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抚养费 不是执行离婚协议那么简单

2020-04-16 12:41桂芳芳张温文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20年4期
关键词:抚养费生活费夫妻

桂芳芳 张温文

父母离婚时,都会约定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但随着孩子长大,他们生活学习需要的费用也会随之变化。因此,由抚养费引发的纠纷就来了。

子女和财产,是夫妻离婚时绕不开的环节。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需要对这两部分进行处理。但处理并不意味着合理,很多当事人对处理并不满意。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有些人对抚养费等规定不熟悉,导致即使在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和抚养费进行了约定,仍然出现执行困难的局面。今天,我们就通过几个真实案例,来聊一聊看起来很清晰,处理起来却比较复杂的抚养费纠纷问题。

白纸黑字的离婚协议书,还能改吗

李明和阮璐来自农村,认识不久就结了婚,第二年生下孩子李雨。因为家里经济状况不好,两人分别去两个城市打工,把孩子交给在乡下的奶奶照顾。婚后第六年,李明出轨了,夫妻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夫妻俩起草了一份简单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李雨随阮璐生活,教育费和医疗费都由阮璐来承担,协议中并没有约定生活费。

离婚后,李雨跟随妈妈住在姥姥家,因为快到入学年龄了,阮璐没有外出打工,而是在附近找了份超市导购员的工作,工资不高,勉强满足日常所需。不久后,阮璐的母亲因病住院,李雨也在一次意外中骨折,支出激增,全家的生活陷入了困境。阮璐觉得自己无法独立承担李雨的生活所需了,便求助李明,希望他支付一部分生活费,李明却以离婚协议没有此项约定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阮璐以代理人的身份,让李雨将父亲告上法院,要求李明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并且承担教育费的一半,支付时间从夫妻双方离婚之日起计算,直到李雨年满18周岁为止。在法庭上,李明依然坚持和之前一样的理由,拒绝支付。

法院经过调查,确认李雨每月的生活费在1000元左右,判定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即从夫妻離婚之日起至李雨年满18周岁,每人每月承担500元。对于医疗费和教育费,则根据合法的票据各自承担50%。

律师说法:

现代社会主张契约精神,这种意识值得肯定,但是离婚协议书与其他契约不同,因为涉及比较多的变动因素,而且需要综合考量,因此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此外,因为双方自身因素的限制,对于一些法律问题可能没有办法一一准确判断,所以签署的协议也存在各种漏洞,特别是对子女抚养这部分。很多人认为,子女抚养就是教育和医疗,生活费不用另外一方承担。如果生活尚可,人们可能不会再进行主张,可一旦出现阮璐这种情况,就会面临比较局促的局面。

好在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指导意见的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提出超过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金额的请求。子女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这是作为子女的一项重要权利,父母应该首先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向法院起诉。当然,不是所有增加抚养费的请求都会被法院支持,只有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超过原来的限度等情况下才会进行考虑。

这时,可能会有人产生疑问,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的抚养费可以根据情况变更,那么,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是否也能变更呢?让我们继续看。

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能否再进行变更

赵曦和王蔷因为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于2017年由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王蔷获得了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自愿自行抚养儿子赵泽,并放弃要求赵曦支付抚养费。但在离婚后没多久,赵泽就起诉了父亲,要求他承担抚养费。法院在审理后,没有支持赵泽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并不等同于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也属于裁判文书的一种,双方签收后即发生了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因此,协议一方独自抚养孩子法律上是认可的。当然,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在本起案件中,法院认为,王蔷对于抚养孩子需要多少经济负担,以及能否胜任抚养责任,是有着清醒的认知的,放弃要求赵曦支付抚养费也是她自愿的。并且,在离婚时,赵曦在财产分割上做出了让步,让王蔷获得了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使她有能力保障孩子的生活和学习。

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为了多分得财产,采取先放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再另行起诉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这是很不可取的,也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只有特殊情况,比如出现前面提到的李雨案例中的情况时,才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用。也就是说,不论是协议还是判决,只有存在必要情况时,才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辅导班费用能否算作教育费由夫妻共同承担

高杉和孔玉婚后育有一个女儿高瑶。两人在离婚时约定,女儿随孔玉生活,所有费用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高杉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双方各自承担50%。

离婚后第二年,因为高杉没有按时支付生活和医疗教育费用,高瑶起诉了父亲,要求其进行支付,并且提出增加生活费的要求。之后,高杉补付了相应的费用。但是,第三年的时候,高杉又没有按时支付。这次,因为孔玉给高瑶报了高额的辅导班,产生了3万元的教育费用,高瑶要求父母共同承担,起诉父亲支付教育费的一半。法院在审理后,没有支持高瑶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从法院的判决意见中可以看到,虽然夫妻双方约定了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双方共同承担,但是教育费的具体支出应该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愿平衡。因为离异家庭的特殊性,教育费用的支出存在一定的不可协调性。这时,兼顾孩子的教育需求和没有抚养一方的支付意愿是比较重要的。

目前,对额外的教育支出,比如择校费、课外辅导班、高额私立学校等,法院的处理方式是这样的:夫妻双方如果有约定,则根据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够明确的,需要征得对方同意,若对方同意,则由双方来承担。如果没有征得对方同意就进行了大额支出,对方也没有能力来履行的,法院不会判定由对方承担。这一点需要给抚养孩子的一方家长提个醒。

设立抚养费的本意,是为了在父母离婚后,可以给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提供一个最基础的保障。但现实中,离婚双方的矛盾可能会集中在经济利益上,使孩子受到影响。医疗费和教育费因为金额较大,会与生活费分开计算,即便这样,随着孩子的长大,这些费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很可能会不断增加。希望父母在离婚协商抚养费问题时,增加一些前瞻性,做好预测和协商,以免出现一人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压力过大而无法保证正常生活的情况。

离婚可以斩断夫妻关系,却无法割裂亲子血缘。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每一位离异父母都有责任做出最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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