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铭鹤
摘要:价值形式与拜物教理论的关系问题是德国新马克思阅读运动的核心议题。法兰克福学派的巴克豪斯率先开启了新马克思阅读运动,他带着强烈的问题意识阐发了价值形式理论的学理意义及其思想史地位、指认了以二重化为代表的形式辩证法,突出了价值形式与拜物教关系等问题。此外,巴克豪斯还重点考察了资产阶级经济学研究对象的问题,强调了价值形式对于理解和批判资产阶级经济范畴的哲学方法论意义,并且展现了价值理论所暗含的社会批判的辩证内涵。这些成果奠定了新马克思阅读运动的问题导向,在实质上推进了德语和英语世界对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思想的研究。
关键词:巴克豪斯;价值形式;形式辩证法;拜物教;社会批判
中图分类号:F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20)02-0001-08
一、价值形式:亟待挖掘的思想宝库
“新马克思阅读”运动是自2000年以来德国马克思思想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这一研究运动正日益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1]。该运动的理论核心是价值形式与拜物教问题,其开创者是有着法兰克福学派背景的汉斯—格奥尔格·巴克豪斯和海尔穆特·莱希尔特,其中,巴克豪斯所创作的《论价值形式的辩证法》一文被公认为新马克思阅读运动的奠基之作。
缘起于一个偶然的机会,巴克豪斯在法兰克福大学的图书馆发现了当时罕见的《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一版,这一版本中的价值理论部分的叙述方式与《资本论》第一卷现行版中的叙述方式形成很大的反差。相比于现行版中对价值理论的通俗化、讲义式的枯燥的叙述方式,《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一版中饶有趣味且充满生气的表达方式极大地彰显了价值理论的辩证法味道。嗅到了这一特别气味的巴克豪斯,以《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一版以及《资本论》手稿中的价值理论为基础,于1969年撰写了《论价值形式的辩证法》一文,该文是研究马克思的价值形式与拜物教理论必须研读的经典文献,传播广泛,影响持久。
我们知道,马克思在1867年给恩格斯的信中明确强调过价值形式对于理解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的重大意义,并且在现行版的《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一版的序言中重复强调价值形式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然而,直至《资本论》第一卷问世的一个世纪之后,价值形式才在真正的意义上引来世人的青睐。这是《论价值形式的辩证法》一文最直接的也是最重要的贡献。它首次多角度地阐发了价值形式理论的学理意义及其思想史地位,并且在研究马克思的思想方面凸显了价值形式理论的学术价值。
在《論价值形式的辩证法》一文中,巴克豪斯开宗明义地强调价值形式理论的重要性。他指出,第一,以熊彼特和庞巴维克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之所以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予以曲解、误解甚至是否定,根本症结在于他们对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理论的内容及其重要意义的漠视和无知。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理论不能被当成可有可无的经济理论,也不能被简单地视作价值理论的单纯补充。价值形式理论实则是价值理论的应有之义,而且还是价值理论、商品理论或者劳动价值论中举足轻重的构成。
第二,既往的研究者们(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对待马克思的货币思想时采取的是孤立审视的作法,即撇开货币理论与价值理论或商品理论的关联针对货币进行分析,而且在货币的起源这一关键问题上三缄其口。这种强制抽离马克思的货币思想的研究作法,看似在展现马克思的思想,实际上却导致混淆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价值理论。而在巴克豪斯看来,“价值形式分析的内容正是针对价格形式的起源的分析”[2];马克思的货币理论与其价值理论之间的勾连十分密切,而正是价值形式理论构建了二者的有机联系。
第三,巴克豪斯首次指认了价值形式和拜物教之间的学理勾连。一方面,现行版的《资本论》第一卷中《商品》章四个小节的顺序安排表明,要想理解第四节《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中的拜物教理论,就必须以前三节的内容为基础。另一方面,在《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一版的附录《价值形式》中,拜物教这一术语出现在了针对等价形式的第四个特点的分析之中:“商品形式的拜物教在等价形式中比在相对价值形式中更为明显。”[3]816由此推断,拜物教理论实则是价值形式理论的延续。然而,正是由于忽视价值形式理论及其与拜物教理论之间的关系,既往的拜物教分析实则失掉了追问本质的科学精神,沦为对拜物教思想的单调重述与术语堆砌。
第四,也正是由于忽视价值形式理论,既往的研究无法解释物化现象与劳动价值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揭示了物化现象:“后来科学发现,劳动产品作为价值,只是生产它们时所耗费的人类劳动的物的表现,这一发现在人类发展史上划了一个时代,但它决没有消除劳动的社会性质的物的外观。”[4]91很多研究者通过援引《资本论》的下列论述,“因此,价值量由劳动时间决定是一个隐藏在商品相对价值的表面运动后面的秘密。这个秘密的发现,消除了劳动产品的价值量纯粹是偶然决定的这种假象,但是绝没有消除价值量的决定所采取的物的形式”[4]92-93,从而断定商品拜物教的研究对象是“隐藏在商品的相对价值的表面运动后面的秘密”。然而,这样的解读实际上只是关注到了“价值量”的“秘密”,而非“物的外观”的“秘密”或者构成商品的“神秘特性”的“物的形式”。也就是说,既有的解读仅仅停留在了“价值的量的规定”层面,而忽视了更基本的、更重要的“价值的质的规定”层面,自然也就忽视了对“人类劳动的物的表现”或者“劳动的社会性质的物的外观”的关注和思考。这种缺失本质维度的分析的根由在于人们头脑中缺失“价值形式”概念。
可以说,以上四点是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理论体系的内部构成的有机联系的角度来审视价值形式的学理意义。那么,从价值理论的理论史乃至经济学思想史的发展维度来看,也就是说,以比较视野的眼光来审视的话,巴克豪斯认为,价值形式理论是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完成超越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庸俗政治经济学的价值理论的关节所在。
其一,“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缺点之一,就是它从来没有从商品的分析,特别是商品价值的分析中,发现那种正是使价值成为交换价值的价值形式”[4]91,而以贝利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甚至混淆价值和价值形式概念,试图将价值还原为单纯的量的关系从而消解价值概念,因而,经济学家们的头脑中是缺失价值形式概念的。其二,在价值概念方面,以李嘉图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只是片面地注意到了价值的量的规定,而对价值的质的规定毫无察觉;相反地,马克思不仅挖掘了价值的量的规定所依据的质的规定,并将价值的质的规定置于更基本的地位上加以详加考察;还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考察价值之后又回过头来考察交换价值或价值形式,完成了透过现象看本质、立足本质把握现象的过程。其三,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古典政治经济学之所以仅仅关注价值的量的规定,“这不仅仅是因为价值量的分析把他们的注意力完全吸引住了。还有更深刻的原因。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最抽象的,但也是最一般的形式,这就使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类型,因而同时具有历史的特征。因此,如果把资产阶级生产方式误认为是社会生产的永恒的自然形式,那就必然会忽略价值形式的特殊性,从而忽略商品形式及其进一步发展——货币形式、资本形式等等的特殊性。”[4]99而马克思的价值形式分析所具有的历史特征恰恰就在于这样的事实:在最简单的商品形式中,特定社会的、资产阶级社会生产的绝对性质得到分析。其四,以李嘉图和贝利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以及持有劳动货币独断论的乌托邦的社会主义者们,由于缺失价值形式概念,导致了他们的理论中缺失针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历史条件与社会条件的分析。巴克豪斯认为,马克思针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形而上学的唯心史观的指责,同样适用于当今的主流经济学。其五,正是由于没有价值形式概念,即便李嘉图学派赞成劳动决定价值,但也只是停留在劳动量决定价值量这一层面上,其哲学实质是将劳动视为外在于价值概念的无关系概念,而非与价值概念具有内在必然联系的概念。故而,李嘉图学派的劳动价值论只是经济学的假设和独断,并非立于坚实基础之上的科学论断;与此相反,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则是科学的理论,其科学基础正是由价值形式理论所奠定的。进一步地,如果用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理论的成果来审视李嘉图的货币理论,可以发现,李嘉图的货币理论与其价值理论一样,在本质上只是价值的量的规定意义上的理论,是非科学的假设和独断。
巴克豪斯通过对《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四条的改写,站在哲学世界观的高度上批判了李嘉图主义在价值理论上的错误:“李嘉图是从经济上的自我异化,从商品被二重化为价值物,即假想物和现实物的这一事实出发的。他致力于把劳动作为价值的基础。他没注意到,在做完这一工作之后,主要的事情还没有做呢。因为,商品使自己和自己本身分离,并使自己转入一个独立的经济范畴王国,进而固定为意识,这一事实,只能用社会劳动的自我分裂和自我矛盾来说明。因此,对于社会劳动本身首先应当从它的矛盾中去理解,然后用排除这种矛盾的方法在实践中使之革命化。因此,例如,自从在劳动中发现了价值的秘密之后,劳动本身就应当在理论上受到批判,并在实践中受到革命改造。”[2]在他看来,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理论恰恰为经济学学科提供了自我批判的视角,指向哲学范畴的价值形式分析被赋予了消除经济学学科的二律背反性质的功能。
由上可见,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理论在经济学理论乃至思想史当中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忽视价值形式,就无法理解马克思的货币理论、物化理论和拜物教理论;就无法把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理论的众多内容作为有机统一的体系整合起来;就无法鉴别和体味马克思的价值理论相较于经济学其他价值理论所具有的难能可贵的历史特征、唯物本质和科学力量。不仅如此,还要看到,对价值形式的忽视,恰恰是缺乏科学性、历史性、辩证性分析所致,恰恰是形而上学的唯心史观作祟的产物,恰恰反映了政治经济学(巴克豪斯还习惯称其为学院经济学)的独断论特点。如果当今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不注重价值形式理论的研究的话,也势必会沦为脱离历史分析的形而上学。
二、形式辩证法:价值理论的哲学内涵
在巴克豪斯看来,既往的价值理论研究不仅忽视了价值形式,还忽视了价值理论所包含的哲学思想。“马克思的这一总纲领毫无疑义地表明,他试图起草一个与学院的价值及交换价值理论完全不同的价值理论,恰恰是一种辩证的价值理论。”[5]但是,“不仅仅是学院经济学家,在苏联式的正统马克思主义(不仅仅)那里,价值理论的核心原则一直以来也被忽视和集体保持沉默了。”[5]表面上作为经济思想的价值理论实则集合了众多的辩证法思想,尤其体现在价值形式理论之中。在《论价值形式的辩证法》一文中,巴克豪斯将与价值形式理论有关的辩证法问题,统称为形式分析或者形式辩证法。对于他来说,形式辩证法研究是探求价值理论的方法论基础,是厘清劳动价值论的诸范畴之间的作为辩证结构的关系,也是探求价值、商品、货币、资本的过程。具体说来,形式辩证法研究包括:以商品和货币作为开端的辩证法,作为矛盾结构的“商品—商品”等式与“商品—货币”等式中的辩证法,以及诸多具体的辩证法范畴,例如,“由抽象上升为具体”“具体的再现”“现象具体”“多样性的统一”“多种规定的总和”“价值实体与价值形式之间的中介”“形式与内容”“二重化”“差别的统一”等。
在这里很有必要指出的是,针对价值形式的基本概念,虽然巴克豪斯没有像苏联学者鲁宾那样作大量抽丝剥茧式的辨析,但其行文內容足以让我们明确他对“价值形式”这一概念的界定——“价值形式”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这既不同于一些学者将商品、货币、资本、剩余价值等范畴笼统地归入价值的诸形式之中从而将“价值形式”作过于宽泛的理解[6],也不同于一些学者混淆价值形式与价值的形式规定,致使在价值形式解读方面充斥着语义上的混乱[7]。此外,巴克豪斯在对待价值形式与交换价值概念的关系方面,不同于鲁宾将二者硬性地对立起来,始终认为二者是同一概念。他对价值形式的基本概念的理解中已然包含着对形式辩证法的初步阐发。例如,他指出交换价值或价值形式与价值之间的关系,是表现形式与本质内容之间的关系[2],这正是马克思应用黑格尔的现象学的方法的体现[8]。
传统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资本论》第一卷中由价值上升到价值形式的分析方法,是由抽象上升为具体的辩证法,是从本质分析返回到表现形式分析的辩证法[9]。虽然巴克豪斯承认其观点的正确性,但是,他认为这种粗糙的解读没能揭示马克思分析价值形式的理论意图,此外,“为什么劳动内容采取价值的形式”“为什么价值表现为价值形式”也没能得到解释。因而,价值形式的辩证法不能局限于单纯地指明价值与价值形式之间存在的本质内容与表现形式的辩证法,还必须揭示为什么价值要采取价值形式。“但是决定性的重要之点是要发现价值形式、价值实体和价值量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也就是从观念上说,要证明价值形式产生于价值概念。”[3]55
巴克豪斯不仅强调价值形式研究的重要性,还进一步强调了形式辩证法研究的重要性。他在《论价值形式的辩证法》一文中对形式辩证法的具体探究集中于两点:一是分析“物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一概念;二是突出“二重化”范畴。“物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一概念出自《资本论》第一卷的《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根由》一节:“因此,在生产者面前,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社会关系就表现为现在这个样子,就是说,不是表现为人们在自己劳动中的直接社会关系,而是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4]90可见,物之间的社会关系是私人劳动的社会关系的物的外观,是人们的社会关系的物的表现形式。必须加以说明的是:“物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一范畴明明是与拜物教问题有着直接勾连,看上去与价值形式的辩证法关系不大,那么为什么要首先分析“物之间的社会关系”呢?笔者以为,此时的巴克豪斯在文中明确指认了价值形式与拜物教之间的学理勾连关系,但是对二者关系的定位却不仅仅停留在学理勾连的程度上,实际上他认为,揭示形式辩证法与说明商品拜物教性质的根由在本质上是同构性问题。对这一尚且隐而未发的观点,在巴克豪斯的晚期著作中得到了确认。当然,对于价值形式与拜物教之间的密切勾连,我们可以在马克思那里找到清晰的文本佐证:“最后,至于价值形式,那么这种形式恰恰是用物的形式掩盖了私人劳动者的社会关系以及私人劳动的社会规定性,而不是把它们揭示出来。”[3]59这样,说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一概念,就成为揭示隐藏在表现形式背后的本质内容的第一步,成为形式辩证法的切入口和解开商品之谜的出发点。
巴克豪斯对“物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一概念作了层层递进的探索。初略来看,“物之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即《资本论》第一卷中《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一节开头就出现的“商品—商品”等式,例如“20码麻布=1件上衣”。然而,表面上是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其本质上是价值关系,即价值等式是价值关系的表达;就作为价值关系的价值等式而言,他强调“商品—商品”等式不仅是在量的规定上存在等同性,更是在质的规定上存在等同性,并且量的规定以质的规定为前提。与此同时,巴克豪斯还着重指出:价值关系的另一层内涵是价值表现。“等同性是根据价值的内容而设定的;而一旦涉及到形式,等式的两端则不等同。”[2]也就是说,“商品—商品”等式的价值关系,除了价值实体层面的等同关系之外,还存在着形式方面的非等同关系,即价值表现与被表现的关系。这一解读契合马克思的原意,“两个商品的价值关系为一个商品提供了很简单的价值表现。”[4]62并且他还敏锐地触及到了价值关系的“形式与内容”的辩证法,只不过这里的“形式”指的是“表现形式”,而非“构成形式”。
在接下来的分析中,巴克豪斯并没有仿照马克思在《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一节中那样继续分析“商品—商品”等式的诸多演变形态,而是迅速地转移了关注对象。他认为,由于“商品—商品”等式关系的建构,是借由货币为中介的结果,即以“商品—货币”等式关系为前提所建构的;所以,“商品—货币”等式关系(20码麻布=x克金)实际上比“商品—商品”等式关系更为基本、更为重要;“商品—货币”的等式关系更能代表“物之间的社会关系”。“一种产品成为商品,另一种成为货币。物的关系,即价值关系,也是价值表现,是商品和货币之间的关系。”[2]就这样,巴克豪斯将“物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一宽泛概念凝练成了“商品—货币”等式关系;针对“商品—商品”等式关系的分析内容同样适用于“商品—货币”等式关系。
“商品—货币”等式关系是同一和非同一的统一。商品在本质上与货币相等同,但同时商品又不同于货币。“商品—货币等式是对经济学的同一性原則的扬弃。商品的价值只能通过与使用价值相区别从而表现出来。二重化本身,既是商品成为他物,但与此同时又在他物中保留自己的过程。”[2]在分析“商品—货币”等式的基础上,巴克豪斯进一步突出了“二重化”这一黑格尔的辩证法范畴对于理解马克思的重要性。二重化是马克思描述“商品—货币”等式结构的辩证法概念,与“差别的统一”这一辩证法范畴同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这个自我差异中的统一体将自身展现为商品二重化为商品和货币的过程。”[2]商品交换“造成了商品分为商品和货币这种二重化,即造成了商品得以表现自己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内在对立的一种外在对立。”[4]125在巴克豪斯看来,他首次描述了商品二重化为商品和货币的过程,并且二重化也表明:物之间的对抗关系表现了以类似方式建构的人之间的对抗关系;反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只能从对抗的“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结构中得到理解。
在阐发二重化概念的内涵方面,巴克豪斯如实地复述了马克思的原意。既然二重化过程是商品世界分裂为商品和货币的过程,是由商品形式生成货币形式的过程,那么,研究的目光必然锚定到货币的本质这一层面。“作为货币的货币被马克思定义为矛盾结构的统一体:一种作为它的对立面直接出现的特殊商品,作为一般商品而出现。”[2]他明确指认了货币作为矛盾结构的统一体的特点,即货币作为特殊商品和一般商品的辩证统一,以此回应了西美尔的《货币哲学》和唯名论者庞巴维克的观点。他说:“对于马克思来说,货币不是单纯的符号,而是表象和现实的统一,是独立个体之间物化了的社会关系。”[2]这样,他在深入理解货币的本质的同时推进了货币拜物教问题的研究,而基于对二重化过程和货币的本质的认知,继而深化了对价值的本质的理解。在他看来:“与古典学派的劳动价值论相比较而言,马克思的价值不仅是价值量的基础,而首先是在它的中介运动中建构了作为关系的关系。价值在这个意义上绝非僵死的、无运动的实体,而是通过自我分化的运动不断展现自身的主体。”[2]
依笔者之见,巴克豪斯针对“物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二重化”的研究对于从实质上解决形式辩证法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贡献,不过某些具体的分析细节值得商榷。首先,他一方面认为商品与商品之间的价值关系由所有商品与货币相等同而建构,即在解释学的意义上将“商品—货币”等式置于“商品—商品”等式之前;另一方面,又认为货币的产生是商品二重化为商品和货币的过程的产物,也就是说,在逻辑上“商品—货币”等式只能在“商品—商品”等式之后出现。这样,很显然就出现了自相矛盾之处。其次,虽然从“商品—商品”等式开始分析“物的社会关系”,但是随后又略过“商品—商品”等式关系的诸多形态,即价值形式的诸形态等分析内容,略过对一般价值形式或者货币形式的起源分析,直接跳跃到货币形式出现以后才出现的“商品—货币”等式关系上去,也就是说,他对价值形式的理解是直接从价格形式开始的。这种研究方法恰恰忽视了形式辩证法的关键内容,即价值形式的诸形态的演进过程,实际上也阻碍了其后续对与价值形式直接相关的拜物教和政治经济学批判等话题的研究。总之,“物之间的社会关系”,被抽象化为“商品—商品”等式关系,或“商品—货币”等式关系的研究方法,的确是在科学的分析道路上前进了一步;但直接从“商品—商品”等式跳跃至“商品—货币”等式分析的做法,忽视“商品—商品”等式发展到“商品—货币”等式的具体过程,致其错过了许多科学的宝藏。此外,将商品和货币的关系,乃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解成对抗性质的观点是偏颇的。这说明巴克豪斯并没有区分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方式和以个体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方式,并没有认识到这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条件下社会关系的性质的重大区别。
至于巴克豪斯的“二重化”研究,在笔者看来,如果从学界研究《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辩证法问题,或者从学界研究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的关系来看,他首次指认、强调和复述“二重化”范畴具有开创性意义,必须予以承认和肯定。然而遗憾的是,如果从研究价值形式的辩证法问题本身来看,他的“二重化”研究并没有完成他给自己提出的任务。即便指认了“二重化”这一范畴,“为什么商品二重化为商品和货币”“为什么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内部对立要以外部對立的方式来呈现”等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与其说形式辩证法的主要内容是二重化,不如说“二重化”这一概念对形式辩证法的要义进行了高度概括。与其说二重化呈现了一个自我分化的价值主体的变形过程,不如说只是停留在描述的层面展示价值运动的辩证形貌。正如马克思所言,“困难不在于了解货币是商品,而在于了解商品怎样、为什么、通过什么成为货币。”[4]112因而,困难不在于了解货币产生的过程是商品的二重化过程,而在于了解二重化过程的具体细节、运动成因和内在机理。
此外,除了研究学理意义上的形式辩证法,巴克豪斯还指出了《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阐述的辩证方法”或者“叙述的辩证法”。最初正是各个版本中有关价值理论的表述方式的差异,引起了他对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关注。从《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到《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一版,再到现行版的《资本论》第一卷,与价值形式相关内容的叙述的辩证法味道持续淡化。巴克豪斯和莱希尔特一道认为,随着各个版本中“阐述的辩证方法”的形式改变,相应地,文本中的形式辩证法本身的内容也被马克思逐渐隐藏起来,这一问题被新马克思阅读称作“隐藏的方法”[10],其中涉及十分复杂的研究的辩证法与叙述的辩证法的对立统一关系问题。
在巴克豪斯的启发下,新马克思阅读运动的后世学者们推进了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研究[11]203-204。其中,20世纪80年代法兰克福学派里价值形式理论研究的领军人物,同时也被视为巴克豪斯的继任者——海穆尔特·布伦特尔认为,第一,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理论的明确定位就在于它是建构价值理论的决定性环节。第二,价值形式分析致力于解决简单价值形式的难题。由于简单的价值形式条件下无法产生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一般价值表现,因而只有在一般价值形式的情况下,价值形式概念以及相应的价值概念才获得真正的现实性。第三,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等同性,即作为抽象的、一般的和等同的社会劳动,正是发生在商品关系之中[11]203-206。布伦特尔还认为,马克思将价值和价值形式同时看作社会劳动的特定的社会形式。无独有偶的是,一位法国学者同样区分了马克思的“作为形式的价值”和“价值形式”,并指出这是马克思为政治经济学批判理论建构的两个基本的形式概念。
三、拜物教:作为批判的社会经济学
巴克豪斯在1997年为《价值形式的辩证法——政治经济学批判研究》文集撰写的导言《新马克思阅读运动的开端》中说道,“论文《论价值形式的辩证法》包含了在根本上纲领式的思考,这些思考在更大的范围里,也决定了之后的著作的问题设定,并且就这方面而言,也部分地具有其当代性。”[5]其中,“在根本上纲领式的思考”指的便是价值形式与拜物教问题。早在《论价值形式与辩证法》一文中,巴克豪斯便在其中初步制订了解读拜物教的纲领。该纲领以一种从现象追问到本质的方式呈现了与拜物教问题有关的关键概念:“物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私人劳动之间的社会关系”“私人劳动与总劳动的社会关系”“现实的外观”和“抽象的价值对象性”。虽然纲领形式简短、内容粗糙,但从研究马克思的拜物教思想的角度来看,这一纲领最终将拜物教问题的症结锁定到“抽象的价值对象性”概念的思路具有重大的学理意义和学术价值。
拜物教问题是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重要内容,在对待二者的关系问题上,巴克豪斯十分认同卢卡奇的观点:“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理论不是一门仅仅与其他的科学相并列的科学,而是一门具有基础意义的科学:有关商品的拜物教性质那章构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全部内容。”[12]如果说早年巴克豪斯在刚开始研究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思想的时候,凭借天才的理论直感去关注价值形式与拜物教问题,并且在半自觉的状态下将形式辩证法与拜物教问题当作同构性问题,那么在经过三十多年的沉淀之后,晚年的巴克豪斯清醒地认识道:“我研究的主题在根本上始终只是一个:拜物教问题。它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1)作为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对象性的问题;(2)作为其矛盾结构的问题,也就是作为统一和差异的问题;(3)作为在非经验理论基础上所进行的分析。”[5]
我们可以从巴克豪斯考察价值形式及拜物教问题的方面和角度以及具体的分析当中,看到他对拜物教内涵的基本理解:一方面是作为社会客观存在的商品、货币、资本等经济物所具有的拜物教性质,另一方面是作为社会主观存在的拜物教意识形态。对于前者来说,探讨商品的拜物教性质的根由的过程,便是探究拜物教问题存在的社会条件和客观环境的过程,也是说明作为本质的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何与如何隐藏在物的形式背后这一问题。对于后者来说,巴克豪斯认为,学院经济学或政治经济学就是拜物教意识形态的典型代表,政治经济学的拜物教特质恰恰体现在它对研究对象的无知和对经济范畴的无意识。“对经济范畴的批判的合理意义是以指明价值形式必然存在的社会基础为前提的;对主导的劳动形式的分析同时就是对扬弃这种劳动形式的条件的分析”;“每个经济学范畴都是一种‘对象性的形式”[5],“所有的资产阶级的经济范畴都可以被描述为抽象的、一般的劳动的形式。”[11]205“它们的形式是‘纯粹想象的、没有依据的。用‘无内容性这一关键词,要说的是现象的无内容性,……也就是政治经济学的量和对象,以及政治经济学的‘逻辑困境和‘方法论悲剧的‘不可理解,‘不确定性或者‘无意义性。”[5]正如扬·霍夫指出,新马克思阅读的研究试图实现马克思的经济对象、形式理论和拜物教理论的有机统一。[11]206海穆尔特·布伦特尔也认同马克思的对象概念的具有决定性的关键视角在于它作为形式理论和拜物教理论的结合;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一种劳动和价值的形式理论与经济范畴的拜物教理论相融合了。
我们看到,透视作为意识形态的拜物教,是巴克豪斯的拜物教问题研究的重点;而省察和反思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对象性问题是透视方法的关键。“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典型特征之一便在于这样的事实:马克思将经济学中的主导的现实对象——经济的和社会的对象和形式——置于研究的中心。”[11]205而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对象性问题的核心内容正是研究抽象的价值对象性问题。“这是马克思的一条核心议题,即只有在这种拜物教章中的占统治性的概念性的基础上,才能够确定和把握经济学对象的‘抽象的和‘幽灵般的对象性。”[5]
笔者以为,要想说明抽象的价值对象性,归根结底就是研究价值问题,即研究价值本身作为抽象,作为一般的存在依据和辩证运动。虽然巴克豪斯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但他的研究思路和某些观点具有很大的启发价值。他一方面在哲学方法论的高度上着重归纳马克思的概念特征,“如果研究马克思的概念性,可以发现,有两个问题的集合占统治地位:一是共相问题,也就是普遍和特殊,即个别的综合问题;二是主体—客体问题。更进一步的探究还有存在和表象、本质和现象、存在和效用、存在和变化、实体和关系、前提和结果、行动和产物、概念和存在的关系问题。”[5]另一方面,他超越经济学的狭隘眼光,在经济哲学的层面上审视“商品—货币”结构,深刻指出它作为辩证的矛盾结构,作为差异的统一问题。与通常人们认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开端是商品理论不同的是,他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开端是作为结构的“商品—货币”“这个政治经济学的和社会理论的‘开端,‘使得从现实性更多地表达出来,从结构的问题出发。这涉及是否总体的结构能够被把握。……价格问题的分析(关于)与结构问题相反,是一个附属的现象。”[5]可贵的是,巴克豪斯还指认了“商品—商品”与“商品—货币”等式关系所蕴含的“颠倒”问题,他将之称为经济客体的拜物教结构。例如,“20码麻布=1件上衣”中就产生了显著的颠倒问题,作为使用价值的上衣同时成为了麻布的价值体,上衣充当麻布的价值表现的同时,产生了颠倒现象;再如,“经济范畴以1种颠倒的方式在意识中呈现”[2]。虽然他仅仅是在存在的意义上指认了“颠倒”,而始终未曾以一种坚实的推理和论证方式来挖掘“颠倒”问题乃至拜物教问题的具体内涵和内在机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研究本身的说服力和影响力,但突出“颠倒”问题对于厘清拜物教问题的具体研究内容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巴克豪斯不仅致力于价值形式理论和拜物教理论的统一,展现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作为批判的经济哲学的理论气质。他还在吸收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传统的营养的基础上,洞察到价值理论对于马克思的社會理论的重要意义。[12]在他看来,“价值形式的分析对于马克思的社会理论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它是社会学和经济理论的结合点;它开创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和一种特殊的货币理论,这种理论确立了生产环节对于流通环节的优先性,并因而确立了与“上层建筑”对立的生产关系的优先性。”[2]巴克豪斯忠实地秉承着阿多诺的“社会是主客体统一的辩证法”的哲学思想,认为价值是社会的主客体统一,在指出价值是自我分化的变形主体之后指出,抽象的价值对象性就是社会客体性。通过现实的维度同时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这一事实,价值将自身同那些仅仅是由有意识的行动所构成的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对于商品作为主客体的统一,“这个‘可感的、超感的物具有的现实指向是,现实既不能被还原为劳动过程的技术和物理的方面,也不能不被还原为人类的有意识和无意识。”[2]马克思的价值论存在于对“价值规律如何实现自身”的理解中,因此存在于发生在经济主体背后的客观过程的知识中,这唯有通过深入考察价值如何在现象上显现自身于交换价值才能被理解[13]。巴克豪斯试图建构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和社会自主化理论之间关联的探索,不仅为学界丰富了研究价值形式理论的维度,而且为研究既作为抽象存在又作为具体存在的现实概念,研究一般规律和规律的具体表现形式的关联等诸多问题带来启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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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永兵
Value Form and Fetishism
Xu Minghe
(School of Marxism,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Abstra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value form and fetishism theory is the core issue of German's New Marx Reading movement. The Frankfurt School's Backhaus is the pioneer of the movement. He elucidated the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its historical position of the value form theory with a strong sense of problem, and identified the dialectic form represented by the doubling of commodity and money, highlighting the value form and fetishism and other issues. In addition, Backhaus also focused on the research object of bourgeois economics, emphasizing the philosophical methodological significance of value form on understanding and criticizing the bourgeois economic categories, and showing the dialectical connotation of social critique implied by value theory. These achievements laid the inquiry guiding of the New Marx Reading movement, and in essence promoted the study of Marx's critical thinking on political economy in the German and English world.
Key words: Backhaus, value form, dialectics of form, Fetishism, critique of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