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启异 陈舒婷 王姣姣 邓美珍
关键词:“互联网+”;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淘宝网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4 — 0066 — 04
如今互联网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以互联网为基础发展起来的C2C电商行业在市场中的地位越发重要,针对这一新兴行业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处在完善发展阶段,其中税收征管问题就是近些年来的争论点之一。电商依法纳税少,特别是个人电商,对其的税收征管是欠缺的。很多企业或线下门店利用C2C电商的交易方式进行避税,使国家的税收流失严重。而淘宝网作为C2C电商的代表,本文的研究以淘宝网为例,提出“互联网+”背景下C2C电商模式税收征管问题并进行分析,提出一些与之相关的对策建议,使能有效改善我国的C2C电商税收征管问题,减轻国家税收的流失严重的情况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一)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表1显示,我国C2C电商交易额从2011年的5990亿元到2017年的30207.2亿元。可见我国的C2C电商有着惊人的发展速度。
(二)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测算
成长速度快是C2C电商的特征之一,由于这一特征,我国的税收流失规模也在随其成长。本研究通过测算其流失规模来推算我国C2C电商的税收流失状况,测算法借鉴张阳(2015)以“流转税税收流失”来表示C2C电商的“税收流失”的“平均税负法”〔1〕,并认为这个方法是可行的。
增值税、消费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这两种税和C2C电商销售一样都是主要发生在商品的批发和零售环节,而目前对于C2C电商的税收征管是比较欠缺的。因此,采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在零售与批发商品销售额所占的比例作为商品的平均税负来测算我国C2C电商零售额的税收流失总量。计算的结果如表2所示。
虽不能精确估算税收流失情况,但能看出我国C2C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会随着C2C的不断快速发展而加大,因此加强税收征管是有必要的。
(一)优势:对C2C电商征收相关税费有其可行性
1.在政策上对其征税有可行性
根据我国相关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销售服务都是要征税,而C2C电商,本质就是个人对个人的销售,是符合纳税条件的,只不过销售场所是在虚拟的网络上而已。加之,C2C电商具有收益性和营利性的特点。因此,在政策上对其征税有可行性。
2.第三方交易和支付平台为税控打好基础
作为C2C电商重要的参与对象第三方交易的支付平台,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稽核第三方交易的支付平台收到的款项来确定电商的收入,并且可以借助该稽查结果进行税款的代扣代缴。
(二)劣势: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不足
1. 税收征管和稽查体系不健全,税收要素不易确定
在传统经营模式下,税务机关有相对较完善的法律条款,可依法进行税务的日常征管和税务稽查,所以传统经营模式下税务机关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经营者已经具备较完善的处理方式和惩处规定。在C2C电商模式的背景下,信息的不真实、不完整导致了除了纳税主体以外的其他纳税要素都具有不确定性,整个税务流程无法正常运行〔2〕。
2. 税收数据获取的困难和税收信息的不对稱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1)税务机关很难获取相关税收信息
在C2C电商模式中,主要经营实体以个人注册的网上商店为主,大部分交易都是通过虚拟网络进行的,容易掩盖痕迹,而且交易双方也很少主动或者要求提供发票,那么整个交易过程就只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数据才能体现,个人网店的商品销售业绩、资金流通的渠道、物流运输的过程等涉税信息都难以查询。而征税过程需要多方的自觉和配合,否则税务机关很难查询到相对应的纳税信息,整个税务征收流程也就很难正常运作下去。
(2)第三方交易平台暂未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站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角度,第三方电商平台有责任对其保护,因此,信息不会随意提供给外界。而目前,税务机关与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合作并不紧密,那么相关的涉税信息也就无法进行共享,整个税务征收的流程也就没有很大的进展。
(3)相关法律制度未完善
近年来,我们国家一直倡导大众创业、万种创新,所以涉及互联网+、电商等新兴业态的发展也在不断推进中,其实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对于企业进行电商交易产生的收入也应该纳入税收范围内,但由于C2C电商是新生的行业,所有关于税务和法律的问题也正在探索的阶段,导致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操作起来也是有一定的困难度,所以到目前为止们对于这部分的税收却没有进行系统性的管理。另外,从当前电商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来说,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很难与电商的征税模式契合,为了更好地支持和推广电商的发展,各税务部门针对电商这一块的征税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和行动指导,现有的法规也不够完善,法规细节的解释不够具体,也就间接导致了一些法律法规不具有强制性而无法征税。
(三)机遇:迅猛发展的C2C电子商务持续扩大征税的税源
目前,中国电商市场进入了成熟期,成交数额日益扩大〔3〕。与此同时,中国的网民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网民数量迅速增加,使得C2C的销售利润与日俱增。显然,C2C电商带来的巨大利益不断扩大我国的征税税源,因此,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建立健全C2C电商税收发展的环境,增加税收收入,推动我国经济国力的发展。
(四)挑战:纳税人有逃税心理,纳税申报意识不强
目前C2C电商模式的相关税收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相关教育和推广也没有重视,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纳税意识薄弱。随着我们国家对网络信息保护的愈加重视和信息技术的不断提升,再加上大部分C2C电商无实际经营场所,在纳税人申报意识不强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以及更低的成本从而产生偷税漏税的心理,个人卖家可以利用网络技术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政府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导致税收监管困难。
(一)淘宝网简介
淘宝网是阿里巴巴于2003年5月创立的网购零售平台,根据实时监测的店铺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4月份,店铺数量已经达到了1030.16万家,除去天猫的商家店铺22.22万家,现今在淘宝网注册的个人商家店铺已经超过1000万家。它的平台注册人数近5亿,固定访问数超过6000万/每天,售出商品多达4.8万件/每分钟〔4〕。是目前C2C电商经营模式的代表,是深受群众喜爱的网购零售平台。显然,目前的淘宝网在世界范围的C2C电商市场中拥有不可撼动的地位。
(二)淘宝网的税收征管现状分析
1.数据分析
淘宝平台上的商户存在较严重的税收流失情况(蔡昌,2017)〔5〕,它们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流失率为52.35%—82.27%,就已知的2016年前两季度的确认流失额就有109.72亿元。并参考文献上的测算方式,依据阿里巴巴2016年—2018年年度业绩相继得出了其三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流失额。最后,通过加总方式对两税流失额进行计算得出,2017-2018年年度两税最高流失额分别为941.22亿元和1120.06亿元。(其中2017-2018年年度业绩:25507.50亿元和30353.93亿元,个税按平均税负率1.5%,增值税按百货零售平均税率2.19%)。可见,淘宝的交易规模与税收流失情况是呈正比关系,交易规模越大,税收流失金额就越大。
2.个案分析
为了更真实地说明淘宝网的税收流失情况,列举一个案例进行税收流失说明。
该案例为,“淘宝的某店主因代购而逃税300万被判刑10年”〔6〕。淘宝店主游燕在2013年设立了名为“TSHOW进口女装店”的淘宝店用于销售进口高档服装。同年5月起,游燕在香港采购大量服饰,并走私进境,最后通过其淘宝网店“TSHOW进口女装店”在境内销售牟利。官方统计,游燕在服饰的走私购买的金额约人民币1140万元,偷逃税款约人民币300万元。在法律上,由于游燕的偷逃税额很大,因此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已经关闭所开的淘宝店铺。上述案例不过是众多淘宝店铺中的一个范例而已,结合如今现状淘宝店铺已超过1000万家,假设每个店铺每年需承担的平均税负是30万,那么国家在淘宝上流失的税收将高达3万亿且不止,这个数目相当庞大。
(三)淘宝网的税收流失情况案例启示
通过对淘宝网税收流失情况数据以及案例的归纳总结后,笔者认为淘宝网税收征管的问题在于避税、逃税的空间很大,具体体现在对纳税主体和交易对象没有明确的界定、纳税义务的不确定、在第三方平台交易不开发票等漏洞。很多商户利用这些漏洞进行避税、逃税,使得国家在淘宝网方面的税收存在大量流失情况。而究其主要原因是在于:
首先,在淘宝层面,由于淘宝网的C2C经营模式仍处在发展阶段,有很多方面都不健全,它还没有形成“商家—第三方平台—税务机关”这一缴纳核对链条,使税务机关对税收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其次,在纳税人层面,很多卖家纳税意识薄弱,对自己的身份界定不清晰,也就不清楚該如何纳税,怎么纳税,纳什么税,使得很多人认为在淘宝上交易并不需要纳税。
最后,在国家层面,其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效果不佳。
这三大原因与C2C电商的税收征管问题契合程度很高,也对淘宝网和淘宝商户们提出了要求,应当各自承担起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同时国家也应当完善对C2C电商的税收征管制度,制定相关的法律,加强对淘宝网税收征管的监控,便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淘宝网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界定C2C电商平台的主体和交易对象,确定纳税义务
1.完善电商平台的税收主体登记制度,界定纳税主体
一方面,应对纳税主体的身份进行确认,施行实名制“身份证”登记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对个人身份与身份证进行比对识别,同时联网公安系统进行信息的真实性核实,以保证纳税主体在C2C电商平台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另一方面,将电商市场中卖家在第三方平台中登记的店铺的经营品项、货源及销售类型等情况进行完善核实,并及时更新以备税务部门核对〔7〕。
2.以电商平台的交易对象为核心,对纳税地点的确认建立标准
针对C2C电商纳税地点不易确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严格遵循我国的税收原则,针对不同的电商交易对象,对纳税地点进行明确界定。具体地说,根据电商平台提供的商品类型划分标准将交易对象划分为需要发货的实物商品及数字化商品和服务,对于需要通过运输完成交易的商品以发货地作为纳税地点,对于虚拟商品可以根据卖家登记的的地址作为纳税地点。相关问题需要严格遵循我国的税收原则,将注册地登记地及交易地点进行划分。
(二)将税务部门与第三方平台的数据进行资源共同分享
第三方平台包含了第三方的交易和支付平台。交易内容在第三方平台将商家与消费者联系起来的过程中可以完整的显示,在款项支付和收取的过程中第三方平台充分参与,并且收取费用。在复杂繁多的转账支付交易行为中第三方平台全程参与,可以利用这一特点使第三方平台对交易进行有效监督,形成“商家-第三方平台-税务机关”这一税务缴纳核对链条,可以对电商平台税的征收起到监督和相互制约的作用。
(三)建立适用型、区别型的C2C电子商务应纳税的征收和管理制度
在C2C电商平台的发展中存在着较大不确定性,单一征税方式会影响电商平台高速发展的态势,所以在对电商平台的征税过程中,应考虑电商的规模、所处地域环境等因素,制定针对性的分级税收制度。首先,对于小微型卖家可以采取差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根据卖家的经营收入差额征税并适当免税;其次,由于我国电商发展区域上的差异,东南临海沿线及一线城市发展较早较快,规模较大,以及我国东西南北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针对发展落后地区应给予政策上以及制度上的鼓励和帮助,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最后,针对互联网电商平台的特点相关部门研究人员可以给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文件,使电商平台简易、操作性强的优势发挥最大效能,提高C2C电商平台的多样化发展水平,促进社会创新创业的发展。
(四)加强C2C电商平台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意识
首先,C2C电商纳税主体应将自觉纳税作为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多关心税收的使用,监督税务执法行为,对于税务局新出台的各项关于C2C电商的税收政策应进行学习,并结合实际加以运用,保障自身纳税权利和义务。其次,对于纳税人因为网络监管的不健全而隐藏真实信息以及对于C2C电商平臺规制法规的不健全的欠缺之处,税务局应重视并且对C2C电子税收进行严格管控,成立专业稽核小组监管C2C电商税务,建立一套完善的C2C电商应纳税的征收和管理制度。最后,对于违反规定的纳税主体应该严惩不贷,给其他存有侥幸心理的纳税主体以警示作用,使其能够从自身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制两个层面约束自己,提高纳税意识。
〔参 考 文 献〕
〔1〕张阳.基于中国税收制度分析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5,(04):86-89.
〔2〕周春艳.基于C2C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7, (09):3-5.
〔3〕楚翠玲.我国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可行性研究〔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 (04):55-57.
〔4〕淘宝、天猫tmall.com所有商家店铺数量统计〔DB/OL〕.实时监测(2019年持续更新).
〔5〕蔡昌.电商税收流失测算与治理研究〔J〕.会计之友,2017,(08):2-13.
〔6〕法律案例——淘宝店主因代购逃税判十年过重?〔EB/OL〕.http://www.100ec.cn/detail--6479626.html.
〔7〕杨骁一.我国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
〔责任编辑:孙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