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飞 段云先
【摘要】我国金融审计制度经历了40余年的演变历程,其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创建阶段、快速发展阶段、完善阶段、全面深化阶段。我国金融审计制度演变体现了以确保金融安全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审计对象具有广泛性和宏观性,审计内容注重揭示金融风险特征及风险源,审计方式一体化,审计手段科技化等特点;这也是我国金融审计制度演化的基本经验。为应对经济新常态下系统性金融风险出现的新变化,我国金融审计制度应当做出适应性调整和创新,加强对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关键性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的审计监督,加强对微观审慎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跟踪性审计,同时强化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的协调。
【关键词】金融审计;制度变迁;制度创新;系统性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239.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07-0103-6
一、引言
在现代金融治理体系中,金融审计是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治理水平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从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制度变迁来看,金融审计在适应持续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对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实施审计监督,根据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呈现出的金融风险特点做出适应性创新,为我国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发挥了特有的制度功能。
理论界对金融审计制度已经开展了广泛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应对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审计对策研究。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刘家义[1] 对金融审计取得的成效和不足、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探索和深化进行了全面详细的阐释。顾建光[2] 则结合财政风险金融化和国际金融市场风险传导探讨金融审计的重新定位。围绕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金融审计的影响,张宣波[3] 和李健等[4] 提出了金融审计制度的转型方向。二是国际比较研究。刘海文等[5] 和王永海等[6] 对美国金融审计制度的特点以及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新变化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三是审计机关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机制研究。审计署金融审计司课题组在对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生成及演化分析的基础上,根据金融风险的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次,提出了宏观政府治理、中观市场治理、微观公司治理的金融审计体系[7] 。整体而言,金融审计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风险事件触发的理论反思和对策建议方面,而对我国金融审计制度演化的关注不足。
二、金融审计制度演变的四个阶段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始终坚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思想,但同时也注意到经济金融改革产生的金融风险。审计制度在建设之初就被赋予监督金融体系的功能。作为国家金融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审计体现了显著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点,是国家要求审计部门对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国有金融机构采取的公权力监督以及公权力制衡,并根据审计结果可能采取制裁性措施。从防控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我国金融审计制度因应金融体系建设和改革而呈现出阶段性特征,其制度变迁主要分为四个阶段:从金融审计制度的创建开始,在经过快速发展和完善阶段后,进入全面深化阶段。
1. 创建阶段:1978 ~ 1988年。为落实1982年我国《宪法》对设立审计机关的要求,国务院积极推动国家审计机关的建立,于1983年6月23日获得全国人大六届一次会议批准成立审计署,并于9月1日正式开始办公。审计机关在工作初期就非常重视金融审计工作,审计署内设金融审计司,而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则内设金融审计处。随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恢复,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的格局基本形成。国有金融机构的恢复和重建成为改革开放初期的重要任务。为理清和规范其财政收支和财务关系,审计署于1984年5月10日发布《关于对金融保险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通知》,对金融保险机构实施分级审计。金融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国营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
为加强审计监督,审计署于198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主要审计对象进行全面的调查统计,其中划定的统计范围就包括县级及以上的金融保险机构。此举不仅对调查统计口径和表式的统一进行了积极探索,也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性进行了及时揭示。审计署在1987年对中国农业银行进行审计时发现其违规建办公楼,于1988年1月20日向国务院报送要情,反映《中国农业银行投资一亿元超规模营建办公楼》问题[8] 。
2. 快速发展阶段:1989 ~ 2000年。改革开放初期恢復和重建的国有银行实际上是融商业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于一身的,在一定程度上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问题的滋生提供了空间。为解决该问题,不仅要对国有银行体系进行重大改革,而且要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大调整。金融审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系的健全发挥了重大推动作用。
审计署从1989年开始实施经常性审计监督,审计对象就包括金融机构。为规范企业存款问题,审计署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合作。为配合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和整顿金融组织,国务院组织审计署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性审计,对1989年以来金融机构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查,重点审计贷款的发放是否突破计划规模、是否符合国家信贷政策以及有无以贷谋私问题。在这次审计中,审计机关通过对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及其成因、违规贷款流向的核查,延伸至对国有银行自办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和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的审计。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对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审计法》,对金融审计制度予以明确,不仅要求对中央银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而且要求对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首次在国家立法中将金融调控监管机构列入审计监督的范围。
审计署按照国务院要求,于1994 ~ 1998年审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6家国有商业银行、110家信托投资公司、88家证券总公司及所属79家分公司、2家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发现存在资产账目不实、账外经营、违规贷款投资、挤占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问题。通过此次金融审计,审计机关不仅明确揭示了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金融风险源,而且为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提供了政策建议。
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一方面审计署除了对中国人民银行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例行审计之外,还统一组织对中国工商银行全系统、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和部分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共查处违法违规金额554亿元[9] 。另一方面,审计署还通过对贷款的抽查和贷款企业使用贷款情况的延伸调查,发现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在于银行贷款审查上,特别是银行向自办实体发放大量贷款和通过自办实体转借出去贷款出现了部分损失。在此基础上,审计署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对国有商业银行加强监管建议的报告》。
3. 完善阶段:2001 ~ 2008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在加入WTO后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金融审计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为履行加入WTO的承诺,我国按照WTO国际准则的要求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调整,金融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但这也同时要求金融审计在保障金融安全的目标下准确定位、转变观念、抓住主线、改进方式。为此,审计署一方面对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常规性审计监督,另一方面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强化了金融风险的揭示力度。审计署在2002年首次对中国人民银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再贷款、再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并于2004年首次对华融、长城、东方、信达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审计,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和处置效果进行审计,共查处金融资产管理违规、管理不规范问题和案件线索金额715.49亿元。在审计署上报国务院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也加大了监管力度,及时查处案情[10] 。金融审计在促进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审计署与银监会之间的部门工作协调机制也于2008年1月正式建立。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审计署于2008年下半年组织了国际金融危机对商业银行和实体经济影响的审计调查,重点分析了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产生的影响、对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等,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得到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并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认真研究[11] 。
4. 全面深化阶段:2009年至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金融监管体制和金融审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成为共同的工作目标。《审计署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金融审计要以维护安全、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目标。为此,审计署在加强对金融机构审计监督的同时,也加强了对金融监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署于2010年首次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五大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流向、资产质量的跟踪审计调查,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审计为工作平台,发现并揭示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重大金融风险。另外,审计署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要求,于2011年首次实施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金融业混合经营和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审计署于2011~2013年连续三年加大对金融综合经营中跨行业、跨领域方面的审计力度,及时揭示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于民间借贷问题和欧洲债务危机爆发的信用评级问题,审计署也通过专题审计调查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在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发展阶段后,影响金融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增加,资金在金融系统内部空转,资管产品层层嵌套,跨市场、跨部门的金融风险传染加大。由此,审计署在2014年开始以金融安全为中心,从政府治理、金融市场治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三个层面切入,揭露“一行三会”在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方面的问题;同时开始关注金融监管政策在制定、绩效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探索金融审计进入关注绩效、注重落实的政策跟踪审计新常态,着重反映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存在的不足之处[12] 。
审计署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促进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的意见》,把“关注金融风险,跟踪反映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变化、资本市场发展、金融创新、民间金融发展、跨境资本流动等情况,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重点任务之一。在稳增长等政策跟踪审计中,审计署积极探索揭示证券期货市场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审计技术方法,从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交易规则、交易工具、交易手段等方面揭示跨市场监管、金融产品创新、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風险隐患[13] 。
三、我国金融审计制度演变的经验总结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推动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同时,也应注重发挥金融审计的免疫功能。从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历程来看,我国金融审计制度演变在指导思想、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审计手段等方面体现出以下特点:
1. 在指导思想上,以确保金融安全为中心,服务经济发展。《宪法》规定,设置审计机关的目的是通过审计监督权制衡公权力的行使,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因此,改革开放初期的金融审计以国有银行和专业银行为重点审计对象,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加强对其财务收支及经济绩效的审计,重点揭示其不良贷款的成因及流向,这实际上体现了金融机构的稳健性要求。与此同时,审计署通过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经常性审计以及对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财政收支的审计,强化了金融监管部门的问责机制,确保金融安全的监管能力。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审计署在强化对国有金融机构经常性审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及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贯彻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关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实体经济之间、金融机构与房地产行业之间的风险传染。这意味着,金融审计更为关注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性,通过监督宏观政策的实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14] 。
2. 在审计对象上,体现了广泛性和宏观性特征。审计机关自创建之初就实施了对金融调控监管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的监督,并延伸至对金融市场的审计,审计对象的范围较为广泛。正是由于金融审计对象的广泛性,为当前系统性金融风险审计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多维度特征,既有可能发生在金融机构之间和金融市场内部,也有可能发生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可能引发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之间的风险传染,为金融监管提出新的挑战。
正是基于此,美国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逐步扩大了金融审计对象的范围。根据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规定,金融审计的对象除了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机构和接受政府资金救助的金融机构外,全国性证券协会等行业组织、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私人机构、重要机构和个人、市政证券市场和非许可保险市场等均被纳入金融审计范围。比较而言,我国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启动的审计监督方面领先于美国。
3. 在审计内容上,注重揭示金融风险特征及风险源。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金融机构的类型和所有权结构比较单一,金融风险集中体现在信贷资产质量方面。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及不良资产处置的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经营行为的失当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由此,金融审计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发生转变,在单纯审计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基础上,以资产质量为主线,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揭示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不仅审计其预算执行情况,而且关注货币政策执行及货币政策工具存在的问题,以揭示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是否适当。
2008年我国出现了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失衡问题,进入了金融风险易发、多发期,面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既表现在宏观层面,也体现在微观层面,并且往往是交织在一起。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宏观层面的金融高杠杆和流动性风险,微观层面的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的影子银行风险以及金融市场违法违规风险。对此,金融审计一方面通过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调控监管机构的审计监督,及时识别风险、揭示重要的风险领域,另一方面从宏观和全局来分析问题,通过向国务院提出建议,为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
(1)金融审计通过对国有金融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发现和揭示国有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的薄弱环节,为促进金融体系结构优化提供决策参考。特别是,金融审计通过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额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的审计揭示的被骗取套取问题,极大地推动了普惠金融的规范化发展。
(2)审计机关通过对国有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流向的审计及相关企业的延伸审计,发现僵尸企业,这为僵尸企业市场化处置提供了参考。另外,审计机关在财政审计时发现的地方政府与其融资平台公司的功能关系,揭示了融资平台公司代行财政资金分配功能的问题,这为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的规范化提供了科学决策依据。审计机关对国有僵尸企业和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实际上推动了降低企业杠杆率和政府部门杠杆率,为国务院推动经济去杠杆、处置金融风险源提供了科学决策依据。
(3)金融审计注重反映和揭示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在科学决策、细化落实措施、监管绩效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审计署向国务院报送审计报告和意见,在得到国务院批示后,责成金融监管部门推进工作的流程。这实际上有力地推动了加强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4. 审计方式的一体化。为了适应金融风险特征的变化,金融审计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体化的审计方式。
(1)对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形成了以审计总部为龙头、将审计分支机构結合起来的工作方式。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具有全国一级法人、总分支行分级管理的特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已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对此,在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和地方审计机关的参与下,对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统一审计,推动各级审计机关形成合力,形成了“上下联动”的审计方式。尤其是审计机关利用互联网和金融科技手段,以审计总部为主线,协调分支机构的审计,在常规性审计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审计和延伸审计。
(2)金融审计加强了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形成了“左右联动”的审计特点。具体而言,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前,我国金融审计重点关注个体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规范性,揭示金融机构的稳健性,这是与当时金融微观审慎监管政策相一致的。但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单一金融机构的稳健并不能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存在着“合成谬误”问题。另外,我国影子银行的资金流向主要是地方政府性债务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债务平台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但影子银行中的理财产品将大部分债券类产品资金投放到中低评级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券,而信托产品则主要投向地方政府主导的基础产业及房地产领域。影子银行资金过度集中化加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聚集。对此,审计机关加强了金融机构审计和金融市场审计的结合,推动金融审计和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的协调,揭示金融资金的流向及其绩效,以与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相一致。
5. 审计手段的科技化。审计机关在审计手段方面已经从传统的手工审计向计算机审计转变,现代化的手段得到了广泛运用。审计署于1999年开始编制审计信息化发展规划即金审工程,并于2002年7月获得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批复,正式开始实施金审工程一期项目,成为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第一个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目前正在推进建设三期项目。自2000年对中国农业银行的审计开始大规模运用计算机技术以来,金融审计手段逐步以先进的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核心。计算机审计也从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办推广运用,发展到地方审计机关的普遍运用。审计手段的计算机化和科技化大大改进了金融审计的广度和深度,通过静态数据分析和动态信息交流的结合,对金融机构出现的重大财务问题,贷款资金的集中度和风险暴露,以及跨地区、跨行业、跨市场异常资金流动进行揭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技术的影响下,审计署也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大数据审计中的运用。
四、对金融审计制度的发展展望
考虑到我国金融风险的生成机制、传染渠道、风险扩散等特征,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审计制度还存在制度能力不足等问题,具体表现为:①金融审计制度侧重于合规性监管,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能力的评估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与其他商品市场不同的是,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在法律范围内做出的合法行为也可能形成金融风险,这是单纯的合规性审计所不能全覆盖的。②在我国中央和地方双层金融监管体系中,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能得到了优化,而地方政府在获得对“7+4”监管对象的权限之后,组建地方金融监管局具体行使权限。现行审计制度如何回应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组建,尚未形成一致做法,滞后于实践的发展。③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不仅包括单体金融机构的风险,而且包括整体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金融审计制度在审计监督单体金融机构方面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督还处于探索阶段。
为适应我国金融体系的新特点,发挥审计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独特功能,金融审计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加强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提升其监管绩效。相较于美国金融审计,我国金融审计对象除了金融监管机构和国有金融机构之外,还包括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但实际上,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剥离之初,审计机关就开始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而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金融审计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揭示其监管绩效情况,反映其监管质量和能力。我国金融审计的审计对象与美国存在很大的不同。我国已建立中央和地方双层金融监管体制,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署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对省、市、县级金融办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在进行金融审计时,应当突出绩效审计。从国际金融监管经验来看,金融监管部门问责制度是确保金融监管质量的核心机制。而金融监管部门问责制度的一个关键要素是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问责,对其进行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我国审计机关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定目标,包括金融消费者保护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关注监管职责的履职情况,督促其更好地开展监管工作。正如《“十三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所指出的,金融审计要重点关注金融监管部门在“落实宏观政策、细化监管措施、健全监管规则、提高监管绩效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2. 加强对关键性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的审计监督。随着金融体系的复杂性程度增加,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对金融稳定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等五家金融机构被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列为2017年全球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F-SIFI)。我国银监会于2014年发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基本认可了巴塞尔委员会倡导的认定方法。审计机关应当把全球和国内重要金融机构作为重点审计对象,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审慎政策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及时、全面地揭示风险特征。
金融基础设施改革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改革议程的基石之一。作为多边系统,金融基础设施能够为证券和衍生品交易提供交易、清算、结算、报告服务,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交易透明度,为金融市场提供稳定缓冲器。我国的大额支付系统为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是我国三家中央证券存管系统,同时也是证券结算机构。另外,六家中央對手方机构为上海清算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登。对金融基础设施实施的统筹监管成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任务,而金融审计则应当加强对统筹监管政策实施效果的监督。
3. 加强对微观审慎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跟踪审计。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市场之间的关联性日益加强,这就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政策的协调,尤其是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政策、宏观审慎和货币政策。金融审计在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注重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反映不同政策之间的衔接关系,揭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跨行业维度和跨时间维度的特征,并可根据风险集聚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发现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从国际实践来看,美国、欧陆等国家普遍加强了宏观审慎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但由于金融体系的差异,我国宏观审慎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双调控框架没有其他国家的政策经验可以直接借鉴,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还处于丰富和完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审计应通过其独立性地位,监督宏观审慎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开展绩效审计,间接维护金融稳定[15] 。
4. 加强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在传统的审计模式下,审计部门对金融机构实施独立性审计,主要通过揭示问题推动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监管行动。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和复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动因之一变为规避监管。一些跨市场、跨部门金融产品的出现,往往涉及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在这种条件下,审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有效合作。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协调金融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委员会办公室也建立了地方协调机制。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地方协调机制下,审计部门对金融机构问题的揭示能够直接推动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与多个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联合监管行动。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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