降低额=任意值-相同税后所得的前段收入。以此类推,可以得到6个误区范围内相应的税前薪酬降低额。
四、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一)年终奖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减少税负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时,应该充分利用年终奖来降低税率。如案例一: 案例一:某公司员工的薪金总额为696000元,月收入为58000,没有年终奖,其纳税筹划如下: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8000-5000=53000, 一年应纳税额=(53000×30%-4410)×12=
137880元。
税收筹划:可以将该公司员工的一年总收入统筹考虑,将年终奖并入员工工资一起发放,其分配结果如下:①每月应纳税所得额=(696000-5000×12)/24=26500元;②员工每月工资=26500+5000
=31500元;③年终奖=26500×12=318000元;一年总收入=31500×12+318000=696000元。
税收筹划后,每月工资适用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2660:①员工全年应缴纳的税额=(26500×25%-2660)×12=47580元;②年终奖应缴纳的税额=318000×25%-2660=76840元;③一年纳税总额=76840+47580=124420;④137880-124420=13460元。
通过计算可知,将年终奖并入员工工资中发放,可以降低员工的税率,使员工少缴纳13460元的税。且避免了年终奖越多税后收入越少的情况。
(二)避免税收盲区,降低税率级次
在计算工资每月工资应缴纳税额时,每月均能扣除速算扣除数;但是计算年终奖应纳税额时,年终奖只能按照一个月计算,只能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工资薪金和年终奖进行分配时,应该采取相关措施尽可能降低年终奖的税率。
案例二:某企业员工总收入为939600元,根據第一个案例可知,年终奖为439800元,每月工资为41650元,年工资总额为499800元。所以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员工每月应缴纳税额36650。全月应纳税所得税采用的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4410:①一年工资应缴纳的税额=(36650×30%-4410)×12=79020元;②年终奖应缴纳的税额=439800×30%-4410=127530元;③一年纳税总额=127530+79020=206550元。
通过前面可知,与439800具有相同税后所得的前段收入为412813.038元,因此税前年终奖应该降低26986.962元;工资薪金增加至526786.962元,通过该纳税筹划,年终奖的税率级次降低可以减少应纳税额,纳税筹划后应纳税额如下:①一年工资应纳税额=[(526786.962/12-5000)×30%-4410]×12=87116.0886;②年终奖应纳税额=412813.038×25%-2660=100543.26;③一年纳税总额=100543.26+87116.0886=187659.349。
由于年终奖税率的降低,且避开了年终奖的无效区间,纳税总额减少了206550-187659.349=18890.651元。
五、结语
通过以上对年终奖的无效区间以及年终奖与工资组合设计的相关分析,可以发现: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理的年终奖纳税筹划一方面运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亦是纳税人对经营与投资等税收政策学习的过程,加强纳税筹划能力可以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所以,在目前个人所得说的体制下,对员工的年终奖金进行税收筹划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企业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作者简介:张慧琳(1997-),女,汉族,重庆垫江人,职务:学生 学历:在读研究生,单位: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