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
摘 要 人们在害怕隐私泄露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的同时又在社交媒体上大胆分享自己的信息,隐私关注度高而自我表露却不会减少,这是隐私悖论现象。以微信为例,观察在微信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隐私悖论现象,从个人、国家、社会三个层面分析隐私悖论产生的原因,为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提出建议。
关键词 社交媒体;微信;隐私;隐私悖论
1 “隐私悖论”概念解析
面对信息被社交平台泄露的风险,用户持有不同的态度,采取不一样的行动。当“隐私”这一问题摆在人们面前的时候,会呈现两种态度。一是积极态度,持这一态度的人,对社交媒体十分信任,不认为自己的信息会遭到泄露,因而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去保护自己的隐私。二是消极态度,这类人又分为:十分担忧自己的隐私会被泄露或者被平台滥用,因而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例如不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个人信息,或者在分享时分组可见;隐私关注度高,担忧信息会被泄露,但由于多種原因并不采取相应的保护行为,反而进行更多的自我表露,肆无忌惮地在社交媒体分享个人信息,这就存在一种悖论现象,也即“隐私悖论”。
隐私悖论现象在国外很受重视,学者们通过隐私计算理论、实证研究等发现了这一现象的存在。2006年,美国的苏珊·巴尔内斯在对大学生使用Facebook的实证分析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悖论”这一概念,即大学生既担心自己的隐私面临风险,又大方地分享着个人信息,隐私关注较高而实际的隐私保护行为不足。“隐私关注”是指人们对社交网络隐私泄露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忧虑,“隐私保护行为”是指人们面对隐私安全风险时采取的行动和处理办法,包括积极的保护行为与消极的保护行为[1]。
2 微信中的隐私悖论现象
2.1 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隐私关注
Facebook作为国外最大的社交媒体,遭受过几次重大的隐私泄露事件,2018年3月爆出一次大规模的用户数据滥用的新闻;2018年9月,又导致了至少3 000万用户的数据泄露。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对“隐私”有了初步认知,对我们使用微信敲了警钟。虽然打开软件时有相关的隐私策略,腾讯也推出了自己的“腾讯隐私保护平台”,但用户不知道分享在朋友圈的信息传播给了哪些人,也不知道后台所收集的信息被用于何处。越来越多的用户表现出了隐私关注,这是一种与隐私泄露和隐私侵害相关联的一系列特殊的信息意识和感知,是个人针对相应的隐私情境的主观感受[2]。
2.2 用户在使用微信过程中的自我表露
1)朋友圈里的信息分享。自我表露最初是由心理学家提出来的,后来演变为将自己的信息表露给目标人的一种行为过程,个体将自己的思想、感受、观点和经历表露给他人以期维持和发展亲密关系[3]。
“分享是人的天性”,社交网络是一种鼓励人们表露自我、交换个人信息的平台。通过社交平台,用户可以和来自世界上的任何人交谈、分享信息,无论对方是朋友还是陌生人,这在一方面满足了用户的分享欲望。
微信的使用有一定的排除功能,只有互加好友的才能看到对方的朋友圈,而用户在发朋友圈时还可以根据内容的不同而选择仅谁可见,以此来给朋友圈分组。这样的设定令很多人觉得他们的朋友圈是安全可靠的,他们会选择在朋友圈披露任何想要分享的信息,包括某时某刻的心情、旅游的风景照、自拍等,但这些内容极有可能在不经意间就泄露了用户的隐私。朋友圈信息的传播是不可控的,很多人在发朋友圈时对个人敏感信息完全不加掩饰,这极有可能给有心人可趁之机。
2)小程序的授权与否。2017年,微信小程序上线,相当于微信提供了通向各个应用平台的端口,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全网的融合。这在日常生活中为用户提供了很多便利,不用安装多余的App,实现用户所有的诉求,解放了手机的内存,也缓解了用户在打开手机时看到过多App图标的焦虑感。要想使用小程序全部功能,必须首先授予该应用获取用户基本信息的权利,不然就只能使用部分功能甚至没有,但是获取用户信息就意味着隐私泄露的可能性。
对于平台方来说,获取用户的基本信息才能为其提供精确的推荐信息,以此为本平台带来收益。对于用户来说,存在着授权与否的抉择,主要是感知利益和感知风险之间的关系问题。当隐私的感知风险大于感知利益时,用户会采取隐私保护行为,可能会拒绝小程序的授权申请;当感知风险小于感知利益时,为了获取利益,用户仍会同意授权,例如利用抢票小程序抢火车票。
3)微信投票中的面子意识。微信投票指微信公众号面向大众推出的投票活动,例如最美校花评选、最可爱的孩子等。微信面对的是朋友圈和关系社会,大多数参与评选的用户都会利用自己的人际圈来转发以获得更多的票数,这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体现出投票的公正性。在微信投票过程中,有两种情况会损害用户的隐私。一是参评者即拉票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票数支持,挣回自己的脸面,不得不将参评的内容转发到朋友圈和各种微信群中来拉票。二是投票者,许多投票活动都需要先关注该微信公众号才能投票,但关注之后公众号后台就能获取头像、昵称等个人信息,这大多数都是微信公众号为了涨粉、利益变现而推出的活动,用户就会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导致了隐私泄露。
2.3 微信中隐私悖论的产生
悖论现象产生于态度与行为的不对等,明明很关注却仍然进行高频度的自我表露,这在微信的使用过程中普遍可见。
在隐私态度上,首先,广大微信用户对隐私均具有初步的认知,哪怕父母辈的用户,也会担心微信支付的安全问题;其次,用户对微信的隐私保护机制持消极态度的要多,有Facebook的案例在前,不得不让人同样担忧微信保护用户数据的能力。
在隐私保护行为上,微信朋友圈是人们社交的首选,再加上小程序的开发和上线,微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造成了离开微信就无法与人联系的局面。而且人们丝毫没有减少对朋友圈、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的使用,依然向他人分享着信息,隐私关注度高而保护行为缺乏,造成了微信隐私悖论现象的产生。
3 隐私悖论产生的原因
3.1 个人层面:感知风险与感知利益
影响隐私悖论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用户个人的心理原因、所处的社会环境原因等,而从个人层面来看,主要是感知风险和感知利益的冲突问题。风险是指人们感受到的周遭环境对自己人身、心理、财产等带来伤害或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心理风险和经济风险,心理风险主要是指个人信息可能被泄露的担忧和情绪不适[1]。我们这里所涉及的就是心理风险。
保护动机理论认为,对风险和利益的感知影响着人们认知风险和处理风险的行为:当感知到风险或危害时,或者当感觉这种风险或危害加重時,人们保护自己免遭风险或危害的动机增加;而当利益评估高于风险时,人们的保护动机会降低[1]。在用户使用社交媒体时,存在风险和利益相悖的情况,为了避免风险就必定要牺牲利益,而为了获取利益就无法避免风险。例如使用微信时,要想获得小程序的便利性,就必须同意其获取自己的个人信息;为了得到多人的支持,就必须转发投票活动,感知态度与实际行为之间始终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
3.2 社会层面:社会结构化问题
隐私悖论在国外由来已久,而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却并不多见。国外学者对其进行了实证研究,证明隐私悖论现象并不是在所有社交媒体上都广泛存在,根据国内仅有的研究,发现微信中普遍存在隐私悖论现象。我国的社会结构与国外不同,城乡之间存在着经济能力和知识水平的断层问题,乡村接受网络化知识较慢。无论是城市还是城镇乡村的用户,在面对社交媒体时,普遍存在隐私概念不明确的问题,乡村用户更为明显,仅仅对隐私有所了解却没有采取正确保护行为的意识,自然会出现隐私悖论现象。另一个原因是对环境的认知出现了偏差,混淆了个人空间和公共空间,没弄清楚隐私的边界。用户以为自己披露的信息只有自己的朋友可见,但没有意识到发布出去的信息是无法控制别人使用的,隐私的空间边界也并不是隐私边界的全部,还包括隐私的时间边界[4]。网络上发布的一切事情都有迹可循,当下认为安全的自我表露,也有可能在未来产生影响。
3.3 国家层面:立法机制不健全
2018年5月,欧盟颁布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来保护数据安全,而我国目前为止关于信息的法律,只有2017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0和41条规定了网络运营商不能未经许可滥用用户数据,除此之外,我国尚没有单独法律对数据进行保护。
用户对信息泄露的深深担忧主要来自对社交平台的不信任,平台收集了用户的诸多信息,但并没有对其做出说明,用户自己的信息却具有高度的“不透明性”。微信的隐私条款中,有一条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们可能将通过某些服务所收集的信息用于我们的其他服务”,这是用户在进入微信时同意的隐私政策,但也并没有说清楚具体的用途,使用之前也不会再询问用户的意见。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保护用户隐私信息方面还没有健全的法律,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来要求社交媒体健全保护政策。
4 结论
进入移动互联时代以来,我国社交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快,人们花费在移动终端和社交媒体上的时间也越来越多,为保障其更好地发展,解决隐私问题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任务。社交媒体中的隐私悖论现象,是由多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不能单一地看待,既要完善隐私概念,改变用户对隐私的态度,又要让用户形成保护隐私的正确行为,从多方面来抑制隐私悖论的产生。
参考文献
[1]申琦.风险与成本的权衡:社交网络中的“隐私悖论”:以上海市大学生的微信移动社交应用(App)为例[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7(8):55-69.
[2]张玥,朱庆华.国外信息隐私研究述评[J].图书情报工作,2014(7):140-148.
[3]蒋索,邹泓,胡茜.国外自我表露研究述评[J].心理科学进展,2008(1):114-123.
[4]管家娃,张玥,朱庆华,等.国外社交网站隐私悖论问题研究综述与国内研究建议[J].图书情报工作,2016(11):126-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