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辉 (保险职业学院)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深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有序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农业转型、农民增收、脱贫攻坚的关键环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具有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特点,是农村经营主体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与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匹配的新产物,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现代企业为代表。作为我国未来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扮演重要角色,但由于面临财政扶持力度小、资源整合效率低、规模经营融资难和农险产品保障弱等困境,发展举步维艰。历年中央1 号文件中多次提及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尤其是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风险保障需求。
农产品收入保险是以农户的收入作为保险标的,兼具承保因自然灾害导致的产量损失和因市场风险造成的价格波动。随着精准农业和机械化生产的兴起,农业生产力得到很大提升,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又使得农业集约化生产成为可能,大规模经营放大农业生产风险的同时还使得价格对农产品的影响越来越大,传统农业保险面对新型农业主体和风险保障需求的转变相形见绌,而农产品收入保险一是可以弥补传统农业保险保障能力的不足;二是满足新型农业主体的增收提效;三是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不足;四是完善农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五是更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对农业政策支持的方向。因此,开展农作物收入保险迫在眉睫,探究农作物保险产品的设计尤为重要。
农作物收入保险的推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只有达到基本的条件才有推广试点的可能。而这个基本条件通常需满足两个基本要求和三个关键要素才能具备:两个要求一个是能否实现保险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另一个是能否符合农业经营主体的投保意愿和需求以及承受能力;而三个关键要素就是农作物投保区域内产量与价格数据信息、险企承保理赔的管理能力及经验和政府的支持力度,三者缺一不可。目前,农作物收入保险产品的设计要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保险标的即保险保障的对象。农作物收入保险的保险标的应满足种植保险相关条件。
保险期限是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时间。保险期限不仅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双方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责任期限,是农作物收入保险产品设计的重要依据。根据农作物生产的特点,农作物收入保险既可以保障产量也可以保障收入,因此,在保险期限设置上,首先是产量保障应该从农作物播种开始计算,直至收获期的整个阶段;其次是收入方面的保障,即农产品从收获开始到上市后的一段时期,此时农产品容易受到市场价格影响导致损失发生。
保险责任包括基本责任和除外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和详细界定可参照农作物种植保险的条款进行设置,这里只说明农作物收入保险与种植保险中保险责任设置不同的地方。
农作物收入保险的基本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已投保的农作物由于减产和价格下降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则由保险人进行赔偿。而除外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虽然发生产量损失或价格波动但投保人收入并未损失时,保险人不予赔偿;此外,在农作物生产期间因种子出现质量问题以及农药的用量、施用时间等导致减产,或收获后至未售期间内因储存不当且未做有效补救措施导致农产品出现腐烂变质等情况造成投保人收入减少的,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是保险产品设计中的关键环节,对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有直接影响,是保险人最高的赔付金额,同时也是投保人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通常将农产品每亩的预期收入作为农作物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则每亩的保险金额主要由农产品的预期单位产量和价格决定,此外就是保障水平,保障水平越高,保险人支出的保险金和被保险人获得的赔付金就越多。因此,农作物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I)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式中,EY 和EP 分别表示农作物的预期单位产量和价格,I 为农作物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S 为投保的种植面积,a 为投保人的保障水平。
在传统的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由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经常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出现,并最终影响到一个农险产品营运、推广和保障效果。因此在农作物收入保险产品设计过程中,由于产量和收入信息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非对称性,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所以,科学选取预期的农作物单位产量和价格的确定方式尤为重要。
目前预期单位产量和价格确定方式主要有2 种:一是利用政府或公信部门发布的公开信息确定。例如,在河南省小麦收入保险研究中就提出当地银保监局每年定期公布的小麦预期单产与价格指标作为收入保险产品中的预期单位面积产量和价格,预期单产是结合历史数据和各类生产因素综合考量得出的,而价格通常又是以郑州期货交易所小麦收获期月份的平均交割价格得出,期货价格信息对外公且具有权威性。二是对当地历年农作物产量数据和价格的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选取合适的Copula 函数对历史的产量和价格进行拟合,得到最佳边缘分布的Copula 函数,再通过蒙特卡洛模拟法得出农作物的产量和价格数据样本集。
当农作物收获并上市后,如果投保的农业经营主体实际收入超出预期收入,则保险公司免赔;如果实际收入低于预期收入,保险人在定损后确定农业经营主体实际的损失程度,根据收入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赔付。赔偿金额可用下式表示:
其中 C 为赔偿金额,EP*EY为农作物单位面积的预期收入,Y和P 分别为农作物的实际单位产量和收获期的市场价格,Y*P 则表示农作物单位面积的实际收入,S为农作物的投保面积,e为绝对免赔率,当投保人的收入损失率超过e 时,超出的部分可获得赔偿。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比例,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保险费率两部分构成。保险费金额是根据费率来计算的,决定了投保人需要向保险人支出的费用,其中的附加保险费率与保险人的经营成本有关。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保险产品设计的关键,费率太低,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和赔付能力,导致农业风险的保障能力下降;费率过高则会增加农业经营主体转移风险的成本支出,挫伤投保积极性。保险公司根据经营水平不同收取的附加保险费率标准也不同,本文只探讨纯保险费率的厘定方法。
一般纯保险费率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其中r 为纯保险费率,E (loss)为预期收入损失,a 为保障水平,I为保险金额。从式3 纯保险费率公式我们可以知道,如果要得到农作物收入保险的纯保险费率,最重要的是农作物预期收入损失的确定。而预期损失的计算公式为:
在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传统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能力已不能适应新市场需求,其对单纯产量或者价格的保障令现代农业生产中的风险保障严重缺位,不仅影响保险公司正常经营和服务提质,也大幅降低农业经营主体的投保意愿。
从美国等发达国家成功推行的经验来看,农作物收入保险利用产量与价格的变动特性,为投保人同时提供产量下降和价格波动的双保险,同时还能缓解新型农业主体出现的资金问题,并优化农产品市场的定价机制。要保障农作物收入保险的有效开展,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要优化农业保险管理制度。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制度和经验,进一步优化国内农业保险管理制度,明晰政府和险企职责,坚持政府有效引导,实际需求为纲,积极推动险企创新农险产品,丰富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提高农业生产风险保障能力,提升险企服务水平。二要合理配置保费补贴制度。农业保险一直是国家财政补贴的重点,农作物保险一方面需要对险企进行补贴以提高产品风险保障能力和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另一方面需要对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补贴以降低其风险保障成本并提高其投保积极性,因此,政府要科学建立合理配套的保费机制。三要加快期货市场完善建设。
收入保险价格的确定依赖于期货市场上农作物的价格走向,加快完善期货市场建设,既可以优化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又可以丰富期货市场交易的农产品种类,从而推动更多农作物进行试点;此外“保险+期货”形式也可以解决农业经营主体遇到的资金问题。
一要加强政企信息共享系统的搭建。农作物收入保险需要获取准确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历史产量以及交易价格和保险费率厘定等关键信息,而这些数据往往被政府职能部门掌握,因此,保险企业应该积极联合政府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一方面使保险企业能及时获取农业生产以及政策方面的动态信息;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政府掌握农业保险产品的实施动态,便于对在政策上进行调整,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使得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参与到收入保险的试点中来,增加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二要健全再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收入保险的风险保障能力要大于传统农险产品,所以险企承担的风险责任也更大,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较大隐患,可能背负巨额赔偿金,如果单只依靠政府的补贴开展,既会给政府带来沉重负担,又会使险企产生过度依赖,不利于产品创新优化和经营服务水平的提升,影响保险产品的生存和市场化,失去生命力。因此,险企应积极利用好农业再保险和巨灾再保险等科学合理的保险风险分散机制。三要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险企要以市场需求为纲,面对农业生产的“三转”,即由单户转变为多户,由小户转变为大户,由单一农作物转变为多种农作物混合,积极做好产品的优化和创新,提高农险产品的竞争力和信任度。
一是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农业生产相比从前出现了规模化、现代化、链条化的发展趋势,这使得农业经营主体不但在生产过程中容易承受更大的自然灾害风险,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市场风险,农产品丰收不增收的现象成为常态,因此,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定要能顺应时代发展,及时转变经营理念,增强市场风险意识,重视农险产品的风险保障作用。二是要积极参与到农作物收入保险的试点工作中来。
作为风险保障的受益方,各农业主体应要积极配合政府和险企有关农险产品的试点工作,积极提供农业生产方面的相关信息和对农险产品需求的真实想法,使险企开发的农险产品在定价水平和保障能力方面,真正体现广大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真正发挥出产品的真实功效,确保农业生产的稳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