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

2020-04-07 03:35张鹤鸣
新丝路(下旬) 2020年3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

张鹤鸣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同时,也提出了必须坚持的五个原则,其中之一便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要求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上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的创造精神,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法治建设;人民主体地位;民主立法;为民执法;参与司法;人民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确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的同时,也提出了为实现这个总目标而必须坚持的五个原则,其中之一便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将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突显了人民作为主体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指出了法治建设的力量源泉和根本目的,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

1.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

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一切历史都是人民的历史,一切社会发展都是以人民为主体的发展,都是在人民的自觉行动和广泛参与下向前推动的。作为以人民性为本质特征的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强调人民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社会主义法治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人民的事业,体现着最广泛的人民性。正是基于这种唯物史观,《决定》才特别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需要他们积极投身到法治实践的每一个环节之中。只有把群众路线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全部活动之中,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才能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好,发展好。

2.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

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明确宣示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本原,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为体现和实现这一规定,宪法同时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通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其他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如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则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与手段,法治建设所需要引导和推动的国家权力同样来源于人民。因此,法治建设同样需要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3.人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践行者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传统的我国来说,无疑是一场伟大的民主政治实践。在这一过程中,人民的法治实践是最具活力的法治建设活动,也是最具推动力的法治建设力量。他们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进行着各种极具创造性的法治活动,通过学法、守法,通过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而积极参与到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不断拓展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推动着法治建设朝着完善民主政治、保障基本人权、扩大自由平等、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文明和谐的方向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4.人民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

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则一切国家活动都必须为了人民、保护人民和造福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自然也不例外。因此,法治建设就其本质而言,就是要把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为广大人民群众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提供法治保障。隨着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层次在不断提升,在对物质生活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在日益增长。在满足这些精神需求的各种要素中,健全的法治保障体系无疑十分重要。这就要求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愿望,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福祉。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怎样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

《决定》在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的同时,进一步指出:“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据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要求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必须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充分尊重他们的创造精神,始终围绕人民根本利益的维护与保障来展开。

1.在立法环节上,要坚持民主立法

坚持民主立法,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宪法权利在立法环节上的本质要求,也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在立法环节上的具体体现。坚持民主立法,其实就是坚持为人民立法。它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级立法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与途径。如立法项目的征集,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议案有特别规定外,其他各级各类立法机关应敞开大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允许所有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提出立法建议。对于立法项目的论证,同样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采用社会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调整,要逐步探索建立起一套由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公民代表参加的咨询和论证机制,最大限度地集中民智,凝聚共识。通过这些机制的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能够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在立法上都能够得到充分反映,从而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规范化、法治化,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使人民主体地位在立法上得到实实在在的体现。

2.在执法环节上,要坚持执法为民

在我国,决定和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约80%是通过执法机关执行的。因此,执法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公民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人民主体地位的落实与否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于执法环节之中。

在执法环节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一切执法活动都是为了人民、保护人民、造福人民这样的宗旨和理念,为人民提供优质的公共行政服务。要让各级政府和各类公务人员真正认识到权力既然为人民所赋,就要为人民所用,使他们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广大公务人员必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切实关心广大人民群众的疾苦,了解他们的实际需要,使其所提供的公共行政服务确实能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按照《决定》和十九大精神要求,进一步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起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不断推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要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强化公民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制约,防范行政执法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把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权力肆意侵害的可能压缩到最低限度,最优化和最大化地发挥行政权力服务社会和公民的职能,从而在制度上确保体现法治精神的社会公平正义得到真正实现,人民主体地位得到真正落實。

3.在司法环节上,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在司法环节中如何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决定》对此作了很好的说明,即“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

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是司法公正,司法如果维护了公平与正义,就能够得到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尊重、认同和拥护,并进而增进人们的法律信仰,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律权威。相反,如果司法不公,受到侵害的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制裁,人民群众难以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会严重损害法治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使司法丧失其合法性。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是促进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只有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实践当中,让他们监督司法权力的运行,使他们对司法公正有着亲身感受和切实体验,才能让他们认识司法,并进而信任司法,支持司法。

基于司法的专业性,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并不是说所有司法活动都必须要有人民群众参与。根据《决定》精神,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范围主要为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重点是审判阶段的人民陪审。要继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陪审权利,不断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陪审员方式,使人民陪审制度的公信度不断得到提高。

4.在监督环节上,要让人民监督权力

《决定》提出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十九大报告则进一步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民主意识,发扬民主作风,接受人民监督,当好人民公仆”,“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些论述在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建立起以公权力为对象的监督体系的同时,也突出强调了人民群众在法治监督环节上的重要地位。它充分说明人民既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参与者、管理者,同时也是权力监督的主体,让人民监督权力正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即人民主体地位在法治监督环节上的具体体现。

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其行使也就必然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在监督环节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要进一步扩大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坚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和制度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老老实实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为此,要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渠道,健全群众举报制度和利益激励、严格保护举报人等机制,不断提高他们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要充分利用官网、热线、微博与微信等网络信息渠道,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线索,并进行认真筛选和查处,认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他们监督所发挥的作用,真正体现出他们的监督主体地位。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2]习近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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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尹振国.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司法.人民法院报,2018年2月4日

[6]龚廷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法理意蕴.光明日报,2018年12月3日

作者简介:

张鹤鸣(1966--)男,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中共芜湖市委党校法学讲师,研究方向:社会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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