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盈利性合作联盟与费用在合作方之间的分摊问题研究

2020-04-16 12:55于梦圆
商情 2020年10期
关键词:分摊研究

【摘要】合作联盟的研究是从80年代开始陆续展开的,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与其他经济个体合作,形式趋于多样化。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合作模式:非盈利性合作联盟。并在总结常见的费用分摊方法的基础上,列举了费用分摊在非盈利性合作联盟中的实例应用。

【关键词】非盈利  合作联盟  分摊  研究

一、引言

随着经济日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是并不能达到资源的最优化和效益的最大化。自2013年9月,习总书记出访中亚和东南亚期间,提出了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者。然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达65个,官方语言40余种,政治、法律、文化、宗教信仰更是错综复杂。这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有中国企业选择携手出海,共同发展;也有的中国企业选择与当地企业建立合资公司,合作共赢。然而新的发展也催生了新的模式,各种形式的合作联盟集中涌现。例如在发达国家已经被广泛认可的研究型联盟,目前在中国被各大企业和高校所采用。它是由Penlose最早在1972年提出,经过不断的规范和研究,最后由Nicholas S Vonortas(1997)深入界定了RJV的内涵,研究合作组织(RJV,也称为研究合资企业,研究联合体 Research Joint Venture)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从事研究开发而共同形成的新组织,成员企业在研发阶段合作,在产出阶段竞争,是反垄断法接受的一种合作创新组织模式。除此之外,还有资源共享型的联盟,例如联合采购,企业联盟采购可以通过信息资源的共享为企业自身和合作伙伴带来经济利润,通过规模效益为中小企业节约采购成本。本文主要谈的是一种与上述合作联盟相似但又有创新之处的非盈利性合作联盟方式,以及费用在合作方之间的分摊问题。

二、非盈利性合作联盟及应用实例

(一)非盈利性合作联盟

所谓非盈利性合作联盟,是在合作博弈的基础上建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联盟。

合作博弈是指参与者以合作的方式进行的博弈。与非合作博弈的区别点在于在形成合作博弈之前, 各博弈者应事先达成有约束力的承诺或合约。合作博弈强调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集体理性指联盟的总收益源自于各博弈者,且联盟收益应大于合作前各参与主体独立运营情况下的收益之和; 个体理性指联盟中博弈者的各自所得收益应大于合作前。

传统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联盟模式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个体之间组成的简单的合资方式,参与者共同出资,优势互补,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合作经营赚取利润,然后在参与者中按照初始投资金额或股权比例等进行利润的分配。这样的狭隘意义上的联盟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经濟多样化发展的需要,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联盟已经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市场经济中,工业园区公司的出现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二)工业园区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

以某工业园区公司为例,该公司由三家股东共同出资建立,拥有公共罐区及码头等基础设施,主要职能在于为三家股东提供基本的罐区储存以及码头装卸服务,属于基于合作博弈的非盈利性合作联盟。工业园区公司的资产分为股东独有资产和公共资产两部分。其中在工业园区公司的公共区域,由三家股东独立投资建设归属于股东自己的储罐,以及连接储罐到码头的管道。虽然该部分资产不属于工业园区公司,但由于这些设施坐落在工业园公司的土地范围内,因此由工业园区公司统一维护和管理。除此之外,所有大型公共设施,如办公楼、消防系统、热能系统、码头吊装设施等等均由股东共同出资建设,属于工业园区公司公共资产。

出资三方股东均属于同一行业,且为完全竞争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因此该工业园区公司是第一家由竞争对手基于合作博弈成立的联盟,意在共享资源,共担费用,降低成本。三方股东作为投资个体均有储罐和码头装运的需求,如果三方各自建立自己的配套,须要单独投资工业园区所有的公共基础设施;而且码头等稀缺资源的获得并不完全依赖于投资,这中间还涉及到跟政府、园区管辖者之间的协调等问题。所以这种新型的联盟方式对于政府及园区管辖者来说,优化了资源的配置,能够同时满足园区内同类公司的共同需求;对于个体来说,在只需付出一定比例的投资的情况下就能享受所有基础设施资源。既获得了经营所必需的资源,又节约了投资成本。虽然因为反垄断的原因完全竞争关系的三方股东不能共同经营获利,但通过基于合作博弈成立的非盈利的工业园区公司为所有投资者节约了投资成本,间接降低了三方股东的运营成本,增大了盈利空间。

在该工业园区公司中,由于三方股东的经营规模等原因,出资比例均不相同。我们假设三方股东分别为:股东A、股东B、股东C. 出资比例如下:(表1)

三方股东秉承“一带一路”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在合作之初就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中对运营模式、公共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做了详细说明。由于三方股东属于完全竞争企业,考虑到各自目前的运营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均在该合作协议的谈判中对各项资源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例如,针对三方股东土地占用的问题,并没有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土地占用的划分,因为储罐建设占地面积不同,规格不同,且考虑到未来的预留等因素,可能当前阶段出资少的股东希望多一点土地预留,而当前阶段出资多的股东只需要目前已有的土地占用比例,所以基于以上原因,三方土地占的面积比例如下:(表2)

原因与以上类似,合作三方还分别定义了以下比例:(表3)

以上四种公共资源的分配比例是在合作之初的协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该工业园区公司因建立目的在于为三方股东提供服务,因此定性为非盈利公司,每月利润表中的利润为零。因此,当月所有折旧及费用类支出在每月末需要根据一定的比例向三方股东收取。除此之外,不涉及任何成本和利润的分摊。

三、费用的分摊方法回顾

费用分摊问题,最早是1935年在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的一个综合开发建设项目中被提出的。该项目涉及到费用在国防、移民、灌溉、防洪和能源开发五个方面的分摊。1973年前后,逐渐有学者开始对费用的分摊分配方法进行归纳和总结。截至目前,有以下几种:

(1)比例分摊法,该种分摊方法是依据某一种特定的分摊指标对费用进行分解。这种分摊方式的优点是简单易行,直观明了。然而缺点也非常的明显,一是指标单一,公平合理性有限;二是在对于在承担某些责任时发生的费用,承担的责任越多,分摊给承担者的费用就越多,不利于责任的分配。

(2)二次费用分摊法,这种分摊方法是将费用分为可分配费用和不可分配费用兩部分,首先依据实际情况将可分费用按照一定比例或专项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剩余费用或公共费用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这种方式在比例分摊法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改进,分配结果更趋于合理化,然而也面临在分配不可分配费用时很难找到一种合理的分配方式,或者是大家能够达成一致的分摊比例。

(3)沙普利值法(Shapley 法),基于 Shapley(沙普利 )值法的费用分摊计算公式为:

公式中 Ui表示企业 i在合作联盟中的分摊费用,C(S)表示联盟 S的总费用 ,C(S-i)表示企业i没有加入联盟 S时的总费用,[C(S)-C(S-i)]表示企业i的边际费用(也称可分离费用),即企业i入到联盟 S中至少应承担的费用(最小分摊费用)。

(4)简化的MCRS( Minimum Costs-Remaining Savings)法,计算分摊费用的公式为:

根据文献,各企业单独采购费用和各企业边际费用可分别视作其最高分摊费用Uimax和最低分摊费用Uimin,即简化的MCRS法:

(5)核心法,在所有合理费用分配集合中选择一组合理的分配,它们对任何联盟成员来说都不被其他的个体合理分配所支配, 即是将合作联盟分摊对策的核心作为费用分摊方案.在文献中,还将核心法分为了最小核心法、弱最小核心法以及比例最小核心法。

众多学者也先后对这些费用分摊方法进行了研究和讨论。令狐克睿(2007)针对企业联合采购费用,利用Shapley值法,简化的MCRS法,核心法,GQP法,通过测算比较发现,有的方法得出的结果是对联盟贡献少的企业分摊的采购费用较少,从而能够通过联盟获得更多的收益,而有的方法得出的结论是相反的,对联盟贡献大的企业分摊的费用相对较少,将获得更大的联盟收益。从而作者得出了在实际应用中应该根据联盟的特点由组织者或者联盟的参与者共同商讨决定,形成折衷的方案。李波等人(2013)针对企业联盟联合采购形式的费用,分别用Shapley值法,简化的MCRS法,最小核心法,弱最小核心法,比例最小核心法等方法,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四、工业园区公司费用分摊实例

(一)面临的分摊问题

工业园区公司作为一个非盈利性的合作博弈联盟,其主要业务为向股东提供服务,注册为仓储服务类企业。公司章程中将公司定义为零利润公司,每月所有折旧及费用类支出按比例向股东A、B、C收取。由于股东在公司投资建设阶段考虑各自未来的发展规划,所以在针对工业园区公司每一项具体的公共设施,例如办公楼、储罐、管道、管理应用系统、道路、电力设备、热能设备和消防系统等的投资上比例都不相同,而这些设施之间又有着紧密联系的,这为费用和折旧的分摊提供了众多支持数据,但由于关系的错综复杂,也增加了分摊方案确定的难度。由于合作三方属于完全竞争企业,所以在费用的分摊上存在很大的分歧和争议,没有任何一种单一的分摊方式能够满足三方的全部需求。根据资料中的结论,利用合作对策模型计算出的费用分摊比例也不能够使全部参与者达到真正的最优,且最大的困难在于计算的复杂性和数据来源的不可靠,三方完全竞争的企业出于独立性和信息保密的考虑,也不会将自身的数据完全公开用于计算。

(二)分摊方法确定的思路

鉴于以上原因,三方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各派出一名财务代表,组成财务委员会;各派出一名运营代表,组成运营委员会。通过群决策的方法,先将费用分类,然后逐项研究费用的分摊方法。当三方一致通过时,方案被采纳。任何一方都享有一票否决权。以上方法的建立使得三方出资比例虽然不同的股东,在各项决策中拥有了相同的权利,能够合理的保证三方的权益得到保证。这也为具体分摊方案的通过带来了新的挑战,它意味了所提出的方案必须能够完全公平合理的得到三方的满足。基于此,我们并没有采取大一统的分摊方式,而是将每一项费用再做细的分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方案,与两个委员的代表进行讨论,修正,再讨论,直到三方完全通过为止。

(三)分摊实例

1.折旧的分摊。

在上文中有提到过,股东出于长远考虑,在工业园区公司的各项基础设备上的投资比例均不相同。将各明细资产进行整理汇总,共有29大类资产,13中不同的投资比例。因此我们提出了两种折旧方案:

方案一,每月折旧按照三方股东投资总额占比分摊。这意味着每月的折旧只需要按照表一中的比例进行分摊即可。

方案二,各项资产分别计提折旧,按照所属大类对应的投资比例分别分摊到三方股东,最后再对各项分摊额求和,得出每月应分摊到各个股东的折旧。

假设方案一中A股东在第一年的折旧额是A1,第二年为A2,依次类推,方案二中,A 股东第一年的折旧是a1,第二年为a2…。D(A)为行使方案一时,A股东在整个折旧期内的总折旧额。D(a)为行使方案二时,A股东在整个折旧期内的总折旧额。B、C 股东同理。

经过详细的数据测算得出结果: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方案二的操作要更严谨,但从长期测算看来,方案一和二对每个股东来说是没有区别的。所以委员会成员选择了方案一作为折旧的分摊方法,简单易行也公平合理。

2.费用的分摊

工业园区公司的费用主要有维修费,外委费,土地租赁费,公共能源消耗费(水电气),码头装卸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对于部分基本的费用,例如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经过委员会的协商,一致通过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摊。还有一部分与实际使用情况相关的费用,例如码头装卸费,船只服务费等可以依据码头装卸量,服务船只数量,或者单只船的服务时间作为分摊依据。以上这类费用的分摊都属于一目了然,并不存在什么争议。下面只针对在总费用中占比重较大的维修费和公共能源费用消耗这类存在争议较大的费用举例。

维修费用的分摊问题及举例。工业园区公司负责对股东独有的设备和股东共同投资的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所以维修费按照维修对象的不同,分为可以明确分摊对象的直接维修费用,和不能直接分摊的间接维修费用。对于间接维修费用的分摊,没有任何一种分摊比例能同时被三方股东所接受,我们在考虑了公平和成本效率的基础上采取了将费用进一步细分,然后针对细分项目讨论分摊方案的方法。首先将其分为两个维度,一个是根据地理位置不同分为码头设备维修费用(JT)和罐区设备维修费用(TF),另一个维度是根据维修费的性质分为固定时间必须要做的预防性维修费用(PM)和日常不可预测的修复性维修费用(CM)。因此,我们就有四种不同的组合: (JT,PM)、(JT,CM)、(TF,PM)、(TF,CM).对间接维修费用的分摊为题则可以细化为对这四种组合情况的讨论。基于此种情况讨论得出:(表4)

電费的分摊问题及举例。公共能源消耗中电费占比最大,且其应用范围最广,涉及到所有区域和设备,很难找到令所有股东均满意的分摊方法。出于公平的考虑,应该是为每一个设备安装电表,从而精确计量其耗电量,据此分摊电费,然而这种高成本的做法并不现实。所以我们采取将费用拆解为明细项的方式来兼顾成本效益原则。与维修费用不同,电费是由电力公司外供,所以为了在高峰期能够保证基本用电量,供电合约中须要根据保供量的选择每月支付一笔固定的合约费用,除此之外才是能耗收费。因此,我们首先进行第一次拆分,将电费分为固定电费(FC)和变动电费(VC)两部分。

对于固定电费(FC)部分,先按照工业园区公司建设期的最大设计耗电量比例进行第二次拆分,将FC分为五部分(A,B,B,TF,JT),其中FC-A,B,C是工业园区公司负责维护的归属于股东的设备最大耗电量比,在费用分摊时可以直接分到三方股东;FC-TF,FC-JT分别代表安装在罐区和码头的公共设备最大耗电量比,属于间接费用,需要再继续进行分摊。其中FC-TF使用已实际投入使用的罐容比例进行分摊,FC-JT使用码头预留装卸量比例进行分摊。如下图:

对于变动电费(VC)部分,根据电表读数将其分为五部分(A,B,C,TF,JT),其中VC-A,VC-B,VC-C均可以根据电表读数直接分摊到各个股东,对于码头(JT)和罐区(TF)两部分需要再做进一步的拆解。JT部分耗电量非常小,主要取决于船舶在码头停靠的时间长短,因此对于VC-JT部分,三方股东一致认可通过码头使用时长来进行分摊。而VC-TF部分耗电量占总数比超50%,大部分公共设备都在罐区,而每一种设备的出资比例各不相同。经过统计分析发现,热能系统和动力系统是罐区中设备的主要耗电设施,分别占总耗电量约60%和20%。剩余部分的耗电主要是办公楼的空调、打印机、电脑等设施,没有办法精确计量,所以总体估计占比20%。三方股东的热能消耗均可以通过热能表读数取得,管理类耗电使用三方投资的比例进行分摊,动力系统主要是用支持产品在码头和罐区之间的传送,与码头的使用时长密切相关。分摊方案如下图所示:

五、结语

非盈利性合作联盟是一种较为新型的合作博弈,尤其是本文举例的工业园区公司更是开拓了完全竞争企业合作搭建共享资源平台的先例。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是大势所趋,一定会有更多种类的合作联盟相继出现。任何一种单一的固定的分摊方法都很难充分体现公平合理,仅仅依靠财务理论知识是不可能得出一个让所有合作方满意的结果。所以无论何种形式的合作,我们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益,找出令所有合作方都能满意的分摊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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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于梦圆(1985-),女,山东淄博人,硕士研究生,中级会计师,会计学及宏观经济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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