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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治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成为顺应新时代乡村社会发展的根本价值追求和适应新时代乡村治理转型的重要建构目标。法治乡村建设具有明确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内容,是当前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应当深刻认知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的理论内涵与实践价值,深入把握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的制度内容与基本任务,深度探寻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的问题困境与推进路径。
关键词:法治乡村建设;制度价值;推进路径
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关注法治乡村建设。2018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正式公布,《意见》和《规划》首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乡村”。2019年6月11日,司法部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召开全国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会议,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法治乡村,夯实全面依法治国根基。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对法治乡村建设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重强调要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特别是2020年3月2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首次明确了法治乡村建设的基本内容与主要任务。近年来,中央一系列关于法治乡村建设的政策文件不断制定,突出了法治乡村建设在乡村振兴和依法治国中的基础作用,也凸显了法治乡村建设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这一系列政策主张明确了法治乡村建设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任务。法治乡村建设是新时代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载体和重要形式,“就是在农村基层治理领域彰显和实现现代社会基本价值的治理体制,体现了农村基层治理和乡村民主政治的进步与发展,是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標识。”[1]当前,我们应当抓住国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契机,将法治乡村建设向更深和更广的领域推进,努力实现乡村基层治理的现代化发展。
一、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的理论内涵与实践价值
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并强调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当前,我国农村分布广、农民人口基数大、城镇化尚在进行中等现实国情,决定了建设法治乡村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为此,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党中央近年来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基层治理建设的政策精神表明:推动乡村法治建设,构建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格局,是基层治理模式转型与结构优化的主要目标,也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一)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的理论内涵
1.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概念,并且被纳入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党的十九届四中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依法治国与之前的依法治国仅仅相差两个字,但是所表达的意思却是大不一样的。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全面意味着要更加系统化的进行推进法治,必须环环相扣不能孤立片面。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全面所指的人群不仅仅是一些国家机关人员会法懂法,也要求普通民众会法用法守法,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也指范围的全面,不仅仅是城市法治,更重要的是乡村法治。国家的工作基础在乡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在乡村,法治乡村建设是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基,与众多普通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影响着国家的稳定和法治的发展。在实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当下,推进乡村建设法治化,是维护农民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对依法治国实践角度进行的深化和总结,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2.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我国是一个拥有接近5.8亿乡村人口的国家,有数据显示,截止到2017年底,我国乡村人口所占比重约为41.48%。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其旨在解决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农村发展不充分的问题,是实现乡村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人民生活幸福感,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总切入点。乡村振兴战略不仅要实现乡村经济的发展、消除贫困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些物质形态的变化,更要实现意识形态的变化,比如乡村治理的民主公平、村民的法律意识、价值意识,村民安全感的提升等等。法治乡村建设对依法管理乡村各项事务具有重大意义,能够保障农村经济的平稳运行,能够促进形成完善的乡村治理体系,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3.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是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手段。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区、深水区,社会环境复杂多变,许多问题的涌现就需要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必须进行变革和提升。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法治乡村建设则是基础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和有效手段。法治乡村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味着乡村基层的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及公民的所有行为都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用法治方式来管理基层事务,形成基层政府与基层社会主体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将促使基层政府执法管理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治理能够更加科学高效,法治社会能够平衡发展,必将为基层治理现代化注入强大的生机和动力。
(二)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价值
1.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有利于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国无法不立,民无法不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我们国家普法规划的深入实施,我国广大农民的法治观念和民主意识逐渐有所提高,农民逐步摆脱以血缘关系和宗族势力为纽带的小农意识,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权利观念、秩序观念、自由平等观念、民主观念不断强化。这不仅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可喜成果,更是基层法治深厚的基础。法治的前提是社会生活的高度理性化和秩序化。在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中,村民通过参与农村公共生活,行使民主权利,不断增强村民的现代公民意识,进而注重个人权利的发展,积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逐渐形成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法治意识,培养法治信仰,促进乡村法治的发展。
2.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有利于促进乡村法规制度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十分重视乡村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二十多部农业法律、六十多部农业行政法规、四百六十多部部门规章以及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由此构建起了基本的乡村法律体系。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作为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和贯彻了法治文化的丰富内涵和价值要求,对农业农村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不容否认的是,在农村社会治理方面对照法治的要求,我们在立法上的欠缺还是十分明显的。立法冲突现象比较突出,上位法和下位法,或者不同部门法相互抵触、相互矛盾,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惑;一些立法听取群众意见不够,过多地体现了部门和地方利益,造成群众有意见,甚至不满。良法才能善治。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就意味着着眼于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既注重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不断满足农村新形势新变化的制度规范要求;又注重地方特色,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体现德治和自治的内在要求,形成一个结构完备、内容合理的乡村法规制度体系。
3.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有利于提高乡村执法用法力度。在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农村社会治理工作格局已经形成,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基层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和职能范围必须要进一步明确,农村执法不严、执法不规范,农村执法缺乏必要的监督,基层执法人员和农民群体的法律素养和能力还有待加强,基层党组织虚化、弱化、边缘化的“三化”等问题依然存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就需明确基层各级政府部门的权力边界,坚持依法执法,严格规范乡村干部和村民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效果,不仅要注重执法程序,也要注重言行举止,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全身心的为农民服务。同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就意味着坚持以法治为本,健全法律规范在农民权益维护、农村各类社会矛盾化解等乡村治理诸方面的权威地位。这就要求引导村民在法治范围内主动参与、自主制定村规民约,净化农村社会风气,强化农民法律观念,改变农民重人治轻法治、重信访轻法律等错误的观念误区,鼓励农民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农村的司法实践,强化农村执法力度,才能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使农民感受法律的温度,从而发自内心地信仰和崇尚法律,共同形成一个执法有效、公正司法的农村法治大环
二、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的制度内容与基本任务
法治乡村建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根基在乡村,难点也在乡村。自“1986年全国实施“一五”普法规划以来,农民长期被列为普法重点对象,农村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领域”[2]。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被赋予新的时代使命和任务。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以广袤农村及其社会关系为治理对象,以德治、法治、自治“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为基础,以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良法善治等传统与现代相结合法治理念为主要纠纷解决方式,通过乡镇政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民间社会组织等多种主体围绕乡村公共权力与资源配置影响和调控乡村社会公共事务、回应农村各种公共问题,促进多元主体良性互动和共同运作来实现乡村善治,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法治特色。具体而言,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包含如下几个层面的制度内容与基本任务:第一、乡村建章立制法治化;第二、乡村运行治理法治化;第三、乡村纠纷解决法治化;第四、乡村村民意识法治化。
(一)乡村建章立制法治化
乡村建章立制法治化是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基本内涵的制度基础。法治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提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分两个阶段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其中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鄉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乡村建章立制这一制度基础,因为当前中国农村中的各种社会问题,都与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源在于实际运行的一系列制度规则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不匹配或不足。“现阶段关于农村的法律法规,只能解决农村基本涉法问题,已经满足不了现代乡村发展的需要。”[3]80-82
新时代我国乡村建章立制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导下,坚持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具体到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设计而言,第一,乡村建章立制指导原则应当秉持既不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也结合当地村规民约、习惯习俗,形成多元化的、适用城区治理差异性的乡村制度基础。如在现有的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基础上,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徐循渐进与国家法律相结合,形成适合当前乡村法治建设的制度文本;第二,乡村建章立制应在重点领域有所突破。如土地经营承包、土地流转等重点领域。新时代农村土地经营承包和土地流转问题上,除了延续传统的村规民约解决方式外,更加注重对国家立法、政策文件精神的解读和适用,引导乡村法治建设在自治、德治与法治良性结合;第三,乡村建章立制应就新型纠纷解决方式制度基础做进一步完善。如在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相应制度文本,从而适应乡村制度建设的现实需求。
(二)乡村运行治理法治化
乡村运行治理法治化是乡村法治化建设基本内涵的制度运行部分。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表现得最为突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待强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法治乡村建设的具体方略,提出推进乡村运行治理法治化。当前我国乡村运行治理法治化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乡村运行治理的主导力量是政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模式以政府主导型为主,主要依靠中央政府的政策调整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法治乡村建设作为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点部分,理应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同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确保乡村治理运行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进,切实适合中国广袤农村的现实需求;第二,乡村运行治理要实现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主体多元化意味着,乡村制度运行的治理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而应该发挥社会整体的各种力量。即在乡村运行治理法治化进程中,除了政府的主导作用,还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进而实现主体多元,实现治理模式德治、自治、法治三治合一;第三,乡村运行治理要注重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村民自治实践是坚持“三治合一”理念下的理性治理模式,鼓励村民以自治为基础,推动乡村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下放到基层,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多层次基层协商;第四,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向农村基层延伸。法治乡村建设的推进进程中,应当理性推动监管方式创新,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执法力量下沉,进而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执法力量向农村基层下移,其实质是推动新时代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对有效解决农村社会矛盾和执法困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乡村纠纷解决法治化
乡村纠纷解决法治化,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应有之义。尽管经过长期的普法宣传和教育,我国广大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都有了显著提高,但一些村民不知法、不懂法、不信法的现象在乡村地区仍大量存在。不知法的村民,根本不知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不懂法的村民压根无法自如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遇事之后,有的村民选择忍气吞声、有的无理取闹,更有甚者运用武力解决,不信法的村民甚至将上访视为唯一救命稻草。如此一来,原本只是邻里之间的小纠纷则可能演变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事件。而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乡村,“是有最高的安全感、最低的违法犯罪率,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乡村;是法治可信赖、权利可保障、义务须履行、道德应遵守,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乡村。”[4]6-9由此可见,乡村纠纷的妥善解决,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一环;促进乡村纠纷解决法治化,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保证。
促进乡村纠纷解决法治化,一要健全乡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此,我们可以探索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引导村民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合理配置乡村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有效化解各类纠纷,为促进法治乡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①二要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当前,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是制约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我们可以在引导社会力量方面下功夫,充分发挥基层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局等司法机构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引导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来,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共治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三要“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依法维护农民权益,这既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3]80-82
(四)乡村民众意识法治化
乡村民众意识法治化,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基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换言之,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因此,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乡村,“是人人尊法守法,事事找法用法,干部带头依法办事的乡村”[4]6-9。要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则必须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乡村文化,促进乡村民众意识法治化。
促进乡村民众意识法治化,一要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②在法治乡村的建设过程中,基层干部的法治觀念强不强,法治意识有没有,以及其能否带头尊法、守法极为关键。如果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强,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在工作中能够时刻做到依法办事,本身就是对法治很好的宣传,对乡村民众意识的法治化就会有重要推动作用;反之,如果有基层干部不重视法治甚至不依法办事,那么对乡村民众意识法治化的破坏作用是巨大的。因此,基层干部首先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二要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广大农民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①知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也就是说,法律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律的实施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法律要发生作用,前提是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百姓的信任和主动遵守,也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法治乡村的建设过程中,村民是重要的建设主体之一。法治乡村的建设离不开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建设乡村法治文化,则必须以村民为主体,加大乡村普法力度,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真正把法律交给亿万群众,让法治走进乡村民众心田,不断增强村民法治观念,推动全体村民树立法治意识,引导全体村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使全体村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三、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的问题困境与推进路径
(一)问题困境
1.法治乡村建设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在各地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过程中,有的地方法治乡村建设建设的文件出台比较仓促,事先的调研和论证不够扎实和充分;有的地方文件没有充分考虑本地实际和各地差异,简单一刀切,损伤了法治乡村建设的积极性;有些的地方建设措施因为缺乏配套政策支持,在实践中难以顺利有效推进;还有一些地方建设文件满足于完成任务,对于怎么建设、如何建好研究不够,实践中问题较多,建设效果也不是很好。
2.法治乡村建设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增强。当前,法治乡村建设虽取得明显进展,但相对于国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基本目标和整体要求,步伐还不够大,速度还不够快,在全国形成有影响的法治乡村创新成果还不够多,建设成效不是十分明显,建设状况也不平衡。
3.法治乡村建设的推进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法治乡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绝对不是某个部门或者某个地方能够单独完成的,协同推进机制是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最重要的建设体制,而当前,由于各种原因,协同推进存在一定的问题,表现在:一是在协同推进方面机制不够完善,政策配套性不强。二是考核督查机制不够健全,没有制定法治乡村建设的考核办法。三是公众参与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对于法治乡村建设的宣传力度不够,基层群众了解建设进程及其成效的渠道不多,参与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效果评价方面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对于推动法治乡村建设的积极作用还没有充分显现。
4.法治乡村建设的评价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当前,法治乡村建设的措施还不够多,建设责任细化分解不够,特别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阻力多、难度大,群众的思想状况也日益复杂,有些建设举措在操作中偏离了原有方向,法治乡村建设成效与基层群众的期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基层群众的获得感还不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法治建设推动乡村振兴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显著发挥。
(二)推进路径
1.加强顶层设计,提高法治乡村建设的科学性。顶层设计是基础,关涉到法治乡村建设的全局,影响到法治乡村建设的始终。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顶层设计,优化建设方案,使建设更科学、更可行、更有效,既能体现基层法治建设的本质追求,又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第一,科学设置建设举措,提高法治乡村建设的针对性。法治乡村建设方案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整体建设目标和举措,各个地区要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在法治乡村建设任务上下功夫,设定动态的建设方案,以保证法治乡村建设的科学性。第二,突出群众主体地位,提高法治乡村建设的含金量。法治乡村建设具有群众性,决定了法治乡村建设必须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基层群众的法治需求作为建设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坚持群众主体地位,将基层群众作为法治乡村建设的价值取向,从制度设计、机制建立等方面着手,重点破解当前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让基层群众在法治乡村建设进程中能有更多的获得感。
2.加强整体推进,提高法治乡村建设的系统性和协同性。整体推进是关键,关系到法治乡村建设的进程,影响到法治乡村建设的均衡。法治乡村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些建设举措之间的系统性、关联性很强因此,法治乡村建设要树立系统思维,注重法治乡村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抓好建设的政策配套。制定法治乡村建设方案、开展建设试点时,要更加重视与有关地方的沟通协调,更加重视各项建设措施的前后呼应、相互配合、整体推进,推进各项建设举措的左右联系、衔接配套,整合部门力量,进一步强化法治乡村建设的合力。如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抓紧进行配套改革,建立完善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相适应的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扩大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覆盖面,建成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
3.强化推进措施,提高法治乡村建设的执行性。推进措施是抓手,关系到法治乡村建设的进度,影响到法治乡村建设的成效,因而,强化推进措施来提高法治乡村建设的执行性成为当务之急。第一,通过强化主体责任,提高法治乡村建设的执行性。强化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和实施单位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主体责任,主要有:在抓建设、抓落实上负有主体责任,必须亲自抓谋划、抓部署、抓督察、抓落实;在把握建设方向、注重制度创新、统筹推进负有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法治乡村建设任务细化落实。在法治乡村建设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上负有主体责任。第二,通过强化考核督导,提高法治乡村建设的执行性。对照中央要求,及时跟进各项法治乡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强化考核督导,健全考核督导机制,更好发挥考核督导在打通关节、疏通堵点、提高质量中的作用。加强考核督导,推动各项法治乡村建设措施有效落实和不断深化。要对已经出台的法治乡村建设方案要依次考核督导,重点考核督导方案落实、工作落实、责任落实的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列出问题清单,挂账整改。第三,通过推行第三方评估,提高法治乡村建设的执行性。第三方评估具有完善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可以客观、全面、准确的认识法治乡村建设的整体状况。第三方评估经过充分论证,借助科学全面的评估方式,可以形成一套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指标体系,使法治乡村建设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在实行。第三方评估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检验法治乡村建设成效的重要参照,发现不足,形成倒逼机制,狠抓落实。
4.完善建设方式,提高法治乡村建设的实际效果。建设方式是重点,关系到法治乡村建设的成败,影响到法治乡村建设的效果,因而,完善建设方式来提高法治乡村建设实际效果成为重中之重。第一,突出重点,强化问题导向。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不仅取决于能不能抓住建设的重点任务,而且取决于法治乡村建设内容是不是具有现实针对性、法治乡村建设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以“问题”为导向、能不能切中问题要害。在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强化问题导向,保持发现问题的敏锐、正视问题的清醒、解决問题的自觉,在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逐步解决中才能实现法治乡村建设举措的落实。第二,积极探索,强调大胆创新。部分地方在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已经有走在前列的建设事项,形成了各地特色的建设做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创新力度还不够,特别是对于重点建设事项,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基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等都可以进一步加快探索的步伐,加大基层建设创新的力度,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做法创新、措施创新和实践创新的路径,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形成各地法治乡村建设的“样板”。第三,扩大基层群众参与,提高法治乡村建设的积极性。“法治村民是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关键要素,塑造和培养符合基层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村民成为重中之重。”[5]当前,依靠政府的力度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成为最主要的模式,对基层群众的作用重视不够,基层群众对法治乡村建设的关心和关注不多,不利于法治乡村建设目的的实现和法治乡村建设举措的完善,扩大基层群众参与来提高法治乡村建设的积极性不容迟疑。“现代化社会的重要趋势是参与政治范围和内容的扩大,而农村基层民众参与并进入到国家政治系统里则是它的重要转折点。”[6]首先要在法治乡村建设的全阶段和全过程就让基层群众参与进来,以公正公开的方式集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采纳有效的部分,从而完善建设措施;其次要切实将法治乡村建设中群众参与程序和群众参与实际集合起来,使得法治乡村建设向基层群众参与大胆迈进,通过改革确保群众参与法治乡村建设的顺利实施,继而扩大社会参与范围;最后要在群众参与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及时查找、总结基层群众参与程序存在的不足或缺陷,组织基层群众参与到该项法治乡村建设举措的完善当中来,提升法治乡村建设群众参与可操作性的同时不断提升群众参与的意识,强化群众的责任意识。第四,加强宣传,突出正面引导。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宣传引导,正面传播法治乡村建设的相关信息,加大对法治乡村建设的全面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指引有关法治乡村建设的社会预期和舆论焦点,切实防止各种杂音噪音扰乱决策者、参与者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思想,营造一个关心和支持法治乡村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宣传,提升社会和公众对于法治乡村建设的知情度和参与感;及时宣传释明建设内容,提高社会和公众对于法治乡村建设的支持度和认同感;鼓励为法治乡村建设献言献策,形成群众参与、献策法治乡村建设的良好环境。
四、结语
法治是在众多的政治制度设计中最能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又最能有序规范人类社会生活的最优体制模式,它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内涵,能彰显人的主体地位和基本价值,它具有自身独特的运行规则,能实现人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的秩序生成。因而,法治是基层治理的重要模式,是基层治理转型和发展的根本方向。当前,法治乡村建设已经成为从中央到地方的高度政策认同,成为从理论到实践的高度价值认知,应当紧紧抓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契机,坚持把法治乡村建设作为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模式,优化顶层设计,紧贴地方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整合社会力量,整体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真正构建起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秩序,从而在根本上实现乡村治理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彭澎.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制度内涵与发展目标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6(12):28-37.
[2] 普治.法治乡村建设工作调研报告[J].中国司法,2019(9):31-35.
[3] 曹荣辉.“法治乡村”建设的现实意义与建构路径[J].大庆社会科学,2019(5):80-82.
[4] 傅政华.建设法治乡村 夯实全面依法治国根基 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全国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中国司法,2019(7):6-9.
[5] 彭澎.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逻辑构成与结构范畴研究[J].政法论丛,2017(2):67-75.
[6]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74.
责任编辑:杨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