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彬
[摘 要]优化营商环境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化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和基础,而法治政府建设则对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关键作用。从实践来看,地方法治政府建设在行政立法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与市场监管、行政纠纷解决以及政府诚信等领域存在的问题已然成为地方优化营商环境的瓶颈。对此,应将营商环境的优化目标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要求有机结合,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关键词]法治政府;營商环境;依法行政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0)09-0030-08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2019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再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可以说,法治化是营商环境优化的核心和基础。而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法治政府建设则对营商环境法治化起到关键性作用。随着营商环境逐渐成为地方治理与发展竞争的新场域,在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背景下,把握法治政府与良好营商环境的内在逻辑联系与价值契合,梳理地方在法治政府建设与营商环境改善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助于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支点撬动地方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提升。
一、法治政府与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法治与营商环境
2014年党中央提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动力转换的需求下,强调营商环境的优化,是将对市场经济的关注重点从交易活动本身转移到与交易活动普遍相关的、更为根本性的制度因素。这既是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本源性思考的结果[1],也是新时代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助力高质量发展的新的作用点。一般认为,“营商环境”一词源于世界银行的“Doing Business”项目调查,该项目旨在对各国中小企业经营全过程所处的商业监管环境进行比较,并自2003年起发布《营商环境报告》,后该报告逐渐成为世界各经济体推动营商环境改革的重要依据之一。“营商环境”一般是指市场主体从准入、运营到退出的全过程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而法治环境可以说是营商环境建设最主要的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化营商环境也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法治通过确立公开透明的市场交易规则,建立完备的产权保护与契约维护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对稳定的行为预期,促进投资与创业;通过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明确,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能够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自主、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并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通过明确政府职能职责、规范政府行为,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以及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保障市场功能发挥的同时实现政府的有效监管,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通过为商事活动提供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降低交易行为成本,鼓励创新创造,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而法治的上述功能,也构成了营商环境建设的主要目标和内容。因此,法治化可以说是营商环境优化的基石和根本路径。
(二)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关键
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以规范行政权运行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的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关键性和基础性的作用。
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上看,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所强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其核心问题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法治经济所强调的价值追求,既包括自由公平,也包括安定有序。而无论是通过保障权益、稳定预期来实现充分竞争,还是通过宏观调控、市场监管来维持市场秩序,政府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深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的地位不断提升,政府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职责亦相应调整。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其中,政府的角色定位、职能职责发挥以及行政权的运行,都成为关键。即,如何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行政权运行使政府作用更好发挥,并且保障市场能够切实起到“决定性作用”,可以说是市场化改革的重中之重。
从法治价值上看,实现对权力的有效规范和制约是法治最重要的实体性价值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和关键环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从开办到注销全过程的法律制度与实施都涉及政府的行政行为。政府权力的依法行使同样构成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因为“构成法治基础的基本观念是,政府权力的运用只能以法律为基础并处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必须有一些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来保护公民自由权和经济自由权,使其免受权力机构的任意干涉。”[2]201只有通过法治来有效约束行政权的行使,才能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为市场主体创造更为自由、更有活力的发展空间。只有通过法治政府全面履行职责,才能有效防止“两个失灵”,维持市场公平竞争和经济健康运行。可以说,无论是对整体的市场经济发展还是局部的营商环境优化而言,法治政府建设都起到基础性的保障作用。
(三)法治政府与营商环境的价值目标契合
良好营商环境的特征表现为自由、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等,而这些特征都深深嵌入法治的价值追求之中,亦通过法治化得以实现。
1.有限政府与“自由”的营商环境。自由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之一。当代市场经济所追求的自由价值,力求在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充分自由竞争与政府适度调控以维持自由竞争的可持续性之间达到有机平衡。“政府失败既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少,也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多。”[3]10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亦强调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作用的更好发挥。同样,法治化营商环境所遵循的自由价值,既无法通过“守夜人政府”的消极无为趋近,也不能经由“全能政府”的过度干预抵达,而只能在“有限政府”的职责履行下实现。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追求权力与权利的优化配置,强调明晰政府与市场作用的边界,明确政府的权责范围以及市场所享有的经济活动自由。只有政府严格遵守这一“边界”和“范围”,实现有限政府的治理,才能确保市场主体享有相应的经济自由和权利。法治政府首先就要求政府的规模、职能和权力是有限的,要求政府应当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适当干预原则,保证企业等市场主体能够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环境中,享受市场配置资源的高效益、高效率以及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监管下的安全有序,以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确保市场机制有效运行。
2.权益保护政府与“稳定”的营商环境。稳定、安全的营商环境,既是企业实现长期良好发展的必要前提,也是各类市场主体共同的心理需求。只有合法权益能够获得有效保护,市场主体才会有信心、有积极性进行投资和创新。在各类国家公权力中,行政权对公众权益的影响可以说是最为广泛、经常和直接的。要实现“稳定”这一重要的营商环境价值,法治政府所包含的权益保护政府的要求,就显得尤其重要。权益保护政府要求政府应当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受侵犯,更不得以政府自身行为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除了作为整体社会生活基础的人身权益,法治化营商环境侧重于强调财产权益的保护。营利性是商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商事主体的合法投资、经营所得以及创新成果能否依法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决定了其在选择营商环境过程中“用脚投票”的结果。因此,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应当注重体现权益保护政府的要求,包括:政府应主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严格依法执行相关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相对人财产被侵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不得侵犯各种所有制类型企业或公民等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特别是征收征用、增加税负等对市场主体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当行政权的行使侵犯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时,政府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
3.公正政府与“公平”的营商环境。现代市场体系的基本要求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赋予各类市场主体充分、公平、正当竞争的权利。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旨在通过一系列具有普遍适用性、长期稳定性、重要性的体制机制构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公平地进入和退出交易市场,并且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活动。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大企业还是小企业,都不会因为企业的类型或性质受到营商制度适用方面的歧视。特别是在政府制定营商决策、执行营商法律、解决商事争议的过程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应当平等对待,不偏私、不歧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正是法治政府建设中对“公正政府”的要求。同时,“公正政府”还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来实施行政管理,其行为应当符合法治精神和价值,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比如,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主体应当做到合法、合理、适当;在市场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在采取行政措施时以能够实现正当的行政目的为限,尽量减少对相对人权益所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公正政府的职责履行,来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
4.阳光政府与“透明”的营商环境。商事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但利益往往与风险相伴相生。而信息公开是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和提高交易效率的重要保障。除了商事活动中交易对象的重要信息,如资本、经营范围、信誉和法定代表人等外,对相关商事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内容、实施标准、条件和程序等信息的掌握也是商事主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要考量因素。前者涉及商事登记、公告和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后者则与阳光政府、透明政府建设息息相关。
法治政府要求行政权行使的过程与结果应当在阳光下运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都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公开。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则要求政府通过行政权运行全过程信息的依法公开,来促进整体营商环境的公开透明。特别是需要企业遵守的政策规定、与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信息以及对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等都应予以公开或告知,并且保障所有市场主体能够平等地获取信息。同时,通过公开透明来防范行政权运行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徇私腐败、越权干预等问题,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公平、规范、高效的营商环境建设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5.规则政府、诚信政府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法治通过一系列普遍适用的、相对确定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则建立起社会运行的秩序,对法治秩序的建立起到基础性作用的正是法的可预测性。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明确的法律规则为基础,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相对明晰和稳定的商事行为预期,降低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以此为基础,政府权力行使的规则性也直接指向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法治政府应当是规则政府:明确的规则是要求相对人予以遵守的前提;行政权的行使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决不能以个人意志来代替法律;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可预期性还指向法治政府的另一座重要精神基石——诚信政府。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商事法律领域的“帝王条款”,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道德准则,也是营商环境最重要的价值之一。诚信政府要求政府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准确;政府应信守承诺,不能“放空炮”、开空头支票;保持法律法规与行政政策的相对稳定,不朝令夕改;遵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等。诚信政府的这些要求对于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和促进市场交易具有重要作用。
二、法治政府视角下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政府与营商环境建設在中央的相关制度政策引领以及地方法治发展驱动下不断推进,取得了一系列积极的成果。如,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减轻了企业负担,激发了市场活力;通过推行“三张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权力与市场自由的界限;通过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推行电子政务,大大提高了行政服务效率;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通过综合执法改革、执法重心下移、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行政权运行的透明度有所提升;加大反腐力度,廉洁政府建设成效显著等。但是,从法治政府的要求来看,目前营商环境建设在不少领域、不少方面仍有改进、改善和优化的空间。
(一)行政立法与行政决策方面改革不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和改革举措,从宏观层面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并作出战略部署。但在地方层面,一些改革举措及相关政策却未得到有效落实。一方面,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落地,需要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政策细化和微调、工作机制与流程的配套改革以及人力资源配置调整等落实机制和配套制度来及时跟进。另一方面,地方的法治政府与营商环境建设由地方政府主导推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实施偏好、实施能力以及部门利益倾向等仍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推进效果。这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导致不少营商相关法规政策未达到应有的实施效果。地方营商政策实施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强,决策低效反复、“三拍式决策”“一刀切”和“烂尾决策”等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市场主体对制度环境的稳定性预期,降低了投资创业的积极性。符合法治政府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目标的规则体系是地方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础。但在营商环境相关的行政立法与行政决策中,仍然存在地方保护、行政性垄断、企业性质歧视、限制竞争、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现象,违背了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要求,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容易导致以权谋私、滥权腐败等问题。
(二)行政执法与市场监管不规范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得以减少,政府职能得以转变,但不少地方过去长期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弱服务”的思维和行为习惯尚未彻底改变。具体表现为仍将事先审批、事前监管当作工作重点,事中事后监管并未相应强化、规范化、常态化,服务意识不强,部分违法市场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纠正或处罚,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合法企业损失,甚至危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地方各监管部门的改革措施实施不同步,导致监管标准、程序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协调,亦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在市场监管环节,还不同程度存在着滥用行政执法权的现象。一方面表现为滥检查、滥罚款、滥收费,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重复处罚或标准不一等问题直接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极大增加了企业的非经营性负担。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以运动式执法代替常态式、常规化执法,或消极执法、执法不作为,增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惰性,弱化了市场监管必要的密度和强度,让不法企业抱着侥幸心理,也扩大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另外,执法不规范问题仍较为突出。违反法定的执法标准,或故意利用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违背公正原则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企业采用不同的执法标准,同等情况区别对待,以达到特殊保护、打击排挤或利益交换等目的,违背了法治政府的要求,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三)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不畅
多元化、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中,行政纠纷化解的良好秩序是市场主体关注的重要方面。在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对于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成本有着更高的要求。而与诉讼相较,有着高效、便利、专业化优势的行政复议,本应当在涉企行政纠纷解决中发挥主渠道作用。首先,行政复议机关具备专门的行政知识和管理经验,就行政活动而言,复议机关具备足够的专业性。其次,与行政诉讼程序相比,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化、便利。最后,行政机关的决策机制亦能让行政争议得到较为快速的处理。但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在行政纠纷解决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却未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及纠错机制,目前复议机关本身的独立性较弱,加之实践中存在的重效率轻公平、权力滥用、徇私舞弊和案件办理质量低等问题,让市场主体对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
(四)部分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诚信缺失
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在行政权行使中缺乏诚信,损害市场主体利益,是营商环境建设的痛点问题之一。如,地方政府政策透明度不够,政策不稳定、朝令夕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所承诺的优惠便利政策在企业落地之后却成为“空头支票”;在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过程中,出于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等原因随意违约;行政行为导致相对人损失的没有做出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这些违背诚信政府要求的行为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加了营商环境的不确定性,使市场主体对未来缺乏稳定预期,对长期投资和创新创造缺乏信心。
三、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抓手,持续优化地方营商环境
针对以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地方政府应围绕依法规范行政权运行、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以及维护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在优化营商环境目标中突出法治底色,在行政权运行的全过程中贯彻法治价值,在落实规则、改进工作、探索创新过程中将自由、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目标与有限政府、权益保护政府、公正政府、阳光政府、规则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要求有机结合起来,以法治政府建设为关键,进一步优化地方营商环境。
(一)行政立法与行政决策方面
1.加强地方营商相关法规政策环境建设。在地方营商法规、政策制定中,应当坚持法治的中立价值,履行公正政府的职责,以维持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目标,对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依法给予同等的保护和监管,充分体现中性原则立场。积极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覆盖”,加强制度落实和约束,严格执行相关审查要求,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及时清理阻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妨碍要素自由流动、行政垄断、地方保护主义等倾向的各类规定和做法。引入第三方开展评估审查,以实现竞争政策的基础性目标,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运行。强化行政立法程序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保障作用,以程序正当来克服部门利益法律化、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等问题。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遵守法定决策程序,完善决策调整机制,加强决策评估和监督问责。在营商法规、政策的评估中,避免单纯注重引资、纳税等短期目标,应以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自由有序的制度环境为核心,落实权益保护政府的要求,注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以企業的商事活动需求为导向,同时把鼓励投资和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竞争力作为重要指标。进一步畅通涉企政策反馈渠道,注重营商政策的市场效应和社会效果。
2.强化市场主体参与。企业等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导向。在地方营商立法和重大决策中应更加注重保障市场主体的有效参与,畅通市场主体和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地方营商立法和重大决策的渠道。通过扩大市场参与、公众参与,矫正政策制定的偏差。特别是进一步健全企业家与行业协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通过媒体、政府网站、听证会、座谈会、调查问卷和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及利益诉求,以此提高地方营商立法与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同时,建立和完善对所征求意见的研究采纳以及反馈处理机制,加强对相关制度、政策实施效果的客观评估,充分听取企业对实施效果的评价和完善建议,并作为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行政执法与市场监管方面
1.加强行政执法规范性。在经济活动执法中,执法主体应严格按照法治政府的要求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在适当干预与有效监管之间找到平衡点。要始终以法治手段来调整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商事行为,既尊重其平等的法律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正当、有序竞争,又严格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维持市场良好秩序。行政程序对于防止行政权恣意滥用、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促进依法规范执法,尤其要注重发挥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作用。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细化执法标准,明确执法边界,压缩权力寻租的操作空间和责任规避的空间。通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的落实,加强对执法活动规范性的监督,建立完善相对人执法评价机制,进一步杜绝随意执法、违法执法或执法不作为等问题。
2.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地方政府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同时应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的基本监管方式,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推进“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探索设立综合性监管机构,整合监管资源。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应积极响应中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下对监管方式的创新要求,积极探索推进有助于鼓励创新创造、激发市场活力的新型监管模式。比如,落实和完善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建立权威、统一、依法公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推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系统机制;加快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应用,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
要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涉企行政纠纷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把行政复议在内部监督、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对人权益救济三方面的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不仅注重行政效率、行政绩效,更注重公平公正、依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进一步探索整合行政复议职责与资源的方式,保证复议机构和人员的中立地位,排除权力、人情等不相关因素的影响。可以说,确保行政复议的客观公正是充分发挥其纠纷解决主渠道功能的关键。另一方面,强化程序思维,持续完善和规范行政复议程序,积极探索加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推进复议审理过程透明化等改革举措,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
构建全面覆盖、科学有效的行政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是地方法治政府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保障。地方政府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同时,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行政监督的重点内容之一,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完善行政问责机制。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作用,依法依纪强化对行政权运行的监督,打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将优化营商环境情况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4]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监督的渠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特别要注重及时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发挥会计、法律、公证、仲裁和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加注重参考专业意见。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落实阳光政府、规则政府建设的要求,加强营商法律法规公开和解读工作。
(五)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在行政立法、决策、执法等环节,行政机关应恪守诚信原则。保持营商政策与规则的相对稳定和连续,出于公共利益原因确需作出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并通过设立过渡期等合理方式减少对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在政府采购、债务融资、招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做到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契约,履行约定义务,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行政行为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应对相对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违法的行政行为导致市场主体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作出赔偿。特别要加强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招标、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
四、结语
随着我国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须从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特别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个核心问题。深层次的制度变革和良好稳定的制度环境构建成为各领域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后的必然要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正是这一必然要求的具体体现。在地方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一轮竞争中,法治政府的全面建设与职责履行,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加强有效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优化公共服务和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都成为关键性因素,在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起到引领、示范、带动和培育的重要作用。而这种重要作用的发挥,需要各级政府以“啃硬骨头、涉险滩”的魄力和智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突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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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宋桂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