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2018年12月24日,徐先生开车回家,下车时不慎将钱包掉落在驾驶侧车门外的地上。之后,通过查看物业监控录像发现,钱包在当天被陈先生发现,拾获后便放入口袋,乘坐出租车离开。确定捡钱包的人后,徐先生找到陈先生,希望他能归还钱包,但交涉后,陈先生仅返还了身份证。
徐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陈先生以钱包与现金均已扔掉为由,拒不返还。于是徐先生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门。拾得人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陈先生拾获钱包后,未及时返还,有悖于公序良俗。陈先生在徐先生要求其返还钱包的情况下,仅返还了徐先生身份证,而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又辩称钱包已灭失,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拾得人陈先生赔偿徐先生钱包折价款2200元,并返还失主现金1500元。
(中国新闻网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