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蹊 刘晓梅
〔 DOI〕 10.19653/j.cnki.dbcjdxxb.2020.05.005
〔引用格式〕 李蹊,刘晓梅.日本介护支援专门员制度及启示[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20,(5):42-51.
〔摘要〕日本介护支援专门员职位的设立对日本介护服务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日本介护服务实施过程中,介护支援专门员不但以其自身的专业素养为被介护者制定合理可行的介护方案,还能作为被介护者与介护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枢纽,致力于介护服务效果和被介护者服务满意度的提升。中国当前正在进行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相关机构和职能的分散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长期护理服务水平的提升。因此,对日本介护支援专门员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并由此提出中国当前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过程中应采取的对策,即加强对需求评估人员和护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力度,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立法工作,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认同与薪资待遇,推动形成需求评估人员与护理人员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政策内容,采取鼓励优秀人才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举措,时机成熟的情况下设立长期护理专员职位。
〔关键词〕介护支援专门员;介护服务;护理服务;需求评估人员;护理人员
中图分类号:F841.3;F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20)05-0042-10
一、引 言
日本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步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1970年日本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1%[1]。1973年日本实施老人免费医疗制度,伴随着日益严重的老龄化趋势,出现了普遍的老人“社会性住院①”现象[2],由此导致国民医疗费②突飞猛涨,早在20世纪80年代前期国民医疗费就突破了20兆日元[3]。为了有效控制国民医疗费的过快增长以及为老人提供有效的介护服务,日本于1982年颁布了《老人保健法》,1986年建立了老人保健设施,1989年又制定了《黄金计划》(推进老人保健福利的十年战略),这三项法案的出台为构筑老人介护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4]。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被介护者需求的不断更新,以往的介护服务难以满足被介护者的有效需求,为此建立一个新的介护保障制度被提上了日程。经过数年的反复论证,日本于1997年制定了《介护保险法》,2000年正式出台[5]。
根據《介护保险法》的规定,介护支援专门员是该法案要求必须设立的职位。该法案对介护支援专门员的内涵定义、工作职责、资格获取、培训流程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职位设立之初并没有对介护支援专门员资格的有效期限做出规定,在随后对介护支援专门员进行的实况调查中发现存在诸多问题,如:介护支援专门员只采取老人意见作为制定介护计划依据,介护计划缺乏专业性,未按照介护管理流程操作等。为解决上述问题,日本于2006年出台《关于介护支援专门员素质提高事业的实施法规》(日本老发第0615001号)[6],增加了介护支援专门员的资格更新制度,设立介护支援专门员主任岗位培养和管理介护支援专门员,将介护支援专门员每人分担标准由50人调整为35人;2012年制定了介护支援专门员进修指引制度,对介护支援专门员的进修体系做出全新的规划与要求[7];2015年再次对《介护保险法》进行修正,召开了“介护支援专门员素质提高及未来处事方针检讨会”,检讨对介护保险理念、对被介护者的评价、介护管理监督机制、介护支援专门员专业素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展望[8];在2018年的修正案中,要求介护机构的管理者必须为介护支援专门员主任,没有配备介护支援专门员主任的介护机构将在3年后被取缔运营资格[9]。
介护支援专门员作为对接介护服务提供者与被介护者的第三方,随着介护支援专门员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工作的顺利开展极大地提高了介护服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当前中国正在青岛市、南通市、长春市等城市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就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有明确的需求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但两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与失能失智老人的需求之间衔接并不顺畅,导致在长期护理服务的提供中,存在失能失智老人与提供服务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护理服务水平低下、护理服务资源利用效率不足等问题。因此,对于日本介护支援专门员制度的研究意义重大,适当借鉴该制度的成功经验,既能够提高中国长期护理服务水平,又能完善中国长期护理服务体系,更能增强中国抵御老龄化风险的能力。
二、日本介护支援专门员的定位及职能
(一)介护支援专门员的概念界定
“介护”是一个来源于日本的名词,“介”有照顾、援助之意,“护”即护理。介护是指以照顾日常生活起居为基础,为独立生活有困难者提供帮助。介护的对象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弱势群体,包括老人、儿童和残疾人。虽然中文中没有与“介护”相对应的词汇,但就该词的应用范围及出于方便学术研究考虑,中文可以将其理解为“护理”之意,从而确立了“介护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的等同关系。
介护支援专门员(日文称“介護支援専門員/ケアマネージャー”,英文称“care manager”),国内有学者将其翻译成“介护师”[10],有学者将其翻译成“介护管理士”[11],有学者将其翻译成“照护管理者”[12],还有学者将其翻译成“护理管理者”[13-14]等。虽然这些翻译都能体现该职业的主要作用,但笔者认为应尊重原意,归回日语中“介护支援专门员”的表述。因为根据日本《介护保险法》规定,介护支援专门员是法定的专门职业,是居家介护支援事业所或介护保险设施必须设定的职位。所以将其直译成“介护支援专门员”能更加彰显出该职业被法律所赋予的属性。根据该法律第7条第5项的规定,介护支援专门员是指为使被介护者能够在家里正确地利用介护服务,根据被介护者及其家属等的希望以及被介护者的身心状况和生活环境等,制定相应的介护计划,并及时与介护服务提供者进行沟通与协调[15]。成为介护支援专门员的前提是必须要通过介护支援专门员业务培训考试,并接受一定的培训。此外,介护支援专门员业务培训考试对报考者的相关实际工作经验有所要求。
(二)介护支援专门员的资格获取
介护支援专门员资格的申请人首先必须来源于《介护保险法》中所规定的21种职业之一(如:介护福祉士,看护师/准看护师,医师,药剂师,保健师等),并具备5年以上医疗保健福祉方面的工作经验。根据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日本在册介护支援专门员为737 510人,其中,女性为612 134人(占全体的83%),男性为125 376人(占全体的17%);平均就职年龄主要集中在40—49岁,占就职全年龄段的40.9%,30—39岁占就职全年龄段的26.7%,50—59岁占就职全年龄段的26.1%[16];拥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介护支援专门员占全介护支援专门员的56.4%,拥有2—3年工作经历的介护支援专门员占全介护支援专门员的19.7%,拥有1—2年工作经历的介护支援专门员占全介护支援专门员的11.5%[16]。介护支援专门员的职业来源主要来自介护福祉士、看护师/准看护师、咨询援助业务等从业者三种职业,其中,介护福祉士占介护支援专门员总人数的43.9%、看护师/准看护师占介护支援专门员总人数的24.0%、咨询援助业务等从业者占介护支援专门员总人数的11.2%。具体的介护支援专门员的职业来源人数及构成比重如表1所示[17]。
介护支援专门员资格并非国家认定,而是根据政令、省令的规定,申请人在完成相关考试及培训要求后,由申请人所在的都道府县知事为其颁发介护支援专门员资格证书。介护支援专门员考试内容分为介护支援和保健医疗福祉服务两部分,总分为60分,不同年份对两部分的合格成绩要求有所不同。2018年要求介护支援合格成绩为13分,保健医疗福祉服务合格成绩为22分。近5年日本介护支援专门员考试合格情况如表2所示[17]。2018年日本参加介护支援专门员考试的人数为49 333人,合格人数为4 990人,合格率为10.1%,比2017年日本介护支援专门员合格率(21.5%)降低了11.4%,也成为了近5年合格率最低的一年。
(三)介护支援专门员的工作理念
自立支援理念。该理念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被介护者期待过上自己理想生活的想法予以支持。二是为了实现被介护者期待的生活目标,为其提供必要的介护服务。介护支援专门员与介护服务机构进行合作,为被介护者提供生活支援,从而有利于被介护者达到其理想的生活状态[18]。
正常化和有尊严的生活理念。正常化,就是无论年龄大小,是否患病或残疾,让每个人都能在社会中过上正常自由的生活。对于残疾人而言,虽然身体无法恢复到健全状态,但要实现其生活环境尽可能没有障碍。有尊严的生活,就是无论被介护者的介护等级高低、状况好坏,都要将实现其过“有尊严的生活”理念贯穿于介护服务的全过程。正常化和有尊严的生活理念是介護支援专门员工作的核心理念。
人生不断地自我发展与完善理念。从人的生理特征来看,人的身体机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生由强变弱的变化,但从人生观的发展来看,人生观随着身体机能的变强和年龄的增长而逐渐趋向于成熟,实现自我价值的期望驱动人追求更好、更加完善的自我。
(四)介护支援专门员的工作类型及服务内容
介护支援专门员的工作类型分为居家介护和机构介护两种。
居家介护。从事居家介护的介护支援专门员主要在居家介护支援机构和介护预防支援机构工作。居家介护服务内容包括:为被介护者提供咨询服务,制定介护计划,联络调整居家介护服务人员,为有必要入住介护服务机构的被介护者提供机构介绍服务。居家介护服务流程如图1所示,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步骤:
第一,被介护者向介护支援专门员提出居家介护申请。第二,介护支援专门员对被介护者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居家介护计划。第三,介护支援专门员向居家介护服务机构递交居家介护计划,居家介护服务机构根据居家介护计划制定居家介护服务方案,根据居家介护服务方案安排介护服务人员为被介护者提供居家介护服务。第四,被介护者向居家介护服务机构支付居家介护服务自付部分费用。第五,介护支援专门员定期与居家介护服务机构进行沟通,根据被介护者的身体状况对居家介护计划进行适当的调整。
机构介护。从事机构介护的介护支援专门员主要在介护老人福祉、介护老人保健等机构工作。机构介护服务内容包括:为入住机构的被介护者提供机构服务的使用支援,掌握入住机构的被介护者想解决的问题,为入住机构的被介护者制定机构介护服务计划。机构介护服务流程如图2所示,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步骤:
第一,被介护者向介护支援专门员提出机构介护申请。第二,介护支援专门员对被介护者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机构介护计划。第三,介护支援专门员向机构介护服务机构递交机构介护计划,机构介护服务机构根据机构介护计划制定机构介护服务方案,根据机构介护服务方案安排介护服务人员为被介护者提供机构介护服务。第四,被介护者向机构介护服务机构支付自付部分费用。第五,介护支援专门员定期与机构介护服务机构进行沟通,根据被介护者的身体状况对机构介护计划进行适当的调整。
(五)介护支援专门员的薪资待遇
介护支援专门员的就职形式主要分为全职雇员和兼职雇员两类。对于全职雇员而言,通常实行月薪制及奖金激励机制,工作时间相对固定,享受相关保险待遇(如:雇佣、劳灾、健康等保险),实行周休/月休制,公司提供一定的住房、交通、育儿等补贴。对于兼职雇员而言,通常实行时薪制及奖金激励机制,工作时间相对灵活,享受必要的保险待遇,公司一般会提供交通补贴。据统计,2018年日本的社会平均工资(全职雇员)为306 200日元/月,其中,女性为247 500日元/月,男性为337 600日元/月。2018年介护支援专门员(全职雇员)的平均工资为269 200日元/月,比社会平均工资少37 000日元/月;女性介护支援专门员(全职雇员)的平均工资为261 800日元/月,比社会平均工资(全职雇员)高14 300日元/月,男性介护支援专门员(全职雇员)的平均工资为290 700日元/月,比社会平均工资(全职雇员)低46 900日元/月。从总体上看,虽然介护支援专门员的薪资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但其收入构成中包括丰厚的奖金。因此,介护支援专门员职业的年收入相对可观。此外,介护支援专门员的收入状况随着工作时间的积累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如表3所示[19]。
(六)介护支援专门员的工作模式
介护支援专门员以“介护小组共同研究作业”为基本工作模式,该模式强调介护支援专门员与介护服务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介护支援专门员将介护计划递交给介护服务机构,介护服务机构根据介护计划制定介护服务方案,介护服务机构根据介护服务方案安排介护服务人员为被介护者提供介护服务,根据被介护者的身体状况,介护支援专门员定期与介护服务机构进行意见交流与信息沟通,实现对介护服务方案的动态调整,如图3所示。由于被介护者的介护服务需求具有动态性和多样性,“介护小组共同研究作业”模式能够有效提高介护服务供给效率与供给质量,减少介护服务资源浪费,从而能更好地保证被介护者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七)介护支援服务的提供流程
介护支援服务的提供流程分为如下七个阶段:第一阶段:申请介护认定。申请人根据其身体状况与主治医师进行商讨是否需要提出介护认定申请。在经得主治医师同意后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并与就近的介护支援机构签订介护支援服务合同(申请人成为被介护者)。第二阶段:评估介护等级。合同签订后介护支援机构会派出介护支援专门员上门对被介护者的身体情况、家庭情况及服务需求进行了解,确认被介护者的介护等级。第三阶段:制定介护计划。介护支援专门员对被介护者的实际情况和介护需求进行研究,在综合考虑介护服务类型、利用频率、服务费用等的基础上制定初步的介护计划,并向被介护者说明、取得被介护者的同意。第四阶段:召开介护服务责任者会议。该会议由被介护者及其家属、主治医师、介护服务提供者及介护支援专门员共同参与,不但对被介护者的情况及需求进行进一步的了解,还对介护计划进行更加细致的研究,制定出要实施的介护计划。第五阶段:实施介护服务。被介护者开始正式利用相关的介护设施与介护服务。第六阶段:定期访问观察。介护支援专门员定期上门确认被介护者的介护状况、询问介护服务的利用感想,并与介护服务提供者进行沟通了解服务是否合理到位。第七阶段:调整介护计划。在经得被介护者同意的前提下,介护支援专门员每月都会为其填写服务利用表,并根据被介护者及其家庭的具体情况对介护计划进行调整。
三、日本介护支援专门员制度特点评价
(一)合理性
自日本《介护保险法》实施以来,介护支援专门员作为被介护者和介护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协调者,对于改善介护服务效果、提高介护服务水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介护支援专门员制度实施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一是以被介护者的服务需求为导向,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介护计划,能够合理管控被介护者接受介护服务的数量,提升被介护者接受服务的质量。二是能够缓解被介护者的家庭照护者负担,介护支援专门员的介入,既可以通过安排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信息和资源等方式节省家庭照护者的时间成本,又可以通过交流、倾听、鼓励等非职责规定的方式为家庭照护者提供一定的情感支持。三是注重于提升介护服务的实际效果,通过介护支援专门员与介护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及时对被介护者的介护计划进行适当的调整。四是实现对被介护者健康状况的全过程监管,有利于形成弹性的介护服务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五是有效地控制介護费用支出,根据《介护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同等级的被介护者都有其相对应的费用给付限额,当被介护者在使用介护服务过程中费用超过了其对应的费用给付限额,超额的费用必须由被介护者本人承担。介护支援专门员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对被介护者的介护费用进行管控,避免给被介护者及其家庭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
(二)缺陷性
虽然介护支援专门员制度的实施带来诸多益处,但该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隐患。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设计和职业实践两个方面。
⒈ 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一方面,表现为工作内容繁杂、工作量巨大。介护支援专门员的工作主要围绕被介护者个案展开。每个被介护者个案都需经历申请介护认定、评估介护等级、制定介护计划、召开介护服务责任者会议、实施介护服务、定期访问观察、调整介护计划七个阶段,而根据现有的介护支援专门员数量,每位从业者平均要负责35个被介护者个案,繁杂的工作内容和现有的工作承载量不利于保证介护支援专门员的工作质量[20]。另一方面,现行介护支援专门员职业资格考试,不包括对介护支援专门员的心理咨询能力认定。当涉及对被介护者及其家属社会心理问题的评估时,介护支援专门员通常是根据自身的实践经验进行判断和处理,因而介护支援专门员解决被介护者社会心理问题的能力因人而异。此外,由于介护支援专门员人才的短缺而造成的工作量繁重也使其没有过多的时间和意愿去接受心理咨询能力的培训。
⒉ 职业实践中的隐患
介护支援专门员在职业实践中容易产生道德隐患。被介护者通过介护支援专门员制定的介护计划从而得到个性化的介护服务。然而,介护支援专门员在为被介护者安排服务内容组合时容易出现如下三种倾向:一是站在介护服务机构的立场,由于介护支援专门员与介护服务机构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在利益驱动的作用下,安排的服务内容组合可能侧重于满足介护服务机构的盈利动机,诱导被介护者进行过度消费,既浪费了介护保险基金又降低了服务利用效率。二是站在介护支援专门员自身的立场,有些介护支援专门员为了积攒人脉、扩大社交圈,向被介护者推荐介护服务机构时偏向于“关系户”优先。三是介护支援专门员与被介护者及其家庭照护者之间的“合谋”现象,根据《介护保险法》的规定,被介护者使用介护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个人仅需负担10%,低廉的服务消费支出会导致有些家庭照护者为了减轻自己的照护负担,通过贿赂的方式让介护支援专门员在对被介护者进行失能评估时蓄意提高被介护者的实际失能等级,从而使得被介护者能够得到更多的介护服务。
四、日本介护支援专门员职能作用在中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中的体现
中国于2016年在上海市、长春市、青岛市、南通市等15个城市进行了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工作。就各试点城市发布的政策文件及实践情况来看,中国并没有设立与日本介护保险中介护支援专门员相对等的职位,但就该职位所发挥的作用而言,主要体现在中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过程中的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作用上,而纵观各试点城市对于失能等级评定和护理服务提供方面大致都规定了专门的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就目前各城市的实践情况来看,当前定点评估机构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以长春市、广州市、重庆市等为代表,其对定点评估机构的要求在各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中直接规定。二是以南通市、齐齐哈尔市等为代表,其对定点评估机构的要求在各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中专门规定。三是以上海市、青岛市、苏州市等为代表,各城市制定了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办法。就各试点城市评估效果来看,第一种形式在内容规定上详略不一,第二种形式可操作性较强,第三种形式在内容规定上较为详细,同时具备更强的可操作性,十分值得推广[21]。对于定点服务机构而言,绝大多数试点城市的办法规定基本相同,主要体现以医保及相关部门与符合资质的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的形式,医保及相关部门负责定点机构申请、考察评估、协商谈判、监督考核、费用拨付等工作。
上海市作为当前中国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城市,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风险做出了许多努力,同时作为第一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上海市无论在政策推广还是在实践探索中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此笔者以上海市的试点情况为代表,对上海市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主要作用做出解读。
上海市定点评估机构是符合《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并与上海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需求评估机构。根据《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每个需求评估机构需配备评估人员至少10人,其中专职评估人员至少5人。评估人员根据专业技术背景分为A、B两类,A类评估人员是指具备养老服务、医疗护理或社会工作等实际工作经验,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B类评估人员指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在提供上门评估服务时必须配备评估人员至少2人(其中1人必须为B类评估人员)[22]。此外,每个需求评估机构需设置评估机构负责人岗位来负责对评估人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需求评估机构基本工作流程如下:第一,收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评估申请。第二,派出评估人员进行上门评估,评估人员完成对申请人的评估后,将初步评估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做出初步评估记录。第三,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集体商议,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将最终评估结果递交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第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最终评估结果告知申请人,如图4所示。
上海市定点服务机构是符合《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与上海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护理服务机构。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护理服务机构从事护理服务的人员应当是职业护士,或参加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条件和资质的人员。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定点评估机构鉴定的失能等级作为制定护理服务计划的主要依据,在为被保险人制定护理服务计划时,需征询被保险人或家属的意见,再经过机构内成立的护理质量控制小組集体讨论最终确定被保险人的护理服务计划[23]。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包括基本的生活照护和常用的医疗护理,基本的生活照护包含面部清洁、排泄护理、药物管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等27个项目。常用的医疗护理包含物理降温、灌肠、皮下注射、血糖监测等15项服务。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服务类型包括社区居家照护、养老机构照护和住院医疗护理三类,三类服务形式因被保险人的失能评估等级不同,所提供服务的标准各有不同,如表4所示。
截至2018年11月,上海市约有186 000老人接受到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定点评估机构40家,定点服务机构约1 000家,各类长期护理人员大约32 000人,长期护理保险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一站式”办理基本实现了全市覆盖[24]。然而,各定点评估和定点服务机构在实际的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着明显的问题:从需求评估机构的工作效果来看,存在难以测评老人隐形疾病、老人家属出于利己动机主观虚报病情、对认知症患者的评定不够人性化[25]等原因导致评估失能率高于实际失能率的问题,增加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风险;从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来看,存在服务范围缺乏对家政服务的整合、护理人员短缺导致“人护比”不断升高、缺乏具备专业技术的护理人员等问题,从而产生服务水平下降、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服务时长缩短等问题。
五、启 示
第一,加强对中国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人员和护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力度。在评估人员入户对老人进行身体和心理状况评估的过程中,很可能因为评估人员的专业素养不够导致其评估出来的失能等级与老人的实际服务需求发生背离。而护理人员往往因专业素养过低使得其为老人提供的服务效果不明显、服务项目之间衔接不顺畅、片面追求工作量而忽视老人的真实服务需求。为此,各试点城市可以让当地医保部门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出相对合理化、标准化、科学化的培训课程,对需求评估人员和护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与考核,保证其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第二,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立法工作,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认同和薪资待遇。介护支援专门员是日本《介护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的职业,加之该职业准入的高门槛性,使得介护支援专门员这一职业在日本社会拥有相对较高的地位和认可度,其服务的专业化也体现在其可观的劳动报酬上。由于中国目前尚未正式确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各试点城市的工作推进通常都是在领会政策文件内涵的基础上展开的,法律效力并不明显。加之当前中国护理人员缺口巨大、护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参差不齐,使得社会上对当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并不重视,低廉的劳动报酬也不利于激发其工作的热情与积极性。因此,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立法工作是保证相关从业人员职业认同和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
第三,推动形成需求评估人员与护理人员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为了保证介护计划的合理性以及考虑到被介护者的服务反馈,介护支援专门员在被介护者接受介护服务的过程中,经常与服务提供方进行沟通与交流,及时对介护计划进行调整,把被介护者不满意的地方合理地改正,从而既保证了被介护者自立性支援的意愿又能够极大地改善被介护者的身体状况。就目前各地的试点情况来看,由于需求评估工作和护理服务工作隶属于不同的机构,二者之间的互动交流显得格外重要。一方面,需求评估人员会根据其对老人实际的身心状况经验判断,为服务提供人员在服务的过程中提出合理的建议。另一方面,护理人员在为老人提供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可以及时向需求评估人员做出反馈,从而有利于需求评估人员对老人的失能等级鉴定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四,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政策内容,采取鼓励优秀人才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举措。正如日本颁布《介护保险法》是应对严重老龄化问题的必然之举,中国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也是具有明显正外部效应的必然要义。当前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不容忽视,庞大的失能失智群体也需要政府采取办法有效应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确立,不但能够减少对医保基金的依赖、缓解社会性住院问题,还能节省医疗资源、提高护理服务资源使用效率,更能夠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让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的人权平等意识。日本就国内介护服务人才不足的现状,进一步开放国外人才赴日务工的签证渠道,更以相对令人满意的薪资报酬吸引着国内外人才从事介护服务工作。中国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过程中也可以对日本的做法进行适当的借鉴,不但能够有效解决当前中国护理人才严重短缺的问题,更能解决相当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第五,时机成熟的情况下设立长期护理专员职位,对长期护理服务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日本介护支援专门员职位的设立,不但使日本介护服务流程更加顺畅,还使介护服务效果得以改善,还能够保证被介护者的切实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就中国当前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急需一个类似介护支援专门员的职位来改善当前长期护理服务效率低下、服务流程相对繁杂、机构之间难以形成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等状况。因此,中国可以适当借鉴日本的经验,时机成熟的情况下设立长期护理专员职位作为失能失智老人与护理服务人员之间的沟通枢纽,致力于长期护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和接受服务的失能失智老人满意度的提升,但与此同时也要尽量在职位设计初期避免日本介护支援专门员心理咨询能力不足及职业道德风险问题,从而让中国的长期护理服务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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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panese Care Manager System and Its Enlightenment
LI Xi,LIU Xiao-mei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Dalian 116025, China)
Abstract: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osition of Japanese care support specialist is crucial to the development of care services in Japan.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Japanese nursing care services, the nursing support specialist not only provides a reasonable and feasible nursing care plan for the care recipient with his or her professional expertise, but also serves as a communication hub between the care recipient and the nursing care agency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nursing care services and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are recipient.In Chinas current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pilot program, the fragmentation of related agencies and functions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improvement of long-term care services to a certain extent. Therefore, the study of the Japanese nursing support specialist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and it suggests the countermeasures that should be taken during the current pilot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in China, namely, strengthening the professional training of needs assessors and nursing staff, speeding up the legislative work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improving the professional identity and salary of relevant practitioners, and promoting the formation of a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for needs assessors and nursing staff, deep the pilot policy content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adopt measures to encourage excellent talents to engage in long-term care services.
Key words:care manager; long-term care service; care service; needs assessment personnel; nursing staff
(责任编辑:韩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