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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日,证监系统开出新年第一张罚单。经山西证监局查明,赵兴龙存在实际控制他人账户交易股票,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以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并对赵兴龙超比例持股未依法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的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赵兴龙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215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200万元。
在这则新闻中,人们除了关注赵兴龙富有传奇色彩跌宕起伏的发家史之外,也对山西证监局高达2200万的巨额罚款连连咋舌。
赵兴龙实际控制的东方金钰曾在资本市场上呼风唤雨,风光无限,但随后公司遭遇债务危机,并陷入多起重大诉讼之中,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根据2019年三季报显示,东方金钰有可能连续两年亏损,恶化的外部环境是导致赵兴龙涉险违规的重要动机,也是间接导致巨额罚款产生的重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证券法》的修订(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此次修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由是观之,赵兴龙被罚,符合强化证券市场监管的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讲,重罚赵兴龙或许一点儿都不冤。
但问题是,赵兴龙已经没有缴纳罚款的能力,不仅如此,东方金钰也因资管产品被曝出兑付逾期危机,并涉及多家信托、基金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这是否已经触及了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底线?
近日,众应互联公告称拟对其两家子公司:香港摩伽科技有限公司(MMOGA)与彩量科技合计预计提商誉减值10亿元至13亿元,并计提无形资产减值金额2000万元至4000万元。本次计提减值后,公司账面净资产约2亿元。就在2019年10月24日,众应互联在回复深交所关于其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就曾表示“公司不存在大额商誉减值计提情形。”言犹在耳,情势却已然颠覆。而华东科技、新集能源等也纷纷公告巨额计提减值。
一般来看,造成上市公司商誉减值的原因主要包括内外两个方面:外部原因通常是公司经营遇到重大经营挫折,对公司商誉形成较大负面影响,从而导致公司商誉减值;内部原因则常常是对公司商誉估值过高,形成商誉泡沫,一旦遇到任何一点儿风吹草动,便会造成巨大的商誉减值。众应互联正是在前任实控人郭昌玮的主导下,以数十倍的溢价完成了对前述两家子公司的收购,形成了近30亿的商誉 “泡沫”,成为今天公司脚下的“地雷”。显然,如果把前一种情形看作“天灾”,那后者不吝就是一次“人祸”。
同时,也不能排除一段时间来,上市公司频频利用商誉减值准备作为一种规避风险,实现投资者(尤其是公司控股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与工具。假若这一担心成立,则意味着现有的商誉减值规则本身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与漏洞。首先,“商誉”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资产形态,虽不能创造现金流,但确能以货币计价,实现会计账目上的资产变动,而不需要公司为此付出其他任何实质意义上的代价。其次,导致“商誉减值”的原因具有开放性的特点,法律难以限制某一种、某一类情形,不能成为商誉减值的理由,就像交易所不能禁止“扇贝跑了”或者“扇贝自杀了”一样。第三,“商誉减值”事实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可选择性”的特点,当事公司或者当事人几乎可以任意选择过去、当下乃至未来的任何时间让“减值事由”按需发生,这种时间上的可选择性,势必导致投资者在“商誉减值”事由发生时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
而这,恰恰是现行“商誉减值”准备制度的阿喀琉斯之踵所在。
近日,昊华能源发布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发现存在虚增资产问题。原来早在2015年2月,上市公司出资17.2亿元收购京东方能源30%股权后,持有京东方能源50%股权,对其取得实质性控制,并納入公司合并报表。彼时,上市公司以京东方能源拥有巴彦淖井田9.6亿吨煤炭资源配置量进行了相应的财务核算。现如今却发现多计了5.1亿吨资源量,子公司京东方能源仅实际拥有巴彦淖井田4.5亿吨配置资源量。
简单讲,就是五年前昊华能源买了握有9.6亿吨煤炭资源的京东方能源。现在发现,根本没有9.6亿吨,只有4.5亿吨!5.1亿吨没了。这事怎么看,都有点儿和“獐子岛扇贝被谋杀”的感觉差不多:
第一,为什么是将近五年后才发现5.1亿吨的煤炭资源没了?!这五年期间经历了多少次的核查审计,却均未发现问题?客观上,涉及资源矿产类资产存在一定的误差,并不鲜见,但报告数字与实际相差一倍多,却十分罕见。
第二,五年前上市公司出资17.2亿收购京东方能源与9.6亿吨煤炭资源配置量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按照现在的4.5亿吨测算,上市公司为此多花了多少钱?
第三,这事儿仅仅是“导致公司资产和归母净利润虚增”这么简单吗?按照昊华能源的测算,自2015年起合并口径资产虚增约28亿元、少数股东权益虚增约14亿元,2015年当年公司归母净利润虚增约14亿元。资产虚增背后的实际受害人又是谁?
第四,上市公司表示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似乎这事儿仅仅涉及信息披露这么简单,真是这样吗?
近日,圣农发展一方面打算向全体股东派发前三季度现金红利,约18.59亿元;另一方面,截至2019年9月底,公司却有33.88亿元债务尚未偿还。
这则新闻值得注意的有两个问题点:
第一,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公司派发红利既是公司行使权力,也是公司履行对股东的义务;而偿付到期债务则是公司对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定或者合同义务;二者所涉及的资金给付对象完全不同,前者是股东,后者是债权人。
第二,从权力行使或者义务履行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派发前三季度红利与到期债务的时间点相吻合,均为“当期”或者“同期”;时间上的“当期”“同期”,更凸显了股东分红与债务未履行之间的反差。就现行公司法而言,清偿到期债务与公司分红条件之间并无强制性的约束机制。就公司而言,在法律非强制性规定范围内,公司对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的时间、或顺序的调配,也被看作是公司资金调配运作的合理方式之一。
不过,当人们看到本案中,公司现金分红的实际受益人过于集中于个别大股东时,探讨这种任性分红的合理性、正当性话题,也就变得很有必要了。毕竟,现行公司法已经设置了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则,在此情形下,或许有拓展这一规则适用条件与范围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