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货物进出口缴税对象有哪些?
答: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问:进口货物关税申报时限如何确定?
答: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
问:哪些货物可以申请退税?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问:残损货物如何申报关税?
答: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问:哪些进出口货物可免税?
答: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