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家暴法》人身保护令的困境与出路

2020-04-29 06:45尹婉钰
法制博览 2020年2期
关键词:人身保护家暴申请人

【内容摘要】本文针对《反家暴法》人身保护令当前面临的困境问题进行分析,同时与实际情况进行结合,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现有的人身保护令执行制度进行完善和优化,同时还要对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举证标准进行更加细化的处理,这样才能够保证《反家暴法》可以真正有效地落到实处,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保护。

【关 键 词】反家暴法;人身保护令;困境;出路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167-02

作者简介:尹婉钰(1999-),女,朝鲜族,黑龙江穆棱人,本科。

近年来,家庭暴力的发生率越来越高,家庭暴力当前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话题,需要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和重视。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利用暴力的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甚至是性等各个方面的折磨、残害、暴力等行为。家庭暴力具有非常明显的普遍性、严重性等特征,同时家庭暴力是反复存在的,具有非常多样性的特征,对家庭的稳定、安康以及社会的治安等将会造成严重的威胁和影响。我国在2015年12月27日,经过人大常委会的最终决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也是我国首部针对家庭暴力提出的法律法规。

一、《反家暴法》人身保护令的困境

(一)执行机关的粗略定位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形成了有效的控制,但是在与实际情况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反家庭暴力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由于执行机关的粗略定位,导致人身保护令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实现与预防家庭暴力之间的有效衔接,这样就会导致家庭暴力问题无法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控制。在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处理和控制时,通常情况下都会依靠派出所或者是一些司法机构来进行,反家庭暴力工作在具体开展过程中,应当站在防患未然的角度上。也就是要重视预防,并不是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后对施暴者进行严肃处理就可以,而是要提前做好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现有的司法程序一直以来都处于被动的状态,即使是法院在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处理和判断时,也必须要遵循“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否则司法在案件中的中立性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1]。如果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发生,无法在实践中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那么就会导致反家庭暴力的执行机关仍然处于过于分散的状态,甚至是在第一时间就会发现被执行人会违反人身保护令。这样不仅会导致法院很难胜任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而且还导致执行与预防工作在具体开展过程中的连贯性、预防性等特征受到严重的损害影响。

(二)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的决策机制正面临着挑战

在对人身保护令制度进行制定和具体应用过程中,发现我国在对该制度进行具体应用时,要想保证该制度在实践中有效落实,就必须要结合实际要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与其相对应的配套立法制度,进行合理的构建和落实。同时,还要结合实际要求,对专门的家事法院进行合理的建设,同时还要在其中配备具有审理家庭案件资质的法官。也正是在这种形势下,要想从根本上打破传统审判方式,同时还要对审判领域进行适当的拓宽,对基层法院而言,在无形当中就会增加难度,甚至还会对其日常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人身保护令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各种不同类型案件呈现形式大不相同,同时案情也会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等[2]。与此同时,还会与离婚案件等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产生严重的交错现象,所以在这种形势下,必须要结合实际要求,对传统的审判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和创新,这样才能够保证人身保护令的落实效果。

二、《反家暴法》人身保护令的出路

(一)完善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制度

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在各个不同基层法院的执行机构日常运作和发展过程中,在这些机构的内部都会对人身保护令执行小组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和利用,同时总体负责人要保证人身保护令在执行、宣传以及各项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有效性。每一项裁定基本上都是直接由具体的执行法官来主导,执行法官可以直接被看作是该执行小组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的总负责人,整体的流程、执行事宜等基本上都是由执行法官来进行主导和决定。与此同时,该地区的公安机关、村委会等各个不同的组织部门,也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参与到执行小组当中,将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真正有效地落实到实处,体现在各个环节当中,保证个人的责任义务实现有效落实,这样才能够保证联动机制在构建和具体应用过程中的有效性[3]。这也就意味着,法院本身就是人身保护令在执行过程的主要机关组织,所以对“执行小组”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和利用,可以促使基层法院与协助机关相互之间建立良好沟通、配合关系,这样不仅可以各司其职,而且还可以从根本上保证责任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申請人保护令举证标准的细化

在与实际情况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在现实生活中,凡是遭受到家庭暴力的申请人保护令,比较适合应用在优势证据标准当中。在对其进行研究时,通常情况下可以将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将该理由作为基础,这样可以结合实际要求申请人身保护令。在整个申请过程中,在举证方面提出的要求,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应当尽可能与家庭暴力纠纷诉讼之间保证一定的相同性。也就是必须要意识到家庭暴力存在的可能性,与不存在可能性进行对比时,存在家暴的可能性要更大一些,也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可以促使主张一方的举证责任完成。家庭暴力其实很难被有效的判定,这也是一直以来在理论、实践等方面需要意识到的主要问题。虽然在与实际调查结果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在现实生活中,有将近一半的婚姻家庭纠纷当中,当事人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倾向。但是在对这些案件进行审核和判断时,发现可以提供出证据的人数只有三成,这种类型的案件又很少有证人可以参与到其中进行证明。在与实际情况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通过法院来进行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不足一成,通常情况下这一成还是由于加害人自己的自认,并不是由于受害人的举证。在这种形势下,在该法律法规当中明确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受到报案的记录、告诫书等这些都可以被作为出庭证据,同时也可以被看作是家庭暴力的认定证据。由此可以看出,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实际应用背景下,家庭暴力认定难度有所下降。对于申请人而言,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人身保护令之前,没有报警,同时也没有视频、图片或者是伤鉴等这些证据作为支持,那么就无法申请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只要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并不需要必须证明是否存在。“反家庭暴力法”的提出以及具体应用,其根本目的是对现有的各种不同类型问题进行有效的调整,但是由于各个地区的法律法规、认定标准不同,所以必须要保证该法律法规的统一落实,同时还要尽可能地满足申请人提出的个性化要求。

三、结束语

近年来,家庭暴力现象越来越严重,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家庭暴力在全球范围内也是重点问题之一。我国在对家庭暴力进行制止和控制时,提出了“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当前在人身保护令执行过程中仍然会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影响,但是可以通过该法律法规,为申请人提供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静琦,朱彧,陈书怡.《反家暴法》与《刑法》的实施衔接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13):18-20.

[2]彭玉凌,夏咏梅.刍议《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制度的完善[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8,33(05):87-93.

[3]黄静.转型时期《反家暴法》的法理分析及其实施困境[J].商,2016(0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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