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竞争中性”多次出现在国际谈判中,引起了各国的关注。本文阐述了竞争中性的概念及发展历程、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并对中国在竞争中性问题上的应对提出一些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 竞争中性 国企改革
伴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走出国门,国有企业不仅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发挥着重要作用,还在世界舞台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竞争中性。在国际大市场中,怎样理解“竞争中性”原则带给国有企业的影响,如何采取应对措施成为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竞争中性原则概述
“竞争中性”也被译作“竞争中立”,最早在20世纪90年代由澳大利亚提出并在国内进行实践,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严重的垄断问题,降低其在税收、补贴、贷款以及监管等方面的不正当竞争优势。澳大利亚将竞争中性界定为“政府商业企业不得仅因其公共部门所有权背景而获得任何纯竞争优势”。简言之,即国家在市场竞争中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应一视同仁。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全球化竞争的加剧,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问题开始进入国际视野,许多国际组织开始研究如何推广竞争中性的理念,倡导全球范围内不同形式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比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竞争中性界定为“经济市场中没有任何一个实体享有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或劣势”。在其看来,任何享有不公平竞争优势或劣势的情形(不论是否是国有企业)都违背竞争中性的理念。
2011年5月16日,时任美国副国务卿罗伯特·霍马茨提出了美国在全球范围内推广“竞争中性”制度的战略框架。以此为标志,美国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大力推广“竞争中性”制度。在由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中,都将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纳入竞争中性的约束范畴,也就是说,美国不仅试图约束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即“政府享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企业,也试图约束所谓的“指定垄断”,即任何政府授予特定垄断权的私人垄断或政府垄断也受其约束。相比于OECD倡导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美国倡导的竞争中性还含有“要求政府逐渐减少对国有企业的持股甚至最终实现终止控股”的内容,隐含了最终消除国有企业的目标。
二、竞争中性原则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
短期来看,“竞争中性”或将成为西方发达经济体(主要是美国)诘难发展中经济体(特别是中国)利用国有资本参与国际竞争从而享受不公平竞争优势的基本理论立足点,试图通过在国际层面建立一套具有约束力的竞争中性规则,对抗被他们称之为“国家资本主义”的政府支持的竞争模式。中国国有企业数量多、规模大、发展快且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竞争中性理念和形式的这一演变将对中国产生深远的影响。
但从长远看,竞争中性原则的要求符合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2019年全国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2018年10月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央行行长易纲表示,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中国将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彭华岗在回应国企“竞争中性”原则时称,中国国企改革的思路、目标与“竞争中性”原则是一致的。因而在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我国应当引入该规則以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竞争中性”原则在中国的实施有望促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间的平等市场竞争地位形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也可以缓和我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和经济活动中与别国之间的摩擦、增强国际合作、减少制度分歧。
三、中国在竞争中性问题上的应对
在国企改革层面,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从国有企业分类入手,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竞争中性原则。我国国有企业可以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建议以“正面清单”的形式固定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名单,将其排除出竞争中性适用范围。对于商业类国有企业,当其既有满足公共需求的非商业活动,又有参与市场竞争的商业活动时,对于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政府应当予以合理的补贴。补贴的关键在于确保将公益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开,进行合理的成本核算,以防止交叉补贴。但是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不透明,因此,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保持与上市公司同等的信息披露标准,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情况、完成公共政策任务的成本和接受国家财务支持的情况等有关事项。从长期来看,则有必要构建符合国情的竞争中性制度,包括明确竞争中性的适用范围、建立竞争中性的投诉机制以及构建适合于我国的竞争中性评估工具等。
在国际层面,竞争中性规则是国际市场的大势所趋,是中国参与国际竞争不可回避的国际市场新规则。中国应以更加开放的姿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中性规则的研究和制定,积极参与有关竞争中性政策的国际谈判,将符合自身利益诉求的理念引入国际组织的指南和实践中,使其制度化过程尽可能朝着与中国利益相一致的方向发展,对冲不利影响。在国际经贸规则重塑的背景下,中国可利用双边或区域贸易投资合作为自身争取更多的利益,同时通过该种渠道发出中国声音,还应看到该原则在多边框架内适用的可能性,在坚持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对竞争政策以及国企规则的制定,从双边到区域再到多边,加快构建全球自由贸易区网络,稳步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中竞争中性标准的适用,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和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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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兰(1994-),女,河北张家口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