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研究》第二部与规范性论题

2020-04-17 14:50李国山
社会科学 2020年4期
关键词:实用主义

摘 要: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二部中对规范性论题做了许多探讨,涉及认知规范性、审美规范性、实践规范性、意义规范性等。维特根斯坦不仅强调任一语言游戏都是由多个要素构成的复杂统一体,而且引导我们注意各种规范在其中起到的联结作用。此外,维特根斯坦还极力凸显时间要素在语言实践中的规范作用。无论是在认知活动中还是在审美活动中,每一种新的面相知觉的获得都是在时间之流中实现的。如此,各种要素之间的内在关系便呈现为在时空内延展的巨大网络系统。这些探讨构成了维特根斯坦晚年关于规范性问题的相当完整而成熟的理论观点,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他新的哲学探究路向。

关键词:面相知觉;内在关系;实用主义;意义规范性

中图分类号:B56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20)04-0117-08

作者简介:李国山,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 (天津 300071)

从规范性视角解读维特根斯坦哲学,学术界已取得丰硕的成果。不过,这些成果多集中于《逻辑哲学论》关于逻辑必然性的论述、《关于数学基础的评论》和《哲学研究》第一部①等著作关于遵守规则的探讨以及《论确定性》关于确定性命题的规范作用的评论上,却很少论及《哲学研究》第二部关于这一论题的讨论。我觉得,这或许同学术界一直以来对这份文献的忽视有关:自从2009年最新版本的《哲学研究》终于将原来的第二部分降格为“心理学哲学——一个未完成稿”之后,这种忽视有了愈演愈烈之势。我们发现,在浩如烟海的维特根斯坦研究文献中至今未见任何一部专门注释或研究它的专著,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遗憾。

目前,学术界比较关注的是《哲学研究》第二部第十一节开头部分关于面相知觉的探讨,但这一节的后半部分和另外十三节内容却少有人问津。本文尝试挖掘其中关于规范性论题的多方面、多层次的探讨,并就这些探讨对于全面一贯地理解维特根斯坦哲学的重要性做出评论。

2002年,著名学者José Medina出版了富有影响的著作The Unity of Wittgensteins Pilosophy——Necessity, Intelligibility, and Normativity 。该书系统梳理了维特根斯坦前后期关于规范性的论述,并以此为线索探讨其思想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如下是他得出的几个结论:

第一,在作为一种强规范性的“必然性”这个论题上,维特根斯坦的态度是一贯的,尽管他前后期否认其超级规范作用的依据有所不同:“维特根斯坦哲学的连续性的一个关键之点是,他试图阐明一种关于必然性的紧缩解释,这种解释破除了将必然性设想为事实的形而上学观点。就像在《逻辑哲学论》中一样,维特根斯坦在其后期观点中也攻击这样一种观念:存在着使某些陈述(如逻辑和数学定律)成为必然的超级事实。不过,维特根斯坦此时认为,紧缩必然性概念的正当途径不再是对我们的陈述的逻辑结构进行分析,而是对我们实践的规范结构进行阐释。”José Medina,The Unity of Wittgensteins Pilosophy——Necessity, Intelligibility, and Normativit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02, p.15.

第二,后期维特根斯坦把规范性看作内在于人们的语言实践的:“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一项实践的规范性标准只适用于那些在其中得到训练的人。这是关于规范性的内在主义观点,它赋予内部人士以优先权:为知晓何为遵守一条规则,我们必须采取实践者的观点,亦即接受过遵守这条规则的训练的那些人的观点。”José Medina,The Unity of Wittgensteins Pilosophy——Necessity, Intelligibility, and Normativit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02,.p.168.

第三,维特根斯坦极力反对非语境主义的规范性观点:“依我看,维特根斯坦对日常语言的诉求传达了一种关于语言用法的语境主义观点;即是说,它要求一个正确性在其中得以展现的规范语境,这一语境只能由日常语言的实际实践来提供。维特根斯坦所批判的传统哲学图像背后的关键性的本质主义动作恰恰就是将语言非语境化。而当语言被抽离日常使用语境时,其规范性便显得很神秘,而且只能诉诸形而上学幻象加以解释。”José Medina,The Unity of Wittgensteins Pilosophy——Necessity, Intelligibility, and Normativit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02, p.187.

第四,维特根斯坦关于规范性的观点并不表明他建构了任何正面的理论:“我关于维特根斯坦后期观点的语境主义解读同其哲学的反理论精神是完全吻合的。因为维特根斯坦对哲学理论化的猛烈攻击是针对做哲学的某种特定方式的,亦即系统哲学及其本质主义和基础主义假定,而我归诸维特根斯坦的哲学图像当然不是旨在以传统方式解决哲学问题的某个哲学体系的一部分。……从语境主义的观点看,一项实践所遵循的种种规范并没有固定不变的、构成性的特征,而毋宁只有一种流动的、开放的性质,因此,它们总会面对批评,总是可以改变的。”José Medina,The Unity of Wittgensteins Pilosophy——Necessity, Intelligibility, and Normativit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02, p.193.

José Medina的研究結论富有学术价值,但遗憾的是,他并没有提及《哲学研究》第二部中关于规范性论题的探讨。这导致:一方面,他关于维特根斯坦规范性思想的探究是不充分的;另一方面,他据此认为维特根斯坦前后期思想具有连续性和统一性,至少是仓促的。

依据我对《哲学研究》第二部的阅读,尽管维特根斯坦的这项研究没有最终完成,而且他也没来得及对所写下的东西做最后的整理和编排 事实上,维特根斯坦对《哲学研究》第二部付出了极大心血:1946-1949的三年时间内,他集中研究心理学哲学问题,写下大量笔记,包括两大卷的《关于心理学哲学的评论》和《关于心理学哲学的最后著作》,而《哲学研究》第二部就是在这些研究和写作的基础上于1949年夏天以打字稿的形式精炼出来的,其内容与前两份文献有许多对应之处。这说明维特根斯坦已经对自己于《哲学研究》第一部完成之后的新探讨做了初步整理,而且明确告诉他的遗嘱执行人把这部分内容同先前完成的部分一起出版。具体请参见[英]瑞·蒙克《维特根斯坦传——天才之为责任》,王宇光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93-554页。,但我们仍可以清楚地看出:关于规范性论题的探讨乃是贯穿其中的一根主线。这些探讨进一步丰富了他的规范性思想,成为这一思想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概括而言,他在《哲学研究》第二部中关于认知规范性、审美规范性和实践规范性等话题的探讨不仅富于新意,而且已相当深入和具体。

其实,将《哲学研究》第二部简单地定名为“心理学哲学——一个未完成稿”,是值得商榷的。拿其中篇幅最大的第十一节为例:这一节共有252个码段,篇幅上与其他小节完全不匹配(整个第二部分总共只有368个码段)。该节中最为人熟知的就是关于“面相知觉”的论述。这可以说是《哲学研究》第二部的核心内容之一。不过,仔细读下来,我们便会发现,第十一节的内容实际可分为以下三个不同的板块:码段1-148为第一板块,详细探讨“面相知觉”问题,属于心理学哲学和认识论,涉及“看见”与“看作”、面相的闪现与持续出现、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看与想、内在图画与外在图画、原因与理由、因果问题与概念问题、经验研究与语法考察、面相盲与乐盲、面相转换、艺术行为的精微层次等;码段149-193为第二板块,接续并参照“面相知觉”论题,集中探讨“经验到语词含义”的问题(亦可称为意义的规范性问题),属于语言哲学,涉及原初含义与次级含义、形象用法与原始用法、语词与内心经验、语境的时间要素、语词的学习、说话时的伴随动作、细微的审美差别等;而码段194-252则为第三板块,着重探讨知道、怀疑、辩护、确定性等问题,属于认识论,涉及经验命题与先天判断、物理研究与概念研究、内心状态与外在标准、主观确定性与客观确定性、动机与原因、“知道”的各种用法、标准与行家判断、生活形式、数学命题的学理与人为因素、颜色词与颜色判断等。

第十一节的三大板块是《哲学研究》第二部的重心。其余各节均可分别纳入其中的第二或第三板块:一、二、三、六、七诸节可纳入第二板块即语言哲学探讨之中;而四、五、八、九、十、十三诸节可纳入第三板块即认识论探讨当中。第十二节和第十四节是关于概念研究的方法论评述。

由此可见,《哲学研究》第二部是维特根斯坦精心构制的作品,不仅包含丰富的内容而且体现了某种整体构思。甚至可以说:他撰写这部分内容,主要目的就是把关于规范性的探讨引向深入,而不仅是对一系列心理学概念做语法考察,因而视其为“心理学哲学未完成稿”显然是不合适的。

我们首先来看看他关于认知规范性的探讨。这种探讨也一如既往地是关于认识论概念的语法考察。如下这段评论可视作总的方法论表述:“我可以知道别人在想什么,但不可以知道我在想什么。說‘我知道你在想什么是正当的,说‘我知道我在想什么是错误的。(一大团哲学的云雾凝聚成一滴语法。)”[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48页。这里强调的是“知道”一词的使用应该遵循的规范,是同《哲学研究》第一部中的“遵守规则”论题和“私人语言论证”相连续的。

第十一节第一板块关于面相知觉的探究就是要澄清“看”“看作”“知觉经验”“印象”“观念”等感觉论概念的使用规范,是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展开的认知规范性探讨。第十一节的开篇便这样写道:“‘看这个词的两种用法。其一:‘你在那儿看见什么啦?——‘我看见的是这个(接着是描述、描绘、复制)。其二:‘我在这两张脸上看到了某种相似之处——听我说这话的人满可以像我自己一样清清楚楚地看着这两张脸呢。重要之点:看的这两种‘对象在范畴上的区别。”[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99页。随后又写道:“‘这可不是看!——‘可这就是看!——双方在概念上一定都可以讲出道理。”[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6页。同样的概念在得到不同的使用时,所遵守的规范是不同的,而每一种合乎规范的使用都是可理解的。在对这些概念的用法进行探讨时,维特根斯坦竭尽所能地设想各种不同的使用情境,不厌其烦地考察其中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因素,以便尽量真切、尽量全面地呈现它们的使用规范,以实现对它们的用法及意义的综观。

比如,在对关于“兔鸭图”的知觉进行探讨时,他就考虑到知觉者、知觉对象以及背景等方面的因素会对面相知觉产生影响。首先,知觉者是不是熟悉兔子和鸭子这两种动物;其次,尽管直接的知觉对象就是这幅兔鸭图,但真实的兔子和鸭子以及知觉者关于这两种动物的记忆都可能会出现在知觉过程中,并对知觉结果产生影响;再次,知觉活动中出现的任何背景性的东西以及它们同知觉者和知觉对象的位置关系都会在知觉过程中发挥某种作用。如此一来,对这幅图的知觉在不同的情境中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只看成鸭子;只看成兔子;一会儿看成鸭子一会儿看成兔子;既不看成鸭子也不看成兔子而只看见这样一幅图。但是,无论看见了什么,每次所得的知觉结果都是可理解的,也就是说,我们都可以对每一个受试者所知觉到的东西做出某种解释。之所以可以做出这样的解释,是因为各种各样的规范在其中发挥了作用,而这些规范是所有称职的语言游戏参与者都掌握和明了的:一个人只把它看成鸭子,是因为他从来不知道兔子的模样,或者,这幅图被放置在许多鸭子图中间;另一个人只把它看成兔子,是因为他从来不知道鸭子的模样,或者,这幅图被放置在许多兔子图中间;一个人一会儿看成鸭子一会儿看成兔子,是因为他熟悉这两种动物的模样,而且没有背景干扰;另一个人既不看成鸭子也不看成兔子而只看见这样一幅图,是因为他不熟悉这两种动物,而且没有任何背景中的东西对他进行引导。

在《哲学研究》第二部中,维特根斯坦除了通过展现面相知觉的可理解性来强调规范的作用之外,还试图从知觉者同知觉对象之间的互动关系着眼,进一步探究知觉活动中的规范性问题。在第十一节中,维特根斯坦连续写下这样几段评论:

88 我现在说“我们把这肖像当作人来看待”,——我们什么时候这样看待?看待多久?我们只要看见它就始终这样看待(不会看作别的什么)吗?

我可以说是的,那我就会是在规定看待这个概念了。——问题在于是否另一个具有亲缘的概念对我们也很重要,即这样一种“看作”的概念——只有当我把这幅画作为(它所表现的)对象来处置的时候才出现的“看作”的概念。

89 我可以说,我看到一幅画的时间里它并不始终对我具有生命。

“她的画像从墙上对我微笑。”无须乎每次我的眼光落在这画像上它就对我微笑。

90 兔鸭图。我们自问:这只眼睛,这个点,怎么能朝一个方向瞥眼呢?——“瞧,它在瞥眼哪!”(这时我们自己也在“瞥眼”。)但我们并非只要看这幅画就总这么说这么做。这个“瞧,它在瞥眼哪!”是什么呢?——是在表达某种感觉吗?

(我举出这些例子绝不是力求完备。不是在对心理学概念进行分类。它们只是要使得读者在遇到概念上的含混不清之时能够想办法帮助自己。) [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0-321页。

这几段话引导我们更切近地观察一个知觉活动。首先,我们被要求将直接知觉对象(一个图画-对象)同它所表现的、并不在场的实物对象(一个人、一只兔子)联系起来。必须做这样的联系,我们才能进一步知觉到图画-对象做不出来、而只有实物对象才能做出来的动作,才能让它们“活起来”,从而在行为上与它们实现互动。其次,这种互动并不一定在整个知觉过程中都一直发生,而是受知觉者的意愿控制的。再次,这种由我们建立起来的联系会实质地影响到我们在这一情境中把一个图画-对象看作什么:我们看到的已不再是一个平面的、静止不动的面相,而是一个立体的、有血有肉、可与我们实现交流的鲜活生命体。最后,维特根斯坦告诉我们,如此仔细地看待知觉活动可帮助我们澄清概念混乱。

我们禁不住会说,维特根斯坦这样做是想唤起我们的想象力。那么,想象力应不应该在我们的知觉活动中发挥作用呢?或者说,想象力的介入会不会妨碍我们对事物的知觉呢?它的加入难道不会破坏认知客观性吗:本来就是一个图画-对象,我们怎么可以把它看成一个真实对象呢?

维特根斯坦当然不会容许任意使用“看作”这个概念。他反复告诫我们,你不能有意义地说“我把摆在餐桌上的刀叉看作刀叉”“我把字母F看作F”等,因为这样不符合通常的使用规范。他同样不能接受违背常理的“想象”:“可能是这样:我听说有人在画一幅画,‘贝多芬创作第九交响乐;我很容易想象在这样一幅画上会看到什么。但若有人想表现歌德创作第九交响乐是什么样子,他怎么个表现法?除了难堪和可笑的东西,我想象不出什么别的东西。”[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

那么,当我们把一幅肖像看作一个真实的人时,我们是不是误用了“看作”这个概念呢?当孩子们在游戏中把箱子看作房子时,他们是不是犯了错误呢?

我们会倾向于说,在科学认知活动中,要盡量摆脱主观意愿的干扰,以便如实地把握研究对象。也就是说,科学研究要提供可靠的观察报告和严密的理论分析。维特根斯坦当然不会反对科学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但他所做的是不同于科学研究的哲学工作:对概念进行语法考察。因此,他引导我们仔细探寻任一知觉活动所可能包含的种种因素以及它们各自发挥的作用,看来就是一种十分必要的工作,因为他坚信,我们越是仔细地考察我们的知觉活动,就越能看清其中包含的规范性,从而也就越能帮助我们摆脱概念混淆。

事实上,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二部中就是要引导我们把这种考察工作做得尽量彻底。在特定的场景中,我们有时甚至不得不考虑知觉者的各种主观意志和情绪因素所起的作用。由于这些主观因素无法被直接观察到,维特根斯坦要求我们对知觉者的言语和行为进行观察并做出解释。他反复强调,我们务必要深入到“行为的精微层次”(第十一节69、81、99、185诸码段),以做出精细的区分。因为我们要弄清楚任何一个知觉活动都是不容易的:“‘看这个概念造成一种混杂的印象。是的,是混杂。——我向一片景色看去;我的目光扫过,我看见各种清楚的和模糊的事情;这个印象挺清楚,那个印象却十分含混。而我们看见的又可以显得多么支离破碎啊!”[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页。

然而,尽管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景象既零碎又混乱,但我们毕竟有足够的能力化繁为简、理出头绪来。我们业已掌握了一整套规范,它们可为我们带来必要的帮助。简言之,我们有资格参与到语言游戏中:“有些错误我不会犯。”[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7页。“概念迫来。(你不可忘记这一点)”[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8页。有了这些基本的装备,我们便可望在任一知觉活动中获得清晰的面相知觉。

不过,维特根斯坦明确提醒我们,不要将一个面相知觉简单地看作某个知觉对象的单纯性质,而必须将它放在整个知觉活动的大背景中加以看待:“视觉印象里的颜色和对象的颜色对应(这张吸墨纸在我看来是粉红的,而它是粉红的)——视觉印象里的形状和对象的形状相应(它在我看来是方的,而它是方的)——但我在面相闪现里知觉到的却不是对象的一种性质,它是这个对象和其他对象的内在关系。”[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1页。这就是说,面相知觉不能用通常的知觉报告来表达,因为它涉及到更为复杂的因素,必须将它们尽量充分地考虑进去,才能准确把握它。这里说到的其他对象不仅包括各种实物对象,也包括知觉主体及其当下的感觉器官状况、意志状况、情感状况,还包括背景中的各种情况。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每一面相知觉所把握到的必定是所有这些对象之间的内在关系。任一细微变化都可能导致整体面相的不同。

那么,上述引文中说到的纯粹知觉报告是否就是通常所说的经验科学命题呢?事实上,这种纯粹知觉报告是饱受质疑的。塞拉斯对“所予神话”的批判参见[美]塞拉斯《经验主义与心灵哲学》,王玮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为人所熟知,而麦克道威尔则坚决否认存在任何纯粹接受性的感觉参见[美]麦克道威尔《心灵与世界》,韩林合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他们二人均受到维特根斯坦的影响。那么,维特根斯坦到底是如何处理“看作”与“看见”的关系的呢?他是否承认有纯粹的看见呢?在接下来的几个段落里,维特根斯坦仔细探讨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他让我们设想一种对看的生理学解释:“请你设想对这种经验的一种生理学解释。它可以是:观察这图形的时候,目光一再沿着一条特定的轨道扫视对象。这轨道相应于观看之时眼珠摆动的某种特定方式。……好,就这样解释。——‘那我知道了,这是一种看。——你现在为看引进了一种新标准,一种生理学标准。……心理学概念顾自徜徉,这种解释够不到它。”[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1頁。“每次我都实际上看到的不同抑或只是以不同方式解说我所看到的?我倾向于说前者。但为什么呢?——解说是一种想,一种处理;看是一种状态。”[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2页。这里,维特根斯坦明确承认有一种可设想的生理学意义上的纯粹的看的状态。但他在接下来的一段中又明确地提醒我们:“千万别设想你事先已经知道‘看的状态在这里的含义是什么!请你从使用中学习含义。”[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2页。

我觉得,维特根斯坦的这个提醒十分重要。我们当然可以设想各种各样关于感觉经验的解释:生理学的解释、心理学的解释、认识论的解释等,但是,永远不要忘了:所有这些解释无一例外地都必须用语言表达出来,其意义只能在具体语境中由其用法表达出来。而维特根斯坦的一贯主张是:任何语词和语句都只能在遵守特定规则的语言实践中才能获得意义,一旦脱离语境谈论它们都只能导致无意义的胡说。因此,“看作”和“看见”之间的区别只能是语法层面的,而不能仅仅在认识论层面加以探讨。这也正是《哲学研究》第二部第十一节第二板块关于“经验到意义”的探讨所要表明的立场:所有规范实际都可归为语词使用的规范,亦即意义的规范性。由此可知,任何一种试图将这种探讨拉回到语言学转向之前的某位哲学家——无论是休谟、康德还是黑格尔——的视野的做法都是对维特根斯坦的告诫的漠视,从而不可避免地陷入无谓的争吵。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二部中关于规范性的进一步探讨是在审美领域,而这种过渡又是那么地自然:“面相概念和意象概念具有亲缘。或:‘我现在把这看作……的概念和‘我现在这样想象具有亲缘。把一段音乐听成某个确定乐曲的变奏,其中不也包含幻想吗?可这时我们知觉到某种东西。”[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页。“看到面相以及意象,这些都服从于意愿。可以有这样的命令:‘意想一下这个!以及‘现在这样来看这个图形!但不能命令说:‘现在看到这片叶子是绿的!”[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页。实际上,维特根斯坦这里是通过考察概念的不同用法来探讨科学理解与艺术欣赏的相似与不同:对它们的表达都离不开语言,离不开规范性,但这些表达之间又有巨大差异。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一部和其他一些著述中都明确将理解音乐同理解语句相比照,强调二者的相似性和亲缘关系:“理解一个语句比人们所设想的更接近于通常称作理解一个音乐主题那样的东西。强弱和速度为什么恰恰要沿着这个方向变动?人们也许说‘因为我知道这说的是什么。”[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我觉得,维特根斯坦这里指出的就是:所有音乐作品,无论是创作、演奏还是欣赏,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一如语言的使用必须遵循规范一样。

在《哲学研究》第二部中,他又更为明确地表达了自己的见解:“我在这里想起,人们在谈到艺术作品时用到这样的话:‘你必须这样看,它意谓的是这个;‘你这样看就看到错在什么地方了;‘你必须把这几个节拍作为引子来听;‘你必须这样来划分音节(这里涉及的可以是听,也可以是演奏)。”[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5页。“拿一个概念来和一种画法作比较:因为,我们的画法难道就是任意的吗?我们可以高兴选哪种就选哪种吗?(例如埃及人的画法。)抑或这里关系到的只是可爱和丑陋?”[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60页。艺术语言必须具有规范性。如下的评论让人不由自主地想起贾岛和韩愈的“推敲”,想起杜甫的“语不惊人死不休”:“我怎么找到‘正确的语词?我怎么在诸语词之中进行选择?颇有些时候我仿佛依照它们气味的细微差别来比较它们:这一个太这个了,那一个太那个了,——这个正对。——但我未必每次都评判、说明;经常我可能只说:‘反正这个还不合适。我不满意,继续搜寻。终于冒出一个词:‘就是它!有时我能够说出为什么。在这里,搜寻和发现看起来就是这样。”[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43页。“说到某种细微的审美差别,我们有时有很多可说的——这一点很重要。——最初的表达当然可以是:‘这个词合适,那个不合适——或诸如此类。但这些词中的每一个都和其他词句盘根错节地联系着,而这些联系都是可以讨论的。事情恰不随着那个最初的判断了结,因为起决定作用的是一个词的场。”[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43页。我们说,任何一件艺术品都需要精雕细琢,同时又不失规范性: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

单强调艺术创作、表演和欣赏的规范性,或许并无多少新意。但维特根斯坦这里不仅继续坚持认为艺术理解同语言理解之间有很强的亲缘关系,而且将艺术经验与知觉经验,尤其是面相知觉挂起钩来——这乃是他将规范性论题加以拓展和细化的具体举动,极富创造性。更为重要的是,他这样做是要消除艺术与科学之间由来已久的非此即彼的分离状态:哲学层面的语法考察让我们得以做到这一点。当然,这种亲缘关系也可以在人类的所有理智追求及实践活动之间找到,还可以在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类活动之间找到。我想,这就是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人类学视野吧。在第十一节209码段中,维特根斯坦让我们设想“猜思想”的游戏,并接着写道:“我们有时也说某个人是透明的。但对这一观察颇为重要的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可能完全是个谜。我们来到一个具有完全陌异传统的陌异国度所经验到的就是这样;即使我们掌握了这地方的语言仍是这样。我们不懂那里的人。(不是因为不知道他们互相说些什么。我们在他们中间找不到自己的位置。”[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0页。 “须得接受下来的东西,给定的东西——可以说——是生活形式。”[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4页。“即使狮子会说话,我们也理解不了它。”[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0页。维特根斯坦这里强调的是人之为人的文化共通性,尽管彼此所遵循的具体规范千差万别。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人总是可以找到相互融通的途径,只要他们已经彻底脱离了纯粹的动物性。

事实上,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二部中也结合认知规范性和审美规范性对实践规范性做了许多探讨:“你说‘我现在把这看作……你是在告诉我什么?你告诉我这个会有什么后果?我能拿你的话做什么?”[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4页。“那我什么时候会把它称作纯粹的知道而不是看到?——大致是当一个人像对待一张图纸那样对待一幅画,像读蓝图那样阅读它。(行為的精微层次。——这为什么重要呢?有重要的后果。)”[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9页。“我能说一幅画必须是什么样子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吗?不能。例如有些绘画方法不以这种直接的方式告诉我任何东西,对别人却不然。我相信习俗和教育在这里又一席之地。”[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页。“我承认我刚才是如此这般想的,这种承认之为真的标准不是真实描述某种活动的标准。真实承认的重要之处不在于有把握地真实报道出任何一个活动。这一承认之为真就是由真诚的特殊标准来担保的,而它的重要性则毋宁在于可以从某种承认得出的特殊后果。” [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49页。

这些评论表达出的是这样的看法:尽管我们的认知活动和审美活动都各自按特定的规范而展开,但它们同时还受到另外一个层次上的实践规范的约束:这些活动须给我们带来益处——获取知识或得到审美享受。这里表现出了很强的实用主义倾向。可以说,维特根斯坦这里将真善美融为一体了:我们的任何一项活动、任何一个语言游戏都同时遵循这些规范,尽管会各有侧重。

这样一来,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二部中便将人类的语言实践活动立体化、动态化了。他不仅强调任一语言游戏都是由多个要素构成的复杂统一体,而且引导我们注意各种规范在其中起到的联结作用。我们要做的就是尽量仔细地去观察和描述,看清各种要素彼此关联的内在关系。此外,维特根斯坦还极力凸显时间要素在我们的语言实践中的规范作用。无论是在认知活动中还是在审美活动中,每一种新的面相知觉的获得都是在时间之流中实现的:它是瞬间的闪现还是持续一段时间?它如何从前一个面相转变而来?又如何会转变为另一个面相?如此一来,各种要素之间的内在关系便呈现为在时空内延展的巨大网络系统。

总之,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二部告诉我们:规范无处不在。这和José Medina的研究结论并不冲突,却增加了不少新的内涵。因此,本文所呈现的内容或可作为对他的研究的一个小小的补充。当然,从规范性入手探究维特根斯坦思想的统一性仍是一个开放的、充满希望的研究视角。至于是否应该强调维特根斯坦哲学的非建构性,是否一定要坚持寂静主义解读方式,则完全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不少学者认为,完成了《哲学研究》第一部后的维特根斯坦再次扭转了探究方向,不再极力坚持治疗型哲学了。我则倾向于认为,要是“第三维特根斯坦”确有其人的话,那么《哲学研究》第二部几乎可以说是其仅有的五年学术生涯(1946-1951年)的一部纲领性思想文献。

(责任编辑:轻 舟)

Abstract: Wittgenstein wrote much about such normativity these as epistemic normativity, aesthetic normativity, practical normativity and semantic normativity, etc. in his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Ⅱ. All these comprised a rather complete and full-blown doctrine of the normativity problem, from which we can find a somewhat new kind of approach of philosophical inquiry in his last years.

Keywords: Aspect-perception ; Internal Relation ; Pragmatism ; Semantic Norma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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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协商性司法的理论基础
浅析先秦儒家实用主义语言观
工程伦理的多元化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