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实现了不同公职人员处分标准的统一,同时也是继监察法之后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是监察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需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政务处分和处分制度有分有合,并行不悖。所谓“合”,首先,在适用范围上,实现公职人员全覆盖。其次,违法情形上实现统一。此外,两者还在种类和适用规则上实现统一。所谓“分”,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指名称上,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为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称为处分。二是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但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即“一事不二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三是政务处分和处分的程序和救济制度不同。
值得关注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规范政务处分”作为重要立法目的。
一是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二是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三是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这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
四是专章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强调严禁非法收集证据,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保障其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政务处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五是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畅通被处分人救济渠道。强调依法严肃追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推动监察机关加强监督管理,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提高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