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琳
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 诸暨 311800
现今我国仍处于社会矛盾的高发期,各种矛盾复杂、易由普通纠纷转化为违法犯罪行为。本文以Z 市法院数据为例,在枫桥经验重在“矛盾化解”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一整套平安综合治理体系,在预防犯罪上有效发挥作用。
2011 年至2019 年期间,从Z 市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数量来看,呈现突增之后缓步下降的形势(2009 年、2010 年案件数量与2011 年基本持平,本文中不作记录,2019 年因打击拒执及扫黑除恶类案件增多等导致总量有所上升)。刑事犯罪趋势总体趋好,近三年刑事犯罪率逐年下降,尤其是严重危害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两抢案件大幅度下降,但两抢一盗类案件仍占比较大。从案件的具体情况看,故意伤害类案件有两个鲜明特征,一是许多案件由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熟人间借贷纠纷引起,二是相当部分由陌生人斗殴引发的案件中被告人均有一次甚至多次刑事犯罪或者行政处罚的前科。
2011 年—2019 年间Z法院刑事案件汇总表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总数 1113 1643 1549 1422 1772 1593 1420 1229 1518盗窃 293 520 540 471 494 451 396 294 210比重 26.33% 31.65% 34.86% 33.12% 27.88% 28.31% 27.89% 23.92% 13.83%抢劫 60 86 51 37 40 19 12 7 6比重 5.39% 5.23% 3.29% 2.60% 2.26% 1.19% 0.85% 0.57% 0.39%抢夺 13 18 15 11 7 5 4 0 2比重 1.17% 1.10% 0.97% 0.77% 0.40% 0.31% 0.28% 0% 0.13%故意伤害 164 198 239 170 146 126 146 93 93比重 14.73% 12.05% 15.34% 11.95% 8.24% 7.91% 10.28% 7.57% 6.13%
枫桥镇目前已有义工团体、公益团队、志愿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239 家,参与人数已达20500人。由枫桥派出所引导组建起群防群治类社会组织22 家,人员已超过2000 人。其中较为出名的有“红枫义警协会”,该协会由枫桥派出所社区民警为主引导组建,确立了“崇法尚义、积安向善”的义警理念,从治安巡逻开始做起,发展到现在协助派出所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法治宣传、协助司法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等工作,还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了系列性“碰瓷诈骗”案件,已成为平安枫桥的新警力,得到《人民日报》和《人民公安报》等主流媒体表扬。当地借鉴枫桥“红枫义警”的经验做法,按照“一所一组织”建设要求,成立了城区“蓝天救援队”、社区矫正“一米阳光”等715 个社会组织,全面参与基层平安建设。
枫桥派出所采取改革警务模式,加强社区警力,让社区民警下基层进社区,搭建与群众互动的警务平台,创新开展以“议安全防范、议矛盾调处、议案件办理、议法治宣传、议警务监督、创平安社区”为主要内容的“五议一创”平安议事活动。派出所半年一次、警务站季度一次、社区民警一月一次的形式,分别组织不同层面的群众开展平安议事,广泛倾听民意,充分吸收群众智慧,并将收集到的各类社情民意整理形成“社情反映”或“民意提案”,形成社会治理的攻坚合力。2019年共开展“五议创”平安议事活动170次,收集意见建议221 条,解决到位217 条。
枫桥法庭,推行庭领导首问责任制,凡是在工作时间均保证有一名庭领导在法庭大厅导诉服务台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并通过强化司法公开,积极组织、安排群众参与庭审旁听、公众开放日等活动,利用司法智能化、信息化拉近与群众距离。法庭正在筹划公众微信号,借助群众使用率高的微信平台,发布案件情况及法庭动态,使老百姓足不出户就能了解法庭最新情况。
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是枫桥经验的核心内容。在枫桥经验发展的五十多年间,已经逐步建立了多元并举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在枫桥镇,矛盾化解的主体涵盖了公、检、法、司、党委政府机关、村民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等,形成了一张包裹和化解矛盾的大网,积极避免了矛盾升级,就地实现矛盾的化解。由派出所牵头,配合党委政府推进由村主任领导兼任治保、调解主任进一步压实村一级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责任,先后成立了涉土纠纷、医患纠纷和纺织协会、汽配协会等13 个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在全镇范围内组建起由行政村、企事业单位、部门站所、社会乡贤、离退休干部等128人组成的调解志愿者协会。这些协调组织及调解志愿者,基本上涵盖了矛盾的各个方面,但凡有矛盾需要化解的,就能有合适的调解员出面。枫桥还有著名的“老杨调解中心”,调解员系原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杨光照,他总结出了“四千精神”和“四心素质”,归纳了七种调解工作方法,已成为枫桥社会组织调解的一个“孵化器”。以派出所牵头为主的调解率保持在98%以上,近五年来刑事治安警情以每年16.1%的幅度逐年下降。
谈及调解,人民法庭的作用不可忽视。人民法庭以其专业性、权威性的特征,能够有效弥补民间调解组织的不足,同时对调解员起到法律培训、知识补充的作用。枫桥人民法庭建立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实现诉调无缝对接,一方面利用在人民法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沟通的平台,另一方面协助乡镇调解委员会工作,在其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时,可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庭还针对调解志愿者知识体系单一、法律知识欠缺等因素制定了详细的法制培训计划,由员额法官负责,定期和辖区调解员联系,通过反馈意见开展法制培训讲座并针对不同主题召开座谈会,对个别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①
通过以上一系列举措,近五年来,枫桥社会安定有序,刑事发案从2015 年的331 起下降到2019年的133起,四年下降了60%(年均下降20.4%),矛盾纠纷总量从最高年的1064 起减少到680 起,年均下降13.2%,先后六次荣获“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连续三次夺得“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连续三次夺得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安杯”。
我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在犯罪防控上侧重于刑罚预防,典型的体现即我国刑法当中“重刑”和“死刑”较多,“严打”和“专项斗争”是犯罪防控的主要手段。②刑罚在犯罪预防上是特殊且必需的,但过于侧重刑罚预防,对犯罪预防很难起到我们需要的效果,甚至有可能产生反作用。对于一个“贼”来说,被抓住后会被“判重刑”远不如“伸手必被抓”更有震慑力。再者刑罚主要在于犯罪后予以处罚,对已经发生的损失难以弥补,功能有限。近年来,我国强调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坚持刑罚轻重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即是在正确适用刑罚,避免片面强调“重刑”导致刑罚失去合理性和正当性。
在刑罚预防之外,我国也在大力倡导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让每一个人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福利,最终建设一个尽可能完善、和谐,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社会。这是从根本上消除违法犯罪的办法,是我们始终坚持的目标,但这是一个长期且艰苦的过程,在现阶段矛盾高发期缺乏可操作性。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理论的更新,我国在犯罪预防的手段上又增添了新的内容,包括:监控的使用,“天网”的安装,人脸识别等一系列高科技侦破手段的应用,提高了破案率,犯罪风险和成本增加;互联网大数据的应用,使得犯罪预测以及大规模冲突事件的预防成为可能;社区警务的完善、危险品的严格管控等,增加了犯罪难度等等。我们开始从犯罪前端预防犯罪的产生,是对刑罚预防的有力补充。
在这一系列的手段之下,破案率大有提升,但犯罪仍然呈现出高发的态势,这与我国现今的社会矛盾现状有着密切的关系。处于转型期的档口,社会矛盾呈现复杂、多面、以物质利益纠纷为主,社会风气浮躁、金钱至上、戾气较重。社会矛盾高发从法院“诉讼爆炸”中可见一斑。2011年,Z 法院共收立民商事案件8970 件,2019 年,共收立民商事案件19136 件,是2011 年的两倍有余。而上述所述的几种预防模式,尽管在预防犯罪中不可或缺,但因难以解决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在许多伤害类犯罪的防控上难以起效或者效果短暂。Z 市某村村民杨某,因土地承包问题与另一村民起了较为激烈的冲突,在冲突中,杨某投资颇多的蔬菜基地遭到毁损,损失较大。事后杨某向村、镇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但均未得到满意的结果,后又向上级反映未果后,原本就内向的杨某性格越发偏执,其与妻子离婚后离开家,租住在Z市某镇一间出租房中,在网上购买枪支零件进行组装,准备报复。后该线索经网络排查被民警发现,查获时杨某购买的零件已可组装两只可发射弹药的气步枪,社会危害性极大。在查获的杨某的自述中,其根本不在乎事后会被判死刑,一心只想报复。原本只是土地承包引发的矛盾,未得到妥善解决后进一步发酵,再加上杨某本身性格缺陷,使得一个普通村民变成了潜在的极其危险的犯罪分子。杨某购买组装枪支虽被技侦手段及时发现,但杨某报复仇家的思想并没有改变,抓获后直至入狱一言不发,在狱中亦无任何矫正的趋势,出狱后势必成为重大隐患。可以说,矛盾已经变成了死结。
(一)枫桥经验的核心是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群防群治在预防犯罪,尤其是盗、抢类犯罪上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由于两抢一盗案件往往有着犯罪人员流动性大,选择犯罪对象与当地当时防控严疏关系较大的特点,而枫桥镇在传统的民警巡逻之外,志愿组织也参与了巡逻,有效填补了警力不足之外,群众参与巡逻还有熟悉地理环境、了解社区各户家庭情况及人员居住的优势,对陌生面孔的出现有着极高的警惕性,这在预防盗窃犯罪的发生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群防群治事实上对应了上文所述的情景预防模式,即增加了犯罪的成本和难度。另外,群众路线也为社区矫正提供了新模式。枫桥镇针对辖区农村的现状,创新提出对矫正对象实施“5+1”监管模式,其中“5”包括社区司法员、社区民警、驻村指导员、村责任人和矫正对象家属,“1”即矫正对象本人,此外,枫桥镇也组建了一只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以及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矫正工作。这些监管主体基本从矫正对象生活的各个方面入手,使社区矫正落到实处,矫正对象不漏管、不脱管。从社区矫正衍生出去,还有刑满释放人员的管教帮扶问题。从Z 法院审结刑事犯罪的情况看,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这些类别的案件中,被告人有一次甚至多次刑事犯罪前科的情况较多,监狱的矫正并没有起到我们想要的效果。从另一方面来说,实施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的人员,本身存在着好吃懒做、性格冲动易怒等缺陷,回归社会后也会面临歧视、就业困难等困境,如果不能从根源加以预防,再犯率非常高。国际预防犯罪中心通过调查多个国家犯罪预防的情况得出的结论是:不论是增加还是减少传统警察、法官和矫正手段,对犯罪都没有重大的影响,但是,很多针对问题青年的预防项目却能有效减少犯罪。③枫桥镇在各个村都设立了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小组,坚持对症下药、因人施教,从思想、生活、经济上入手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教育感化,事实上是渗透至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让其不想犯、不敢犯,重新融入社会开始正常生活。
(二)及时化解矛盾能够触动犯罪的根源。犯罪的直接原因不化解,就会不断产生大量的潜在犯罪人。以上述杨某为例,其并没有一些小偷惯犯所有的好吃懒做,也未曾坑蒙拐骗,其原本还是积极响应新农村建设,贷款开办蔬菜种植基地的农民。可能在其之前的三十多年人生里从未想过要违法犯罪。谈及对杨某的印象,村民及其亲属称其“老实”、“内向”。正是杨某内向孤僻的性格,在遭遇重大打击后近于偏执,导致他在矛盾无法化解后采取偏激的做法。但究其矛盾本身,并非必然发生及无法化解的,而是在矛盾产生(经济利益纠纷、村委在签订承包合同中的过失)、矛盾激化(承包纠纷发生后蔬菜大棚被破坏)过程中,没有任何合适的机构、组织对矛盾进行有效的调停和化解。诚如杨某一般采取如此激烈报复手段的是少数,但因经济纠纷、感情纠纷、相邻纠纷等导致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的并不少见,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此类起因占据一半左右,亦有不少在激愤之下致死的案例。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所执着的利益可大可小,但往往抱着“不争馒头争口气”的想法,且单凭司法机关的调解和判决效果不好。笔者所在法庭曾办理过一件因相邻纠纷引发的打架案件,虽然当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履行期届满后被告拒绝履行,并将前去强制执行的法官打伤。因相邻纠纷引发的斗殴往往是积怨已久,起诉到法庭后,或因为不调解也要判决,总归都要赔钱等原因和法官的规劝,当事人一时会接受调解方案,但矛盾的根本没有解决,当事人随时会改变想法,甚至将矛盾迁怒至法院。大部分相邻纠纷产生在农村,与农村当地的环境、风俗思想等密切相关,故与这些有着一定距离的法庭和案件量繁多、并不一定是当地人的法官,单独解决该类矛盾会吃力且效果不佳。枫桥经验为解决该类矛盾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的是全方位的,并不单依靠司法的力量,可以说在枫桥,对矛盾是采取全面出击的态势。首先,每个村都有网格化管理员,敏锐地掌握着基层发生的各类矛盾,同时也是纠纷化解的和事佬,小矛盾一露头,就可以找一个有经验的中间人来调停。一旦矛盾有所激化或者管理员无法解决,村级组织、各类调解组织均是可以寻求帮助的对象,如果双方因矛盾争吵等行为到了派出所,又会遇上一支经验丰富的调解队伍。层层拦截下来,已经大大减少了到法院起诉的案件量,最后到了法庭的案件,还有法官联合基层经验丰富的“老娘舅”一起解决。可以说,在这个不断化解矛盾的过程中,即便最后还是要通过判决来确定权利义务,也会相当程度地消除当事人的戾气,会让群众有知道何处寻求帮助的底气,而不是像无头苍蝇一般乱转,毕竟打一场官司对大多数老百姓而言是陌生的,对当中的法律问题也不甚了解,很容易导致对判决的不服,最后走上信访或暴力对抗的道路。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朴素理念正是将矛盾化解于微小,将危险因素消灭于萌芽,是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直接原因的一种办法。
(三)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的建立能极大地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感。枫桥经验除了一切依靠群众以外,一切为了群众也是其鲜明特征。枫桥经验不仅仅将群众单纯地作为管理对象,而是从主人的角度,请群众参与社会的治理,政府机关则用其权威性、专业性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以“服”替“管”,让规则制度通过群众的参与治理渗透入当地社会,这比空洞宣传和强制管理更有潜移默化的效果。群众生活的幸福感提高使得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提高,这是从根本上消除犯罪产生土壤的办法。尽管在这条路上我们还有很多困难需要克服,距离终点还甚远,但枫桥经验无疑给了我们一些如何前进的启示。
枫桥经验至今已经迈入第57 个年头,它非但没有湮没在历史长河里,反而不断地焕发出新的生机。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它牢牢的抓住“人”这一主体,在“人”上做文章,一切围绕着解决人的需求展开。在犯罪预防的上,枫桥经验启示我们预防犯罪应回归到社会的本位上,从单纯的“管”、“控”到尊重人、服务人、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最后消灭矛盾产生的土壤。而从现实生活来看,现今社会也具备这一条件,一则政府正在由管理型转向服务型,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二则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成熟也属空前,能有效弥补政府管理服务的不足及空缺。可以说,大力推行枫桥经验,在现阶段是成熟可行的,其带来的效果也必将使我们振奋。
注释:
①枫桥人民法庭课题组,郭志军,王羽,沈碧婵.深化‘枫桥式’法庭创建 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
②董士昙.犯罪预防模式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1).
③王焱.犯罪预防重心的转移与向社会本位的回归[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