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类型到成因:隐性腐败的多维度辨识

2020-05-11 05:53林建华姜彦竹
党政干部学刊 2020年9期
关键词:类型

林建华 姜彦竹

[摘  要]隐性腐败是与显性腐败相对应的、隐蔽的、变形的腐败行为,具有利益交换的延时化与间接化,索贿受贿的技术化,权情、权色交易的人情化,敲诈勒索的“后路化”与“儒雅化”,精神思想颓废化与工作形式主义化的特征。隐性腐败的产生具有多重原因,既有公职人员的主观因素,也有制度以及糟粕文化的客观因素。隐性腐败行为影响恶劣,危害巨大。因而,惩治隐性腐败行为是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隐性腐败;多维认知;类型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0)09-0023-07

隐性腐败是与显性腐败相对应的、隐蔽的、变形的腐败行为。隐性腐败与显性腐败只是“名异而实同”。虽然名称和表现形式有所差别,但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腐化堕落、蜕化变质等本质属性方面,隐性腐败与显性腐败可谓“殊途同归”。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反腐败斗争正从“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过渡。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旧十分严峻,惩治隐性腐败行为依然任重道远。

一、隐性腐败的界定和本质属性

传统的显性腐败一般表现为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由于操作简单、明目张胆,容易被发现与识别。但隐性腐败常常是“穿上了形形色色的马甲”,用温情脉脉的方式与社会人际关系掺和混杂在一起,让人雾里看花、真假难辨,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与模糊性。因此,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拨开隐性腐败的面纱,对隐性腐败作出清晰的判断。

近年来,学界对隐性腐败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幾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腐败分子为了逃避追查,将传统腐败形式加以转化,挖空心思“发明”和“创新”以权谋私、中饱私囊、徇私舞弊的策略与手段,使公共权力变异。[1]还有学者认为,隐性腐败主要指行政管理人员滥用其事务性权力以牟取个人利益的一种行为。[2]也有把隐性腐败当成是公务员在权力运行的灰色地带以不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谋利。[3]还有学者认为隐性腐败是领导干部采取诡秘手段,巧妙伪装,打着“合法化”幌子,披着“合理化”外衣,利用职权以牟取个人利益为目的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4]综上可知,关于隐性腐败的界定和认识还不尽一致,且存在深入研究的必要。本文在综合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隐性腐败是各级官员借助公共权力利用隐蔽、非法方式牟取个人私利的腐败行为。为加深对这一界定的认识,需要对隐性腐败本质属性进行分析。

从腐败的社会危害性上看,可以将隐性腐败分为轻型隐性腐败和重型隐性腐败。轻型隐性腐败以中国社会习俗中长期存在的“合俗”“合情”传统为借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大,不易为人察觉,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习以为常,以至于对此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容忍、习惯、漠视和宽容。中国是一个礼仪之国,传统文化中“来而不往非礼也”深深刻在我们的脑海中,这也导致了人们对传统佳节、欢庆盛典、看望亲朋、红白喜事等人情世故中的红包、礼物报以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的态度,红包礼金的数额大小也被“好面子”“还人情”等说法含糊带过。这种隐性腐败打着中国传统习俗的擦边球,隐身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重型隐性腐败则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的腐败形式。他们试图直接或间接利用制度漏洞,为个人、他人或小团体牟取非正当利益,这种腐败主要表现为过度职务消费、违规发放津补贴且数额巨大、变相公款消费等等。

从腐败的存在方式上看,可以将隐性腐败分为物质隐性腐败和精神隐性腐败。物质隐性腐败容易理解,这种隐性腐败不管怎么隐蔽总是表现为具体的实物,譬如金银珠宝、古玩字画、名牌衣物等,但精神隐性腐败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它在社会生活中具体表现为政治上是非不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思想上表现为理想信念动摇,责任心和事业心缺失,得过且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言谈举止上,不讲原则只讲关系,任人唯亲、拉帮结伙,吃喝玩乐、吹吹拍拍;工作上作风飘忽、虚报浮夸、应付了事、敷衍塞责、欺上瞒下、脱离实际,常常是只顾用权,不受监督,大问题没有,小毛病不断。

从腐败发生的时间上看,可以将隐性腐败分为现在完成时隐性腐败和将来完成时隐性腐败。所谓现在完成时隐性腐败是指,不管发生腐败的手段多么隐蔽,但发生是即时的、现在的,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一把一利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将来完成时隐性腐败则是一种期权腐败,也就是说,腐败是根据双方的约定或默契,预期延时发生的,权钱交易约定在未来的某一个时候。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这种腐败行为不仅有隐秘性,而且时间跨度大,不易被查证。

总之,隐性腐败是一种动态发展的腐败行为,不仅改头换面、花样翻新、名目繁多,而且违法成本低廉、对象广泛,越来越难以监管、难以追责。

二、隐性腐败的多样化存在样态

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强和范围的扩大,腐败发生的空间被不断压缩,但腐败发生的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由直接交易变为间接交易,由“地上交易”变为“地下交易”,由“现货”变为“期权”,由形式简单、直接的权钱交易变为隐蔽性更强、方式更为复杂的利益交换。隐性腐败的多样化存在样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交换的延时化与间接化

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提供便利或机会,以牟取私利,这是典型的“官商勾结”和“权钱交易”。但这种利益交换也会变换花样、变换形式,以新的面目出现。

1.“期权”交易。“期权”交易是隐性腐败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所谓“期权”交易就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违反规章制度为他人牟取不法利益,但不立即索取“好处”,而约定在公职人员退休或离职后,再以其他方式予以兑现的行为。[5]“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相类似,二者都是通过远期约定来实现利益的获得,都是一种自愿交易行为。但期货交易是正常、合法的市场经济行为,而“期权”交易则不然,期权交易在本质上是一种隐形的、非法的权力交换行为。采用“期权”交易形式实施腐败行为,就是想避免权与钱即刻、直接接触,从而试图逃脱有关部门的惩处。好多腐败官员都是通过该方式在其退休或离职后领取、索取当时约定好的“好处”。

2.假赌谋利。这一隐性腐败行为是将“麻将”“打牌”等赌博手段作为权钱交换的媒介,转移腐败风险以达到掩盖其违法行为的目的。[6]假赌谋利通常包含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公职人员收受请托人以赌资为名提供的钱财;第二,通过事先约定好的规则赢取请托人的钱财。赌桌上,双方心知肚明,以娱乐活动、赌博行为来自欺欺人,以求得心理上的轻松坦然,但事实上却难以掩盖行贿受贿的实质,也难以躲避党纪国法的惩处。

3.高卖低买。高卖低买也是一种典型的隐性腐败行为,是指公职人员以买卖手段赚取高额差价的行为。高卖低买行为具有多层次的间接性,其往往辗转于各种交易中,买卖的过程也通常是以合法的程序进行,这就导致有关部门在后续追查腐败问题时难免有所疏漏或难以定性。由于既能取得合法手续,又能避免直接受贿的风险,更兼具“收益高”的特点,因而这种腐败方式成了贪腐人员的“首选”。

(二)索贿受贿的技术化

我国法律中受贿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的索贿行为,另一种则是公职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无论是索贿还是受贿都是明显的腐败犯罪,可一旦转变方式,在表面上就不那么容易识别。

1.干股分红。干股分红作为一种典型的隐性腐败行为,体现为公职人员接受请托人所赠予的干股而为其牟利。顾名思义,干股实际上就是不需要购买环节便能取得的部分股份。这种“曲线腐败”方式之所以十分流行,原因就在于其能将公职人员的身份合法地转变为公司“股东”,进而将其不法所得“合法化”,加之部分企业不对外公布干股持有人的任何信息,纪检部门更难发现任何腐败线索。这导致了干股分红这种隐性腐败行为频繁发生。

2.合作投资。合作投资是一种十分具有技术性的隐性腐败行为,它是指公职人员以投资或合伙为名与请托人进行商业往来以获取利润,但实际上公职人员并未出资或参与任何日常管理。合作投资具有隐蔽性强、难以侦查、便于伪造的特点,可以较好地“规避”反腐打击,因而其也成了官商勾结牟取私利的主要手段之一。

(三)权情、权色交易的人情化

和谐健康的社会氛围是建立在正常的、合法的人情关系之上的。而人情关系要守住道德底线与法律红线,不能让其成为扰乱政治秩序与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但很多权情、权色交易都将人情关系视为连接纽带,从称兄道弟、“礼上往来”中以讲人情的名义行贪污腐败之实。[7]

1.感情投资。感情投资实质上是一种“心理绑架”。不同于其他的腐败类型,感情投资中的请托人并不一次性给予公职人员财物,而是通过讨好、奉承等非物质性贿赂,与公职人员建立一种长期的情感联系,待到有不法需求时再利用这种关系向公职人员提出请求。[8]在这类隐性腐败行为中,官员极易成为情感的“奴隶”,最终与请托人同流合污,成为公权力的“蛀虫”。

2.“礼上往来”。“礼上往来”不同于传统习俗中的礼尚往来,二者虽只有一字之差,且都带有浓厚的人情色彩,但意义完全不同。“礼上往来”是指公职人员借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理由,大肆收受礼金财物的行为,这实质上就是一种腐败往来。[9]由于其独特的人情因素,加之礼金数额大小的任意性,这种腐败行为很难被定性为贿赂犯罪,因而也成了贪腐人员敛财的“安全”渠道。

3.色情贿赂。色情贿赂指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人自己或请托人有意安排的色情服务与性贿赂。色情贿赂具有极大的诱惑性与腐蚀性,公职人员一旦深陷其中便难以自拔。这种贿赂行为看似披着“温情”的外衣,实则是“慢性毒药”,其危害性要远远超过传统意义的一般财物贿赂。

(四)敲诈勒索的“后路化”与“儒雅化”

敲诈勒索本是指故意对被害人施加恐吓、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本身是容易认定、鉴别、侦破的,但是其在贪腐人员手中却发生了“变脸”,转变成了为自己设计的后路或变相敛财的手段之一。

1.“裸体做官”。“裸官”本身并不可怕,但部分“裸官”动机不纯,目的不良,只是为了更方便地牟取私利,因而“裸官”已经成为腐败的高危群体。[10]“裸官”自知其贪污行为是违法的,早晚会暴露,因而将家属早早送至国外以方便日后自己出逃。“裸官”们反侦查能力强、敏感性高,一有风吹草动便立即出逃。这类案件囿于侦破成本与引渡条例等诸多客观因素限制,所以侦破率并不高。因而,“裸体做官”便成了贪腐人员逃脱惩处的“新工具”。

2.以智捞钱。这种隐性腐败行为是指公职人员采取“儒雅化”的手法,发挥自己的特长,通过讲课办学、书法绘画等“文化”形式,四处索取钱财、收受贿赂的腐败行为。由于这一类型的腐败行为难以界定、难以鉴别,所以在法律上对其也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就导致了部分官员利用法律与制度的缝隙,到处办讲座、写字画、乱编书以牟取利益。可以说,以智捞钱是隐性腐败“高级化”“儒雅化”趋势的真实体现。

(五)精神思想颓废化与工作形式主义化

隐性腐败问题的滋生与延续是与思想道德因素紧密相关的。部分公职人员理想信念滑坡,责任意识淡薄,贪污腐败不作为反倒成为了一种习惯,甚至形成了想腐、敢腐、会腐的心理状态。这也导致了隐性腐败问题难以彻底解决。

1.“底线心态”盛行。部分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奉行一种得过且过、不出问题不担责任就足够的做事原则。他们心中的底线就是要保住自己的官职与地位,对待工作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只要能平平稳稳不受责难就等于完成了任务。[11]“底线心态”反映了公职人员工作态度的消极,折射出其宗旨意识的缺失。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严守道德、纪律底线是必要且基本的。但仅靠这一条底线“一条腿走路”,忽视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那么以懒政怠政为表现的隐性腐败行为就难以根治。

2.过度检查。严格的工作督查检查机制不仅是确保公职人员积极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督促地方自我检查、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主要措施。但督查检查机制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却出现了本末倒置的情况。督查检查的本意是要督促公职人员恪守职责认真工作,防止出现各种违法行为,但在个别地方则变成了一种政治负担或政治秀场。个别地方督查检查科目多、内容杂、频次高、重痕迹、重形式、轻实际、轻成效,基层政府只能整日忙于准备迎接检查而无暇他顾。[12]过于频繁且无用的检查不仅不会促进政治清明,反而会使公职人员形成应付了事、只做纸面文章的恶习,助长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及腐败行为。

总之,“合理”“合法”“合规”等经常被用作隐性腐败的遮羞布,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一种对传统显性腐败的“智能化”“深化”,不仅花样繁多、伪装巧妙,而且难以发现、难以取证、难以惩治,因此,必须透过表象,剥去隐性腐败的画皮,认清他们的本质。

三、隐性腐败形成的诱因分析

隐性腐败如同“传染病”般在执政队伍中滋生蔓延,削弱、瓦解了执政队伍的凝聚力与战斗力。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大大降低,消解了法制的尊严与权威,严重威胁了基本的政治秩序,腐蚀了执政队伍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因此,只有彻底、全面地认识产生隐性腐败的多重复杂原因,才能抓住隐性腐败问题的关键与要害,进而也才能从根本上廓清这一“政治毒瘤”,而明晰隐性腐败形成的多重诱因是分析、把握、解决该问题的首要前提与关键环节,也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实现标本兼治的必由之路。

(一)形成隐性腐败的主体因素

1.理想信念丧失。隐性腐败问题屡禁不止、层出不穷的主要内因便是部分公职人员理想信念的丧失。坚定的理想信念既是党员干部的精神之钙,也是立身为政之根,更是凝聚力量的纽带。公职人员理想信念的缺失,一方面会导致其精神逐渐变质患上“软骨病”,私欲与贪欲开始不断膨胀,想方设法地以各种隐蔽方式实施腐败行为。公权力在这里发生了异化,完全变成了牟取私利的手段与工具,甚至一些正当理由、正当方式也异化成了腐败分子遮盖其违法行为的“外衣”。另一方面,在一些腐败行为发生的“重灾区”,部分公职人员由于背弃了理想信念,将规章制度视若空文,令歪风邪气占据上风,致使当地的政治生态急剧恶化,加速了隐性腐败的蔓延。

2.行政伦理失范。从近年来查处的隐性腐败案件中可以清晰地观察到,贪污腐败的各级官员无一不是违背了职业道德,出现了权力的越轨、违规、不作为等行政伦理失范行为。公职人员行政伦理失范行为即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权力、牟取私利,违背职业操守,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及党和政府根本利益的行为。可以说,行政伦理失范是造成隐性腐败的又一主体原因。部分公职人员抛弃了使命、责任,将“为民”服务,变成了“为己”服务,将“服务”行为变成了“谋权”“谋利”行为。公职人员行政伦理失范行为,是污染政治生态的源头,必然会导致公职人员滑向腐败的一边。[13]

3.法治观念薄弱。一个人的思想观念是他行动的内在驱动力,法治观念则是公职人员秉公执法的基本行动逻辑,是公职人员的基本职业操守。公职人员是社会管理中公权力的实际执行者,其法治观念的强弱直接决定了我国社会的治理水平与治理效能。然而部分公职人员却存在着法治观念淡薄、纪律意识较差的现象,缺乏合格的、过硬的法治思维与法治素养,在履行职责时难以做到依法、懂法、守法,甚至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扭曲了法律价值,出现了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恶劣现象,进而导致隐性腐败行为频繁发生甚至不断扩散。淡薄的法治观念不仅会产生隐性腐败问题,更会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危害国家政治安全。[14]

(二)形成隐性腐败的制度因素

1.预防机制缺位。隐性腐败预防机制的缺位,也是产生隐性腐败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松散的隐性腐败预防机制不仅起不到“惩防结合”的突出作用,反而会为隐性腐败行为的产生提供机会。监督方式过于单一,对个别隐蔽性更强的隐性腐败行为,很难做到准确的确认与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实不到位也为监督隐性腐败行为增添了难度。因此,必须构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隐性腐败预防机制,借助制度力量促使公职人员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政治思维,提高法律法规的制度约束力、强制力,保证权力的公开运行、公平使用、公正评判,实现隐性腐败的全过程预防。[15]

2.惩戒机制乏力。虽然我国对隐性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渐深入,但部分公职人员仍然敢贪敢腐,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某些惩戒机制相较乏力,难以给违法乱纪分子带来足够的震慑。具有权威性、威慑力的惩戒机制是支撑反腐倡廉工作的主轴,同时也是打击隐性腐败行为的重器。如若没有强而有力的惩戒机制,一方面会令隐性腐败行为更加毫无顾忌肆意妄为,另一方面则会使反腐工作变得徒有其表脆弱不堪。

3.考核机制滞后。我国现阶段的综合性政绩考核机制还有待完善,譬如说在综合性政绩考核机制中,地方官员承担的几类任务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地方官员的成绩与过错无法通过考核正确、有效地表达。这样一来便催生了“洗碗效应”的出现,进而导致以懒政怠政为典型特征之一的隐性腐败行为的出现。[16]所谓“洗碗效应”是指,常洗碗的人打碎碗的概率往往要比不洗碗或不常洗碗的人要大。一旦打碎了碗,不仅会前功尽弃,还可能会遭受批评甚至是处罚。然而,不洗碗或不常洗碗则不会受到任何批评或处罚。长此以往,部分公职人员便产生了消极怠工、能躲就躲的心理。可见,科学、公正、合理的政绩考核机制是激励公职人员合理、积极行动的主要方法,是确保群众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但权重不平衡、任务相冲突的考核机制则会成为滋生隐性腐败的温床。

(三)形成隐性腐败的文化因素

1.“四风”问题影响。党和政府时刻关注着中国的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时刻践行着“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政治信条,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却危害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着政治生态。“四风”是公职人员形成虚伪、欺瞒、不求真、不唯实的不良风气,养成熬资历、等机会、混日子等陋習的原因之一。[17]而这直接导致了隐性腐败的滋生。公职人员在“四风”的支配下,变相索取贿赂、虚报各类账目、任意安插亲信,使腐败行为“期权化”,为继续、长期腐败做铺垫。[18]可以看到,“四风”不仅使公职人员快速腐化堕落,更使隐性腐败的蔓延成为可能。因此,党和政府必须在执政过程当中,改进工作方式,严厉打击“四风”问题,防止“四风”问题反弹,这不仅是根治隐性腐败的关键一招,更是鞭策公职人员自觉反腐、坚持完善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之道。

2.唯利是图腐朽思想侵蚀。对隐性腐败问题产生原因的探析,不能脱离于现实的社会文化因素。文化既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社会情境的构成要素,更是产生各种社会现象的原因。[19]因而,隐性腐败的产生与当今社会的某些文化紧密相关。部分公职人员奉行个人利益至上,在唯利主义的侵蚀下变成了金钱与权力的奴隶,被物所奴役,放弃了工作原则,忘记了政治立场,以权谋利。这些腐化的公职人员仍难以抵抗利益的诱惑,以更加隐蔽的方式进行贪腐行为,于是便将“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腐败行为转至“地下”,甚至巧立名目為不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并衍生出了“假赌谋利”、“期权”交易等隐性腐败行为。

3.庸俗人情文化盛行。由于独特的历史传统因素,中国的政治情境是与自身文化情境紧密结合的。尽管中国共产党多年来积极实行了各项民主与法治改革,但传统的人情文化不仅广泛存在于政治领域中,并对公权力的运行产生一系列的影响。人情文化不仅为公权力的外溢预留了一定的空间,更成了催生隐性腐败的场域。[20]许多原本清廉的公职人员,在所谓“朋友”的拉拢与腐蚀下,逐渐被其同化,并与之形成了一种感情联结,并最终在人情关系的“绑架”下,间接或直接地为“朋友”牟取私利,提供方便。人情关系在隐性腐败行为中变成了一种交际手段,表面上热络的交往只为掩饰不法的贪赃行为,或用人情作为利益交换的筹码。[21]此外社会中还常常有着看面子、打点关系、请客送礼好办事的风气。

总之,隐性腐败是一种动态发展的腐败行为,不仅改头换面、花样翻新、名目繁多,而且违法成本低廉、对象广泛,越来越难以监管、难以追责,因此,克服和惩治隐性腐败任重道远。

四、防治隐性腐败的对策

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针对隐性腐败要透过现象看本质,采取多种应对方式,对隐性腐败进行精确而又有效的打击。

(一)筑牢抵制隐性腐败的思想防线

遏制隐性腐败必须从源头入手,构筑起牢固的思想心理防线。行动总是由思想决定的,思想也是一个人行动逻辑变化的内因。因而,理想信念的滑坡是十分危险的,直接影响到公职人员的行政能力与职业操守。思想道德教育一直是中国共产党所关注的重点领域,党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党员及公民正确的价值观念与高尚的道德情操,尤其要重视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问题。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一分子,一个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强烈事业进取心的党员干部,在他的“一思”“一言”“一行”上都必然要严格要求自己,洁身自爱、慎独修身,时刻体现出作为党员干部的价值所在、高尚所在、力量所在,自觉地把精力用于民族复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上,而不斤斤计较于个人的利弊得失,不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为家人、为小团体牟取私利,不肆意用权。筑牢抵制隐性腐败的思想防线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以提高修养、培养事业进取的生活情趣为切入点和立足点。

(二)强化隐性腐败监督的外部机制

防治隐性腐败必须强化隐性腐败监督的外部机制,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监督作用,形成合力。高新技术在媒体行业的普遍应用,大大提高了媒体对信息的搜集能力、处理能力、分析能力。当今,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不仅起到日常通信交流的作用,还具有分享资讯获取、传递信息的功能。因而,这些新媒体也成为社会的“晴雨表”、政治的“信息员”与“监督员”,其广阔的视野、敏锐的嗅觉、快速的行动成为打击隐性腐败的有力工具。因而,在惩治隐性腐败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充分激发媒体的活力,利用好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两个阵地”,发挥其外部监督的力量。

(三)发挥制度在惩防隐性腐败中的保障作用

制度是由相关规则、守法程序及伦理道德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它是为了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利益最大化的个人行为而制定的,而制度的约束力由制度的规格而定。预防和惩治隐性腐败需要发挥好制度的保障作用:明确“严肃处理”的内容,健全问责机制,对逃避腐败责任的行为进行严惩;规范福利保障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隐性福利,做到严控严抓;制定和完善反腐败职能部门的工作机制,分工明确、界限清晰;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保证案件移送程序的规范性,杜绝工作中一切相互推诿、互相排斥的不良现象,确保形成一个运转灵活、有力高效的惩腐工作机制,让腐败分子无所遁形、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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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宋桂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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