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
基本医疗服务质量为本。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可见当前我国医疗服务监管模式正在发生改变,“综合协同监管”已成为新形势下医疗服务质量监管的治理要求。然而,如何形成“综合协同监管”模式,以及应该依靠何种理论去指导实践,对于我国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治理体系中遇到的这些基础问题,本文运用回应性监管理论,为构建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力量和医疗卫生机构四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提供思路,为我国医疗服务质量监管、监管治理体系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引导。
从现有文献看,对于医疗监管体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研究方向:一是对多元监管主体的研究。例如,方鹏骞等主张通过发挥政府、公众等综合监管主体的力量,破解我国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难题[1];吕兰婷等强调形成包括政府、机构、行业、社会和公众等多方主体在内的综合监管主体[2];杨越涵等主张发挥政府、第三方评估和社会的监督作用[3]。二是对于综合监管原因与路径的研究。例如,付强将综合监管动因总结为适应我国国情与监管模式改革的需要,提出厘清监管主体定位、整合医疗行业内部监管力量等综合监管的实现路径[4];王虎峰等通过分析我国卫生监管的历史演进后,提出培育和发展多元主体、建立全流程监管的对策[5]。通过以上研究发现,医疗监管体系有关综合监管的研究在理论支撑、监管体系构建上仍有不足之处。
基于以上思考,本文认为回应性监管理论(Responsive regulatory theory)[6]为构建科学完整的医疗监管体系提供了思路参考。回应性监管是介于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调节之间的“第三条道路”,主张发展混合监管模式,即政府监管与非政府干预手段相结合,强调多元主体参与、策略分层实施,体现监管的层次性和科学性。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回应性监管理论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向:一是对回应性监管理论的介绍。例如,杨炳霖对这一理论做了较为全面的介绍[7],提出“可以考虑以之为基础构建我国监管治理体系建设的理论新范式”[8],但并未深入剖析如何实现本土化。二是对回应性监管本土适用性的分析。例如,刘鹏等通过论证回应性监管理论在中国本土适用的问题,得出“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改善此理论的适用性”[9]的结论。三是对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应用尝试。例如,卢超讨论了约谈的“回应性规制”政策特点,认为科层约谈模式发挥了监管型国家的组织内控功能[10];肖宇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回应性监管理论相结合,提出构建监管措施多元化、正面支持与负面处罚并用的互联网金融的回应型监管模式[11];卢延国主张在能源行业借鉴回应性监管理论,推进能源监管从一元“政府监管”向“大监管”转变[12];等等。
从已有文献情况来看,将回应性监管理论运用于基本医疗服务质量监管领域的研究尚少。因此,本文通过借鉴回应性监管理论,分析基本医疗服务领域内政府及其他监管主体之间互相建构的关系,针对当前监管问题和制约因素,利用回应性监管理论,以求能够回答我国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治理体系中的基础问题,为如何构建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力量和医疗卫生机构四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提供思路,为我国医疗服务质量监管、监管治理体系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引导。
伴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推进,现行监管体系的滞后性与医疗服务质量的治理新要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缺位、错位、越位的监管造成医疗质量低下,冲击着现行医疗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基本医疗服务质量监管主体主要有政府监管部门、医疗卫生行业协会、社会力量和医疗机构自身等。从四大主体的总体监管效果看,监管主体自身存在各种监管问题,而且现阶段监管主体之间仍存在监管信息更新不及时、监管合力不足等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政府监管未形成统一标准。以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的地方立法为例,有些省份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如浙江省),有些省份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依据(如广东省),还有些省份模糊地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如福建省)[13],这就造成立法时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理念等难以统一,阻碍监管合力的形成。第二,医疗行业协会水平参差不齐,鉴定评估结果不一,使得医疗行业协会实际监管作用减弱。第三,社会力量的监管效果有限。社会公众往往通过投诉建议、社交媒体等方式进行监督,但由于强制力较弱,再加上医疗信息的不对称和医疗市场的高壁垒性,社会公众监督难上加难。第四,现阶段我国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意识不足,“自律”尚未深入人心,制约了自我监管的发展。如此一来,不仅监督主体之间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而且各监管主体难以优势互补,最终降低了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效果。
首先,在医疗服务质量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医疗服务监督体系还沿袭着传统的“令行禁止,违令处罚”模式,即以负面惩罚为主,缺少正向激励。这种惩罚为主的监管做法没有体现出监管的科学性,也容易导致医疗服务质量问题反复出现,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互联网+医疗”等新式的医疗服务提供模式正在蓬勃发展,由于移动医疗属于新兴事物,旧的监管机制已不适应当前需要,不仅为监管工作带来困难,而且留下了移动医疗服务的质量隐患。信息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传统的检查、举报、事后查处等监管手段已无用武之地,相关监管机制的缺乏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造成不法行为如非法入侵设备、盗取个人健康信息非法牟利、滥用或篡改健康数据等的发生,既给个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困扰,也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
由此可见,监督主体尚未建立起信息化、数据化、网格化的动态监管机制,显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再加上质量监管相关的法律规范出台和调整的滞后性,现有的监管机制已显得力不从心,亟须建立适应时代发展的综合协同监管体系。
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监管工作职责不清,使得基本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效能缺乏保障,监管效力偏弱。首先,我国医疗服务监管缺少一部基本法,这使得监管机构存在“老虎吃天无处下口”的困惑。现阶段,医疗服务质量监管的执法依据主要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法律的缺失使得监管效能缺乏相应的保障。其次,长期以来实行的多头分业监管模式,不仅造成了监管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而且使得信息沟通成本不断增加,降低了监管效能。以医疗器械监管为例,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食药监部门主要负责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违法广告的发布;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医疗器械违法广告。这就使得当某位患者听信了违法广告进行了不符合规范的诊疗而健康严重受损时,将涉及食药监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等多方责任,多头责任之下更容易发生责任推诿、事后追责困难的情况,不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回应性监管理论是在市场监管领域颇具影响力的前沿理论,以建立政府与非政府合作型监管模式为核心内容。其最早由美国学者Ian Ayres和澳大利亚学者John Braithwaite在1992年出版的《回应性监管:超越放松监管的争论》一书中提出。回应性监管的理论内涵和实践原则被集中描述为“金字塔理论”,包括“强制金字塔”(Enforcement Pyramid)和“管制策略金字塔”(Regulatory Strategy Pyramid)。其中,“强制金字塔”是被监管对象为微观个体时所采用强制手段的策略模型(见图1),位于底层的“劝服”是常用手段,当监管效果不明显时则逐步提高监管强度,监管的严厉程度由低到高。“管制策略金字塔”则是被监管对象为中观全行业时所采用监管政策的策略模型(见图2),其提倡“自我监管”的监管模式,监管的自主权从底层到顶层逐步收缩。
图1 强制金字塔
图2 管制策略金字塔
建立合作型监管模式是回应性监管理论的核心,因此该理论的研究重点聚焦于两个领域:横向视阈下监管权在监管主体间的分配方案设计,纵向视阈下监管策略的构建问题[14]。“回应”的内涵主要是对监管对象采取差别性对待[15]。从微观层面来看,首先采取劝说、协商等“软”手段,没有达到预期的监管效果之后则采取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硬”手段;从中观层面来看,组织的自我监管为首选,如果行业监管无效则由政府逐步收回其监管自主权。这种温柔的对话背后,是政府威慑力的支撑,即“温和的大炮”(the Benign Big Gun)[16]。
此后,回应性监管理论得到了不断发展。一些学者通过对该理论的完善,提出许多衍生性理论,诸如“智慧监管”(Smart Regulation)、后设监管(Meta-regulation)、结点治理(Nodal Governance)等。提出者Braithwaite等人也进一步发展了回应性监管理论,认为正向的支持与鼓励(比如表彰、奖励、提供培训等)也可以是监管措施,甚至某些时候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因此提出了“基于优势监管”(Strength-based Regulation)的理论[17]。这个理论主张用“支持性金字塔”来补充原有的“惩罚性金字塔”,形成“双重金字塔”模型。即当遇到问题时,惩罚性的监管措施不应作为首要采取的手段,而是应先采用支持性手段(如教育劝服、表扬、奖励和资助),当其不起作用或不能达到效果时,再从最低程度的惩罚性手段开始试用,不断提高强度以达到最终目标。这样做的优点是问题能够得到积极解决,避免权力滥用,同时起到正向的引导作用。
1.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合理性分析。回应性监管理论能够解决我国监管体制改革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因此用该理论指导我国监管体制改革具备一定现实可行性[18]。运用回应性监管理论构建的监管体系,监管主体上强调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被监管主体本身等多元监管主体联动;监管策略上强调自我监管策略与命令型监管策略并用;监管手段上强调奖励等“软”手段与处罚等“硬”手段相结合。由此形成的综合协同监管体系与《指导意见》提出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的治理要求相契合,体现了我国医疗服务质量监管领域的治理理念和治理特点。
此外,与我国传统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模式相比,回应性监管模式存在诸多优越性,这为回应性监管理论的适用提供了支持。回应性监管模式相较于传统监管模式的优越性可在监管理念、监管主体、监管手段和监管模式上体现(见表1)。在监管理念上,传统监管模式主张“令行禁止,违反处罚”,回应性监管强调监管策略与监管手段的多样化和层次化;在监管主体上,传统监管模式以政府单一监管主体为主,回应性监管强调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公民和被监管主体等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在监管手段上,传统监管模式以例行检查、颁布法律法规等形式进行监管,回应性监管模式强调劝服、警告、处罚、吊销执照等多样处罚手段;在监管模式上,传统监管更多采用“命令—遵从式”的监管模式,使得医疗机构在服务质量问题上容易“旧病复发”,监管作用收效甚微。回应性监管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合作型监管模式,有助于充分发挥各类监管主体的优势,提升监管质量。
表1 回应性监管模式与传统监管模式对比表
回应性监管模式使得监管活动实现了社会化和合作化,它将政府、行业协会、公共利益团体、非营利组织等市场主体全部囊括进监管活动中,真正实现主体平等、一致行动,进而实现监管成本最小化。目前,在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模式转变过程中只有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多元主体的监管作用,保证监管“不缺位、不越位”,为此,需要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多元合作的回应性监管模式。因此,在《指导意见》提出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治理的理念下,实行“回应性监管”的监管模式更具备现实意义。
2.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基于回应性监管模式的优越性,已有许多国家将其视为实践指引,形成了较为成功的医疗服务质量回应性监管模式,其中以英国、美国、德国、新加坡的医疗卫生监管模式较为典型。英国主要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其政府机构对医疗卫生服务监管起到重要作用,并对最终监管结果负责,如监管局(Monitor)、服务质量委员会(CQC)等英国主要监管机构由于不隶属任何政府部门,因此都有较强的独立性。目前改革的整体趋势是实现供给者和购买者的分离,减少政府在医疗市场中的直接干预,鼓励和支持私立医院进入医疗服务领域,通过授予行业协会等非政府机构一定的强制执行权,保障非政府组织的监管权[19]。美国实行以市场为主导的监管模式,非政府监管机构作为主要监管主体,政府监管部门通过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监管医院的服务质量。在州一级,由国家医疗保险和救助服务中心(CMS)与州政府部门签订委托合同,从而在医疗质量控制、费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体现以“患者为中心”的制度设计[20]。德国以社会主导为主要监管模式,政府部门的直接监管职能较弱,主要负责制定法律法规和在某些协议难以达成时的强制执行,强调自我管理的社团主义模式。改革重点是进一步完善合同关系,加强卫生成本和费用控制[21]。新加坡实行混合型监管模式,政府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费用控制和药品监管等,同时引入其他社会力量实行混合监管。公立医疗系统改革的重点是通过医院重组,实现政府拥有所属医院100%的产权,医院却以私人公司的形式运作,从而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22]。
从英国、美国、德国、新加坡四个国家监管实践来看,医疗服务监管模式的共同点是以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组织的综合协同监管模式,达到控制卫生费用、提升服务质量、满足患者多层次需求的目的。这种在医疗领域采用回应性监管模式的趋势,表明回应性监管理论可被运用于医疗服务监管领域并且能够指导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实践。这对我国医疗服务监管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启发意义。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核心之一是监管主体多元化,因此回应性监管格局的构建离不开多元化的监管主体。为了达到多元监管体系的目标,需要重申政府、行业组织、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必要性,在目前已有的多元主体参与境况下,不断增加监管主体,提升监管主体参与程度,健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见图3)。
图3 基本医疗服务质量监管主体及其关系
第一,厘清政府角色与责任。基于回应性监管理论,政府应是“掌舵者”而不是“划船者”,更不是完全退出监管主体的“旁观者”。在简政放权的改革推进过程中,政府应当在医疗服务质量监管领域发挥法治建设、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在组织形式上,政府应打造与其他监管主体的对话平台,保障其他主体的监管参与权。根据我国的行政体制,卫生行政部门更应该发挥牵头作用,为多元协作监管提供氛围,打造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监管的良好局面。在医疗服务质量监管的立法方面,立法理念的完善方向是重视鼓励被监管者不断提升自身监管能力,而非提升违法成本形成更强的威慑力。此外,可以充分发挥由政府举办的医疗社会保险的奖励和惩罚作用,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完善行业组织监管作用。行业组织由行业内高水平技术人员和权威人员构成,因而较其他监管主体更具专业性优势。在目前行业组织力量较为薄弱的情况下,应当注重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在人员配备、财政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加快其成长速度。在监管手段上,可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特长,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技术、医疗服务质量、就诊流程、诊疗规范等层面的监管。同时,可探索通过法律授权等方式赋予行业组织的医疗服务监管权,进一步提升其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
第三,强化医疗机构自我监管。自我监管强调道德的约束作用,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主体的核心力量之一,应加强自我约束,增强民众信任,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医疗机构是本机构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此机构内部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质量、人事管理、绩效考评等管理机制尤为重要。此外,为达到良好的自我监管效果,可引入竞争机制,在医疗服务领域中逐步提高营利性医疗机构比重,在医疗服务、药品价格、诊疗规范等方面开展竞争,对医疗资源配置发挥倒逼效应,使医疗资源配置更合理。
第四,提升社会监督参与度。我国的社会监督包括各级人大和政协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媒体监督等,这些社会力量往往能够引导舆论走向,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形成监督压力,助力规范诊疗行为。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监督,完善信息畅通机制,建设和完善医疗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平台至关重要,还应注意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匿名处理,奖励经核实确有违法行为的举报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媒体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应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敢于发声,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引导舆论的正确走向,更好地监管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发挥其他主体的监管作用。患方作为医疗服务的对象,是医疗服务质量提升的直接受益者,也是医疗服务质量低下的直接受害者。因此,患方可以通过比较选择,迫使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质量。此外,第三方的医疗质量监管机构也可发挥自身专业化优势,用评价和检测等专业化手段发挥监管作用。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本质是一种“针锋相对法”(Tit for tat),即监管机构首先通过说服和建议等策略来执行监管,如若未达到预期监管效果,则会采取更多的惩罚性威慑措施升级回应的“金字塔”[23]。监管权分配的原则是尽可能让非政府组织发挥作用,政府监管的作用主要是提供战略威慑,监督其他主体的自我监管行为[24]。根据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双重金字塔”模型,政府是“构建者”而非直接监管者,遇到问题应先从“支持性金字塔”开始,审视监管对象具有哪些潜在优势,然后采取表扬、资助和奖励等积极手段来扩大这些优势,以抵消负面问题带来的影响。当积极手段不起作用时,再采取“惩罚性金字塔”,监管的强制手段由低到高依次为对问题的教育和劝说、声誉处罚、威慑型处罚、加大处罚和市场禁入(见图4)。
图4 “双重金字塔”监管权限配置图
Braithwaite认为区分消极责任和积极责任是有必要的,消极责任是对过去的错误追究责任,积极责任是指激励监管对象主动承担责任并取得进步[25]。从积极方面入手,监管机构可以培养行业中的领导者,发挥榜样和引领作用。例如,《2019中国医院影响力排行榜》中北京协和医院高居榜首,可将其作为行业领先者,通过鼓励和表扬等积极手段,提高其他医院的自律程度,从而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从消极方面入手,政府和行业组织可以共同适用惩罚等手段,一方面,政府作为监管主体,需要积极发挥在医疗领域中的市场监管职能,监督管理可能存在的失范行为;另一方面,行业组织可以采用声誉处罚等手段,发挥自身监管职能。
回应性监管理论中“管制策略金字塔”是针对整个行业而言的监管策略,强调根据被监管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根据“管制策略金字塔”模型,可以将整体医疗服务行业依据其软硬件设施进行分类,对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实施分级监管,以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在此模型的构建下,根据政府在医疗服务领域的职能定位,可以将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分为三种不同模式,即命令型监管模式、强化型自我监管模式和自我监管模式(见表2)。
表2 分级监管中的回应性监管模式
一是命令型监管模式。此种模式下,政府是低层次医疗机构的主导力量,既是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又是医疗机构的监管者,以强制监管为主要特征。在监管过程中,政府处于核心地位,因而其他监管主体的参与程度较低。在低层次医疗机构采取命令型监管的原因,主要是其自我监管能力弱,尚未形成良好的内部治理体系和自律机制,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对其监管作用有限。因而以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在药品流通、医疗器械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可以较好地规避医疗质量隐患,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二是强化型自我监管模式。此种模式下,政府不直接提供医疗服务,而是承担医疗服务质量监管者的角色。在中层次医疗机构采取强化型自我监管模式,是基于其初步具备自我监管能力但诚信建设有待提升的现实考量。该模式以适度强制为主要特征,行业组织、医疗机构自身、社会力量等监管主体可以发挥监管作用,帮助其提升服务质量。此外,强化型自我监管模式要求政府下放部分监管权力给其他监管主体,可通过法律授权相关行业组织,在机构准入、技术评估等方面由政府和行业组织共同行使监管权,从而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监管优势,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三是自我监管模式。此种模式下,医疗机构自身是监管的主要力量,以强调自律为主要监管特点。政府既不直接参与医疗服务的提供,又不直接对其进行监管,其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制度和机制的保障上,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协调各方利益,促进医疗机构的自律建设。相比之下,其他监管主体如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参与监管的程度较高。此种模式对医疗机构自身的内部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自我监管、外部制约,形成良性循环。
分级监管的优势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集中优势办大事”,把注意点多放在医疗服务质量偏低的医疗机构上,通过资源的调配引导患者的就医行为,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的差别化待遇,形成外部性激励,鼓励医疗机构通过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真正把资金用在必要之处,有利于减少财政支出和医疗成本,提升监管效率。目前,分级监管制度在国内一些地方也得到了采用,但在分级评定标准的科学性、评定结果的直观性和公开性、激励手段的多样性上还存在不足。今后,在适应我国分级诊疗的基础上,可以尝试推行以回应性监管理论构建的分级监管制度,将政府监管、行业组织监管、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和自我监管等多种策略与分级监管融合起来,构建权力科学分散的分级监管策略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这对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机制提出了新要求。信息共享是各监管主体采取各类监管措施的“润滑剂”,对内表现为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相互配合;对外则表现为监管结果的信息公开,提升社会力量的监督参与。
第一,在医疗卫生监管体系改革推进的过程中,打造各主体参与的医疗信息共享平台是形成内部协同监管的重要一环。该平台的搭建有助于畅通医疗信息,对门诊、住院诊疗行为实时监控,从而真正实现“事前提醒、事中控制、事后审核”。当前我国医疗服务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存在格式不统一、信息分散化等弊病,导致监管信息无法充分对接和调整,这实际上制约了监管合力的形成,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对监管数据标准化、监管流程整合、监管角色权限设计、监管举报投诉等方面搭建模型,引导模型的运用。同时攻克技术难关,搭建医疗信息大数据云平台,畅通各监管主体的监管渠道,真正实现监管主体之间协调配合、协同监管。
第二,完善信息公开,是对国家治理要求的回应,也是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内在要求。此处的信息公开应包含两方面内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公开。在监管过程的信息公开方面,监管职责和监管任务应向社会公开,寻求社会的关注与支持,发挥社会民众的监管作用。在完善医疗质量管理方面,政府部门应在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的基础上,协同具有专业性优势的行业组织,通过日常化信息检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等手段,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的相关评价。目前,我国已在医疗服务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下一阶段可在此基础上提升检查人员素质,对关键技术、关键岗位重点检查,随机检查成果多渠道公开,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在监管结果的信息公开方面,各监管主体都应将结果及时公开,形成信息共享,避免重复评价和错位评价。首先,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政府监管部门及时公布监管成果,建立奖惩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不断规范自身服务质量。其次,行业组织公开医疗服务、质量、技术等方面的评估结果,完善行业准入及退出机制,提升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再次,医疗机构自身应完善医疗服务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最新诊疗动态,完善医疗服务质量信息内容,公开自我评价结果,使得患者能够进行清晰判断,降低发生医患矛盾的频率。最后,社会力量应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利用舆论压力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矫正行为。
回应性监管以构建协同监管为核心,强调政府、行业组织、被监管者、社会力量等监管主体联动,运用量体裁衣的多层次监管手段形成社会共治,响应了现行监管治理要求,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但是,真正的“回应”需要与变革相适应,监管策略必须去适应监管优先事项、环境和目标的变化[26]。这些变化可能是由监管的内部因素引起的,也可能是外部强加给监管机构造成的。因此,在监管实践中,监管主体应根据现有监管格局不断调整和优化监管策略,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科学分配监管权力,倡导协同监管,努力做到真正的“回应”,最终实现监管的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