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富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201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法考意见》)作出具体规定,将司法考试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贯彻落实《法考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方案于2018 年起正式实施,考试的内容、方式突出强调法学专业性与法治实践性,凸显了法治人才选拔的新方向。1999 年高校扩招以来,各地通过将专科院校或成人高校合并、升格等方式组建了一批新建本科高校。根据教育部披露的数据,截止到2019 年,全国新建本科院校702 所,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的56.48%。①高教司司长吴岩:2019 年,打好全面振兴本科教育攻坚战,http://www.moe.gov.cn/s78/A08/moe_745/201901/t20190128_368232.html,下载日期:2019 年10 月18 日。新建本科高校大多设有法学本科专业,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使得法律职业化进入制度构建和实践操作层面,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产生了更紧密的互动,对新建本科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新形势下,有必要重新审视新建本科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施为契机,探索转型发展路径。新建本科高校存在多层次的法学教育,本文所称法学教育仅指本科层次法学教育。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指出,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引导高校合理定位。为解决高等教育同质化倾向严重的问题,2015 年10 月教育部等三部委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推动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2019 年2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到2022 年……一大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变……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上述规定为新建本科高校的应用型定位提供了重要依据和转型契机。然而,现实情况是,尽管国家大力推动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型,但新建本科高校转型的热情不高。“在国家政策指引下,新建本科院校在理念层面普遍确定了应用型的办学定位”,①王红:《我国新建本科高校应用型发展问题与对策》,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6 期,第80 页。但这只是一种遵从“合法性机制”的象征性定位,其事实定位仍趋同于传统的学术型大学。②刘玉方:《应用型人才培养应处理好的几对关系——以新建本科院校为例》,载《中国高校科技》2017 年第6 期,第52 页。“人才培养方案也大多是单纯地复制和套用普通大学的,而没有从自身的特色出发,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人才培养方案,致使其办学定位模糊不清。”③董立平:《地方高校转型发展与建设应用技术大学》,载《教育研究》2014 年第8 期,第67~74 页。
新建本科高校的办学定位不清,直接导致其法学专业教育目标定位不清。法学教育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才培养的模式,是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问题。新建本科高校本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对其教育目标进行科学定位,采取不同的教育模式,制定不同的培养目标。受学校定位不清的影响,新建本科高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并未得到落实,在办学方向上仍然偏好于基础研究,与学术型高校没有形成明显的区分度。比如,人才培养方案参照学术型大学的人才培养方案;在教材、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毕业论文等方面缺乏科学定位,未能体现出鲜明的应用型特点;在课程设置方面,与学术型高校的做法类似,以部门法作为课程设置的主要依据;在学生就业路径上,鼓励学生考研,并将考研录取率作为评估教育质量的重要佐证数据;在对教师的考核方面,将科研作为重要指标;在办学思路上,热衷于提高办学层次,将申报硕博办学点成为新建本科高校提升办学层次的主要着力点。
由于新建本科高校办学定位不清晰和法学专业建设的目标模糊,不少新建本科高校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联性上陷入两种截然相反的趋向。一方面,大部分新建本科高校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鼓励大四学生报名参加考试,并将考试通过率作为检验办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为提高通过率,在课程设置、课时分配等方面均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保持相对一致,出现了法学教育向应试教育发展的倾向④陈金钊、杨桐桐:《法治思维、法治能力的考查需要法律方法》,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2 期,第6页。。另一方面,一些新建本科高校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明显疏离。这类学校普遍认为,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学生个体的事项,学校没必要予以专门关注。
新建本科高校是在我国区域经济迅速发展和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型的情况下大量组建的,因此在办学资源、招生指标等方面与其办学所在地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地方性”是新建本科高校的必然属性。但实践中,大部分新建本科高校的“地方性”不突出,导致其法学教育的“地方性”特色也不明显,与地方经济产业发展需求的耦合性差。总体上看,相当数量新建本科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未与地方产业、行业需求对接,课程设置未与法律职业标准和要求对接,教学过程未与法务岗位技能训练对接。尚未建立地方紧缺的应用型、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结构与地方经济结构、产业发展脱节,直接导致新建本科高校法律人才结构性矛盾突出,同质化倾向严重。新建本科高校法学专业之间以及新建本科高校法学专业与学术型高校法学专业之间差异化、特色化不凸显。新建本科高校在课程设置、学生就业路径等方面缺乏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足够关注,未形成区域比较优势和鲜明特色。一方面,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连续多年偏低;另一方面,地方紧缺的创新型法律人才供给严重不足。即使新建本科高校的法科学生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仍然出现就业难题。原因在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采取全国考生一张卷的做法,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仅说明学生具备了基本的职业技能,但无法填补“地方性”的特色欠缺,无法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个性化需求。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果新建本科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与地方传统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得以紧密结合、深度融合,地方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所需的法律人才供给将得到极大满足,法科学生的就业难题也将迎刃而解。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联,但二者有各自独立的价值和功能。法学教育是学科教育和专业教育,是国家法治建设基础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机制。法学教育注重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法律思维和职业技能的养成。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基本功能是检验考生是否具备基本的职业技能,是国家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基本制度。新建本科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有什么关联性?考试通过率能否作为检验新建本科高校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对新建本科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二者进行对比(见表1)。
表1 新建本科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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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 1 可知,新建本科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性质、目标、内容、考核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当前,我国新建本科高校法科学生的文凭不如名牌大学毕业生,实践能力不如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前景严峻。学生就业难的深层次根源在于新建本科高校对法学教育的价值与定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功能也存在错误认识。法学教育指向具体的法律职业,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科学生就业有较大的帮助。因此,无论是改革前的司法考试还是改革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都对新建本科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造成较大冲击,导致新建本科高校法学教育功利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2008 年司法部允许应届法学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之后呈愈演愈烈之势,从根本上将法学本科生和教师的注意力转向了司法考试”①葛龙:《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辩证分析》,载《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 第1 期,第150 页。,出现了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育趋向,司法考试变革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考试导向型的法学教育并未有所改观。
新建本科高校应坚守法学本科教育的育人功能和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定位,培养的法律人才必须满足本科层次人才的要求。第一,法学本科教育是职业教育。长期以来,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有素质教育、通识教育、职业教育之争。②葛先园:《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本科法学教育改革研究》,载《东北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年第2 期,第68 页。《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明确规定,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只有法学本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非法学本科毕业生需在法务岗位锻炼三年后方可报考。从报考条件可以看出,法科本科生经过系统训练后应当掌握基本的职业技能。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应关注学生的职业能力、职业核心素养、职业伦理。第二,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要满足素质教育、专业教育的要求。法学教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职业教育,而是建立在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强调专业性,本科阶段是对法科学生职业技能进行培训的重要时期,法学本科教育应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新要求,凸显专业性,培养学生扎实的法律知识体系和核心素养。
《法考意见》要求做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衔接工作。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都承担着实现法律职业正规化与专业化的功能③姚朝兵:《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政”与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刍议》,载《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 年第12 期,第38 页。,二者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实现新建本科高校法学教育的基本功能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基本目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检验大学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和定位的一种方式,更是检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本身是否成功的标准。”④张文显著:《法学教育(张文显法学文选.卷十)》,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第36 页。因此,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新建本科高校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新建本科高校应摒弃考试导向型的教育模式。虽然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科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具有重要意义,但新建本科高校不能因此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教育教学的指挥棒。否则,法学教育将失去高等教育的基本品质,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确立了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性作用,对新建本科高校法学教育的开展和改革具有一定的正向作用。但本科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以应试作为唯一目标,围绕考点安排教学,集中精力使学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那么法学教育将沦为考试培训教育,失去大学教育应有的功能。2020 年是最后一届法学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节点,从2021 年开始在校法科生无法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资格的变化使得新建本科高校必须调整其法学教育的功利动机。
另一方面,新建本科高校也应重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新建本科高校应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融入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多重目标之中。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性质是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考试,检验考生水平的同时,也对法学教育水平进行检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方法、内容、命题趋势等方面也会直接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变化和趋势。基于法律职业专门化趋势的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其特有的一套甄别机制使得大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变得更加直接和密切。从这一角度看,新建本科高校将学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可行的。当然,反过来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基本功能的有效发挥,也离不开法学教育的支撑。为此,新建本科高校应当重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学教育的积极影响,将其作为教育改革的一个着力点,使法学教育能够达成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基本要求,总体上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持基本的协调性,克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脱节的问题,发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学教育的促进作用,创新新建本科高校法治人才的培育机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和十九大报告关于“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要求,为新时期新建本科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和课程设置等方面作出新规定。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2.0 的意见》对法学教育改革和法学实践教育注入新的内涵。新建本科高校应主动对标新时期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以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为努力方向,克服现行法学教育的局限性,探索适合新建本科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
标准是教育理念的具体化,决定法学教育的基本方向。迄今为止,无论是法学教育的国家标准还是法学专业的评估标准,都未针对新建本科高校另设一套标准。《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虽然规定该标准为基本标准,各校可以制定自己的标准。但由于该标准并未对高校的类型进行区分,新建本科高校和其他高校一样对基本要求都应当予以遵循。为推动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和法治人才培养能力的提升,建议国家层面建立与分类型分层教育相对应的教育质量评判标准和评价体系,保障新建本科高校转型有章可循。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新建本科高校法学专业建设基本标准;明确新建本科高校法学课程设置基本标准,赋予新建本科高校更多的自主权,明确课程设置与法律职业、地方产业对接的基本要求;建立新建本科高校法学专业认证标准;建立差异化的评估制度。在各项标准中,尤其需要明确新建本科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联性和评价标准,以矫正新建本科高校法学专业建设的误区。
《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提出,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完善协同育人机制……”。《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规定,省级政府应统筹推动区域内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优势学科建设,积极探索不同类型高校的一流建设水平。因此,地方政府应在协同育人机制中起主导作用。一是要打破教育主管部门和新建本科高校封闭的办学系统。构建地方政府主导的、法律实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机制。二是推动地方优质资源的重新配置和整合。地方政府应通过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新建本科高校法学教育的支持力度,调配办学资源。建立地方法律人才需求预测机制和调整机制,实现新建本科高校就业与招生统一、法学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统一。三是地方政府大力推进本地高校资源共享。新建本科高校与传统名牌高校的各项办学资源存在较大差距,而新建本科高校之间也存在差距问题。地方政府应顺应“互联网+”新形态,推动利用“互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 年春季全国高校延期开学,此情形下,教育部推动各类教学、科研资源的开放和共享。地方政府可以借鉴教育部的做法,建立常规的校际资源共享机制。
1. 充分发挥“地方性”的优势
高等教育是专业教育。学科与专业建设问题既是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问题,又是当前建设本科高校整体性转型发展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新建本科高校应当充分发挥“地方性”的优势:一是人才培养方案要立足地方,面向行业。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输送合适的“地方型”法治人才,既是新建本科高校法学教育的办学职责所在,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法律人才提供广阔的实习实践平台和就业空间,新建本科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应关注当地发展情况,深化产教融合,推动人才培养与就业的深度衔接,提升新建本科高校法学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法律职业之间的契合度。新建本科高校能够为地方发展输送“用得上”的法治人才,地方多渠道支持新建本科高校法学教育,形成良性循环。二是立足地方性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培育特色法律人才。新建本科高校应以为地方发展服务作为法学专业发展的动力,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有问题及地方法治发展中的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对标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区域特点、地方优势,结合区域特点和当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接产业链、创新链,形成新建本科高校各自的优势和人才培养特色。
2. 创新专业课程结构
科学的课程设置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课程是教学客体,也是教育主体的活动对象,是实现教育目的的手段和培养法律人才的客观保证。因而,课程改革是新建本科高校转型发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一,调整课程模块,构建法律理论课程、法律伦理课程和职业技能课程并重的课程模式。根据《法考意见》,考查重点增加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新建本科高校应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基本要求相应调整课程安排,在专业课程中重点增设以下两类专业课程:(1)法律职业教育类课程。加强职业伦理教育,增设法律职业伦理的课程。培养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规范体系,掌握不同法律职业伦理的共性与差异,增强学生对未来法律职业的荣誉感、使命感、责任感。(2)法律方法类课程。法律方法类课程注重实践技巧的传授,有助于帮助学生通过实践训练具备法律职业人所需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技巧。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体系中增设法律方法课程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开设地方性的特色课程。我国各地发展不平衡,在不同的地区呈现出各具特色的法律问题。因此,各地需要擅长不同领域法律问题的人才,新建本科高校应重点培养地方紧缺的法律人才。这就需要新建本科高校的法学教育结合学科优势和地方特色,开设特色专业课程,在国家规定的10 门专业核心课程之外的“X”课程中构建地方性课程体系。课程设置应与地方产业结构、行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点相接合。比如,可结合自贸区建设、一带一路战略、西部大开发、涉台法律问题、少数民族法律问题等方面设置特色课程体系。
第三,开设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相关的课程。新产业、新业态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增长点,对新建本科高校人才培养形成新的支撑点。新建本科高校应予以跟踪关注,并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增设相关的课程。
3. 强化职业技能训练
法学专业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这一特点与新建本科高校的应用型特征高度契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考查方式反映了各类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为法律职业共同的构建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因此,新建本科高校应强化“专业—平台—团队”三位一体的架构,多途径加强技能训练。一是创新师资队伍组建模式。以案例为主要考核方式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倒逼新建本科高校提高法科学生理论与实务的对接能力。法律职业技能的养成是一个培育、积累和训练的长期过程,这就要求师资队伍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由于提升办学层次所需,近年来新建本科高校新进教师主要从博士中直接招聘,注重科研能力,忽略实践能力。学校和专业体制也不鼓励存量教师实践能力的提升。新建本科高校应矫正这样的做法,形成制度化的实践师资解决机制。比如可借鉴“双千计划”①根据《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决定实施高等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从2013 年-2017年选聘1000 名左右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选聘1000 名左右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的做法,与立法机关、律师实务所、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通过互聘方式实现人员交流。二是制定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重构实训课程、专业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模块构成的实践教学体系,根据新建本科高校的实际情况调整课时比重。创新毕业论文的标准和要求,强调论文选题和对策建议的实践价值。三是搭建实践平台。当前,新建本科高校主要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常见的模式完成校内法学实践教育,同时也通过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完成专业见习、实习等实践活动。为强化新建本科高校实践技能训练,应搭建更多的实践平台。比如,充分利用立法基地、人文社科基地等创新平台;开设案例研讨课,完善专业案例库建设;通过虚拟仿真实验等方式系统强化实践技能。有条件的新建本科院校还可以组建律师学院、仲裁学院等产业学院。
法学教育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是国家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环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确立了法学教育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基础性地位,这对新建本科高校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新建本科高校应当抓住发展契机,科学定位和创新法治人才培养目标,转型发展,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应有价值,推进我国地方法治人才队伍的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输送高质量的法律人才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