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健
摘 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得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成为现实需求。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能力、法官对量刑建议效力的认知水平、量刑建议的约束效力等都是影响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因素。推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可以从完善量刑建议法律效力、提升量刑建议能力水平、健全量刑建议质量制度保障等方面精准发力。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量刑建议 精准化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量刑建议正式入法并明确其内容和效力,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中量刑建议工作的运行现状,与其制度设计、监督功能的实现尚有较大差距,如何实现精准化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推进。
一、推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必要性
(一)确定刑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要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控辩协商区别于美国的辩诉交易,虽然都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和控辩平等的理念,但前者前提条件是“依法办案”,在“罪”上没有协商空间,只能在“罚”上进行协商。充分协商的结果应当是双方在某一个确定的点上达成合意,也将犯罪嫌疑人的“认罚”态度固定下来。幅度型量刑建议一定程度上是量刑协商不彻底的产物,不仅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罚”态度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削弱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确定刑量刑建议是激励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的前提条件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最大的动力是争取从宽的处罚后果,其直观感受到的“从宽”力度直接影响到其是否认罪认罚的利益权衡。有学者认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助于达成控辩协商,并增强认罪认罚适用的稳定性”。[1]量刑建议越精准,犯罪嫌疑人对将面临的法律后果越有明确的预期,其认罪认罚的主观愿望越强烈,量刑协商的结果越稳定。量刑建议幅度宽,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预期往往是量刑建议的下限或者判处缓刑,如果法院判处的刑罚不在其心理预期范围内,则可能“违约”上诉。[2]
(三)确定刑量刑建议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坚实基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之一就是通过简案快办提高诉讼效率。若量刑建议不确定,控辩审三方都可能对刑罚持有不同意见,被告人也想在审判阶段为自己争取更多利益,可能在庭审时提出更多辩解,从而导致庭审延时、程序回转甚至判决后上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前解决了控、辩、审三方对于量刑的争议,切实减少诉讼环节,提高整体诉讼效率。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实现的障碍因素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能力和水平尚不能完全满足办案需要
一是客观上提出精准型量刑建议的依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区高级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及细则,仅对少部分常见罪名规定了量刑标准,并且还只是针对主刑规定了量刑幅度,其他大部分罪名,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量较大的罪名,均没有明确量刑标准,对于罚金等附加刑更没有具体指导意见。不同区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流动人口、人员素质等地域差异,案件结构、量刑惯例都有所不同,统一尺度的难度较大。如遇到各类专项行动,量刑宽严也会有所调整。上述种种因素,给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带来诸多困难。
二是公诉人量刑建议能力亟待提升。在传统办案中,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指控犯罪,长于对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分析和论证,但缺少量刑方面的实践经验,提出量刑建议往往较为宽泛。以南京为例,2014年-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不到1%,2016年之前还不到0.3%,公诉人量刑建议能力没有得到充分锻炼。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受限制的心理接受度需要调整
检察机关的求刑权在理论界一直有争议,直到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刑事诉讼是以审判为中心,但是结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的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审前程序中检察机关应起到主导作用,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基本决定了最后判决的内容。正如各地在推行认罪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司法实践中,检察官量刑建议主导司法裁判已经成为常态,检察官实际上成为“背后的法官”。[3]部分法官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审判权的“让渡”比较排斥。[4]一些法官更愿意接受有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議,对于幅度较窄、特别是精准的量刑建议暂时不太适应。
(三)量刑建议是否采纳缺乏强制约束力和有效评价机制
虽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第2款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从规定来看,量刑建议对法院的裁判并没有强制约束力,即便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存在微小差异,在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情形下,公诉机关也无法提出抗诉。量刑建议没有被法院采纳,法官一般不会在裁判文书上详细说理,也不会影响其绩效。对于办案检察官而言,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不能提高绩效,但量刑建议未被采纳或法院建议调整,反而可能影响绩效,主观上不愿意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
(四)量刑情节发生的滞后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度
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有的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出现,但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发生了,常见的如赔偿、谅解、和解等情形,量刑建议极有可能需要调整。又如,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能否适用缓刑,但全国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尚未形成完善的联动网络,发往外地的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往往反馈周期较长甚至石沉大海,法官考虑到判决后执行难以落实的问题,往往会更加慎用缓刑,检察机关在建议是否适用缓刑时则更为保守。
三、推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
1.强化量刑建议对控辩审的拘束力。有学者认为,在程序法上,认罪认罚体现了一个重大的诉讼理念更新,即由传统的“单方追究”转换为通过“控辩协商”达成“诉讼合意”,根据“诉讼合意”决定程序的适用和最终的处理。[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对检察机关、法院、被告人均应当具有相应效力。对于检察机关,应当遵守量刑协商的结果,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变更量刑建议内容;对于法官,应当重点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量刑时将量刑建议作为主要依据,尊重控辩双方“诉讼合意”的结果;对于被告人,应当认识到其自愿签署的具结书具有拘束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反悔,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的,也不应提出上诉。
2.明确量刑建议被否决的处理方式。法官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书面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检察机关不同意调整的,法官才能依法直接作出判决。“如法院判决不同意量刑建议,并超过量刑建议的范围判处刑罚,被告人不服可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不当可提起抗诉,最终确保量刑协商结果得到有效保障。”[6]判决没有采纳建议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述裁判理由,一方面便于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提高量刑建议质量;另一方面使被告人、被害人了解量刑依据,减少上诉、申诉情形。
3.遏制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现象的扩大。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的情形如何处置,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有的地区二审法院书面审理后原则上裁定维持。有的地区则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依法改判并收回从宽幅度,起到惩罚违约和警示教育作用。在不能限制上诉权的背景下,采取此类权宜之计可以起到一定震慑遏制作用。但是从根本上解决“违约上诉”的问题,还需要从限制上诉权入手。参考美国诉辩交易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协商程序,被告人在决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时,必须明示放弃上诉权利,仅能针对认罪认罚非自愿、未在量刑建议范围内判决、未获得法律帮助等程序性事由提出上诉。
4.科学设置量刑建议工作的评查考核。实践反映,部分率先大比例适用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地区,检察机关在采纳率方面作出了一些让步,如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重庆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例达到67.29%,法院采纳率为78.71%。[7]量刑建议采纳率的考核是把双刃剑,过宽不利于工作推进,过严又会增加承办人心理负担。在制度实施前期,应着力于鼓励检察官大胆适用,并及时统计、动态掌握量刑建议采纳情况,但不应简单将采纳率作为考核案件质量的指标。对于法官而言,可以将不采纳量刑建议情形进行梳理分析,重点评查不采纳量刑建议时的程序是否依法规范、说理是否充分,促进法官依法办案。
(二)提高公诉人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
1.提升责任感和担当意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与传统办案程序相比增加了工作量。检察机关主导作用能否切实得到发挥,依靠的是每一位检察官切实担当起主导责任。检察官们应当积极顺应诉讼制度改革,改变司法理念,自觉自我加压,紧紧把握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检察机关工作发展带来的机遇,跳出工作的“舒适圈”,主动去挑战精准量刑建议,做优做强刑事检察。
2.培养专业化队伍。量刑的過程是专业的法律适用和经验判断的有机结合。检察机关可以在内设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探索更进一步的专业化办案,对于多发性或难度较大的案件类型形成相对固定的办案组织,开展专业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培养公诉人量刑建议能力。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提出量刑建议方面遇到困难的,可以充分发挥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咨询作用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把关作用,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听取意见,提高量刑建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3.加强审前控辩审沟通。一方面,承办人通过个案沟通,虚心向法官请教,对于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形主动听取法官的意见建议,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掌握量刑建议的规律和技巧。另一方面,邀请资深法官进行授课,针对常见罪名的量刑情节认定,量刑幅度划分,特别是刑罚执行方式的运用、容易忽略的酌定量刑情节等问题进行系统讲授,使公诉人得以汲取更多的量刑工作技巧、量刑指导资料及审判量刑心得。定期对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法院不采纳的原因,据此研究部署接下来的工作重点。
4.循序渐进、以点带面缩小量刑建议幅度。量刑建议精准化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是逐渐适应和磨合的过程。南京市检察机关采取循序渐进、以点带面的策略,一方面将量刑建议幅度分阶段、分步骤缩减,循序渐进提高公诉人量刑建议的水平和能力,使检察官、法官对量刑建议精准化的优势有更直观和全面的认识;另一方面从最简单的危险驾驶类案件入手推行确定刑量刑建议,在实践经验积累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到其他罪名。截止2019年11月,南京全市已完全实现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建议精准化,基层检察院已主动开始在其他罪名中探索适用,确定刑量刑建议比例不断上升。
(三)完善制度保证量刑建议质量
1.量刑建议制定依据说理。司法机关的量刑在普通人眼中往往带有神秘色彩,犯罪嫌疑人对于认罪认罚后的从宽幅度也难以直观感知。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与量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都系公开发布,量刑依据本身并不是秘密。检察官在制作量刑建议及具结书时,可以注明量刑的计算方式,罗列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注明对基准刑的影响,尤其是列明认罪认罚从宽前后的量刑建议变化,通过说理使得对认罪认罚的激励更为公开透明。当法官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时,应当明确指出量刑建议计算过程中存在错误的具体环节,不仅可以加强审判监督,公诉人也可以通过法院的反馈进行自省,不断提升量刑建议水平。
2.推行附条件量刑建议。考虑到部分量刑情节的滞后性可能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度,为避免在法院审理阶段反复调整量刑建议、重新签订具结书等程序反转和重复工作,可以探索附条件量刑建议,即在与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明确在审判阶段因不同的量刑情节出现并影响到量刑,检察机关预测根据不同情节分别提出A和B两种或多种不同的量刑建议,注明不同的刑期范围、执行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条件。例如,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可以将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附条件量刑建议不仅可以直观体现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增加文书说理性,而且可以激励被告人积极悔罪、争取谅解、达成和解,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3.推广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议法院、检察院共同开发量刑软件,减少分歧,统一量刑尺度,共同提升量刑的准确性。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研发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最新版本,通过大数据技术提供同类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参考,还将通过人工智能提供精准量刑建议辅助[8]。在实现量刑规范化智能辅助系统前,可以先行通过类案实证分析,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较为统一的量刑建议尺度。
4.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对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律师的帮助可以使其更为全面地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也更加信任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和量刑建议,更加自愿、真实的认罪认罚。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律师的参与有利于共同开展法律宣传、教育转化工作,增强司法公信力,而且多一道把关,强化案件质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取法律帮助权利以及值班律师执业权利的基础上,检察官和律师应开展有效的控辩协商,充分听取律师对于程序适用和量刑建议方面的意见,在采纳正确意见的同时,对于存有异议的部分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在具结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确保律师在场见证,保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通过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增强量刑协商的实体真实性和程序仪式感,提高犯罪嫌疑人守约意识。
注释:
[1]陈国庆:《量刑建议的若干问题》,《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第5期。
[2]参见臧德胜、杨妮:《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上诉权的设置——以诉讼效益原则为依据》,《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34期。
[3]参见熊秋红:《域外检察机关作用差异与自由裁量权相关》,《检察日报》2019年4月22日。
[4]参见周新:《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的实践性反思》,《法学》2019年第6期。
[5]参见卞建林等:《确定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精准化之方向》,《检察日报》2019年7月29日。
[6]叶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程序展开》,《法治研究》2018年第1期。
[7]同前注[5]。
[8] 参见张伯晋、戴佳、史兆琨、李春薇:《自觉扛起中国社会治理的“检察担当”》,《检察日报》201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