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法治文化是法学界对一国法治精神文明成果中蕴含的核心文化要素的凝练,包括民主文化、规则文化、程序文化、正义文化、人权文化、理性文化、平等文化、自由文化以及和谐文化。对彼此利益的承认是法治文化认同养成的前提,法治文化认同的机理是通过构建法治文化与利益均衡分配有序融合的法治实践平台,让所有参与该平台运作的主体,因满意法治对利益表达、利益评判、利益分配和利益落实的规范化处理,体会到法治是认可多元主体利益、维护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平衡、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从而实现人们对该法治实践平台所蕴含法治文化的认同。
【关 键 词】法治文化;法治文化认同;法治文化认同机理;法治实践平台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014-04
作者简介:向前(1980-),男,湖北黄梅人,法学硕士,四川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教育法学。
法治文化是法治之源,是法治建设的“灵魂”,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主要措施之一。
但目前对法治文化的认识尚有诸多混乱之处,因此,学界也一直未能形成统一的定义。全国各地方的法治文化建设因法治文化基本理论的不完善,也陷入杂乱无序的野蛮生长状态,法治文化建设看似开展得“红红火火、热热闹闹”,实则普遍存在“建设目标模糊、建设形式单一、建设效率低下、形式主义凸显”等问题,严重影响到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落实。
为此,笔者拟重构法治文化基本理论,并就法治文化认同的养成尝试构建出一般性的运作机理,以期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指导。
一、当前法治文化概念的乱象:法治文化与法治文化认同的混同
笔者检索了近年来公开发表的有关法治文化方面的论文,学界对法治文化的认识可谓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文化概念自身的复杂性、认识角度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则是在法治文化研究过程中,将法治文化与法治文化认同混为一谈,甚至将法治文化认同的过程作为法治文化产生的必由之路。
(一)当前法治文化概念认识的切入点:群体性认知
至此,在法治文化概念界定的过程中就陷入了“群体性认知”的泥淖,认为法治文化是一种基于群体性认知对法治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心理。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如张文显老师认为,“法治文化是指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治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包括法治概念、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价值、法治理论、法治习惯等”。②类似的观点还有,“法治文化是指人们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包括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内容”③。
上述概念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均将“群体”和“人们”等集体概念作为法治文化形成、产生的主体。而这样一个“群体性”的主体单位又是如何形成普遍性的法治文化的呢?其中的难点在于,群体性的主体单位是无法直接对法治产生理性认识的,必须有赖于单个主体对法治的“理性认知或认同”;但由于个体认知差异性的存在,使得必须借助某种机制将所有个体对法治的“差异性认知”转化为具有普遍性的法治文化。为此,有学者引入了“重叠共识”的概念,④认为法治文化是广大民众相互间对法治实践活动形成的各自社会心理认知的共同交汇点。
(二)当前法治文化概念的弊端:表现形式的虚幻性
承上所述,这样一种以“群体性认知”形成的“重叠共识”而建立起来的法治文化概念,造成了法治文化概念的以下特征:
法治文化是一个群体性概念,“广大人民群众”是法治文化概念形成的社会主体,包括所有参与法治实践活动的个人、集体及社会组织。
法治文化是一个社会化、非专业性概念。法治文化是在一个开放性的法治实践环境中形成的,由于所涉主体的广泛性、多元性、分散性,使得法治文化的内涵具有非专业化的特征。
法治文化产生的物质基础是法治实践活动,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法律现象的统一,是法治文化形成的实践平台和现实基础。
法治文化的内涵由法治理念、法治理论、法治思维、法治价值、法治精神等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决定的,是法治文化凝练的精神指引和精神工具。
认为法治文化的产生过程具有动态生成性,是在广大人民群众个体对法治实践活动差异性认知基础上形成的“重叠共识”,即是广大民众相互间对法治实践活动形成的各自社会心理认知的共同交汇点。
而受限于法治文化的形成主体即“广大人民群众”的“群体性”和“非专业性”,以及法治文化产生过程的即重叠共识的“复杂性”、“间接性”,使得法治文化概念的内涵难以通过一个相对稳定的外在形态表现出来,从而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甚至虚幻性,而让人难以把握,尤其是难以让广大未修习过法律的、非专业的普通人民群众去理解、去运用它。
二、对法治文化概念的修正:法治文化与法治文化认同的两分
笔者认为,造成上述法治文化概念虚幻、晦涩、不稳定、难以掌控的根本原因在于,学者们在法治文化认识过程中,将法治文化的产生视为人民群众“重叠共识”的结果,由此将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认同”的过程当成是法治文化产生的过程,使得法治文化的概念既蕴含了“法治文化的内容”,也蕴含了“法治文化认同的结果”。因此,为了更清晰地阐明法治文化概念,应当将“法治文化”和“法治文化认同”区分开来,两个概念应当有它们自身独立的内涵。
(一)法治文化与法治文化认同的关系
首先,法治文化揭示的是法治的文化內涵,是“把涵盖于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理论、法治价值中的法治的核心概念、核心理念、核心方法、核心价值凝练出来”⑤,形成有关法治的文化要素。由此可见,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的法治精神文明成果的文化核心的概括。同时,随着国家法治理论体系的逐渐成熟,形成一个国家的法治的文化要素即法治文化的内涵也就逐步稳定。
其次,所谓法治文化认同是指人们对法治文化的一种“相互承认”,是民众对法治文化的“重叠共识”,⑥是民众对法治文化中的诸多文化要素的认可。其意义在于:通过法治文化的认同,为法治建设的落实营造出一种为人们普遍认可的、且有利于引导和激发人们积极主动参与到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的群体性观念、态度和氛围,从而引导法治建设中的相关主体在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各个环节作出自身应有的贡献,共同推动法治建设的全面落实。
因此,法治文化与法治文化认同两个概念间的关系是: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的法治精神文明成果的文化核心的概括;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认同的对象,法治文化认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引导人们对法治文化的认可,为法治建设的开展营造一种良好的外在环境。
(二)法治文化概念的重构
随着法治文化与法治文化认同的区分,法治文化成为一个与民众对法治实践的群体性主观认知所形成的动态社会心理相分离,因此,无论法治文化是什么,无论民众是否了解、认可或接受它,它均是一个独立于民众评价的客观存在。那到底何谓法治文化呢?
笔者所主张的法治文化是一个内涵相对稳定的文化要素的抽象概括,是对国家法治精神文明成果中的文化内涵的核心提炼,是一个特质与学界此前对法治文化概念“群体性、非专业性、动态生成性”等特征概括相反的概念,其具体特征如下:
法治文化是一个学术性概念,“广大法治精神文明成果的参与者和创造者”是法治文化概念形成的主要力量,而不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众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对法治文化的认同,以形成一个良好的法治建设外部环境。
法治文化是内涵相对稳定的专业性概念,随着国家法治理论体系的逐步成熟,一个国家法治精神文明成果所蕴含的文化内核也会逐渐趋于稳定。
法治文化產生的现实基础是一个国家的法治精神文明成果。法治实践活动是法治文化认同产生的现实基础。
法治文化的产生过程具有专业概括性,是“广大法治精神文明成果的参与者和创造者”,在国家特色法治理论的指导下,将法治精神文明成果中蕴含的核心文化凝练、概括出来。
法治文化内涵的凝练工具是一个国家的特色法治理论。针对不同法治理论环节中法治目标的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环节下的法治文化内核。以立法环节为例,为保障“良法”的制定,关键是培养“民主文化”,加强公共参与意识;以守法环节为例,为保障“良法”的全面遵守,关键是培养“规则文化”,加强规则至上的权威意识;以执法环节为例,为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关键是培养“程序文化”,加强正当程序意识、监督意识;以司法环节为例,为保证公正司法,关键是培养“正义文化”,加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意识;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为例,为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关键是培养“人权文化”,加强人权神圣的观念和意识。
至此,笔者认为,所谓法治文化是指法学界对一国法治精神文明成果中蕴含的核心文化要素的汇总,主要包括民主文化、规则文化、程序文化、正义文化和人权文化等。
三、法治文化认同养成的运作原理:利益的相互承认和共识
如前所述,所谓法治文化认同是人们对法治文化的一种“相互承认”,是民众对法治文化的“重叠共识”,是人民群众对法治精神文明成果中民主文化、规则文化、程序文化、正义文化和人权文化等核心文化要素的共识。“共识”达成的程度越高、越广泛,人们对法治文化的认可度就越高,意味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外在法治环境、法治氛围越好。那么,养成人们对法治文化认同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一)法治文化认同养成的基本原理:法治文化与利益均衡分配的有序融合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意识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也认为,文化发展的动力来源于社会经济层面因素的变迁,亦即“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⑦
法治文化认同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法治文化能否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笔者认为其关键在于法治能否普遍性地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要民众在法治生活实践中能切实的体会到,法治是平衡多元利益、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选择,民众自然就会认同法治背景下所蕴含的法治文化。
因此,法治文化认同养成的基本原理可概括为:通过构建蕴含法治文化内涵的利益均衡分配法治实践平台,让所有参与该平台运作的主体因满意法治对利益表达、利益评判、利益分配和利益落实的规范化处理,认识到法治是认可多元主体利益、维护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平衡、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从而实现人们对该法治实践平台所蕴含法治文化的认同。
(二)法治实践平台构建的切入点:民主理论
搭建法治文化与利益分配有序融合的法治实践平台是实现法治文化认同的基础和前提。那么该如何着手这一法治实践平台的搭建呢?笔者认为,民主理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是在主权在民原则指引下,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公共决定的社会活动机制。⑧理性、平等和自由是民主实现的价值基础,也是以构建利益均衡分配为目标的法治实践平台的前提。
第二、民主是人民根据“民意”建立的、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机制,且由于其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本原则,能实现整体利益保护的最大化。
第三、民主能最大程度地听取和收集民意,能够最全面、最广泛的听取、收集多元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是实现多元主体利益均衡化保护的前提。
第四、民主能够给“少数人利益”提供合理性保障。民主作为多元理性主体的利益博弈平台,其在贯彻“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原则时,也要求理性贯彻“平等”价值,会全面考虑并维护少数人的合理权益。
第五、民主能最大程度地消除反对意见、保证规则的可行性。民主作为一种利益分配规则制定机制,在最大化保障“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少数人的合理权益”,在规则制定的过程中争取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认可”,为规则的落实最大程度地清除了反对意志和利益的障碍。
(三)法治实践平台构建的路径
结合前述法治文化养成的基本原理,笔者认为,完整的法治实践平台的应由四部分构成;
第一、多元主体合理利益的自由且平等的表达。给参与法治实践平台的所有主体,提供平等表达观点的机会,且每个人均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的表达自身利益需求。这是法治文化中民主文化、自由文化和平等文化在法治实践平台中的体现。
第二、对彼此利益的相互承认。民众认同法治文化的前提是自身利益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得到了全面保障,而法律上所有权利的实现均有赖于他人义务的履行。因此,多元主体间对彼此利益的承认是法治实践平台运行的基础。这是平等文化和理性文化在法治实践平台中的具体展现。
第三、多元主体间的理性商谈。相互承认彼此的合理利益诉求是商談的基础,而商谈则是深入了解对方利益需求合理与否的途径,并达成不同利益诉求下有关价值位阶的理性共识,为多元利益的均衡分配确定价值标准。这是理性文化与和谐文化在法治实践平台中的具体展现。
第四、多元主体间通过竞争或斗争达致理性妥协与共识。多元主体在利益冲突的条件下,根据理性商谈达成的有关价值位阶的理性共识,在优先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兼顾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实现最终共识的科学理性。这是程序文化和规则文化在法治实践平台中的具体展现。
综上所述,对彼此利益的承认是法治文化认同养成的前提,民主文化建设是法治文化认同养成的切入点,法治文化认同的关键在于构建法治文化与利益分配有序融合的法治实践平台,落实利益均衡分配的理性共识,使民众认识到法治是认可多元主体利益、维护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平衡、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最终实现民众对该法治实践平台所蕴含法治文化的认同。
注释:
①刘立功.依法治校理念下的高校法治文化建设探讨[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7(06).
②张文显.法律文化的结构及功能分析[J].法律科学,1992(05).
③李志强,何忠国.以法治文化引领法治建设[J].红旗文稿,2013(7):17.
④龚廷泰.法治文化的认同:概念、意义、机理与路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04):40-50.
⑤张文显.法治的文化内涵——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07):6-7.
⑥龚廷泰.法治文化的认同:概念、意义、机理与路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04):40.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87.
⑧李良栋.论民主的内涵与外延[J].政治学研究,2016(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