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非遗传承人成为保护的核心与各方关注的焦点,尽管民俗学者对以故事家为代表的传承人早有研究,但传承人被置于非遗语境下,赋予了它不同于以往传承人的时代意义与特殊内涵。本文通过梳理2006年至今民俗学领域的非遗传承人研究,发现其研究主要集中在传承人概念、保护方式与生命史等方面,同时存在从政策策制度层面的思考到关注非遗影响下传承人的文化身份与社会意义、从问题探讨走向理论建构等研究特点。
关键词:非遗传承人;民俗学者;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K8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20)02-0056-05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①,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附于人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苑利认为:“只要传承人还活着,传统文化就不会消失;只要传承人还在创新,文化遗产就会更加精益求精;只要传承人还在招徒授业,文化遗产就会后继有人。”② 刘魁立提出:“從根本意义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是对创造、享有和传承这一文化的人的保护;同时,对这一遗产的切实有效的保护,也特别依赖于创造、享有和传承这一遗产的群体。”③ 传承人在非遗保护中的核心地位与重要作用,在非遗保护运动伊始,就在学术界和非遗保护主体间达成共识。民俗学学科建设与非遗保护工作实践的开展,令民俗学界十分重视对非遗传承人的研究。
“‘传承人是近些年来才在中国学术界逐渐普及开来的新概念之一,其在官方正式文件中的使用始于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④ 在非遗影响下,民俗学领域所研究的“讲述者”、“故事家”、“歌唱者”、“民间艺人”等迅速让位于“传承人”这个统称,在非遗语境下,传承人被赋予更多时代意义与特殊内涵。本文旨在对2006年至今民俗学领域的非遗传承人研究进行梳理和思考,探究其研究特点与不足之处。
一、传承人概念的多维度讨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是人,确定“谁是非遗传承人”是整个保护工作的关键。2006年非遗名录与传承人名录制度开始确立。2008年非遗传承人认定制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截止到目前,我国文化主管部门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09年、2012年、2018年先后命名了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3068人。随着非遗传承人名录的认定与公布,民俗学者研究发现,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由概念到实践,仍存在许多问题,现已出台的法律政策所给出的认定条件,并不足以应对传承人本身的复杂性,诸多民俗学者由此展开了非遗传承人概念的多维度讨论。
苑利认为,目前的非遗保护工作存在反客为主的现象,“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直接参与制作、表演等文化活动,并愿意将自己的高超技艺或技能传授给政府指定人群的自然人或相关群体”。苑利主要从传承人的主体地位上去把握传承人概念,其目的是区分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提醒以“各级政府、学术界、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商界人士”为主的保护主体,切莫越俎代庖,最后“走上以政府取代民间、以官俗取代民俗的歧路”。⑤
针对个体传承人认定条件抽象、数目少、缺少团体、群体与“文化空间”类传承人或此类传承人认定困难等诸多问题,萧放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单一性与综合性的认定法则:“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我们从个体的历史传承与社会声望两个向度考虑;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从文化整体中切分重要文化环节,确定关键传承人。”⑥ 孙正国通过调查荆州马山民歌的传承人发现:“目前的传承人命名,由于命名方式和命名机制等因素的不完善,在传承人的认定与命名中存在着历史与现实、老人与新人、有名与无名、个体与群体等诸多复杂矛盾。”矛盾来源于国家级传承人认定三原则(根据2008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遗”;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缺乏有效性,导致传承人命名中出现“被命名的传承人没有传承力,有传承力的传承人没有得到真正的认定”的错位现象。孙正国认为这种悖论其实体现了对“谁是传承人”这一问题认识不到位。要想统一传承人的传承人价值与命名价值,有赖于前期认定环节进行深入的田野调查,即寻找到真正杰出的传承人,不仅要具备传承人价值,同时还需考虑到传承人的复杂性,即除开个体传承人外,不妨将群体、团体传承人也纳入在认定范围内。⑦
王宪昭以民间口头文化传承人为例,以是否由我国文化部门认定为标准,把传承人分为“不同行政区划级别的传承人”和“不同文化身份的传承人”,并从传承人职能角度指出:“一般认为,传承人能够直接参与、表演民间口头文化活动,在某些领域的某些项目中具有公认的代表性与影响力,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指一个群体,他们能够担负着‘传与‘承的双重任务,愿意并能够将自己的表演技艺或技能传授给特定人群,并承担着一定的培养后继人才的任务。”⑧ 他注意到了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传承作用的传承群体,如果抛开其传承的具体非遗项目,这一规定和分类同样适用于其他领域非遗传承人的界定。
2008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定义为“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这是官方文件首次对“谁是非遗传承人”问题的回答,文件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必须“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由此可进一步理解孙正国所说的非遗传承人命名价值:国家文化部门认定的传承人“本质上是历史转型时期国家意识形态对非遗传承主体的新阐释”⑨,官方认定下的传承人概念除了传承人共有的“传承人价值”,更重要的是“命名者对传承人所赋予的价值”。
传承人的正确选定有赖于认定团体对传承人概念的正确认识。基于保护目的,民俗学者就傳承人概念展开的多维度讨论,既促进了传承人认定工作的向前发展,也体现了传承人概念的复杂性与传承人认定命名工作的实施难度。目前,对于“国家非遗传承人”花落谁家,政府、学者、民间文化组织、传承群体和社区群众之间仍有分歧,而民俗学者对非遗传承人概念与认定标准的研究,揭示出“非遗传承人”荣誉称号背后带有不可避免的等级之分以及它所附带的经济利益纷争。
二、传承人保护方式探索
“保护”是非遗传承人研究中的高频词汇,从非遗传承人的发现、调查、认定、命名、颁布名录、到制定保护法则并投入实践,都是不同阶段的保护措施。非遗传承人保护既是民俗学者研究非遗传承人的出发点之一,也是其致力于探索的研究对象。这里所说的传承人保护方式指的是整体保护运动中的具体保护方式与措施。民俗学者基于自己的田野调查经验与前期研究成果,提出了许多具有创见性的传承人保护方式,这些保护方式具有一个共同点:在现有保护政策与法规的基础上,对它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和保护措施。就传承人保护方式而言,除了提出给予传承人物质生活保障、命名表彰等精神保护,制定法律法规等常规性保护方式,还聚焦于文化空间保护与分类保护这两个方面。
(一)文化空间保护
传承人保护与文化空间保护二者密不可分,或者说只有在整体文化空间中才能实现对传承人的保护。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来看,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节日、庙会、歌圩等,具有群体参与的特点,单纯保护个别或群体传承人还远远不够,作为一个整体性活动,传承人必须在相应的文化空间中才能传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刘魁立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着一些悖论。例如保护是针对过去的事物而言的,而作为文化遗产的多数事象既是历史的积累,也是今天的现实,同时也为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它始终处于不停地变化发展当中。又如许多非物质文化事象都不是一元结构,也不是孤立存在,它们往往是混元的和共生的,然而,我们采取的保护措施却很难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事象的文化空间全部原样地保存下来。”⑩ 林继富以《传承人保护策略研究》为题,提出“未来的传承人保护应做到:在改善传承人困窘生活的同时,保护好传承人的家庭文化环境;培育良好的故事听众;加强村落或社区故事环境建设;采用多种手段搜集记录传承人的故事和文化”。{11} 两位学者都认为,只有对非遗传承的文化空间实行整体性保护,才能更好地保护传承人。
201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文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这一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学者研究对非遗保护实践的学理性指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全球化与现代化极大冲击了原有农业社会与传统村落的生活环境和生存方式,文化空间保护与人们对现代文明生活的追求之间存在某种悖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逐渐失去了传承的文化土壤和动力。刘守华以湖北伍家沟故事村为例,指出保护民间故事的关键在于保护这些传承人(故事家),在具体保护方式上除了给予必要的物质保障、提高其社会地位外,更重要的是提供讲故事与传承故事的环境,这同样涉及对文化空间即故事村的保护。他认为,既然无法阻止原有文化空间的逐步流失,就要“努力将故事讲述楔入传统节日活动、群众文化活动及旅游活动等等之中,使故事传承经常化,或单独举办故事节等,建构新的文化生态”。{12} 目前,国家大力倡导的非遗传承人进校园正是构建新的文化生态的保护方式之一,但至于传承人在新的文化生态中的传承效果如何还有待考察与检验。
(二)总体性保护与分类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文化多样性。总体性保护需依靠国家力量,从制度、研究和普及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实施宏观的、系统的、整体的、权威的指导与保护。但与此同时,总体性保护也容易违反文化多样性原则,忽视传承人的现实需求,并且缺乏具体保护措施,所以有民俗学者在个案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分类保护的理念。根据传承人不同层次的保护需求,孙正国提出类型化保护——“扶持性保护、引导性保护和开发性保护”,对政府在传承人保护中的不同作用进行规范。{13} 黄永林提出要根据传承人不同状况,实施三种不同保护模式——“静态保护、活态保护和生产性保护模式”。{14}
分类保护理念的提出,是学者关注传承人个体性与差异性的体现,是充分尊重传承人主体性、调动传承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力求在充分尊重传承人诉求的前提下,实现保护主体的保护目的。刘晓春认为:“迄今为止,有影响的保护方式有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方式保护等等。但是,上述保护方式都是从政府、学者、商人或者传媒的角度出发,即从‘局外人而不是传承人(‘局内人)的视角提出的相应保护传承措施。如何从传承人自身的利益诉求出发,使传承人在传承传统文化的同时,既能获得社会荣誉,也能保持有尊严的物质生活水平,是保护‘非遗传承人的关键。”{15}刘魁立认为:“传统技艺的生命在于操作实践,没有了操作,就不可能使各种技艺得以实际呈现;没有了操作,也不可能使下一代学到手,也就是不可能有传承和延续。而有些民间传统技艺,又是在生产产品当中展开的,所以,以生产性方式对部分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保护,不仅是有效的保护和传承方法,甚至还是唯一可行的保护和传承方法。”{16}
文化部先后于2011年10月和2014年5月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如山东省潍坊杨家埠民俗艺术有限公司,涉及风筝制作技艺(潍坊风筝)和杨家埠木版年画。可以说,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只有一般与特殊、整体与分类保护并驾齐驱,内外兼顾,才有可能达到学者所期望的保护范式实现从“局外人”与“局内人”各自分立到对话交流的转换。
三、传承人生命史研究
民俗学者除了关注非遗保护运动中传承人的保护方式,还形成了非遗传承人的生命史研究,对传承人的生活状态和传承状态进行追溯与追踪。传承人的传承史既是他的生命史,更映射出传承人生活空间的社会图景与历史变迁。民俗学领域有许多对非遗传承人的个案研究,以《荆楚剪纸传承人林世柏艺术研究》为例,作者通过分析荆楚剪纸传承人林世柏的剪纸作品,发现其剪纸作品中所蕴含的文化个性与艺术特色深受荆楚历史文化与民间信仰的影响,剪纸既是他的艺术作品,也折射出他的生活史与生命史,呈现出浓厚的荆楚文化特色。{17} 潘刚与马知遥在研究传承人口述史原则与方法时,重点强调了民俗语境对传承人的口述史的影响,认为传承人身处的民俗语境会“影响到传承人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所以他们的表达常常会处于有意无意之中,没有重点也不会着意突出,民俗文化已经成为潜移默化的精神影响,这应该是文化的力量或者说文化内化的结果”。{18}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人与物、人与社会、人与文化的互动关系中不断传承发展的,这既是民俗学者强调整体文化空间保护的原因之一,也是传承人离开本土传承的文化语境后,其文化身份与传承内容发生变异的一个重要因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文化身份是一个“自我”与“他者”共同构建的过程,自我、其他传承人、文化受众、学者和国家文化部门等一起建构了其传承人身份,其中国家对其身份的肯定起到了关键作用。余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十年回顾与理性思考》一文中强调学者的研究一定要具有问题意识:“传承人列入政府名录后,他们与以往有什么不同?与那些未列入名录的实际传承人又有什不同?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传承人名录,对于相同者,无论是事宜,还是技艺,都带有一定的‘排他性,也需要我们进行‘跟踪性研究。”{19} 林继富以湖北下堡坪民间故事传承人刘德方为例,追踪刘德方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的生活状态与传承状态,发现作为乡村文化代表获得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称号后的“刘德方”与“刘德方们”,基于非遗传承人称号所带来的物质生活与身份地位的变化,产生了如何重构自我身份的焦虑。刘德方晚年被政府从农村接进城市,与传统乡土社会和现代城市生活社会发生脱节与冲突,游离于“农民”与“城市人”之间,面对新的社会环境,尽管刘德方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努力去获得新的“互动者”的认同,建构新的身份,但是“刘德方和刘德方们却不能成为真正的城市人,也不能像先前那样为地地道道的农民,在他们身上出现了文化转型的明显倾向”。{20}
构建新的社会身份与维护传统文化身份,是许多传承人面临的身份认同的焦虑。对此,孙正国运用民俗谱系学方法,引入乡贤视角思考新时代传承人的价值与内涵,旨在“为国家非遗保护的文化使命回归人的意义提供理论依据”,他认为“在乡村文化建设的历史脉络中,非遗传承人的杰出代表就是中华文化传统的乡贤主体”。{21} 刘锡诚对这种乡贤型传承人如何在村落中发挥作用有过详细描述:“一个在老百姓中被称作手艺人或讲故事、唱山歌的能手,他(她)在群体中应是一个知识丰富、道德高尚、受人尊敬、给人以欢乐和知识的人,在繁重的体力劳动之余,他(她)要带头或积极参加群体的(族群的、社区的、村落的)民间文化活动,推动族群的或社区的或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普及、传承,活跃民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他们的精神境界和道德风尚,增加族群的、社区的、村落的团结稳定与和谐。”{22} 因此,在非遗保护实践与乡村振兴战略双向互动的时代格局中,其文化表达和“新乡贤”使命被予以突出和强化。从这个意义上,非遗传承人研究又变成一个时代课题。
非遗语境中的传承人研究与传承人生命史中的非遗因素研究是两个不同的层面。户晓辉认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际上倡导了一种新的实践范式和新伦理——“以人为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意义不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也不在于单纯地保护文化多样性,而在于保护共同体、群体和个人创造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防止公权力侵犯个人的权利,并在保护的过程中尊重人的权利与尊严”。{2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以传承人为核心的保护策略,体现出由“物”到“人”的保护方向的历史性转变,因此,传承人保护具体实践与研究也应把重点放在人的价值与意义上。
结语
民俗学领域的非遗传承人研究,从研究内容上看,主要集中于對国家关于非遗的政策法规的反思与建议,这也在某种程度上牵引着学者的研究方向;研究中后期,在政策制度层面的思考之外,民俗学者开始关注非遗影响下传承人的文化身份与社会意义;研究方法上从问题探讨走向理论建构,对不同传承人进行比较研究,并将民俗谱系学、身体理论等方法运用到传承人研究领域。如钱梦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与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研究综述》,就从认定制度、退出制度、保护扶持制度及制度的反思与改进四个方面,梳理了2006年至2008年学者关于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研究的相关成果,认为目前学界研究“最为根本的问题是缺乏理论的建构”。{24}
在民俗学者积极投身于非遗传承人研究热潮的同时,以乌丙安、刘魁立、施爱东为代表学者,开始对非遗传承人研究中民俗学者的角色定位和民俗学学科发展进行审视与反思,作为民俗学科的文本与作为非遗的文本,民俗学与民间文学类的传承人研究究竟有何异同点,也需要继续思考。与此同时,在非遗传承人进校园后如何发挥传承作用及传承效果追踪、都市传承人及其与农村传承人的比较研究、传承人知识产权等方面,还存在研究空间,可进一步思考探索。
注释:
① 刘锡诚:《传承与传承人论》,《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年第5期。
② 苑利:《〈名录〉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③ 刘魁立:《论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④ 周超:《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比较研究》,《民族艺术》2009年第2期。
⑤ 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之忧》,《探索与争鸣》2007年第7期。
⑥ 萧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文化遗产》2008年第1期。
⑦ 孙正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命名研究》,《文化遗产》2009年第4期。
⑧ 王宪昭:《对少数民族民间口头文化传承人的思考》,《文化遗产》2011年第3期。
⑨ 孙正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历史转型——以湖北民间叙事长诗的传承为个案》,《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⑩{11} 张晓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暨第四届民间文化青年论坛”综述》,《民间文化论坛》2006年第4期。
{12} 刘守华:《故事村与民间故事保护》,《民间文化论坛》2006年第5期。
{13} 孙正国:《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类型化保护》,《求索》2009年第10期。
{14} 黄永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模式研究——以湖北宜昌民间故事讲述家孙家香、刘德培和刘德方为例》,《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学版)》2013年第2期。
{15} 刘晓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思想战线》2012年第6期。
{16} 刘魁立:《民间传统技艺的人性光辉》,《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17} 孙正国、周倩、王一然:《荆楚剪纸传承人林世柏藝术研究》,《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1期。
{18} 潘刚、马知遥:《民俗语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口述史原则与方法》,《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19} 余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十年回顾与理性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9期。
{20} 林继富:《“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文化身份——基于刘德方的分析》,《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21} 孙正国、熊浚:《乡贤文化视角下非遗传承人的多维谱系论》,《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
{22} 刘锡诚:《论“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方式》,《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23} 户晓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实践范式》,《民族艺术》2017年第4期。
{24} 钱梦琦:《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与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研究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集刊》2018年中国民俗学会年会论文集。
作者简介:刘莉,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责任编辑 庄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