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转让房产,出借人起诉获支持

2020-04-16 12:48万晓丹
现代妇女 2020年4期
关键词:清偿名下债务人

万晓丹

案例

牛先生借給多年老友于女士夫妇80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还未果。后得知于女士已将房产过户到其子名下,为了要回钱,牛先生将于女士一家3口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转让房产的行为,并将房产变更登记至于女士名下。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撤销于女士夫妇向其子小付(化名)赠与房产的行为,小付将房产变更登记到于女士名下。

原告牛先生诉称,2014年至2016年,于女士夫妇先后向其借款800余万元,后多次催还欠款均未果。2018年9月末,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保全于女士名下的一处房产。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向其告知于女士不属于该房屋权利人。经查询,2018年9月4日,于女士已将该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过户给了其子小付。经与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后,法院确认于女士夫妇的还款日期及金额。现还款期限届期,于女士夫妇仍未还款。故起诉要求撤销于女士夫妇对其子小付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并协助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至于女士名下。

被告于女士3人辩称,转让房产不是为了转移财产,是为了办理贷款,于女士的征信不好,所以才把房屋转移到其子小付名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于女士夫妇均认可欠付牛先生钱款的事实。于女士夫妇在未清偿共同债务的情形下,将其共有的房屋无偿赠与小付,且无其他财产用于偿还债务,致使牛先生的债权难以实现,其行为明显给牛先生造成了损害。牛先生作为债权人,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于女士夫妇无偿赠与小付房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于牛先生诉请将房屋变更登记到于女士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小付作为同住成年家属,在房屋赠与过程中亦存在相应过错,故应配合房屋变更登记。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生活中,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过法院文书等形式予以确认,债务人却往往仍通过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来逃避债务。

法官提醒,债务人在未清偿到期债务、同时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的情况下,以无偿或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危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撤销转让财产的行为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然,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需查清债务人确系存在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方可有效行使。

(摘自《中国妇女报》)(责编 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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