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茜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国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新常态下,为保证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设立纪检监察组织,并充分发挥其监督监察职能,保证企业高效且廉洁的运行,从而为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保驾护航。文章结合过往经验及实际情况,对如何切实发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作用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监督监察作用
在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推进企业内部纪检监察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新时期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国有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组织是由企业党组织及行政组织组建成立,是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的延伸,更是企业健康运营的保证。其作用在于检查企业负责人的各项决策是否科学合理,督促企业负责人认真贯彻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及国家政策法规,把握企业运行的“航向”。辅助企业领导人做出正确的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同时,该组织还有监察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和使命,避免企业内部滋生出腐败现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為一种法治经济,更需要纪检监察组织切实发挥出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能,通过执纪和执法两种手段,为企业的稳定运营保驾护航。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现状
首先,在市场经济的变革下,国有企业也应当对自身机构和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没有前辈经验借鉴和指导,因此会遇到诸多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此时纪检监察组织就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确保党建工作的顺利推进,树立清正廉洁的党风政风;其次,部分国有企业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招投标、物资采购以及财务管理方面尚存在漏洞,容易滋生腐败或被不法分子利用,对企业和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需要监察组织的监督;最后,部分企业过于重视经济方面的发展,忽略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使得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机构形同虚设,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导致纪检监察组织的职能无法完全发挥[1]。
二、影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职能作用发挥的难点问题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
虽然多数国有企业内部都有设立纪检监察组织,但却没有从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也没有结合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特点,只强调执纪职能,执法职能没有有效发挥,使得监察工作具有片面性。另外,部分国企内的纪检监察组织和经济审计以及合同审计是分开的,成为一个独立的、单一的部门,专职纪检人员由于缺乏企管、财务、法律、审计等业务素质,导致所展开的各类纪检监察行为也只是对企业的表面问题进行处理,而无法深入到企业内部,对于隐患问题更是难以发现和处理。在不合理的机构设置的影响下,监察工作也不具备技术基础,无法很好的对各类账目、合同以及档案进行检查,监察组织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也会受到影响,有违监察组织机构设立的初衷。
(二)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权限不明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国有企业内部纪检监察组织的权限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企业内部也没有类似的条文和条款,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国企内部的监察组织机构只能参照国家的纪检监察组织权限展开工作,但由于国家监察组织与国企监察组织的监察对象并不同,在实际的监察中工作形式和工作内容更是千差万别,导致国企内部的监察组织的手段较少且措施不够有力。同时,由于干部管理权限的问题,致使在实际监督工作中,相比对下一级的监督,往往在同级监督上力度不够、底气不足。只能借助外力来完成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比如取得企业党政一把手的关注、支持和亲自督促,或是得到上级纪委的有力支持才能更好的完成监察工作,否则就会处处受制,使得这个组织“空有名头”而无“实权”,难以切实发挥出纪律监督检查的作用。
三、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职能的几点建议
(一)改变国企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形式
首先,可将国企内部执行纪检和监察的部门进行整合,对职能相近、手段互补的组织或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如审计室、监察室、纪检委等等,形成一个全新的、效率更高的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下辖设置各部门即可。要明确各部门的工作目标以及整个监察组织的工作目标,各部门在展开各自工作的同时也要向着总体目标努力奋斗。在整合工作的情况下,能够有效提高监察效率,精简工作环节,避免出现以往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现象。其次,可通过制度明确企管、财务、法律、审计、组织、人事、安监、工会、信访等既是业务部门又是监督和被监督部门,把监督力量凝聚起来,在工作中,协作配合、互通有无,广泛搜集问题线索,有效开展监督监察。最后,为将纪检组织的监督作用不留死角地辐射到基层,就要坚持“队伍延伸到哪里,监督就覆盖到哪里”的原则,按支部配备纪检委员,且纪检委员必须来自于该班子成员,确保有一定威信和话语权,也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按支部合理选任党风监督员,“两员”与企业的专职纪检组织在工作中,互通有无、沟通交流,上情及时下达,下情随时上报,形成自上而下一套完整的、有效的监督体系。
(二)为国企纪检监察组织行使监督监察职能提供制度保障
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需求,参照国家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权限,合理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监察章程。国企内部的纪检监察组织在现有的监察权限基础上,应当适度进行拓宽,使之能够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首先,要通过制度明确纪检组织对于企业的经营战略、干部任用以及大额资金支出项目等“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决策过程及实施进度有权进行全程监督,从而确保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完善决策漏洞,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决策作出不良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事情,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发挥出决策应有的作用。调查权作为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纪检监察组织被赋予的一项新职能,既体现了监察组织的工作性能又体现了工作职责,为使调查权的行驶更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使纪检监察工作不被繁琐的工作流程、层层“关卡”的设限以及相关人员的“推诿”和“不配合”等负面因素而削弱,就亟需要通过权威而合理的制度对调查权的行驶予以明确,从而为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基础保障,促进纪检监察组织有效发挥整顿企业风气、维护党纪严肃性、捍卫纪律威严性的作用,将违法违纪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最后,就是纪检监察组织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处罚权。纪检监察组织在履行“问责”和“处置”的过程中,发现或是经举报有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下工作人员,对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是在工作过程中有非法所得,监察组织有权直接进行处罚或者没收。可以现场直接处罚,也可以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同样无需上报管理部门,但事后要做好报备工作。经济处罚权作为加强监察组织执行权力的有效措施,具有较大的威慑力,能够规避掉部分不良行为,使检察权力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实施[4]。
四、结束语
通过对纪检监察工作现状的思考,通过监察体制改革后的观念转变和制度的保障,促进国企纪检监察组织职能的有效发挥,能够对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应值得各企业重视。
参考文献:
[1]李茜.浅析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建设的几点思考[J].各界,2019 (12):26-27.
[2]宋志华.新形势下做好国有企业党建与纪检监察工作融合的思考[J].现代企业文化,2019 (18):11-12.
[3]王义成,罗丽秀.浅析国有企业如何做好纪检监察工作[J].环球市场,2017 (1):178-179.
[4]钟海燕.浅谈纪检监察机制中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运用[J].决策探索 (下半月),2017(6):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