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军 陈蓉蓉
摘要:社区是社会的微观缩影,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伴随着政府职能社区化过程,大量公共事务和公共责任下沉到基层社区,社区成为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场所。传统以政府、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的“单人舞”治理,俨然不能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期盼,需要探寻多元主体参与的“共舞”治理过程,以有效破解传统治理模式带来的难题。只有科学整合社区治理组织,合理再造社区治理制度,大胆革新社区治理方式,适宜配置社会治理资源,才能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提升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水平和质量。
关键词:社区公共事务;社区治理;社会化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9CZZ002)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20)01-0036-06
“社区”一词最初是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应用到社会学的研究中,他对社区的内涵进行了较为完整的阐述。从文献研究来看,诸多学者都从自身的角度对社区进行阐释,并表达出更加丰富的认识和理解。但学者们对社区的内涵达成基本共识,认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主要包括人口、地域、文化、组织、共同意识等核心要素,可谓社区的本质所在。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正面临大量公共事务需要有效治理,尽管在现实中会面临诸多治理挑战,但实际治理中一直都在调整治理逻辑,这不断促使学者在理论上进行深度反思。
一、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逻辑困境
伴随着政府将大量公共资源下沉到社区,社区日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场所,人们与社区的关系日渐紧密、密不可分。由此,社区也成为社会问题或社会冲突爆发的场域,各种利益群体融在社区,各种利益关系交织在一起,各种社会矛盾自然时有发生。社区公共事务治理成为社区治理最棘手的问题,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直接影响基层社会的和谐状态,关乎党和政府在基层治理中的良好形象。
(一)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权责关系不清
亚里士多德认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①由于政府职能的社区化,加之部门利益化,相关职能部门在资源下沉的过程中,也在将自身的部门利益尽可能地在社区实现,不断扩大部门的利益实现空间。因此,基层政府被“条条专政”所肢解,职能部门只对自身负责,加剧了部门封闭运转的治理结构。加之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考核任务重,基层政府或部门为了更好地完成任务或者规避责任,会将大量行政事务进行“层层转包”,社区居委会便成为大量行政事务的最低一级“承包”单位,可谓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另外,从横向上看,同一公共事務很可能归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单位,我们可称其为公共事务的“灰色地带”,在这一地带,由于公共事务归属不明,追究责任较为困难,容易滋生相互逃避责任、相互推卸责任的不良现象。除此之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公共事务范围不明,往往出现“干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田”,进一步加剧了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常常遭遇“无头治理”的尴尬境地。
(二)部门分割式行政管理与水平式基层行政业务的冲突
伴随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调整,政府逐渐开放向社会赋权增能。伴随政府职能向社区的转移,社区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单位,也成为增强国家认同、稳固基层政权的有效载体。可以说,抓住了基层,就抓住了稳定。但是,在政府部门职能社区化的过程中,行政管理体制中的弊端带来了城市社区微观领域的不良反应,出现了集成业务分散、社区资源碎片等问题,有的职能部门画地为牢,形成孤岛,资源共享受阻,缺乏科学化、合理化、常态化的部门协调机制。尤其是在部门主义盛行之下,职能部门往往照顾自己的部门利益,信息孤岛应然产生,加剧了职能部门间的断裂程度,只能是局部利益得到满足,而全局利益和整体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这制约着各个职能部门的科学发展和长远发展,直接体现为部门分割式的行政管理体制与水平式的基层行政业务的冲突。例如,各职能部门下沉到城市社区的人员单独行动,各自采集信息,造成重复采集,不仅给社区居民带来了诸多困扰,也给社区带来了巨大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在采集信息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合理、规范、科学的信息采集技术,导致采集的信息是割裂的、分散的、冲突的,致使信息整合难。换句话说,社区看似忙得“脚底朝天”,但往往却做了很多“无用功”,未能达到社区治理最优化。政府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给社区带来了不小烦恼,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也呈现碎片化状态,在面对社区公共事务治理时,也往往陷入治理困境。
(三)城市社区的行政化色彩比较浓重
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有自身独特属性:首先,人们要有相似的文化认同,即价值观念相同,而不是冲突的;其次,人们彼此熟知,相互知根知底,有浓厚的互帮互助情怀。随着社会的变迁,社会利益格局和社会利益关系得以调整,社会结构以及社会利益格局自然得以调整,滕尼斯眼中的“共同体”概念已经发生变化,并得到更多学者的解释与反思。就目前来看,由于社会流动的加速,现代社区大多是由异质人群构成,大家来自四面八方,互不相识。社区居民进入的不再是一个熟人社会,而是一个陌生人社会。社区居民需要借助有效的社会互动,搭建社会关系,参加具体的社区组织活动,增强集体记忆,奉献自己的力量,培养社区公共精神。也就是说,社区空间是一个由私人活动逐渐形成的公共领域,它不同于行政空间,是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自发性和志愿性的社会空间。社区居委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要协助基层政府完成有关工作,也就是说,社区居委会具有双重性属性。严格说来,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都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尤其是在财政、人事以及公共事务治理上,社区居委会对基层政府或职能部门有着较强的依赖性,这就造成社区居委会常常忙于行政事务,而忽略群众性自治工作,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行政化色彩较为浓重。现阶段,亟需寻找社区行政化的替代性方案,即从行政化阶段转向治理阶段,从社区行政化转向社区治理社会化阶段。社区发展更多需要的是社会运行机制,要求引入社会性要素或系统。②
(四)社区公共意识淡薄致使社区参与度不高
加拿大物理学家苏拉·富兰克林指出,社区是由上百人通过每天作出的抉择而建立的,每一部门的抉择都需要居民来参与决策。社区的本质就是参与,而参与的主体不光是政府、企事业单位,还有社区居民,参与的动力就是对公共事务的关心。③从我国城市社区情况来看,社区参与表现出以下特征:年轻人参与少,老年人参与多;文化性、娱乐性活动参与多,志愿性、治理性活动参与少等。而居民公共意识的培养主要来自社区志愿性、治理性活动的参与,这可以激发居民的公益精神和志愿精神。如果居民不参与,那么居民就可能会成为一个旁观者,而非一个行动者,致使社区公共事务治理成为政府、社区居委会的“单人舞”治理模式,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成为了治理的主角,而社区居民却变成了治理的配角。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不是万能的,力量也是有限的,社区公共事务治理需要社区居民及其他主体的参与,尤其是处在社会转轨时期,社区居委会要突破传统治理思维,要多听取社区居民的想法,向人民群众获取基层治理的智慧,尽可能地让社区居民在治理的行动中迸发精彩,不断提升社区幸福感和社区归属感。尤其要打破政府长期以来的“自导自演”,真正回应居民需求,使政府、居民、社会真正做到良性互动。
二、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的三大主体脱域
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离不开基层政府,离不开社区居委会,也离不开草根组织和社区居民,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在基层治理场域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发展。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过程是多元主体参与的过程,这一过程更是平等、协商、共识、合作的过程,谁都不能通过单独行动取得成功,社区治理也必然离不开每一个行动主体。但在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出现了三大主体脱域问题,制约着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基本效能和治理水平。
(一)基层政府强自主性—弱公共性
事实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反映在基层治理上便是政府与社区的关系,从微观层面来讲,两者几乎等同。在单位制时期,行政权力迅速扩张,社会空间被行政空间包裹着,几乎每个个体都有自身的单位归属。单位制解体后,社会职能归还给了社会,社会公共事务也重新回归社区治理,由于路径依赖和制度惯性,基层政府依然面临“瘦身”问题,城市社区则被吸纳进入行政框架,凸显出了科层制的特点。
部门公共事务的下沉。公共事务具有非排他性和非营利性的属性,个人没有意愿和动力参与公共事务治理,但它却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益处,于是政府就产生了。也就是说,政府天然具有“公共性”,要去治理个体没有意愿参与的公共事务。就社区公共事务治理来看,政府天然地成为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参与者,更是履行公共责任的必然主体。然而,政府却通过事务下沉、责任下放的形式,将大量行政事务委托了社区,并将治理责任一并甚至全部给了社区。当下而言,社区居委会承担着大量的公共事务的治理,政府职能部门常以“责任状”的形式将行政事务转移到社区居委会。在目标考核情况下,社區居委会不得已出现注重迎检,轻视实质内容的状况。从社区公共空间的挂牌情况来看,彰显出了政府职能部门权力的博弈和行政化痕迹。这就造成政府职能部门脱离了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场域,社区居委会成为完成部门公共事务的得力帮手,却忽略了引导居民自治、培育公共精神,加之居民参与热情不高,致使社区居委会在干,社区居民却在旁观。
部门公共责任的下放。街道办事处是行政管理单位,担负着上传下达的重要工作,对上负责,对下指导基层建设。街道办事处在硬考核的情况下,将上级政府下沉的公共事务进行有机分解,包给辖区各个社区居委会,并与社区居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末尾淘汰制或末尾排名制,以督促社区居委会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节点不折不扣地完成指标任务。于是,社区居委会理所当然承接大量的公共事务与公共责任,严格执行目标任务。除此之外,诸多考核内容均与年终奖励、评先评优直接挂钩,社区居委会自然而然地进行“效率优先”的考虑。在体制运行框架内,部门都有追逐利益的冲动,都备受行政权力的吸引,政府职能部门借助行政权威,通过行政方式将公共事务传递给街道办事处,而街道办事处作为“二传手”,又会将公共事务分解给各个社区居委会,那么,社区居委会就面临被行政体系所绑架的风险。社区自然要承担部分行政事务,为了严格完成硬性考核,不断付出大量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党已然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发生会影响我国城市社区发展,于是作出了相关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地方政府都在开展社区减负增效工作,建立健全城乡社区事务准入制度,设置城乡社区治理委员会,以减轻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负担,使社区居委会有了更多时间、更多精力、更多经费去做好群众性自治工作,引导社区居民构建美好家园。
(二)社区居委会的强行政性—弱自治性
从法定职责来看,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对基层政府有协助工作的责任,但社区居委会与政府不是上下级关系,两者分属于行政领域和社会领域。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社会体制和文化体制得到长足发展,取得了伟大成就,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大大提高。但在基层,社区居委会夹在社区居民和基层政府之间,既要完成政府考核任务,又要完成引导居民自治,常常疲于处理大量社区公共事务,常常陷入“强行政治理,弱自主引导”的被动境地。
社区居委会变成“万能箩筐”。从理论上讲,社区居委会不是行政组织,而是社会自治组织,但作为基层政权的末梢,社区居委会也披上了行政化的色彩,把行政命令的治理方式放在社会领域使用,以行政治理思维治理基层社会。我们认为,社区是社会领域,应该更多采用社会工作方法。由于行政力量持续向社区居委会渗透,社区居委会实际上承担着基层政府的部分职责,逐步成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腿”。社区“强行政性—弱自治性”的特征,进一步促使职能部门大包大揽,社区居委会被“行政捆绑”,俨然成为政府一级行政单位。社区行政化主要表现为:一是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如惯用行政思维和行政方式去治理社会问题。二是社区空间的行政化,如办公场地机关化、社区自主活动空间小。“行政吸纳社区”的博弈结果,就是优先满足了职能部门的强者利益,社区则成了“万能箩筐”,每个部门都可以把公共事务往里面装,甚至下派工作人员,匹配考核责任,以此督促社区更好地完成任务。不难发现,社区居委会其实就是延长了“腿”罢了,处理着大量自身范围之外的公共事务。社区居委会面临“过度行政化”,并且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和公共责任。
社区居委会脱离部分公共事务。一直以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治理领域都扮演着双重代理人的角色。当前,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社区,更离不开社区居委会的服务供给和治理引导。除此之外,社区居委会还是基层政权巩固的基础单元,直接关乎国家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任何主体都不是万能的,社区居委会的时间也是有限的,能力更是有限的,社区居委会不是万能的“机器”,需要处理好自身范围的公共事务。倘若职能部门将大量的行政事务下沉到基层社区,那必然会弱化社区居委会的自主性空间,社区居委会也就不可能有更多的精力引导居民自治,培育社区公共精神。很显然,社区居委会的行政色彩比较浓重,俨然成为基层政府的“腿”,“默默”承担大量行政事务,使社区居委会无暇顾及部分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社区居委会目标之一就是要增强社区居民的自治能力,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性功能。要使社区居委会“回归自治”,一是在进行基层体制机制改革中,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抓住政府职能的这个核心,有效整合政府职能,政府的事情政府做,社会的事情社会做;二是带动社区居民自觉地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掌握协商民主的技能,运用社会治理技术,有效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引导角色和引导职能。
(三)社区居民的冷参与—弱行动
在单位制时期,社会管理的目标价值在于社会稳定。与此同时,整个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个人只能通过单位获取全部的生活所需,离开了单位,个人也就失去了一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长足发展,带给人们新鲜空气,独立、自主的意识开始增强,也唤起了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激发了社区居民的参与愿望。但是,这也加剧了人们追名逐利,社会浮躁起来,人们显得更没有耐心和忍让。“每个人过去和现在始终是从自己出发的”,也就是说,现实中一个人不可能脱离他的个人利益而存在。在社区中,利益主体趋于多元化,利益联系趋于复杂性,每个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有着自己的利益诉求,价值观念趋于多样化,所以会根据自己的利益诉求作出合适的选择。④
个体理性膨胀与公共精神缺失。随着市场化、城市化的深入推进,人们的独立自主意识逐步增强,新的社会关系不断形成,每个人都处在不同的网络之中,传统的关系网络已经被冲散。在城市社区发展进程中,社区可被认为是由一群异质性群体构成的社会生活场所,人们彼此不熟悉。社区居民没有加入社团参与组织活动,呈现个体的原子化状态,人们就是原子化的个体,没有组织依靠,没有充足的社会网络支持。在市场化的进程中,个体理性急速膨胀,集体理性逐步弱化,社会公共意识和社会公共精神面临缺失。众所周知,社区是社会的微观缩影,需要培育共同体意识,需要塑造共同记忆,更需要公共理性和公共道德的成长与发展。但是,基层社会缺少公共理性,单位社会留下的是依附意识,公共理性不会自动生成,需要人们自觉建构。在实际状态中,社区居民的“经济人”色彩越来越浓厚,很重视个人诉求,社会人色彩却有所淡化,正是如此,邻里关怀、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正在基层社会被发扬、被宣讲。“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加证实了社区居民旁观者的角色,个人理性取代了公共理性,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居民参与的质量有待增强。社区居委会要积极改善居民的冷参与现状,要主动培育社区公共精神,培养集体理性,努力打造有温度、有温情的社区生活共同体。
居民的冷参与与弱行动。社区建设的本质在于居民参与,没有居民参与就是没有抓住社区建设的实质,社区居民是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的关键所在。只有居民参与了,才能让社区充满生机与活力,社区居委会要学会使用参与的工作方法,有效引导社区居民去讨论相关社区事务,并努力打造社区居民意愿的的美丽画面。社区居民有序参与水平越高,居民的自治水平就越高,社区的治理氛围就越好。只要社区居民主动参与,就能够获得必要的技能训练,这直接影响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与提升居民自治水平的广度和深度,也就能更好地达致良好的社区治理。
居民行动是社区治理与社区建设关键环节,补充了政府行动的不足之处,有助于形成政府行动与社会行动的良性局面。然而,部分社区居民对社区环境、社区安全等社区公共事务显得格外冷漠,只期望别人反映问题、解决问题,自己做个旁观者、享受者而非行动者、奉献者,这种“搭便车”心理造成社区公共事务治理陷入泥沼之中,无法自拔。另外,社区居委会单独行动进行社区公共事务治理,就忽略了其他主体的参与功能,依然属于“大包大揽”的工作作风,以老思维、老方法处理当代社会新问题、新矛盾。这种传统的社区工作机制,不仅消解了居民参与的能动性,也弱化了社区居委会与居民的关系,撕裂了原本“互为好感”的良好社会关系。实践证明,居民行动能够很好地迎合现代社区治理的要求,悄然改变社区治理过程中“居民自治弱”的困局,而理清居民行动逻辑和通过技术赋权激发居民行动就显得至关重要。⑤
三、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理论反思
从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现实逻辑来看,有些职能部门为了扩展部门权力,维护部门利益,实现了权力的自主性扩张,但同时也捆绑了社区居委会,损害了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唯上逻辑运行情况下,社区居民的需求容易被忽视,社区居民的主体性培育成为难题,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也将陷入“社区居委会干,社区居民看”的窘境。放眼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正在探索基层治理改革,并取得了一定成功经验,理顺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打通了政府、社区、居民的治理思维,探索出新时代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地方蓝本,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中国样本、中国案例和中国故事,构建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理论框架与话语体系。
(一)社区建设是由政府推动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为此,国家通过“单位制”牢牢地把握住整個社会成员,形成了“国家—单位—个人”管理体制。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得以调整,被挤压的社会空间得到了释放,社会流动开始加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结构也发生变化,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日渐多样化,而大量社会组织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成员的需要,并逐渐发挥着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街居制”取代了“单位制”,成为社会管理和社会运行的新机制,组织结构从单一的政府主导向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的多元行为主体横向互动的关系结构转变。由于历史因素,我国社会建设起步较晚、发展较慢,城市社区建设更多是由政府推动进行的,离开了政府,社区建设就无从谈起,这是由中国的国情、社情的客观因素决定的。社区的组织架构、人员队伍、能力建设、办公场所、活动经费等都离不开政府支持,也就是说,基层政府能为社区居委会提供物质、人力等各方面的支持。基于此,社区居委会甚至愿意被基层政府多管点,这无疑会遮蔽社区居委会群众性自治的一面,加重了社区行政化色彩。要想改变“强国家、弱社会”的基本结构,需要有策略、有步骤地培育社会、发展社会,不断完善社会制度,大量培育社会组织,有效促成政府与社会的良性发展关系,进而实现“强国家、强社会”结构模式。
(二)社区居委会处在压力型体制环境中
我国社区建设过程中始终贯穿实施行政管理和推动居民自治两个使命,并形成了两种不同理论取向和行动逻辑:一是以强化国家政权建设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为主的行政社区建设理论和实践;二是以培育与国家适度相分离为主的社会自治理论和实践。两者是同时共存的,不仅是国家基层政权建设的过程,也是基层社会组织发育的过程。⑥ 社区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却疲于应付和处理大量行政事务,当面对社区公共事务治理时,往往采取突击式、动员式治理模式,只见社区居委行动,不见社区居民行动。社区居民成了单纯的旁观者和享受者,尽管社区居委会忙里忙外,但没有参与就没有责任,没有付出就没认同,社区居民依然会怨声载道,责怪社区居委会干得不好。造成这种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社区居委会处在压力型体制环境中,街道办事处人员少、时间少、精力少,不可能有效解决大量的行政事务,只能由社区居委会承包,但由于社区居委会引导能力、组织能力有限,被迫将大量精力和时间放在行政事务处理上。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也未能有效引导社区居民参与治理,社区离开了居民,犹如鱼儿离开了水,最终导致社区公共事务治理陷入“荒漠化”境地。社区居委会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桥梁”,需要强化协商能力、治理能力,不断推进城市社区治理的现代化建设。
(三)政府行政管理与居民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通过观察社区治理体制机制的改革经验,可以发现,找到行政管理与居民自治之间的体制衔接点十分关键。破解社区管理体制的难题,需要从街道办事处入手,并对街道体制机制开展科学、有效、合理的体制变革。这一改革不是为了扁平化而简单地撤销街道办事处,而需要适当保留、精简机构人员等。要适宜地转变街道办事处的职能,使其一方面代表区政府对下辖区社区进行工作指导,将社情民意反馈给区政府。另一方面,适当调整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使其真正发挥培育社会组织及推动社会自治的作用。而技术赋权成为增进社区居民自治能力和组织化水平的有效路径,社区居民真正成为基层群众自治主体,通过行使权利发挥社区居民主体性,形成社区居民自治的多种形式、多种类型和多种层次,不断促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⑦
(四)有效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
社区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供给着贴近居民需要的公共服务,为居民提供了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载体,已经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最佳场域。但是,由于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倾向,引导居民自治的时间就相对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居委会的回应能力。地方社区治理改革探索的重要内容,本质在于实现居民互动,核心在于激发居民主体性,关键在于调动居民参与性,重点在于促成居民能动性。简单地说,政府、社区居委会和社会组织将社区公共事务的决定权和行动权完全向居民开放,其核心内涵就是需求让居民表达、问题让居民讨论、活动让居民策划以及公约让居民制定。⑧ 这一过程是赋权增能的过程,也是增强社区居民自治能力,提升社区居民治理能力的过程。同时,要不断增强社区居民对治理内涵的理解,培育社区居民协商技能,增强社区居民行动能力。但是,个人的力量始终是有限的,要充分发挥辖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市场企业等诸多主体力量,构建区域命运共同体。
立足新时代,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组织和居民等遵循社会发展规律,逐步形成了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才能更好地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也才能达到一种力量相对平等、均衡的治理状态。
注释: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版,第68页。
② 陈伟东、张继军:《社区治理社会化:多元要素协同、共生》,《社会科学家》2016年第8期。
③⑥ 陈蓉蓉:《我国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困境及对策研究——以延安市寶塔区城市社区为例》,延安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④ 张城成:《社区居民参与困境的原因初探: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⑤ 陈伟东、吴岚波:《行动科学视域下社区治理的行动逻辑及生成路径研究》,《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⑦ 张继军:《技术治理:城市社区集体行动探寻》,《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9年第3期。
⑧ 陈伟东、陈艾:《居民主体性的培育:社区治理的方向与路径》,《社会主义研究》2017年第4期。
作者简介:张继军,延安大学政法学院讲师,陕西延安,716000;陈蓉蓉,延安大学发展规划处,陕西延安,716000。
(责任编辑 陈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