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问题研究

2020-04-29 06:45梁利亭
法制博览 2020年2期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设计者代码

【内容摘要】当前信息技术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计算机软件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因为其著作权很容易由于计算机的快速发展而受到侵犯,目前很多欧美国家都加重了对著作权侵权的刑法判刑,但是在中国很多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者的著作权人得不到保障。因此本文将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侵权后的相关规定出发,进而了解在计算机软件的相关设置方面侵权的标准设定,为保障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098-02

作者简介:梁利亭(1982-),男,汉族,河南洛阳人,硕士,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计算机。

侵权,无论在哪一个行业都是为人们所讨论的问题,在国外很多人十分重视被侵权的问题,一旦侵权是需要负上相应的严重法律责任的,但是在中国,由于法律方面没有明确的给出哪一些行为算侵权,并且在中国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仅仅通过罚款使得很多人都会对一些冷门的侵权事件忽视,比如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方面的侵权在目前的刑法判断过程中很难做出界定,但是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和其他的著作权同等重要,在侵权的过程中也难以受到相应的重视。所以本文将从当前的法律界定了解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相关规定,进而从三个方面对比了解其著作权被侵权的案例,进而探究著作权应该如何受到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法律界定

我国计算机在近几十年发展迅猛,并且得到了多方面的支持。当前我国不断加大对计算机软件技术方面的人才培养,并且在世界级的计算机软件大赛上我国的选手多次获奖。但是由于当前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使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

中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2002年,中国对软件实施著作权法律保护作了具体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保护的原则:表达分离原则是指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学概念等。表达合并原则是指在表达某种创意时,如果因为可供选择的种类有限而引起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则不认为其中一个作品对另一个作品构成复制,也就不构成侵权。如《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就是该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

通过对这些条例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在这些条款中,有很多的地方都容易让不法分子有漏洞可钻,对于计算机软件设计者的著作权带来了较大的威胁,不利于相关人进行维权。

二、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文字与程序之间的侵权对比

当前,很多人对于计算机软件设计者构成侵权,往往是通过对两个软件程序,这个代码之间是否一定的相似性来构成侵权的判断的,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还包括以相关软件文档为权利依据,主张被告的软件侵犯其软件著作权的案件。在目前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事件发生过程中,很多人会通过对计算机软件的技术资料进行使用,而对计算机软件著作者构成一定的侵权,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过程中,他们认为技术资料不足以作为一个计算机软件设计者的全部思想,因而在当前并没有完全的法律来对技术资料这一问题做出完整的界定,让很多人有机可乘,对计算机软件著作者构成侵权。当前法律认为技术资料应该要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而不是将其作为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或者文档进行相应的保护,认为程序与技术资料应该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表达形式,所以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侵权判断,但事实上,事实上这些技术资料都是计算机软件设计者在开发的过程中所保留下来的资料,理应要受到保护,但实际上却没有受到保护,这一过程使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者受到了相应的侵权。

(二)共享软件注册代码的披露问题

第二种是共享软件注册代码的披露问题。在当前的法律侵权相关规律过程中,由于通过共享软件的注册代理,使得很多的代理商起诉侵犯对该软件享有的专有权的案件屡见不鲜。当前共享软件作为一种软性流通的最主要的方式,它的设计的目的并不是通过向相关的人员进行出售软件,而是通过让相关的用户进行下载试用,在试用期满之后,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可以继续使用,但是相关的人员,在得到注册代码的过程中,将其公开在出版物上面,会使得计算机软件的设计者的权益受到相应的侵害,一旦被公开在出版物上面,使得很多的读者都能够通过无偿的方式来获取相应的代码,进而使用该软件,导致相关的人员缺乏一定的经济来源,使得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所以在注册代码披露的过程中必须要从保护整个计算机软件的目的出发,而注册代码的使用主要就是为了能够限制用户对软件的使用,包括安装功能,升级时间等等,所以在使用共享软件的过程中,如果将注册代码进行披露侵权,是符合相应的侵权行为的,因为这使得计算机软件的设计者权益受到相应的损害。

三、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惩侵权者

首先,在法律方面,相关的人员应该要积极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者要进行严惩。当前之所以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会受到很多方面的侵权,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法律不够严格,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方面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致使很多的不法分子会借助这些漏洞来对计算机软件著作者进行相应的侵权。然而每一个作品都是一个开发人员的结晶,通过日日夜夜的努力换来的,如果仅仅通过抄袭就使得其他的人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来源,这对于计算机软件设计师来说十分不公平,并且这种偷窃的行为,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我国的道德品质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我国的法律法规必须要加强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惩罚行为,不仅仅是从金额惩罚方面加大力度,还要通过对严重的行为加大刑罚判刑的年限,进而使得更多的人能够对侵权产生敬畏之感,在实际的过程中,不敢对其他人的著作产生不好的想法,在使用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程序,按照正规的流程来使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者的权益,使得当前的社会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保护,进而激发更多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者不断设计出更多的软件。

(二)加大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技术研发,使得在使用的过程中能够充分保密

其次,相关的人员可以加大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技术研发,使其在使用的过程中能够充分的保密。计算机软件设计者在设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对相应的代码的使用使得自己设计出来的程序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能够保证自己的权益,没有那么容易受到侵权,在当前由于很多的程序很容易破解,导致很多的不法分子利用这些途径来对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相应的侵权盗取,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他们会通过盗取来的程序代码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构成了犯罪,所以相关的人员可以通过对相应的保护技术进行的研发,对于已经设计出来的计算机软件进行相应的保护,在使用的过程中,可以按照严格的操作流程,让所有的用户能够对整个程序进行保密保护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者的权益。

四、小结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到当前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受到侵害的现象时常发生,并且当前我国的法律虽然在各条款中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不少的人仍然会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不断地对计算机软件设计者权益进行一定的侵犯,导致当前很多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者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因此,在了解当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严峻形势之后,相关的人员必须要通过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让当前的法律法规能够严格的按照实际的情况不断完善各个条例,对于侵权的犯罪分子进行严惩,让更多的人能够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同时宣扬我国的传统美德,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者的权益,软件开发者自身也应该要树立良好的维权意识,不能够放任侵权者继续盗用自己的著作成果,发现侵权之后及时地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保证整个社会的稳定运行,让整个社会充斥着良好的风向。

参考文献:

[1]张晓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06(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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