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牙折属于牙体、牙髓损伤,是暴力突然作用于牙齿所致的急性牙损伤,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较常见。在鉴定过程中准确分析牙折的类型、牙折的数目、外伤与牙折的关系、外伤与疾病对牙折的影响等,可为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本研究对因外力所致牙折的实际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总结牙折的鉴定要点及注意事项,为法医学鉴定提供参考。
收集甘肃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因外力致牙折案件41例。选择标准:由外力所致的牙折,有完整的病历材料、影像学资料、法医学体格检查、鉴定意见。排除有严重牙体病变的案例。
收集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牙折数量、致伤方式、牙折类型、牙折位置、影像学资料、鉴定意见等信息,对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中对牙折的法医学鉴定标准,依据每例损伤程度不同,将外伤性牙折数量记为1~4枚;按致伤原因分为徒手伤、棍棒伤及碰撞伤,碰撞伤包括摔倒、高坠、交通事故等造成的损伤;按牙齿折断部位分为冠折未露髓、冠折露髓、根折、冠根联合折4种类型;牙齿按解剖学名称命名(切牙、尖牙、前磨牙和磨牙)。
41例中,男性31例(75.6%),女性10例(24.4%),年龄在17~72岁,平均29.7岁。
外伤性牙折数量与致伤方式详见表1。由表1可知,从牙折数量及致伤方式来看,41例均为直接外力作用所致,其中碰撞伤(29例,70.7%)最多见。各例牙折数量不同,1枚牙折18例(43.9%),2枚牙折19例(46.3%),3枚牙折2例(4.9%),4枚牙折2例(4.9%)。有13例牙折案例伴有牙槽突骨折,牙折数量大于3枚的案例致伤方式以碰撞伤为主。
表1 牙折数量与致伤方式Tab.1 The number of fractured teeth and the injury mode of fracture (例)
外伤性牙折类型与受伤牙齿种类详见表2~3。由表2~3可知,从牙折类型看,以冠折露髓36枚(51.4%)最多见,损伤均有牙冠部分或切角缺损。从受伤牙齿类型看,切牙(37枚,52.9%)最多,以上颌前牙最容易受累。
41例案件中,有36例通过X线片确诊,5例因X线片拍摄角度、图像重叠等问题疑似牙折,经CT明确诊断。
表2 外伤性牙折类型与分布Tab.2 Types and distribution of traumatic tooth fracture(例)
表3 外伤性牙折的牙齿类型分布Tab.3 The distribution of tooth types in traumatic tooth fracture (例)
按照《新标准》,41例牙折案件中,轻微伤26例,轻伤二级14例,轻伤一级1例。
41例牙折案件中,1例被鉴定人检查牙折对应的牙龈及口唇黏膜,有较明显的牙龈及黏膜下出血,在鉴定时以外力为主引用相关条款进行评定。
按照牙齿折断部位,牙折分为冠折、根折、冠根联合折,冠折又按损伤和牙髓的关系分为露髓和未露髓[1]。外伤性牙折时常伴有口唇黏膜损伤或牙槽突骨折[2-3],常引起被鉴定人的口腔咀嚼功能障碍,同时也会影响被鉴定人的美观,严重时会影响正常生活[4]。外伤性牙折案例多见于男性,以中青年为主,与本组数据相符,可能与男性在社交活动中易激动等特点有关。
本研究41例外伤性牙折均为直接钝性外力所致,碰撞伤占70.7%(29例),为外伤性牙折的主要致伤方式。其中3枚以上牙折案例共4例,其致伤方式也以碰撞伤为主。碰撞伤多为摔倒、高坠、交通事故所致伤害,该类外力作用于牙齿的力量较大,加之巨大外力可沿着牙齿的解剖结构传导,所引起的牙折数量较多,类型较复杂。徒手伤与棍棒伤相对较少,可能与收集资料相关。
41例外伤性牙折以冠折露髓36枚(51.4%)最多见,这可能与牙冠暴露于牙龈外及牙齿受外力的方式及大小有关。上颌前牙由于解剖学特点,易受钝性外力击打,牙折的发生率最高。此外,如外力使上下牙猛烈撞击,可造成前磨牙或磨牙的折断[5]。本研究70枚牙折中,切牙占52.9%(37枚),其次为尖牙、前磨牙以及磨牙,分析其与切牙在口腔的解剖位置靠前、易于暴露,且其牙根为单根,外力作用时易受伤等原因有关。
X线检查一直是牙折确诊的重要依据,但由于X线检查呈现的是二维图像,很难避免解剖结构重叠,特别是对经过治疗的牙折,高密度伪影常常掩盖外伤性牙折裂线,难以作出准确诊断[6]。本研究的41例案件中,36例牙折经X线检查即可明确诊断,5例疑似牙折经CT复查后确诊,可见牙折可以通过X线影像进行初诊,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CT三维重建可以清晰显示牙折的立体解剖图像,大大提高了鉴定的准确性。尚敏等[7-8]的研究结果也显示,CT检查在牙折的诊断中具有较大的优势。因此,建议在牙折诊断、鉴定中可以优先选择CT检查。
《新标准》规定:牙齿脱落或者牙折7枚以上,构成重伤二级;牙齿脱落或者牙折4枚以上,构成轻伤一级;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构成轻伤二级;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构成轻微伤。如部分牙冠缺损的冠折线不穿过牙髓腔,不属于牙折。本研究的案例中冠折占牙折总数的71.4%(50枚),其中36枚冠折露髓,属于《新标准》中的外伤性牙折;14枚冠折未露髓,不属于《新标准》中的外伤性牙折,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通过仔细阅读牙折的影像学资料,认真辨明牙折线与牙髓腔的关系,计算牙折数量时,没有将“冠折未露髓”计入牙折数量中。本研究中部分案例伴有牙槽突骨折,根据《新标准》中关于轻微伤的评定条款,将其定为轻微伤。
当外伤与牙齿疾病共存时,应当充分考虑被鉴定人本身的身体情况,认真检查其牙齿、牙龈、口唇黏膜的损伤,综合判断外力大小,全面分析,慎重引用标准。本研究的部分案例中,被鉴定人牙体存在病变,牙质破坏导致牙齿强度变小,即使受到轻微外力时也易出现折断等损伤。因此在鉴定过程中,当被鉴定人口唇黏膜、牙龈等损伤严重时,以外力为主按标准条款进行评定;当被鉴定人口唇黏膜、牙龈等损伤不严重时,则要考虑被鉴定人因素,酌情引用条款。
综上所述,牙折的法医学鉴定应充分考虑外力大小,合理正确使用影像学诊断,正确判断牙折类型,计数牙折数量,辨明伤病关系,排除人为因素对鉴定的干扰,全面分析,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