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的监管之道

2020-04-17 14:48吴俊
中国市场 2020年5期
关键词:比较

[摘 要] 梯若尔基于理性人的传统假定,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垄断企业的目标,利用博弈论的研究方法,对垄断规制中存在的一系列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了巧妙的机制设计;加尔布雷思则强调现代大企业并不单纯是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而以稳定和增长作为主要目标,兼顾其他次要目标,形成推动企业行为的“目标体系”。大企业目标和“公共目标”的不一致,是现代很多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根源。梯若尔和加尔布雷思的理论相互补充,对于全面认识垄断及其社会影响具有启发意义。

[关键词] 梯若尔;加尔布雷思;垄断理论;比较

[DOI]10.13939/j.cnki.zgsc.2020.05.010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同时又提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在新时代,如何认识和发挥大企业的积极作用,又克服和限制其不利影响,始终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梯若尔的主要贡献在于对“市场势力及其规制”

http://www.nobelprize.org/nobel_prizes/economic-sciences/laureates/2014/advanced-economicsciences2014.pdf.进行了深入研究。其理论沿袭了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理性行为人的假设,利用博弈论和机制设计的方法,推动垄断理论沿着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路径获得新的进展。加尔布雷思是20世纪70年代前后风行一时的经济学家,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对于大企业“权力”的独到研究脱离于西方主流经济学范式之外,给后来的研究者以启迪。对两者的理论进行比较,有助于我们对垄断及其监管有更全面的认识。

1 梯若尔的新规制理论

19世纪末,垄断成为经济生活的一种普遍现象,石油、钢铁、制糖等越来越多的行业集中到了少数资本家手中,经济权力的过度集中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并对基于自由竞争的古典经济理论形成了挑战。熊彼特(1943)为垄断进行了辩护,认为垄断企业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等创新活动中具有优势,垄断租金是社会用于鼓励创新的一种可接受的价格。针对自然垄断企业,科斯(1945)观察到在决定是否使用公共资金进行补贴时存在信息问题,即在不知道受规制企业创新效率信息的情况下,难以给予一个合适的补贴。面对这一问题,各国政府一度采取的普遍做法是根据经验实行简单的回报率规制,即允许被规制企业把价格设定在高于边际成本的水平上,但这个回报率不能超过一个给定的水平。这样做的缺点在于由于企业过高的投入可以通过价格的上涨获得补偿,所以不能给予企业以最小化其生产成本的动力;并鼓励企业相对于其他投入,在资本领域的投入过多;而这个回报率究竟规定在多少合适,也缺乏一个合理的依据。

由于缺乏合适的研究工具,在熊彼特的理论之后,主流经济学对垄断的研究一直没有太大进展。博弈论的发展为研究垄断和规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了新的工具。20世纪80年代,当拉丰和梯若尔(1986)的论文发表之时,正值各国政府在对各种不同的规制方案进行激烈争论,当时的趋势是用价格上限规制来取代回报率规制,以提高企业降低成本的积极性。不过拉丰和梯若尔却证明了这种做法也只在某些有潜力降低成本的行业有用,如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推行,则社会付出的代价会很大:难以让自己成本降下来的高成本类型企业需要一个非常高的一次性支付来促使他们参与一个固定价格计划,而有效率的公司则假装他们的成本也很高,以获得一个非常大的一次性支付。由于这种巨额信息租金的存在,他们甚至有很强的激励去贿赂规制者(“规制俘获”),以认定他们确实是一个成本很高,需要政府补贴的企业。

拉丰和梯若尔提出了一个最优机制来处理规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个机制的实施过程可以这样表述:让企业的经理在了解其成本类型β(β在最低成本类型β和最高成本类型β之间分布)的情况下来自行向监管者宣布其生产成本Ca,然后,开始生产。这时,实际生产成本C被监管者观察到,成本超支为C-Ca(如果为负则为成本节约)。那么政府对企业的补偿规则t=t(Ca,C)可以下式定义:

此处,aCa是一次性转移支付,而bCa是在成本超支时由规制者承担的比例,它们均不因现实的C而变化,而依赖于宣布的成本Ca。当bCa=1时,这种转移支付合同实际是一种成本加成合同,即任何超支部分都有规制者支付,而bCa比较小时,则接近于一种固定价格合同,鼓励企业降低成本。在这样的设计下, 让经理自己选择成本类型要求经理真实地宣布企业的期望成本Ca,因为如果企业是有能力降低其成本的,却宣布一个高的Ca时,不仅(C-Ca)可能为负数,而且对应的系数bCa也偏高,最后并不能获得高的转移支付。相反,如果企业是高成本类型,他最好也如实宣布Ca,否则无法在成本超支时获得必要的补偿。

拉丰和梯若尔的机制设计打破了人们对固定价格合同的迷信,表明了在壟断规制中具体行业具体分析的重要性。他们在单一产品基本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多产品的企业(1990,1993);在长期中,从动态的角度考察了机制设计问题;对于因信息租金带来的“规制俘获”(regulatory capture)问题,拉丰与梯若尔(1991)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更高的权力机构,即用一个三层结构模型来进行研究,认为在信息租金很大时,受规制企业的经理有很大的激励去贿赂实施规制的机构,隐瞒自己的真实信息。这时,低激励的合同,即根据实际花费的成本予以补贴,而不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可能是对规制俘获的一个最优反应;梯若尔在其前沿研究中放宽理性行为人的假定,得出了一些新的结论。Bénabou和梯若尔 (2011)研究了代理人具有亲社会动机的情形,认为对个人价值和社会尊重的重视可能会极大地改变最优激励的方式:一种行动的结果需要在长期中才能显现时,对于自利的代理人最好严格约束其行动的范围并给予强大的激励来使其行动符合社会目标,但是对于一个具有亲社会动机的代理人则最好赋予其自由裁量权。

总的来说,基于信息不对称,尤其是关于企业成本和代理人动机的信息不对称,为了实现垄断企业增进效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降低接入定价、鼓励创新、减少贿赂、选择合适的代理人等符合公众利益的目标,梯若尔主张规制者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了一揽子工具来引导垄断企业行为符合公众利益。正如2014年诺奖委员会秘书托尔斯滕·佩尔松所说:“梯若尔的贡献在于,他给我们一整套工具箱。不仅如此,他还给了我们一份使用手册,说明在哪些市场中使用哪些工具。”

2 加尔布雷思的“大企业权力”理论

加尔布雷思是1929年经济危机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主张国家干预一派的经济学家,其关于“大企业权力”的理论是其整个国家干预学说的基石。加尔布雷思关于大企业权力的思想在其许多著作中都有论述,其中尤以《新工业国》和《经济学与公共目标》的论述最为系统。

加尔布雷思将现代大企业看作为一种组织,认为个人参与组织的动机有四种,分别为:强制、经济动机、认同和调适。强制意味着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不符合时将会受到惩罚;经济动机则表示当个人目标符合组织目标时会获得相应报酬;认同是指个人觉得组织的目标要优于自己此前的目标,他因此参与进来;调适则是指个人觉得他加入组织可以让组织的目标朝着自己期望的目标转变。在现代企业中,实际上这四种动机均存在,一起构成了现代企业组织的“驱动体系”。

由于管理现代大企业需要专门化的知识,现代大企业与以往传统的大企业很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的决策权实际上掌握在一批拥有生产技术、营销、会计、法律等专门知识的“技术专家阶层”手中。这一阶层较少强制和经济动机,而较多以认同和调适为主要动机。“技术专家阶层”以“稳定”和“增长”(而非利润最大化)作为主要目标,所谓“稳定”,是指企业要保持“一个稳妥可靠的收入水平”;所谓“增长”,是指企业要保持“尽可能最高的增长率”

http://www.nobelprize.org/nobel_prizes/economic-sciences/laureates/2014/advanced-economicsciences2014.pdf.第165页。。稳定可以防止股东们卖掉股票,从而巩固技术专家阶层的地位;增长则可为他们带来薪水和奖金的增加、职位提升的机会、伴随规模增大而来的权力和威望的增长。增长还可使技术专家阶层免于面对解雇工人的难题。在与这两个主要目标不冲突的前提下,技术专家阶层还可以有其他目标,比如:技术的新奇性、收益率、社区建设、改善教育等。应该说,技术专家阶层的目标,是由这一系列轻重缓急各不相同的目标构成的目标体系。它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有重叠之处,但又不完全一致,構成了公司的目标体系。

为了实现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和快速增长的目标,现代大企业需要有计划地安排生产和销售,并努力在经济和政治生活中发挥其影响力。加尔布雷思把大企业的生产活动称为一种“计划体系”。在生产领域,大企业通过对上下游企业的“价格控制”来保障成本和售价,并在企业内部进行有序的生产活动。在销售领域,则通过广告等方式影响消费者行为(“生产者主权”)。除此之外,通过利益集团游说国会,以维持对某些特殊产品的需求(如军火等)。甚至通过宣扬金钱至上和物质享受,形成庸俗的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消费心理——即使有许多消费是病态的。一些非必需品,借助这种文化的影响力成为刚性的需求。

从宏观上来看,众多大企业在取得对全国经济的影响力后,对需求的管理会由对“特定需求”的管理上升为对总需求的管理,通过对财政、货币政策调节总需求以保证企业生产活动的稳定。出于对于增长的重视,大企业推动各国政府把经济增长当作头等大事,借此将贫富差距、环境污染和公共品供给不足等问题放在次要的地位,长期予以忽视。显然,大企业的行为在很多方面与公众利益是不一致的。

大企业还利用其广泛的权力,来服务于自身的其他目标,比如技术的新奇性等目标。根据新的加尔布雷思主义者,克林顿政府劳工部长罗伯特·赖克(2017)披露,进入21世纪后,大企业的“权力”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而且手段更加隐蔽:除了通过为议员选举提供资金支持、借助利益集团游说国会、借助旋转门机制为离职政府官员提供高薪工作等办法,还有推动制定法律以保障自己的“新型财产”(如专利权、知识产权等);形成跟传统垄断表现形式不同的“新型垄断”(如网络运营商、生物技术巨头、谷歌等网络平台、迪士尼、医疗、保险等),签订消费者或者员工只能勾选“同意”的“新型合同”,实施让企业很容易转嫁风险,全身而退的“新型破产”,最后,在执行法律时,这些新兴垄断企业也可以通过高价聘请律师等手段获取有利于自己的判决。[1]通过一连串的权力运用,将开发新技术或者新产品给自己带来的收益最大化,将创新失败带来的风险最小化,从而实现增长、技术的新奇性等主要和次要的目标。在知识经济时代,这种权力的运用使得贫富差距比以往更严重了,而竞争中的失败者往往将自己的失败归于自身的知识欠缺,忽略了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不平等现象。

总的说来,“计划体系”的目标,既有符合公众利益的一面,又有与公众利益相背离的一面。对其不符合公众利益的行为,需要通过政府干预来予以制止。在加尔布雷思看来,要实施有效的政府干预,需要具备两个前提,即“信念的解放”和“政府的解放”。信念的解放是指人们自觉地摒弃大企业所倡导的各种消费至上、增长优先的观念,擦亮自己的双眼,看清自己在环境、平等、公正等方面的真正需要,不将“计划体系”的目标当成自己的目标。“政府的解放”则需要使政府和立法部门摆脱利益集团的影响。加尔布雷思认为美国的共和党和民主党现在都成了利益集团的代表,难以完成这个任务。只有在政治上彻底解决国家权力归属的问题,才能与“大企业权力”相对抗,实现对大企业的有效监管:既发挥大企业在现代生产中的积极作用,又消除其不利影响。

3 梯若尔与加尔布雷思垄断理论的比较及启示

梯若尔和加尔布雷思都是对垄断问题有深入研究的经济学家。他们都既重视垄断可能具有的积极因素,又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出发,揭示出垄断企业在经济和社会领域所具有的消极影响。同时,两人在研究方法、侧重领域、具体主张上又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首先,梯若尔和加尔布雷思都重视垄断的积极作用。加尔布雷思基于熊彼特的观点,充分肯定了垄断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因为技术开发所需要的费用是昂贵的,所以只有拥有相当规模和资源的企业才能从事这项活动。此外,除非一个公司拥有大量的市场份额,否则它也不会有强大的动力在技术开发领域进行大量的投资”[2]。对于垄断的代价,“因为拥有市场力量所产生的一点点效率的损失是可以通过技术开发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来弥补的,甚至还大大超过了这些损失”[3],所以,这些代价是值得的。不过,加尔布雷思对于完全垄断和寡头垄断这两种情形进行了区分,在完全垄断的情况下,“经济停滞似乎是垄断的相应产物”,相反,“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事实上,寡头垄断都是强烈导向技术变革的”[4]。

梯若尔则更多地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论证垄断在某些时候比完全竞争更有效率,他所关注的企业侧重于完全垄断行业。20世纪80年代后,世界各地在电信、电力、铁路、煤气、自来水等自然垄断产业中掀起了“规制改革”的浪潮,放松管制、引入竞争、产权私有成为一种世界趋势。梯若尔和Joskow(2006)在对电力这一自然垄断行业进行分析时,从售电侧和供电侧分别探讨了引入竞争的影响,发现在售电侧市场,完全竞争的体制有可能比垄断体制更加无效率。市场竞争化改革反而降低了整个市场的效率。总体来说,垄断和自由竞争哪个更有效率,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梯若尔和加尔布雷思的研究表明垄断存在一定的积极因素,应该对不同类型的垄断加以区分,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政策:着重破除行政性垄断、通过有计划地引入竞争来提高自然垄断企业的效率、支持企业通过创新做大做强,并进行适当的监管和引导。在这一过程中,应避免给垄断企业统一贴上“邪恶”的标签。

其次,梯若尔和加尔布雷思在处理政府与大企业的关系上的主张各有侧重,相互补充。梯若尔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主体的视角出发,主张以经济手段作为对垄断企业进行规制的主要手段,间接调控企业的行为,具体方式是通过订立固定价格合同或者价格加成合同,或者激励效果介于两者之间的合同,来引导企业努力降低成本、增加投资、关注质量等,使其行为符合公众利益。加尔布雷思则强调现代大型企业并不一定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而体现的是“技术专家阶层”的目标。技术专家阶层的目标与公共目标常常不一致,体现在对贫富差距、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经济增长、提供公共物品等问题的不同态度上。应该采取直接管制的方法来对大企业行为进行监管。比如:加尔布雷思认为“技术专家阶层”高得吓人的年薪是毫无必要的,因为他们的主要动机不是经济动机,而是“认同”和“调适”动机。解决这种不符合公共目标的收入差距过大问题“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式是规定平均报酬和最高报酬之间的最大幅度”[5]。

总的来看,梯若尔主要是从微观的角度来考察垄断企业的行为对于特定行业经济效率的影响,而加尔布雷思更多地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垄断企业整体的经济行为和社会影响。在处理政府与大企业的关系时,应该将两者的理论相结合,既重视垄断企业的经济效率,又重视其社会影响;既要设计精致的激励机制来实行对具体的垄断企业行为的间接控制,又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来使垄断企业整体的行为符合公众利益。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大企业的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这一过程中,既应尊重大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避免政府直接干预过多,又要避免简单的“私有化”模式,对大企业广泛的社会影响(“权力”)应该保持警惕。

最后,梯若尔和加尔布雷思的垄断理论对于政治體制提出了各自的要求,均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如前所述,梯若尔着重于微观规制,微观规制的效果直接取决于规制者的动机。在梯若尔看来,是否赋予规制者“自由裁量权”,取决于其动机是否是“亲社会动机”。在手握权力时,是希望获得“私人回报”,还是关心做出对社会有益的决策,从而留下宝贵的“遗产”?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每个人都不一样,或者有程度不同的差别。即便是同一个人,置于不同的情境下,可能回答就会不一样。所以,究竟一个人的“亲社会动机”如何,事实上难以判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反腐形势严峻,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了辨别所任用的政府官员是否具有“亲社会动机”的困难。梯若尔的理论启示我们可以增加简单事务决策的直接民主范围,一些与垄断企业相关的环境问题和其他公共物品问题,可以通过“自主治理”“共同治理”的方式解决;对于一些复杂事务的处理,如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等,可以通过政府官僚体系,建立健全权责制度安排和评估考核体系,使其在可控的范围内稳步推进;对涉及利益广泛的重大决策,比如大型兼并重组、具有长远意义的投资等,应该给久经考验,有能力,有胆识的决策者能够充分发挥才能的“自由裁量权”,为人民谋取最大的福利。

加尔布雷思认为对大企业的监管要以“政府的解放”作为前提。美国政府和国会因为难以摆脱大企业的影响,导致许多与垄断企业有关的经济和社会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制度上具有优势,能够更好地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同样应该紧跟时代的步伐,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使我国的政治体制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使垄断企业造成的各种社会影响能够顺利地从各种渠道得到反馈,形成决策,最终实现对垄断企业的有效管理。

马克思曾经说过:“垄断是竞争的必然结局,竞争在不断地自我否定中产生出垄断,垄断的这种起源就证明垄断的正当。”[6]又说:“垄断是个好东西,因为它是一个经济范畴……竞争是个好东西,因为它也是一个经济范畴。但是,不好的是垄断的现实和竞争的现实”[7]。我们在经济生活中,既要尊重客观规律,尊重市场力量的自发作用,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自然垄断企业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又要防止它们滥用经济和社会影响力,破坏环境、制造通胀,采取措施抑制贫富分化,使垄断企业的发展与公共目标保持一致。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赖克.拯救资本主义——重建服务于多数人而非少数人的新经济[M].曾鑫,熊跃根,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7.

[2]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思.美国资本主义抗衡力量的概念[M].王肖竹,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95.

[3]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思.美国资本主义抗衡力量的概念[M].王肖竹,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99.

[4]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思.美国资本主义抗衡力量的概念[M].王肖竹,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97.

[5]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思.美国资本主义抗衡力量的概念[M].王肖竹,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305.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41.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64.

[8]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思.新工业国[M].嵇飞,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9]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思﹒经济学与公共目标[M].于海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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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BENABOU R,J TIROLE.(2011). Laws and norms[EB/OL].(2010-10)[2011-10].idei.fr/doc/by/tirole/laws_and_norms_oct3.pdf.

[作者简介]吴俊(1977—),男,苗族,湖南保靖人,经济学博士,就职于广州航海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制度经济学、航运经济、航运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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