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占斌 袁威
〔摘要〕 在新时代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实现僵尸企业的有效处置是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破除无效供给的关键抓手和当务之急。当前识别标准欠缺精准性、职工安置欠缺系统性、处置方式欠缺针对性、债务化解欠缺全局性、配套性制度欠缺协调性等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僵尸企业的有效处置,也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造成了阻碍。借鉴日本、美国和德国等国处置僵尸企业的做法,下一步应从精准识别、职工安置、破产方式、债务处置、制度配套五方面着力,进一步处置好僵尸企业。
〔关键词〕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僵尸企业,处置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20)02-0081-06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大僵尸企业处置力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用市场化、法治化的办法,加快僵尸企业处置。2018年8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求》,明确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债务处置,降低无效杠杆。2018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明确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这意味着僵尸企业的全面出清工作已到了最后的攻坚阶段。
从当前研究僵尸企业的文献来看,目前的研究重点主要是僵尸企业的成因、影响和处置三个方面。从形成机理来看,主要认为政府的干预为僵尸企业的形成孕育了条件,例如聂辉华等(2016)认为政企合谋、地方政府之间与国企之间的不良竞争以及经济刺激后遗症是主要原因 〔1 〕,陈运森和黄健峤(2017)则强调地方官员对曾任职地区的地域偏爱显著刺激了僵尸企业的形成 〔2 〕。而黄少卿和陈彦(2017)则侧重分析了破产成本高企及政府补贴等体制性因素直接促使僵尸企业大规模出现 〔3 〕。从僵尸企业的影响来看,主要认为是投资“挤出”、区域税负增加以及创新能力下降。例如,谭语嫣等(2017)认为僵尸企业占据了大量的融资渠道,对当期非僵尸企业的投资具有显著的“挤出效应” 〔4 〕;李旭超等(2018)重点分析了僵尸企业资产占比每增加1%,则该企业所在省份非僵尸企业的所得税率会提高0.26% 〔5 〕;王永钦等(2018)发现僵尸企业显著降低了当地非僵尸企业的专利申请和全要素生产率 〔6 〕;肖兴志等(2019)认为僵尸企业既抑制了正常企业的潜在就业机会又对在位劳动者产生挤出效应,且其占比显著抑制了正常企业规模的扩张,并相对而言提升了僵尸企业的福利和工资水平,阻碍了劳动力的自发流动 〔7 〕。当然绝大多数研究文献都给出了治理僵尸企业的思路和路径,如方明月等(2018)从中小企业传染效应角度着手 〔8 〕、蒋灵多和陆毅(2017)着眼于提升最低工资标准 〔9 〕,黄少卿和陈彦(2017)提出根据资产负债率水平对僵尸企业分类处置 〔3 〕,蒋灵多等(2018)则致力于外资管制放松考察市场机制对僵尸企业的复活作用 〔10 〕。总体来说,“负债高”“补贴高”以及“利润低”普遍被认为是僵尸企业表现出来的主要特征,当然对僵尸企业处置的路径选择也主要从这三个维度来分析和研判。
无论是从政策机制还是从文献来分析,都不难发现僵尸企业具有阻碍技术进步、加剧行業产能过剩、扭曲资源配置和提高实体部门杠杆率等危害,对其处置已成为当前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牛鼻子”,并关系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否能够实现实质性的突破。
一、僵尸企业处置的现实状况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法、工信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2019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穿于各项经济工作之中,提出2020年要有序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并将其与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和要素市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目标结合起来。
从僵尸企业处置的推进现状来看,从2016年到2019年5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处置僵尸企业的决策部署,累计压减粗钢产能1.5亿吨以上,退出煤炭落后产能8.1亿吨,淘汰关停落后煤电机组2000万千瓦以上。总体上看,煤炭、钢铁领域的“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已取得重大进展,尚未完成煤炭去产能目标的,预计在2020年底前完成任务。此外,煤炭生产企业在努力增加有效产能的同时,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而钢铁领域也在严查落后产能,倒逼落后产能加快退出,坚决防止已退出产能的僵尸企业死灰复燃。
从当前僵尸企业的处置分类情况来看,主要针对两大主体:一个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主要归地方政府与国资部门管理,地方政府担心企业倒闭后的政绩、失业、债务等问题,比较倾向于通过补贴输血,再加上我国宏观调控具有很强的周期性,认为挨过艰难期就会迎来曙光。另一个是某些大型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在享受了准国企待遇后,遇到经营问题或资金问题,地方政府也是积极救助,形成“大而不能倒”的局面,这些企业还有竞相做大的动机,通过不断地扩张规模和多元化发展,也提升了企业僵尸化的可能性。
从僵尸企业的排查情况来看,与上述总体的处置情况大体保持一致,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例如,通过对四川省有关部门排查的681户僵尸企业进行分析,发现这些企业普遍具有以下五大特征:一是处于产业链的较低端。僵尸企业主要是中低端的制造业,产品附加值很低、技术含量不高、利润空间非常小 〔11 〕。二是所在行业产能普遍过剩。僵尸企业中钢铁和煤炭行业企业占比15%,其余的也主要集中在有色、水泥、玻璃、家电等产能过剩行业。三是资产负债率高企、连续亏损、不具备偿债能力。僵尸企业较一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高出20%,有的甚至高达1205.5%。其中,资不抵债的占11.0%、亏损的占53.9%、连续3年亏损的也有31.7%。四是债务和风险暴露大多体现在银行信贷领域。81.2%的僵尸企业在银行有违约记录,形成不良的比重达到69.3%,逾期90天以上未纳入不良贷款的僵尸企业仅占比11.9%。五是扰乱市场秩序,形成对政府的勒索性绑架。通过挤占其他企业资源和机会,大量资金、土地、资源、劳动力等无效占用,对政府形成长期依赖性,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自主选择机制 〔12 〕。
由此可见,僵尸企业处置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此外,僵尸企业处置还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突破口、重要抓手和关键环节。
二、当前僵尸企业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僵尸企业处置进程中,市场化、法治化是基本原则,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算是主要处置方式,但实践中在识别标准、职工安置、路径选择、债务化解和配套性制度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障碍和约束,极大地影响了僵尸企业的出清,也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产生了影响。
(一)识别标准“照猫画虎”欠缺精准性,脱离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初衷
从各地实践来看,对僵尸企业的识别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严格按照国务院提出的认定标准和经改造的实际利润标准,具体表述是“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 〔13 〕;二是按照“僵尸”的本意,即“依靠银行补贴或财政支持存活的企业”。从实际情况来看,地方一旦制定了具体标准,就容易将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演化为“运动式的政治任务”,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化解债务的初衷相悖。具体表现为:第一,将年初设定的清理目标向下层层摊派,容易形成“为出清而出清”的不良倾向;第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认定僵尸企业,在清理过程中不从企业出现困境的原因出发,而只是僵化地比对认定标准,只要符合标准一律要求清退,造成一些暂时出现经营困难但未来增长潜质很好的非僵尸企业被“误伤”;第三,处置方式粗放单一,以“关、停、并、转”等政策性破产清算为主,企业在困境中被“火上浇油”而非“雪中送炭”,再生的空间进一步压缩 〔11 〕。
(二)职工安置“如履薄冰”欠缺系统性,钱、地、历史问题约束导致“拖字诀”屡见不鲜
首先,职工安置被区别对待,地方资金压力大。目前对于“去产能”国家有专门资金,而对于“去僵尸”国家却没有专门资金,使得非“去产能”国企和民营企业对地方政府“望穿秋水”。但事实上,即使有“去产能”资金,人员安置的巨大资金缺口仍令地方政府“望而却步”。例如,四川省自贡市国资委管理的4户僵尸企业,仅川玻、长征两家公司的职工安置当期刚性费用就达4.3亿元,而该市2018年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仅60亿元。
其次,历史问题风险点易被引爆,地方政府被迫“养职工”。在企业“僵冷”时,职工对于多年拖欠的工资、社保、经济补偿往往持“隐忍”态度,但一旦进入处置程序,对于转业军人待遇、拖欠工资等历史问题则要求彻底清算,容易从经济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与此同时,“企业办社会”历史问题愈发棘手,幼儿园、医院、职工小区等企业兴盛时形成的社会职能场所,需要企业、街道社区协调解决,但持续性维护资金投入使其成为“烫手山芋”。由此造成有的地方政府每年支出上亿的国有资本金预算托底僵尸企业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寄希望于“代际退休”降低风险。
另外,土地变性呈现“两难”。土地变性往往是地方政府提供职工安置的重要支撑,也是计算“收支平衡”的重要依据,但当前土地变性发挥成效有限。第一,远郊土地变性后难以产生较高增值收益,普遍关注度不高;第二,近郊或中心城区的僵尸企业用地大多已经采取了置换、减地等方式“折現”。同时,土地变性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企业实际收回资金少,难以覆盖成本。
(三)处置方式“冷热不均”欠缺针对性,对“破产”两字噤若寒蝉
从四川省有关部门排查的681户已经完成处置的僵尸企业来看,进入破产处置程序的仅为10%(破产重整5.0%,破产和解1.7%,破产清算3.3%),而非破产处置的高达90%(债务重组50.0%,担保代偿1.7%,打包转让3.3%,民事诉讼35.0%),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理性看待破产处置的环境,将“破产”与“破产清算”画等号 〔12 〕。对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访谈,发现企业“破产”面临“四个不愿意”。一是僵尸企业不愿意。僵尸企业以地方国企特别是中小型国企为主,在兼并重组后可能丧失完整和独立的经营权,以及“体制内身份”带来的职务职级和福利待遇,因而表现出不积极甚至被动敌对的态度。二是职工不愿意。被访谈职工普遍认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就意味着企业关停、资产变卖、职工下岗,年龄大、技能差的国企职工对企业有强烈的心理依赖和职业感情,担心福利待遇降低、社会保障不能延续,从而抵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三是地方政府不愿意。僵尸企业债权债务关系普遍复杂,涉及不同的政府部门和经济主体,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引发相关贷款担保企业的担保链条断裂,从而出现连锁风险,最终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也会增加社会维稳压力。四是破产并购重组方不愿意,特别是兼并企业。僵尸企业大多常年经营业绩不佳、企业资产对外缺乏吸引力,一旦强行兼并后,并购重组方面对的人员和债务“历史包袱”沉重,很难给本企业创造新价值,也很难借助企业并购实现企业税负减免,因此往往缺乏主动性。
(四)债务化解“敛手束脚”欠缺全局性,银行机构及其监管部门左右为难
处置僵尸企业最棘手的是债务问题。僵尸企业债务规模大,借贷关系复杂。首先,银行对企业贷款调入不良没有激励,宁要账上“虚额”也不愿要实际减值后的“实值”。《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需将企业贷款调入不良后方可实施债务重组,因此债权银行缺乏通过债务重组帮助企业脱困的激励。此外,现实中少数僵尸企业并非完全失去清偿能力,存在恶意逃废债的动机,也使得商业银行不敢轻易“调为不良”。其次,呆坏账核销体制不尽完善,核销执行形同虚设。根据《贷款通则》第37条“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银行在企业破产重组时有意愿以债务减免或转让方式支持企业,让银行自身也能够切实收回部分贷款,但面临法律和政策上的巨大阻碍。此外,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经营贷款进行自主核销,但不享受税前抵扣”,造成核销呆坏账可能导致银行账面损失更大 〔12 〕。另外,各地银监局和地方金融办主导的债委会作用发挥不充分。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主导的债委会,并不具备破产法中债权人委员会的功能和职能,最主要的还是协调职能。参加债委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是地方分支机构,对于金额较大的债权自身难以作主,表决表态时还要层层报批,程序较为繁冗。此外,该债委会仅能代表债权人中银行的利益,所产生决议也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导致债委会名不副实。
(五)配套性制度“龃龉难入”欠缺协调性,司法、税务、工商等体制机制亟待理顺
首先,破产司法处置面临法院方面的现实障碍。第一,部分法院在受理僵尸企业案件时有“烫手山芋”之感,主要原因是绝大多数僵尸企业的财务制度规范度不够、资金来源透明度不高而交易结构“千丝万缕”,造成协调工作不易启动、不易推动,很有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往往“一旦立案,案件难办”“入口易,出口难”。第二,基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力量不足。调研发现,目前基层法院审判压力非常大,审判人员不固定、专业化程度不高较为常见,人才“青黄不接”的情况非常严重。某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有30%的岗位长期缺编,24名法官无一人拥有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背景,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官资格的比重仅为8.33%,但每年人均案件数却从20余件增长到50余件,增长幅度高达150% 〔12 〕。第三,破产案件審理时间长,影响审结率考核。绝大多数破产案件审结时间在一年以上,部分甚至长达三年以上,对法院案件审结率考核造成影响。
其次,税务难题制约僵尸企业出清。现行税法在僵尸企业破产如何处理上存在规定缺失,主要思路依然按照企业持续稳定经营的假设来判定。从基层税务机关反馈的情况来看,目前主要的难题在于:第一,破产申请权。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提起破产申请,法院就不能主动启动破产程序,那么税务机关能否提起破产申请?第二,破产撤销权。如果债务人和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通过提前清偿优先满足部分债权,恶意“主动清偿”影响欠税清缴,那么这类清偿能否撤销?第三,欠税减免。目前核销欠税缺乏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不能直接对纳税人核销税款,税务总局虽规定可以核销符合条件的“死欠”,但适用范围极小,并不意味着放弃追缴权利。欠税时间越长,滞纳金就越多,无力清缴的企业就难以办理税务注销,也让有意参与重整的企业望而却步。
另外,工商注销让僵尸企业难以“入土为安”。企业注销时,需要对多个利益群体的债务一次性兑付,应负担的退休人员非统筹费用也要一次性支付,成为最大的“死结”。此外,注销需税务、市场监管、银行等多个部门层层审核,程序极其繁琐,每个部门审核都有各自的期限,一个企业要完成注销,最少要两个月。不少企业说,现在是“生的跑一次,死的跑断腿”。
三、推进僵尸企业处置的策略
僵尸企业处置作为政府引导下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行为,不仅是我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举措,也是世界各国优化企业治理、发挥政府在经济中重要作用的通用做法 〔13 〕,其中日本、美国和德国的做法能够为我国僵尸企业的处置提供借鉴和启示。
日本处置僵尸企业的做法可以概括为“扶上马,送一程”。政府注资成立“产业再生局”,由该机构全程处理企业的破产出清工作。由产业再生局根据企业自身状况、产业发展潜力等条件建立遴选体制机制,而后分类处置;在具体处置过程中,产业再生局直接对僵尸企业的债权进行收购,在承担企业债务后成为企业的直接控制人,由新设立的决策委员会来对被收购企业的经营生产进行决策。在整个处置过程中,产业再生局与行业协会进行合作,由行业协会设立救助基金,承担僵尸企业处置后失业人员的培训和失业救济。
美国处置僵尸企业的做法可以概括为“市场出清,破产为主”。美国联邦政府除了对关键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变更进行干预以外,绝大多数的企业处置都是以市场化为主。司法体系中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专司处理;立法体系中制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具体的运作方式和程序手段进行明确。在企业处置中,成立临时的监管机构对处置程序进行合规合法性监督。从美国金融市场来看,也由市场化手段发行了僵尸企业抵押品出售、债转股等金融产品,实现资产的证券化。
德国处置僵尸企业的做法可以概括为“管大放小,配套给足”。德国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极为慎重,因此一般情况下都由政府来主导企业的重组合并,但在具体的细节方面往往通过制度配套、企业约束来推进完成。例如,无论《劳动促进法》还是《职业培训法》都对僵尸企业的后续运作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在企业处置中,对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鼓励员工自主创业等也都有鼓励性政策和保障性制度。
结合日本、美国、德国僵尸企业的处置措施,并聚焦我国国情,笔者提出进一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的原则是:市场导向、法治方式、精准识别、全局思维、分类有序、适度干预、重整为主、配套协同、稳中求进、不搞运动。
(一)精准识别:明确责任、“开好药方”,构建科学有效的僵尸企业识别机制
首先,明确各方责任。中央政府设立跨部门领导小组,做好顶层政策设计,制定处置政策和考核原则 〔14 〕。地方政府要敢于担当,创造性做好具体识别处置工作,坚决杜绝给生存无望的企业上“呼吸机”,不能把社会稳定绝对化,也不能以稳定压倒一切为借口不作为、不处置。处置僵尸企业,责任主体是企业,应根据企业权属关系,央企所属的由央企总部负责,地方国企由地方企业集团负责。
其次,构建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对于“欠薪、欠息、欠税、欠费”等信息,充分发挥部门信息优势,由人民银行、社保部门、税务部门、电力部门等定期筛查相关企业信息,以大数据方式排查潜在僵尸企业范围 〔15 〕,识别企业是“僵而不死”还是有可能“柳暗花明”,抑或“故意逃废”。
另外,持续构建僵尸企业数据库。整合现有的僵尸企业各类别数据库,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集合各部门信息和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构建科学有效的僵尸企业监测平台,形成认定识别的长效机制 〔16 〕。
(二)职工安置:民主决策、合理兜底,强化在僵尸企业处置中的“减震器”作用
首先,地方政府主动作为,以“人资分离”对职工社会保障兜底。采取“人资分离”的思路,以“两个平台”(职工管理平台、资产运营平台)为依托,把职工从原企业剥离出来,通过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职工意愿,借助职工管理平台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发放生活费、缴纳基本社保进行统一管理等方式妥善安置职工;企业的资产则通过资产运营平台进行处置或盘活,补充改革费用。
其次,民主决策,集合员工合理诉求的“最大公约数”。企业进入处置程序后,企业职工作为债权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工资、保险、补偿如何支付等参与处置决策,有效探索构建科学合理的表决机制,优化目前要求职工安置方案必须获得全体职工通过的表决程序。科学合理的表决机制不仅要使得安置方案能够获得大多数职工支持,还应当考虑到反对者的合理诉求 〔17 〕。
另外,探索土地变性的新方式。允许地方政府改变僵尸企业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为商用或住宅用地,允许矿山企业通过修复生态进行土地空间置换,以利于吸引战略投资者参与破产重整。土地置换变性资金用于债务清偿特别是职工安置。
(三)破产方式:破而后立、重整优先,通过兼并重组构建“壮骨造血”机制
首先,多措并举合力破解僵尸企业破产启动难困局。加强各级党政部门关于破产法的宣传教育,破解“破产就是企业倒闭”的错误认知,有效区分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等多种处置方式对相关利益群体的影响;支持商业银行针对并购重组计划提供并购贷款,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并购企业对僵尸企业的重组。
其次,建立健全托管人和资管公司制度。借鉴发达国家政府管理破产事务的经验,国务院国资委设立一家托管机构,央企所属僵尸企业的债务、欠税欠费、职工等打包转至托管机构,集中管理处置,逐步化解债务、逐步安置职工,给现有企业卸下包袱,地方国资委可比照设立。中央国有资本和地方国有资本预算共同出资解决“三供一业”移交和退休人员非统筹费用,割断退休人员与企业最后一根“经济脐带”。发挥中央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和完整的处置链条优势,引导其更多参与僵尸企业破产重整 〔14 〕。
(四)债务处置:金融支持、底部支撑,彻底为企业“舒筋通络”
首先,在审计基础上构建债务处置体制机制。针对僵尸企业可能存在会计作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掏空企业资产等逃废债行为,加快引入司法审计制度,可以由两级法院出台司法审计制度,同时严格监督在拟出清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实施审计 〔16 〕;各债权银行积极配合僵尸企业审计工作,相关审计费用由债权银行按清偿比例分摊。此外,要防范虚假租赁行为。在司法审计基础上,中央财政设立企业化运作的僵尸企业处置基金,资金来源可采取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通过市场筹集,并引入国外资金,负责接盘僵尸企业的有用资源。
其次,统筹僵尸企业直接债务、统借债务和担保债务的处置方式。第一,僵尸企业的直接债务。依据僵尸企业的营业价值、债务清偿能力、資产负债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关法规,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其直接债务。银行应设立专项台账,专门核销僵尸企业不良贷款,僵尸企业债务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考核,不影响对银行员工考核。第二,僵尸企业统借债务。允许相关企业和债权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及僵尸企业资产或营业收入在企业集团中的占比等情况自主协商一致后,从企业集团的统借债务中清分出实际用于僵尸企业的债务,清分后的统借债务可纳入僵尸企业的直接债务中一同处置。清分出的统借债务原则上不超过僵尸企业实际使用的债务规模。央企层面,对统借统还贷款,由债权银行认定拆分后,可作为银行损失类贷款予以核销。第三,僵尸企业的担保债务。企业和债权人自主协商一致后解除或部分解除企业集团或第三方的担保责任,解除的担保责任原则上不超过为僵尸企业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央企层面,由集团统一担保形成的集团债务,全额解除担保。对贷款损失中的责任人认定和处理,先核销后处理,处理权下放主办行。
(五)制度配套:部门协同、政策对接,分类推动僵尸企业入土为安或起死回生
首先,增强僵尸企业破产司法审判能力。推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破产法庭,培养专业破产审判法官。设立破产案件专项资金,解决企业破产中的资金缺口,以及无产可破、有产未变现案件所需管理人经费等费用。加快破产审理进度,对资不抵债、债权债务清晰的破产申请,依法予以快速受理或履行简易程序。完善执转破衔接,落实破产与执行查控系统对接,实现债务人财产网络远程监控。明确强调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其他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其次,修订《破产法》并加强制度性配套。调整修订《企业破产法》。出台企业破产特殊税收规定,对管理人依法认定的资产损失和亏损予以确认,对重整产生债务豁免所得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破产重整后仍沿用原企业名称的,人民银行应撤销原有征信记录。优化工商注销登记程序,对经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凭法院裁定书办理工商和税务注销登记。
此外,完善府院协调制度。地方政府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减少债权人间的博弈和各部门间的掣肘,解决债权人“一人不表态就寸步难行、多数人服从少数人”问题。推动个案的府院协调向制度化转变,使类似案件有相同的预期。建立预重整制度,在进入司法程序前,以预重整形式研讨可行性,包括发现价值、寻找投资方、拟订方案、征求意见,实现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的衔接,避免重整空转,被迫转入清算。
另外,探索解决税务难题。明确税务机关可以以债权人身份提起对欠税企业的破产申请,破产撤销权不影响欠税清缴,在税收减免时基于破产不同于常规经营,是课税的一个特殊区域的角度,进一步挽救债务人,建议对于破产重整中的债务豁免金额,在资不抵债的限度内,从债务豁免所得中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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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于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