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优质商家申报制度的互联网食品安全治理研究

2020-04-17 08:52王建华钟丹丽孙俊
宏观质量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王建华 钟丹丽 孙俊

摘要:信用分级机制是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又一关键举措。从政府与网络食品经营主体的角度,通过简单静态博弈发现网络食品合法经营良好局面更依赖于政府监管的刚性约束。出于对监管资源局限性的考虑,进一步构建信号博弈模型,设置一种由政府发起的优质商家申报信用分级机制,探讨政府对于商家违法投机行为的有效监督机制。研究表明:政府对于积极申报达标的商家给予一定奖励能够实现投机商家与合法商家的有效分离,减少商家投机行为。这一奖励与投机商家虚假申报达标的伪装成本、合法商家积极申报达标的成本以及投机商家开展投机经营活动所受到政府的处罚有关。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投机行为;信号博弈;信用分级机制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络发展迅速,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普及率达59.6%,较2017年底提升3.8个百分点,全年新增网民5653万。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网购在我国居民消费方式中逐渐占据主要地位,网络食品交易更是发展迅猛。与此同时,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跨时空性以及跨行政地域性等特点(尹红强,2019),互联网食品经营商家良莠不齐,网购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政府监管面临巨大考验。近年来,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虚构经营地址、欺诈与虚假宣传、黑心作坊等网购食品风险事件频繁见诸报端,食品安全问题亟待解决。而食品经营者与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是食品安全问题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汪保国,2014;于达尔汗,2018;龚强等,2013;陶善信、周应恒,2012;洪群联,2011)。一旦商家受到经济利益驱使往往会从事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经营行为(Charlebois. et al.,2017),加之互联网食品经营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著巨大的信息鸿沟,当消费者无法感知产品的真实质量,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时,道德风险随之产生,互联网食品经营商家相比于较高成本的合法经营行为,往往会选择成本更低的违法投机行为。一旦食品市场道德风险加剧,选择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商家日益增多,就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陈太义等,2015)。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网购食品安全治理问题。早在2015年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时就首次增加了互联网食品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法》,2016年7月又通过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7年9月制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刘金瑞,2017)。尽管如此,互联网食品安全问题仍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在互联网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监管不力造成的。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一直居于核心地位,其主要的职责在于为消费者提供各经营主体真实有效的信息(全世文,2015)。然而,政府与互联网食品经营主体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有限信息和缺乏监管是发展中国家日常食品市场的主要特征(Hoffmann, et al.,2013),面对来势汹涌的网络食品安全治理问题,我国政府监管资源较为匮乏,监管能力比较有限、网络食品交易律法存在约束空白,加大了政府对互联网食品经营主体监管的难度。

政府监管投入不足往往被认为是食品安全风险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食品行业严重的信任危机(张一林等,2017)。现今网购食品经营作为新兴行业发展迅猛,但经营主体以假乱真欺诈销售、虚假广告宣传以及虚构经营资质等商家失信行为也屡有发生,网络信用危机成为又一大严峻考验,对互联网经营主体的信用监管诉求也愈发凸显(杨丰梅等,2017)。2019年10月28日召开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表示,要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同年5月9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指出,要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实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显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资源建立企业信用分级机制,是当今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又一项关键举措。所谓的信用分级机制,是一种对经营主体按照不同信誉等级划分的方式,再由监管机构针对不同信誉等级的经营者采取不同的监督措施,从而在极大程度上节约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力。

由此可见,在规模巨大的网购食品经营者与能力有限的政府监管资源形成鲜明对比的情况下,培养经营者道德素养,建立信用分级机制,对实现互联网食品市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现实意义。从互联网食品经营主体的角度出发,如何促进优质合法商家主动与违法投机商家区分开,对实现互联网食品市场有效分离和信用分级机制的建立具有重要作用。据此,本文试图从政府与互联网食品经营主体的博弈角度,讨论互联网食品风险治理过程中政府的监管效能以及有效信用机制的建立。

二、文献梳理及评述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和食品产业外部性;从社会学的角度看,食品安全信用缺失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付玉明,2013)。然而,这一问题不可能通过彻底消除信息不对称来解决(陶善信、周应恒,2012),因此 “重建社会基本信用,提高商家道德素养”就越来越受到重视(吕智宇,2012),关于培养经营主体道德素养、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以及促进经营主体自我规制等相关研究成果也日渐丰富。张锋认为要破解信息不对称困境,亟需政府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制度,对食品行业经营行为予以综合评价,并分成不同等级公开评价结果(张锋,2018)。尹红强(2019)就网络食品安全治理提出建立网络信用管理机制,并指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能够有效传递市场信号,降低交易成本,增强信息对称,维持良好的交易秩序。信用评价机制的建立能够促进食品经营者的自我规制,在此过程中,政府的激励作用不容小觑。邓刚宏(2019)构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规制模式的基本形态,并指出国家要为社会私人主体自我规制提供规则和框架,并进行相应的激励、指导和监督。在此基础上,罗英(2018)进一步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自我规制激励机制,一方面要构建自我规制行为的信息传导机制,让食品经营者通过产品标识、外包装、广告等媒介依法传递自身优势,形成正向激励;另一方面要健全诸如颁发鼓励金、减免税收等方式诱导食品行业自觉进行自我规制。

基于经营主体与政府监管之间的信号博弈研究,其他领域研究成果颇丰。基于监督、激励、信息披露等因素的考虑,孙彤、薛爽(2019)通过构建管理层与外部监管者之间的信号博弈分析外部监管对高管自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得出政府的激励机制对于实现分离均衡具有重要作用。李德荃等(2016)通过提出节能减排达标申报制度,构建企业排放行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信号博弈,得出对节能减排达标企业的补贴、对政府不作为的惩罚力度是分离节能减排达标与不达标企业的重要影响因素。类似地,在考虑政府节能减排补贴政策的情况下,张國兴等(2013)构建了企业与政府补贴的信号博弈模型,得出市场均衡效率受到企业作假的伪装成本和期望风险成本的影响。基于监管参与主体的委托-代理关系模型, 仇蕾等(2013)构建信号博弈得出增加地方官员纵容污染的政治成本、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能够实现地方政府与排污企业的博弈均衡。

食品安全领域相关信号博弈研究普遍集中于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张红霞、安玉发(2014)通过构建食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号传递博弈,证明了高质量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强信号传递实现与低质量食品企业的分离,并验证了分离均衡的实现条件。刘永胜等(2018)从供应链平台与平台商家的角度构建网购食品信号传递博弈,得出提高平台识别劣质卖家的概率是准分离均衡的关键 。基于原材料供应商和食品加工商之间的供求关系,童毛弟等(2018)构建信号博弈模型研究食品供应链质量检测选择的策略及其影响因素,得出食品供应链上游的食品安全风险与伪装成本、伪装概率、对食品加工商的惩罚、加工商检测成本等因素有关。出于对信息披露的考量,古川、安玉发(2012)建立了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之间的信号博弈,验证了高质量食品企业必须通过披露更多的质量安全信息才能实现与低质量食品企业的分离。

食品安全领域的信号博弈研究大都致力于讨论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食品经营者与政府之间莫大的信息鸿沟问题也不容忽视。而信用评价机制的建立能够缓解这种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监管机构能够通过经营主体披露的“信用”信息判断其性质,而要促进经营主体主动披露信息少不了政府的激励作用。因此,本文从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与政府的角度,基于信用评价机制的考量,提出一种由政府发起的优质商家申报制度,采用信号博弈模型,构建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与政府之间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讨论最优效率的互联网食品经营市场分离均衡,挖掘政府对于商家投机行为的有效监督机制。

三、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分析:基于初始静态博弈模型

食品安全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灵,势必要依赖政府高效率的监管(汪普庆、李晓涛,2014)。我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仍然是以政府为核心监督力量,政府监管机构和互联网食品经营商家是监管体系中最直接的参与主体。互联网食品经营商家按规定取得经营资质后自由开展合法经营活动,政府监管机构依据律法,针对互联网食品经营商家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倘若政府监管机构只为了追求片面经济及社会利益,在其监管的经济投入产出与食品安全治理之间存在较大矛盾时往往会出现监管动力不足的懈怠现象;倘若受利益驱动的互联网食品经营商家只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则极有可能采取危害公众甚至社会利益的严重违法投机行为。若网络交易市场中存在过多从事违法投机经营的商家,政府将会加大监管力度,加重惩罚措施;而严格执法将会使更多互联网食品经营商家迫于政府监管威严转而选择合法经营。由此可见,互联网食品经营商家从事合法或违法的经营活动与政府监管与否的履职情况相互影响和制约,任何一方在采取相应行动之前都会充分考虑对方可能采取的行动。因此,政府监管机构与互联网食品经营商家之间便构成了经营行为的监督博弈。为了分析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效能及其影响因素,在引入优质商家申报制度之前,先采用简单静态博弈考察政府监管机构与互联网食品经营商家之间的决策关系。

(一)初始模型主体与概念界定

1.参与人

本模型涉及两个参与人,即政府监管机构与互联网食品经营商家(简称“商家”)。政府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是履行自身职责(牛亮云、吴林海,2018),同时也追求自身利益。本模型假设政府是理性经纪人,以政府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商家在政府规定的法律范围内从事相关食品合法经营活动,并获取一定的收益。假设商家也是理性经纪人,其目标在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2.策略选择

政府监管机构以其监管职责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但作为理性人出于对监管成本以及自身经济利益的考量,政府可能存在监管懈怠的动机,在这里假设政府的策略组合为{监管,不监管};同理,商家在取得经营资格后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然而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商家具有选择经营成本较低的违法投机经营行为的动机,在这里假设商家的策略组合为{合法经营,投机经营}。

3.博弈收益

假定所有商家的正常收益为S, 由于购买低价低劣食品原材料、虚构经营地址或无证经营等采取投机行为的商家将会获得一个额外收益R。政府的监管成本为G0,可以选择监管或者不监管。此时,若政府实施监管策略,一旦发现商家具有违法投机行为,投机商家将遭受相应的损失P1,政府将获得的总收益为J;若政府实施不监管策略,将承担投机商家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D。当商家和政府的策略组合为{合法经营,监管}时,其收益分别为S,-G0;当商家和政府的策略组合为{合法经营,不监管}时,其收益分别为S,0;当商家和政府的策略组合为{投机经营,监管}时,其收益分别为S+R-P1,J-G0;当商家和政府的策略组合为{投机经营,不监管}时,其收益分别为S+R,-D。

(二)初始模型构建与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构建商家投机行为与政府监管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其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

因此,商家和政府都不具有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自觉性,对违法投机商家的惩罚强度会影响政府的行为选择,而为了提高商家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自觉性,需要加强针对政府履职情况的奖惩措施。由此可见,互联网食品行业良好经营局面的形成更依赖于政府的刚性约束。相对于商家自觉维护食品安全而言,政府对食品市场的监管更为重要(Loader and Hobbs,1999;Plambeck and Taylor,2010;Tompkin,2001)。但现实情况下政府监管能力毕竟有限,商家若缺乏自觉性始终依赖政府的外部监管力约束自身,则以政府全力监管打造的商家优质经营局面将会给政府监管机构带来巨大的压力。如若存在一种信号能够使商家披露自身部分信息,提高政府监管机构对商家经营行为的判断概率,这一矛盾局面将会缓和。因此,为了缓解政府监管压力,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当建立有效的网络食品行业信用分级机制。本文考虑引入一种由政府发起的优质商家申报制度,将商家的选择申报类型作为其信息披露的信号,通过信号对商家经营行为及信誉等级进行综合评价,划分不同等级,再让政府监管机构根据不同信誉级别的商家,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活动。鉴于此,本文采用信号博弈模型,通过商家与政府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过程,探讨最有效率的市场分离均衡以及政府对商家投机行为的有效监督机制。

四、优质商家申报制度效能分析:基于信号博弈模型

所谓优质商家申报制度,是一种由政府发起并依据相关律法制定各项互联网食品经营优质商家达标指标,再由商家进行申报的信用评价方式。各商家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类型分为申报达标和申报未达标两种。申报达标的商家需要向政府提供各项既定指标的达标情况,因此需要提供大量的资料证明;申报未达标的商家仅提供基本经营许可资料。

我国《食品安全法》指出,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及餐饮服务等食品行业,出于互联网食品销售的研究主题,我们主要考虑互联网食品销售和网络餐饮两大网络食品交易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炼出互联网食品经营优质商家申报制度相关申报指标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所有商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执照;(2)申报达标的所有商家需提供与其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包装、加工及贮存场所的房产或租赁证明及实拍图片证明;(3)申报达标的所有商家如有经营海鲜等特殊食品,需提供符合相应保温、保鲜、冷藏等特殊存储条件的贮存场所实拍图及房产或租赁证明;(4)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清洁,如有待包装食品销售,申报达标的商家需提供包装材料订购清单及包装材料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的资料证明;(5)申报达标的所有商家所经营的食品种类要与其许可证载明经营业态相同,以该季度订货清单、经营场所与产品实拍等资料证明;(6)申报达标的网络餐饮商家需要公示其经营的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并提供订货清单及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证明资料;(7)申报达标的网络餐饮商家需要提供实体经营门店的实拍图及房产或租赁证明。

各商家依照自愿原则选择申报达标或申报未达标,申报达标的商家需按照上述要求提供证明资料。显然,申报达标所进行的相关资料收集准备会耗费经营者一定时间成本,而申报达标带给经营者的收益目前看来并非一目了然,因此不乏部分达标商家为了节约成本而选择申报未达标,这便出现激励不足导致制度失效的状况。若想要申报制度发挥作用,实现完全有效的互联网食品经营市场分离均衡,需要提升商家选择申报达标时的效用。因此,在本模型中我们考虑设置激励机制,对于选择申报达标的商家给予一定奖励。激励的方式很多,诸如申报补贴及鼓励金等显性激励形式,也可以是新闻表彰、公布优质商家名单等隐性形式。但就目前来看,显性激励明显更具效果,更容易鼓励合法优质商家积极响应政策申报达标,激励优质商家主动与违法投机商家区分开来。

(一)信号博弈参数描述

基于商家与政府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本模型做进一步假设,其参数描述如表2。

(二)信号博弈相关主体与概念界定

1.参与人与策略选择

在商家与政府的信号博弈中,商家对自身的类型,即是否具有违法投机行为是具有完全信息的,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地位。政府对商家的类型具有不完全信息,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商家为信号的发送方,政府为信号的接收方。假设政府只能基于商家申报类型这一信号,根据贝叶斯法则对商家是否具有违法投机行为做出推断。

仍然假设商家只存在合法经营(T)和投机经营(F)两种类型。而优质商家申报制度要求所有商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与申报,商家申报的策略集合为{申报达标(Y),申报未达标(N)}。基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纪人假设,投机商家为了掩盖其投机行为获取政府长期“安全通行证”,存在冒充优质商家选择申报达标的动机;合法商家出于对成本的考虑存在申报未达标的动机。政府在博弈過程中具有唯一职责,即监督商家行为,因此政府的策略集为{核查(V),不核查(NV)}。

2.博弈收益

在信号博弈中,信号传递需要成本,传递的信号越强,成本也就越高。(1)同一类型商家在选择不同申报类型进行申报时,其成本耗费不同。申报达标的商家需按照政府既定各项指标收集提供大量资料辅以证明,申报未达标的商家仅需提供基本经营资质信息。就同类型商家而言,申报达标的成本高于申报未达标的成本,即C(T,SH)>C(T,SL),C(F,SH)>C(F,SL)。(2)不同类型商家在选择申报达标时,其成本耗费也不同。投机商家为了申报达标,需要通过造假等手段掩盖其投机行为,因此投机商家在申报达标时生成的伪装成本要高于合法商家如实申报达标的成本,即C(F,SH)>C(T,SH)。同时,为了简化研究,本文假设合法商家和投机商家在申请未达标时的成本相同,即所有商家简单提供基本信息的成本相同,记C(T,SL )=C(F,SL )=CL。

[17]陶善信、周应恒,2012:《食品安全的信任机制研究》,《农业经济问题》第10期。[Tao Shanxin and Zhou Yingheng,2012,Research on Trust Mechanism of Food Safety,Issues in Agricultural Economy,10.]

[18]童毛弟、宋祺楠、陈莹,2018:《供应链上游食品质量检测的信号博弈策略》,《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 [Tong Maodi,Song Qinan and Chen Ying,2018,Journal of Nanjing Tech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4.]

[19]汪普庆、李晓涛,2014:《政府监管方式与措施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分析——基于计算机仿真的方法》,《宏观质量研究》第4期。[Wang Puqing and Li Xiaotao,2014,An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and Measures on Food Safety -- A Computer-Based Simulation Method,Journal of Macro-Quality Research,4.]

[20]楊丰梅、王安瑛、吴军、汤铃,2017:《基于博弈论的C2B2C模式下电商信用监管机制研究》,《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第8期。[Yang Fengmei,Wang Anying,Wu Jun and Tang Ling,2017,Research on E-Commerce Credit Supervision Mechanism in C2B2C Model Based on Game Theory,Systems Engineering-Theory & Practice,8.]

[21]尹红强,2019:《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法律问题》,《食品科学》第1期。[Yin Hongqiang,2019,Legal Issues of Online Food Trading Security,Food Science,1.]

[22]于达尔汗,2018:《论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保护的立法完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5期。[Yu Daerhan,2018,On the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of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Food Safety's Right to Know,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5.]

[23]张锋,2018:《信息不对称视角下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机制创新》,《兰州学刊》第9期。[Zhang Feng,2018,The Mechanism Innovation of Food Safety Regulation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Lanzhou Journal,9.]

[24]张国兴、张绪涛、程素杰、柴国荣、王龙龙,2013:《节能减排补贴政策下的企业与政府信号博弈模型》,《中国管理科学》第4期。[Zhang Guoxing,Zhang Xutao,Chen Sujie,Chai Guorong and Wang Longlong,2013,The Game Model of Enterprise and Government Signal under the Subsidy Policy of 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Chinese Journal of Management Science,4.]

[25]张红霞、安玉发,2014:《食品质量安全信号传递的理论与实证分析》,《经济与管理研究》第6期。[Zhang Hongxia and An Yufa,2014,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 of Food Quality and Safety Signal Transmission,Research on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6.]

[26]张一林、雷丽衡、龚强,2017:《信任危机、监管负荷与食品安全》,《世界经济文汇》第6期。[Zhang Yilin,Lei Liheng and Gong Qiang,2017,Trust Crisis, Regulatory Load and Food Safety,World Economic Papers,6.]

[27]Charlebois,A.,M. Jacques,M.Boulianne,et al.,2017,Tolerance of Clostridium Perfringens Biofilms to Disinfectants Commonly Used in the Food Industry,Food Microbiology,62(Complete),32-38.

[28]Hoffmann,V.,S.Mutiga,J. Harvey,et al,2013,Asymmetric Information and Food Safety: Maize in Kenya,Washington D.C. : Agricultural and Applied Economics Association August 2013 Annual Meeting.

[29]Loader,R. and J.E.Hobbs,1999,Strategic Responses to Food Safety Legislation,Food Policy,24(6),685-706.

[30]Plambeck,E. L.and T.A.Taylor,2010,Competitors as Whistleblowers in Enforcement of Product Standards.

[31]Tompkin,R. B.,2001,Interactions between Government and Industry Food Safety Activities,Food Control,12(4),0-207.

Abstract: Credit grading mechanism is another key measure for the modernization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managerial abilities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major operators in Internet food trading, it is found, through simple static gaming, that a fine environment for the legitimate Internet food trading depends largely on the strict restraints imposed by th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limitations of the regulatory resources, however, a signal gaming model is then constructed, and a credit grading mechanism for high quality Internet food traders  initiated by the government is set up to explore an effective supervision mechanism by the government for battling illegal speculations. The research shows that the government can effectively separate speculative operators from legitimate businesses and reduce speculative behavior by giving certain rewards to businesses who actively declare up to the standard. This reward is related to the camouflage cost of false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 by speculators, the cost of actively declaring compliance by legitimate businesses and the punishment imposed by the government for speculative activities.

Key Words: Information Asymmetry, Speculative Behavior, Signal Gaming, Credit Grading Mechanism

責任编辑 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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