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研究
——基于“社区矫正法”的要求

2020-04-13 06:28:10费梅苹邓泉洋
社会工作 2020年1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服务体系矫正

费梅苹 邓泉洋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专门立法,该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法》共有九章六十三条,其中多项条文提及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作为公共秩序维护过程中多元共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得到法律保障,而其专业服务品质及成效,直接影响到公共利益能否切实增进,国家治理能力能否有效彰显。鉴于上述认识,本文主要立足《社区矫正法》基本要求,并基于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践经验,对如何构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提出一些设想。

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进程及现实挑战

2002年底,上海市为更好地探索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由政法委牵头并推动,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承办,启动了我国首批60余人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培训工作。到2003年1月,这批社会工作者上岗,成为我国第一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践正式启动。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达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全国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个省市,对5种人(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省份进一步扩大。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归入刑法,规定了被判处管制刑和缓刑的罪犯及决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将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两类人员去除在外。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重新纳入到社区矫正对象中,去除了公安机关的社区刑罚和矫正执行权。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2012年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问题作出规定。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2014年,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要求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引导就学就业等项目(姜爱东,2015)。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03年至今的16年来,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达478万,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维持在0.2%的低水平。社区矫正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刑罚执行成本,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①王爱立、姜爱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2019年12月28日,http://www.xinhuanet.com/legal/xsk/zhibo/201912/3732400.html?type=pc?type=mobile。

在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和社区矫正执行体系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认同了社会工作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以2014年六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为标志,要求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社区矫正机构将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引导就学就业等项目。这是我国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成果(姜爱东,2015a)。各地在实践探索中,形成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实践经验和服务模式。如把个案管理融入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机制中;运用个案、小组及社区社会工作方法,协助完成社区矫正的教育矫正、适应性帮扶等任务;形成了一些较为规范和模式化的矫正服务项目,如心理社会干预、行为矫正、家庭关系调适、危机介入、生计辅导服务、社会适应性训练、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计划等。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的作用在两个层面得到了一定体现: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来说,社会工作者运用尊重、平等、接纳的价值理念,以及专业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为其提供了心理矫正、情绪辅导、行为治疗、家庭关系调和、人际关系协调、就业辅导、法制教育、社会适应性训练、帮困解难等等各项专业服务活动,使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认知、行为、关系等方面得到矫正,有效地恢复了社会功能,重新回归了社会。

对于社会环境来说,社会工作者开展专业矫正服务,改善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营造了健康和睦的家庭和社区环境。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所从事的矫正罪犯、改善社会环境的服务活动及成效,有力地证明了宽严相济、人性化、科学化的新型刑事执行制度的有效性和先进性。

但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在得到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不少挑战和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比如一些司法行政部门仍然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重惩罚监管轻矫正服务;大部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社会工作者了解甚少,对社会工作者应担当的角色功能认知差异较大,不少人认为社会工作者就是社区矫正机构的“协管员”“志愿人员”,大量的行政事务使社会工作者成为社区矫正事务的行政辅助人员,弱化了社会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社会服务专门人员的角色和职责。有些地方社会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程度较低,尚没有专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领域;部分地区虽已经建立社会工作者队伍,但由于社会工作制度环境的局限及自身专业能力不足,专业成效难以发挥。基于上述原因的存在,很容易使社区矫正机构与社会服务组织及社会工作者间的关系成为一种行政主导的管理与被管理、行政垄断与资金依附关系,社会工作者容易被“同化”于行政事务协管员而丧失了其独立角色,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行政化、分散化、碎片化,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应有专业功效的发挥。

二、《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要求

我国16年来发展至今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现状,是由多种因素综合而致的,但伴随着《社区矫正法》的出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开展有了法律依据,上述大多数问题将会逐步解决。

《社区矫正法》共有九章六十三条,其中多项条文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目标

《社区矫正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规定:“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从该条文引出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通过教育矫正,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恢复、改善、提高其社会功能,最终顺利融入社会。第二,通过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预防和减少犯罪。

(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制度内容

《社区矫正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以上条文的规定,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主要凸显出两方面的制度内容:一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的体现,是国家治理体系推进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运行需要依托于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有效保障。由此,长期以来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与司法行政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关系界定,通过《社区矫正法》得以澄清,并被纳入在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格局中。

(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职责

《社区矫正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第七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上述条文,规定了社会工作者根据需要,可以成为矫正小组成员,参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具体来说,可以参与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参与实施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分类管理及个别化矫正,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包括心理辅导、法治观念矫正,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提升、职业技能训练、社会关系调适等多方面专业服务。可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等等。

三、中国特色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构想

社会工作要作为参与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的重要力量,增强人民群众福祉与获得感的重要制度安排,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就必须大力推进社会工作体系建设(王思斌,2019)。社会工作体系涉及作为学科的社会工作体系和作为实践的社会工作体系,具体来说社会工作体系建设包括社会工作学科体系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体系建设,及社会工作服务或实践体系建设(王思斌,2019a)。《社区矫正法》的颁布,使得中国特色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体系构建成为刻不容缓的时代要求,开展作为实践体系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更是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要求的首要任务。为此,本文尝试勾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以获得更多同仁指正及完善。

(一)中国特色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构建的理念及理论基础

《社区矫正法》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①王爱立、姜爱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2019年12月28日,http://www.xinhuanet.com/legal/xsk/zhibo/201912/3732400.html?type=pc?type=mobile,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成部分,也将承担起构建中国特色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重要使命。社会工作的基本理念以及国家治理的基本理论,构成中国特色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理据。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深信人性具有“高度可塑性”和丰富的“潜藏”,只要给予适当的机会和善加诱导,必能改变与发展。人的能力高低并非与身俱来,仍需依赖机会给予发挥。人之“潜藏”须透过“机会”,方能发挥成“能力”,人之可塑性与尊贵正在于此,纵然偶一失足犯事,也绝不该受轻视与唾弃,反之,应保障其个人权利,给予机会自新(周永新,1994)。社会工作最基本的信念就是相信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价值和尊严,而这种尊严和价值带给每一个人不可剥夺的社会权利。因此社会工作者对待受助者的基本态度应是接纳而非批判。这一价值理念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中尤为重要。社区矫正对象是一些对社会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人,他们的行为在法律和道德范围内应该受到谴责的。但是进入社会工作领域,他们同样是受助者,不管他们曾经的行为多么严重地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现在他们只是一个需要予以矫正治疗的个体,就像医生不会因为病人身上有烂疮而把病人拒之门外一样,社会工作者应该将受助者本身连同他过去的犯罪事实接受下来。然后才可以以客观的心态,在平等的、接纳、真诚的气氛中与社区矫正对象深入讨论问题,选择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坚持助人自助的理念,从恢复、改善和提高社会功能的目标出发,社会工作者立足环境对个人的要求、个人与环境的互动、个人在环境中的资源、人与环境的构成状态等开展专业服务,应该成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构建的基本理念。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构建,依托于国家治理的基本理论。国家治理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国家统治与国家管理的新的国家建构方式,它虽然仍然以公共秩序和政治合法性的维护为要旨和目标,但其要求实践过程的创新和弹性化,亦即通过将市场、社会以及利益相关者纳入政策议程从而将其利益诉求体现于政策结果之中,并以包含了微观规则和宏观制度的国家治理体系对这一多元共治过程予以确认和保障,从而推动公共性的合理扩散和公共利益的切实增进,并最终实现动态韧性的公共秩序和基于治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金太军,201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制定《社区矫正法》纳入到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中,成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部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作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之一,并将持续推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社区矫正法》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将提升刑事罚执行的效果和质量,从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设要适应时代特点,通过改革和完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推动各项制度日益科学完善,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郑言、李猛,2014)。《社区矫正法》的制定是为了解决我国刑事执行体系中存在的法律不完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顺应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和社会时代变化的要求。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设要求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在这一过程中要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增强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性、推进治理体制机制的全面性和合理性(郑慧、何君安,2014)。因而,社区矫正工作就不仅仅是社区矫正机构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而是包括其他行政部门、社会组织等多个主体的职责。社会工作等专业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题中之义,且需要在党的领导下构建起密切互动,协同有序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聚焦于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解决,预防和减少犯罪,从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能力,能够更好的彰显国家治理成效。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习近平,2014)。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5个方面。其中,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包括政策制度体系、政策制度执行的体制建设,又包括具体实践中的机制建设等方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①(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9-11/05/c_1125195786.htm。《社区矫正法》要求构建的治理体系则和治理格局则需要开放包容的理念,以及多方主体力量的参与和互通有无的协作机制。开放包容的理念意指改变传统社区矫正中“重刑罚,轻矫正”的思想,转变为顺利融入社会,减少和预防犯罪为目标。那么,就需要从工作主体、工作导向和工作模式等多方面做出改变。工作主体从政府部门作为唯一行动主体,转变为社会力量、专业力量等多方部门的协同互通及相应工作机制的构建(袁爱华、林怀满,2015)。工作导向将不仅仅是聚焦对矫正对象的行为认知的改变,更有社会适应和社会功能再造(张昱,2004)。工作模式将从责任不清晰、管理粗放的模式转变为权责利对等和质量严格把控的工作模式(方舒,2013)。本文尝试构建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即是从社区矫正所具有社会性的内涵,并以社会治理机制运行作为其有效实施的保障。

(二)中国特色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基本构成

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应包含哪些内容,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王思斌(2019b)曾提出社会工作服务或实践体系建设包括:政府要根据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脆弱群体的需要出台更有力的社会政策,切实形成各相关部门协同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的格局,建构由政府、企业、社会力量等多方面形成的社会服务体系和制度,保障和监督社会工作机构及其服务的有效实施,促进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化、科学化、高质量发展。回顾既有的实践和研究,可以发现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浙江模式”等(周爱萍、孔海娥,2013)。在不断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本土化实践的过程中,实现了与基层司法体制的融合,实现了社会工作的体制内嵌入(郭伟和,2013)。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介入方式也主要包括运用专业的价值理念及方法,实现资源的整合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构建起社会支持网络(李辉,2015)。随着相关制度和法规的完善,社会工作介入的主要模式为:社区矫正小组、政府购买专业社区矫正服务、企业或机构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等为合作形式的新型治理关系(哈洪颖、马良灿,2017)。在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不同模式运行及服务体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政策体系的保障、与其他力量的合作机制构建,以及专业优势的发挥等方面(张丽芬、廖文、张青松,2012)。在回顾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践历程与研究反思,立足上文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理念及理论基本的讨论,并结合《社区矫正法》的具体条文规定,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基本构成应包括社会政策、社会治理制度、社会服务内容方法及流程、部门协同、质量监督及服务保障等要素。同时,基于“人在情境中”及社会工作系统理论的基本观点,本文初步勾画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基本构成,见图1。

1.社会政策

本文中的社会政策主要包含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相关的社会政策,既有社区矫正相关政策,也有社会工作相关政策,。包含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政策要求。虽然《社区矫正法》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但涉及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具体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需要尽早建立的是指导及规范社区矫正机构与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关系、如何开展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相关政策。

图1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2.社会治理制度

本文中把构建与完善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制度作为社会治理体系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提出来。《社区矫正法》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但从具体操作层面,社区矫正机构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形式是项目购买还是岗位购买?购买主体在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时,是否已经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是否在公布购买内容的同时已经形成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是否已经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是否已经形成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对应的资金管理制度?有关这些制度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操作化的明确规定,这一方面是需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来得以解决,另一方面,也需要尽快形成国家治理体系下的社区矫正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否则将直接削弱社区矫正法法律效应。

3.社会服务内容、方法及流程

(1)服务内容。基于《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并结合笔者多年来的社区矫正实践经验,本文提出社区矫正的社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个人层面的社区矫正服务项目(心理、行为、认知、道德规范、法治意识、社会态度、就业就学技能等)。第二,个体与社会互动关系层面的社区矫正服务项目(家庭关系、社区关系、社会关系、社区参与、社会支持网络建设、帮扶救助等)。第三,社会环境层面的社区矫正服务项目。去污名化(减低社会歧视、消除社会排斥等)服务项目、社区宣传项目、社区教育项目、中途之家建设项目、就业基地建设项目、志愿者管理及建设项目、多学科多部门多资源联动机制建设等。

(2)服务方法。服务方法主要是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整合运用。借鉴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实践经验,本文提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方法可以分类如下:

资源链接社会工作间接服务目标回应即时的生计需要社会工作直接服务通过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方法将服务需求与社区资源相链接(如低保、救助、就业等)社会工作方法的整合运用倡导督导行政研究需要的技能组织、协调临床治疗性服务技能管理、实践研究

(3)服务流程。社会工作通用过程模式是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基本流程。依据《社区矫正法》中关于开展社会调查、进入矫正小组参与社区矫正方案制定、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提供矫正服务等相关规定,本文以我国最早成立并专门从事社区矫正服务的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研制的社区矫正专业化帮教服务流程图为例,表达对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流程的理解,见下图2。

图2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流程图

4.部门协同

部门协同,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要求,也是社会工作系统有效运作的内在要求。既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外部支持系统,也是社会工作的行动系统。

笔者通过文献梳理,归纳出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务需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理。一些社区矫正对象有酗酒、药物依赖问题;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老年罪犯社区矫正对象患上慢性病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吴宗宪,2010);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立、生理康复等需求。

(2)心理。社区矫正对象存在补偿心理、不公平观、夸耀威慑心理、焦虑恐慌心理、冷漠消极心理、抑郁悲观心理、自卑自弃、人格障碍困扰等(王春林,2010)。

(3)社会。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期间会存在社会结构的嵌入困境: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网断裂,遭遇社会排斥、社会信任断裂。遭受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障、社会公众的排斥,以及对自身罪犯身份、社会支持、社会控制的排斥。因此矫正对象有重建社会支持网络、增进社会融入的需求。此外,社区矫正对象往往存在经济困难,需要经济帮扶的需求。社区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服刑的初期可能遭遇家庭关系紧张甚至破裂的问题(李光勇,2013)。

以上问题的解决,需要社会工作者联动医疗系统、心理精神治疗系统、社会保障系统、社区工作系统、行政系统、志愿者及其他社会资源系统共同合作,才能缓解及满足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的各种需求。

这就提出三个值得重视的议题,一是社会工作者及社会服务组织,是否具有与其他系统的联动、协调及合作能力?第二,这些行动系统是否已经健全?第三,这些能够开展协同行动的各工作及资源系统是否理解及认同社会工作并能够与之形成共识共同开展行动?构筑一个具有共商共识共治的行动系统,特别是多部门协同系统及机制建设,是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是否能够构建的重要前提。也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治理机制是否良性运行的重要标志。

5.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质量标准。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要求制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标准与岗位职责;围绕需求发现、服务承接、服务转介、服务评估等重要步骤,规范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流程;围绕成本核算、服务购买、质量控制、监督管理、绩效评估、机构管理、能力建设等关键环节,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管理标准。二是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质量评估及监督,从过程、结果等多维度形成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管控体系。

6.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包括人、财、物等的保障。伴随着《社区矫正法》的施行,资金、场地等之外的人力保障,即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是最重要的任务,包括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职业评价、岗位开发及使用、职业保障等等,这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

四、结语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构建是一项体系化的工作,包括宏观和中观的政策环境、政府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的制度设计、服务保障、质量监督等;微观实践层面既包括为促进服务对象回归和融入社会的目标而需要依托的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方法及流程;也包括社会工作系统中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与行动系统中的其他主体进行合作,需要依托的部门协同制度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构建在纵向上需要不同层面的要素来推动与保障,在横向上需要深入发掘各个主体的优势,形成合力的格局,来共同保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有序运转,从而更好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目标,有效彰显出其对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功效。

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前提下,以高质量服务争取政府和社会的更大认可。同时坚持借鉴国际经验与总结本土实践经验相结合,重视本土社会工作经验,在实践的基础上提炼经验,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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