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某老旧小区,因梅雨季节屋顶漏水,居住在顶楼房屋的杨某与顶楼另一室的业主商议,找师傅翻新屋顶瓦片。花费2万余元,双方各承担一半。待维修结束后,杨某认为建筑物的楼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因维修共有部分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全部业主共同承担,故多次找同楼1至4层业主沟通分摊维修费用,均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要求其他業主分担屋顶维修费用及相应税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因杨某在维修前未与相关业主共同商议,致使其他业主失去了参与屋顶维修的权利,其他业主也未能参与屋顶维修的协商过程,故对费用提出质疑意见也属合理。最后,德清法院判定,维修费用及税款酌情认定由原告杨某承担一半,一至四层业主平均承担另一半。
审理此案的沈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多层小区顶楼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因房屋漏水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该楼业主分摊。当然,顶楼住户因直接遭受漏水影响,对维修事宜较为迫切,其可以在有效通知其他业主并对维修方案进行磋商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先行垫付维修费用,最后各方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