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宇 沈晓祥 冯 勇
1.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江苏 南京 210000;2.广东京株司法鉴定所,广东 韶关 512000
司法鉴定是一门实践科学,主要解决委托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焦点问题。文书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是解决争议文件的真实性的一门技术科学。谈到进行文书鉴定委托要求的选择,首先要了解文件的可鉴定类型,文书鉴定可鉴定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笔迹真伪,印章真伪、印刷文件、篡改(污损)文件、文件形成时间、文件材料、特种文件鉴定等,后两类相对较少,在鉴定中并不单纯属于一类,有时要综合多种鉴定方法。
鉴定委托要求选择就尤其重要,司法鉴定的委托要求并不是越多越好,在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根据己方的考虑调整委托要求,但更多时候律师及当事人甚至审判法官也不明白该如何调整,一次鉴定无法解决争议,一个案件鉴定前后拖延,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本文结合一例综合各种鉴定方法的案例,分析如何有效选择司法鉴定委托要求。
案例:原告某配送公司与被告某机械公司发生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方提供一《对账单》(图1),其上载明:经核对,双方截止某日前,被告方欠原告方租金、电费等共计300 余万元。被告方约定于某日返还,徐××为上述欠款提供担保。被告方否认上述全部欠款事实。
经过多次庭审双方争议焦点是《对账单》的真实性。2012 年12 月某法院出具委托书,委托鉴定机构仅对《对账单》上落款印文和签名字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因需要补充印文样本材料,审理法院组织庭审质证,被告方提出增加鉴定要求。本案因诉讼参与各方对如何还原《对账单》真实性的关键点把握不足,导致从鉴定申请到鉴定意见书出具前后历时近6 个月。
通过案情分析及检材分析,委托要求可以分为以下几项:签名字迹的真实性;落款印文的真实性;落款印文与签名字迹的时序;内容字迹与落款字迹是否同一打印机一次性打印形成;送检纸张是否有裁切痕迹。上述五项委托要求已基本覆盖送检《对账单》可鉴定项目,可达到最大的案情还原目的。
送检《对账单》纸张大小约为21cm*18cm,纸张左右及下边缘较整齐,但上边缘有明显裁撕痕迹(图2)。其上有印刷体字迹、手写签名字迹、印文印迹。
送检《对帐单》上检材字迹“徐××”系黑色水笔书写形成,笔迹特征反映明显,具备鉴定条件。送检的样本字迹既有自然样本,也有实验样本,笔迹特征能得到一定的反映,具备比对条件。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字体、字形等一般特征方面相符,且在相同字迹的连笔趋势、搭配比例以及运笔动作等细节特征上存在较多的符合,如“徐”字的搭配比例特征及连笔特征等。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之间笔迹特征的符合点质量高,反映了相同的书写习惯。
图2
送检《对帐单》上检材印文“江苏××××有限公司 合同专用章”系红色印油盖印形成,图文清晰,印文特征反映明显,具备鉴定条件。送检的样本印文“江苏××××有限公司 合同专用章”图文盖印清晰,印文特征反映明显,具备比对条件。将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不仅在印文的内容、结构、布局、形状等印文规格特征方面相符,且在印文的大小、文字笔画、线条、图案的形态、布局和搭配比例关系等印文细节特征上存在较多的符合。检材印文“江苏××××有限公司 合同专用章”与样本印文“江苏××××有限公司 合同专用章”之间印文特征的符合点质量高,反映了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特点。
体视显微镜下观察发现:其上印刷体字迹笔画平实,边缘有黑色喷溅墨点及洇散现象,笔画边缘不整齐,符合喷墨印刷体机印刷体形成的特点;但内容部分的印刷体字迹明显比落款部分的印刷体字迹的墨色浓黑厚重,相同单字的细节特征也存有明显差异。《对帐单》上正文印刷体字迹与落款处印刷体字迹尽管字体、字号相同,行间距无明显差异,印刷体落款字迹并不在印刷体内容字迹整数倍行距部位。显微镜下检见送检《对帐单》上正文印刷体字迹与落款处印刷体字迹的微观形态特征不同,墨色浓淡不同(图3),印刷体落款字迹并不在印刷体内容字迹整数倍行距部位,且二者字迹微观形态不一致,说明两者不是同一打印机一次性打印形成的。
落款印文处未检见明显的黑色粉末堆积现象;检材字迹与检材印文相交处红色印油物质在黑色笔画线条之上;符合先写字后盖章的特点。
图3
虽然申请方委托要求并不是专业表述,但委托方出具的委托书在能解决争议的情况下不作更改,这种情况下,在鉴定意见书检验及分析阶段要详尽表述,以供法庭在案件审理时评判。
送检《对账单》上落款签名字迹“徐××”是徐××所写。
送检《对账单》上落款印文“江苏××××有限公司 合同专用章”与送检样本印文“江苏××××有限公司 合同专用章”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未检见送检《对帐单》上落款红色印文“江苏××××有限公司 合同专用章”有明显的黑色粉末印迹。
送检《对帐单》上正文内容字迹与落款打印字迹不是同时打印形成。
送检《对帐单》上落款打印字迹与正文字迹行间距及字间距无明显差异,但两者不在同一回车格线上。
送检《对帐单》上落款签名字迹形成于落款红色印文之前。
综上分析,本案中《对账单》为利用原有真实落款,包括签名字迹、印文、落款单位名称、日期,裁切掉部分后在空白处添加打印内容形成。若当事人及法院仅以第一次委托要求仅对签名及印文进行鉴定,本案很可能就会出现误判。在鉴定意见书出具后,经法院审理,并由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民事案件就此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