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航班延误及其所涉的法律问题

2020-04-21 07:48税正芬
卷宗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律策略

税正芬

摘 要:本文主要从理论的角度关注我国航班延误及其所涉的法律问题。首先从航班延误的基本理论问题出发,并且阐述了造成我国航班延误的成因。进而着重分析了我国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问题,叙述了航班延误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航班延误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同时指出我国航班延误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对解决我国航班延误问题提出了相关的策略建议:统一标准、细化“合理延误”与“不合理延误”;增加承运人延误责任限额的规定;完善航班延误的处理和补偿行为;适时推出航班延误险种;航空公司应从自身抓起减少航班延误;加强航空运输基本知识的宣传。

关键词:航空航班;延误;法律;策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远程客运已经越来越依赖于航空运输,而国际远程客运则几乎完全是航空运输的天下。目前,航空运输中运输延误问题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受到各方关注,它不仅直接涉及旅客、托运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也影响着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从民法角度而言,航班延误可归属于履行迟延的范畴,对于契约的履行迟延问题,无论是法律规范本身还是法学理论,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论述。然而,基于航空发展的特殊轨迹,对于航班延误概念本身、其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责任限额适用等诸多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的问题都尚有研讨余地。

1 我国航班延误的成因分析

航班延误一直是航空业普遍面临的难题。根据民航总局统计,导致延误的因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1 天气原因

导致航班延误的天气方面原因主要如大雾、雷雨、风暴、跑道积雪、结冰、低云、低能见度等危及飞行安全的恶劣天气。因为民航运输是由飞机在长距离的高空中实施,飞机经过的航路或机场上空出现的雷暴、雷雨云、台风、龙卷风、强烈颠簸以及低云、低能见度乃至机场跑道积雪结冰等恶劣气候,都有可能对飞机结构、通讯导航设备以及飞机安全起降构成直接威胁。

1.2 航空公司原因

航空公司方面的原因主要如运力调配、飞机故障、飞机晚点起飞、航班取消、机务维护、机场关闭、地面通讯导航、商务、机组等原因。其中,较为常见的是飞机周转原因造成的飞机晚点,即飞机在前一站因种种原因影响,致使其不能按时到达下一站。此外,机械故障也是影响航班正常的常见因素之一。

2 我国航班延误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合同法的不足

在航空运输中,承运人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和旅客、托运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具体地说,两者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比较普遍,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一些规则,因此,合同法对其进行明文规定,使之成为有名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该条虽然对承运人的迟延运输作了规定,但在承运人采取上述措施后,旅客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2 我国《民用航空法》的不足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由民航总局制定航班延误情形下的承运人责任限额制度,但是目前为止这一规章仍未出台,这给司法实践的运用带来了困难,然而,民航总局始终没有制订相关的赔偿标准,他们认为:“航班延误有很多原因,包括可抗因素和不可抗因素造成航班延误,不可能采取同样的赔偿标准”。1996年《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从服务的角度规定了航班延误等不正常情况下的承运人的义务,其中又区分了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两种情况,后一种原因下服务的范围只限于“提供餐食和住宿等服务”。我国已经加入WTO,为了与国际接轨,应尽快制定这方面的法规或规章。

3 解决我国航班延误问题的策略建议

3.1 统一标准、细化“合理延误”与“不合理延误”

在延误原因分类划分的基础上,应将“起发时刻”与“航程情况”联系起来通盘界定延误中的合理与不合理范围。对于航空承运人,其应尽的义务应是合理、谨慎,其参照模式应是通常类似航程的运输时间,以相似的、通常的航运时间为下限,以旅客(相对方)的理想期望值为上限,此区间构成了延误的大致时间阶段划分。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在各种运输方式中,航空运输应是最为节省时间的一种。所以,追求时效是他们选择航空运输的根本原因。但是,如果航空运输受到不合理因素影响导致航班延误,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相同距离却没有体现出其时效性优势,那么,航空运输就丧失了其合理性,因此消费者便丧失了选择航空运输的理由。在航空客运的国际公约中,规定了航班延误的法律标准,但是其只是一种模糊、概括的表述,未做详尽说明。然而判例则较偏向于承运人利益,因此航班延误的诉讼成功率较低。

3.2 增加承运人延误责任限额的规定

我们知道,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非常复杂,天气因素、机械故障、航空管制、机场安检等都可能导致延误。因而每次航班延误,航空公司的过错程度不同,对旅客而言, 同一次延误给个人造成的损失也有很大差别。因此在立法中不宜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但在立法中很有必要制定一个赔偿限额。为此本人建议,应参照《蒙特利尔公约》并考虑中国现有的经济发展状况、平均收入水平和现有旅客责任限额等因素,制定一個赔偿限额。民航总局发布的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已于2006年3月28日正式施行。该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但该规定并没有对航班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方面提出新的处理办法。

3.3 完善航班延误的处理和补偿行为

针对当前日益高涨的要求对航班延误做出规范的处理程序和统一补偿标准的呼声,行业协会可以制定一个推荐性办法,其中包括指导性程序和补偿标准,各航空公司自愿参加。对于具体的补偿标准,笔者认为不应仅以延误时间的长短作为标准,应参照欧盟261条例的规定,结合不同的航程距离和不同的延误时间做出不同的补偿规定。另外,出于维护旅客权益、方便旅客索赔的目的,可以在办法中明确规定由空管流量控制和机场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责任都由航空公司先行一并承担。当然,其前提条件就是空管和机场事先已建立起事后对航空公司的赔偿机制。这一赔偿的范围应包括航空公司对旅客的赔偿和航空公司自身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4 结语

本文对航班延误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回顾,对其诱因及所涉法律关系进行了初步分析,对我国现行有关航班延误的制度框架予以了检视,并结合立法例分析了当发生航班延误时的承运人法律责任认定等问题。本文最终得出六条倾向性结论或完善建议:统一标准、细化“合理延误”与“不合理延误”;增加承运人延误责任限额的规定;完善航班延误的处理和补偿行为;适时推出航班延误险种;航空公司应从自身抓起减少航班延误;加强航空运输基本知识的宣传。希冀本文提出的航班延误法律责任的制度架构,能够较为科学、合理地处理航班延误法钊纷,使我国的航空立法臻至完善。

参考文献

[1]曹三明,夏兴华.民用航空法释义[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16:288-292.

[2]贺元骅.论航空运输不合理延误及其责任[J].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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