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会
(北京科学学研究中心, 北京 10004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成为经济强国与科技强国,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与产业化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大量高端院所高校的聚集地和高质量科技成果的产出地,科技成果能否顺利实现转化对北京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北京市也非常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近年来陆续推出了“京校十条”、“京科九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市属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改革措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正在研究推动修订的《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预计也将于近期出台。
随着政府工作的不断推进与相关政策的出台,北京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科技成果转化环境与机制在不断完善。但同时仍存在改进空间:①北京技术交易额全国占比在缓慢下降。由2007年的40%下降到2018年的31.5%,比2017年的35%也略有降低。②院所高校的技术市场参与度较低。2018年院所高校等事业法人作为卖方完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为183.7亿元,同期企业完成4 768.2亿元。③北京登记技术合同近年流向外省市的比重在增大。2010年北京登记技术合同流向外省市比例41.5%,2017年为51.9%,2018年为60.8%(数据来源:北京统计年鉴2019)。
为系统分析北京科技成果转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本文拟构建一个多因素、全链条视角的分析模型,为系统解析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因素提供分析框架与工具。
我国已经基本走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科技创新发展阶段,目前进入依靠基础研究与原始创新的自主创新发展阶段。相应的,在探析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上,就要从源头至终端,从科技成果的创造产生开始,到转化形成商品,将所有可能影响要素纳入分析范畴[1]。因此本文倾向于从更加广阔的视角去系统地看待科技成果转化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如下特点:①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一个系统过程。不仅仅涉及从科技成果到企业生产线这一环节,而且应该涵盖从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中间实验最终产业化应用的整个过程。②科技成果的转化以产业化应用为最终目标,以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产业等为标志[2]。因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涵盖了科技成果的整个创新链条,包含科技成果的产生、科技成果的转移、科技成果的转化等环节,包括科技成果提供者(Owners)、科技成果使用者(Users)、科技成果(Technology)、交易市场(Market)、政策大环境(Environment)等核心要素。
图1 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因素分析模型
科技成果提供者,也即科技成果的创造者,涉及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科研人员、企业、个人等所有类别的科技成果的提供者,是科技成果转化系统的源泉和基础。科技成果提供者“能够(Can)”且“愿意(Want)”去转化其拥有的科技成果,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动力。
“能”代表转化的客观条件。一是“被允许”,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等允许科技成果的所有者转化其拥有的科技成果;二是“具备转化的条件”,科技成果提供者具备了转化科技成果的相关条件,比如有需求者、有相关的资金支持等。“愿”代表意愿,即科技成果提供者有转化的主观意愿和主观能动性。
科技成果使用者主要指生产企业,也即科技成果的需求者。科技成果使用者的主观意愿(Need)、科技成果承接能力(Absorptive)和科技成果转化时机(Occasion)等决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
企业使用科技成果的主观意愿,一般由企业的市场地位、企业的所有权状况、企业决策者的风险偏好等因素决定。占据绝对垄断地位的企业创新意愿一般偏弱;企业决策者偏好风险则更有可能带领企业创新。科技成果承接能力和科技成果质量呈互补关系。科技成果使用者的承接力越强,对科技成果本身的质量和服务要求越低,因为承接能力强的使用者自身拥有的技术储备可以一定程度弥补科技成果的不足与缺失。另外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目的是得到市场认可并实现市场价值,而得到市场认可是需要“正确的时机”的。
科技成果能否实现转化,与科技成果自身具有紧密的相关性。具体来说,科技成果的实用性(Practicability)和完整性(Integrity)将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结果。
科技成果的实用性决定了市场是否会认可该成果,决定了企业是否有意愿去承接与转化该成果。科技成果的完整性则有三层含义:一是从科技成果本身来看,科技成果及相关技术是否已经研发完整或成熟,达到实现产业化的要求;二是从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来看,科技成果是否已经得到完整明确的表达,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往往是一系列知识的集合。实践中一项科技成果所涉及的知识点往往会被拆分成不同的部分,比如把核心技术申报为专利,把核心参数确认为技术秘密,把实施过程转化为标准,在此情况下,单独的专利或技术秘密或标准均不能代表该项成果本身的完整性;三是从科技成果产业化配套角度来讲,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可能还涉及到相关配套技术与专用设备,缺少了配套技术或专用设备技术知识的科技成果,不能称之为完整的科技成果。
交易市场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媒介,涵盖科技成果转化基础平台(Platform)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Intermediary)等功能,其发展完善与否直接决定着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
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础平台,为科技成果交易提供科技成果基本信息、交易场地、合法交易途径、交易双方及成果的合法合理性审查等基础条件。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功能主要由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科技成果交易、综合运营服务、公共技术及条件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对激发科技成果提供者的转化意愿、提升科技成果实用者的科技成果承接能力、引导科技成果二次开发提升科技成果完整性等都具有推动和辅助作用。
政策大环境涉及政府管理(Administration)、法律法规(Laws)、政策(Policy)、办事流程设定(Rules)等因素。政府部门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调控系统,通过制定相应的推广计划、政策、法规,成立相关机构,对科技成果的供应方、需求方及中间媒介进行宏观调控,通过建立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与规则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保驾护航。
根据构建的OUTME分析模型,结合北京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情况,就可以系统分析北京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深层次影响因素。
北京作为国家首都,大量中央级单位聚集,国有单位数量较多。2018年,北京研发人员,有56.4%的人隶属中央;43.6%的人隶属地方,隶属地方的科研人员有部分也是在事业单位开展科技研发工作,因此可以说大部分科研人员都在体制内。因此影响北京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因素相对比较突出。
目前问题主要聚焦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科技成果的所有权问题,另一个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问题。北京的大多数院所、高校都是国家和政府设立,基于审慎原则等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约,影响了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层面的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同时,由于缺少较为有效的激励机制与措施,科研院所、高校等国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也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相关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明确规定国有科研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为,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须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批。②相关法律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所得全部留归单位,且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③规定科技人员无法直接从成果转化收入中获得奖励和报酬,只能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同时奖励与报酬受到“工资总额”限制[3]。虽然近年来不断有创新政策在尝试突破,但改革效果并不明显[4]。
另外,大型企业不仅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承载者,同样可以作为科技成果的提供者,实现企业-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但是同样也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①国有企业的待转移技术价值评估困难,在历史成本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摇摆,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敏感问题。同时国有企业也普遍缺乏对成果转移工作的考核激励机制,没有鼓励的措施,对企业来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②国有企业转移技术,缺乏战略引导。企业技术转移更多的带有战略目标,而非单纯的一项过时技术的出让收入。而目前很多企业受发展总体水平局限,很少能够从战略角度去布局并开展相关技术转移。③大企业自身创新能力有限,缺乏技术转移的底气。国外经常出现大企业将初代或低端技术转移给相关的中小企业,带着中小企业一同发展,形成完整产业链条,甚至带出国门,到国外开拓市场。我们有一些企业特别是传统产业领域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相对较弱,技术更新慢。一旦把低版本技术转移给小企业,反而容易被超越,成为竞争对手。
在科技成果使用者方面,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科技成果使用者对科技成果的承接能力,另一个是科技成果是否是企业所愿意承接的。
1)北京及周边企业对科技成果的转化承接能力有待提升。①地区经济规模与企业数量直接影响地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承接能力。2018年京津冀规上工业企业为22 532家;江浙沪规上工业企业为94 391家;广东省规上工业企业为47 456家,如果再加上粤港澳中的香港和澳门,珠三角的实力也不容忽视。三个经济区中,京津冀实力较弱,必然影响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承接能力。②另外,一些技术因素也会影响地区对科技成果的转化承接能力。大中型企业大多有自己的产品与技术研发团队,常规的技术研发一般都能够自己解决。企业需要与外部联合研发的情况,一般都是有特殊技术需求的,北京院所、高校能够提供充分技术支撑的可能性也不会太高。北京地区及周边的小型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有积极的热情,但是由于承接、配套与再开发能力较弱,对已经开发成熟的技术或产品关注度较高。
2)企业特别是传统大型国有企业的创新激励需进一步强化。京津冀地区央企与国有企业数量相对较多。2018年,京津冀地区规上工业企业22 532家,其中有1 795家属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数占比7.97%;而在江浙沪地区,这一比例为2.68%;在广东这一比例为2.23%。因此在北京的科技成果转化课题研究中,国有企业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意愿受到更多关注。影响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意愿的因素,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北京地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意识有待提升,对政府依赖度较高。根据一份面向北京地区和德国企业调查问卷[5]的结果显示北京创新型企业子样本中,约有65%的企业表示缺乏公共资金支持,希望得到政府帮助,而在德国创新型企业子样本中,提到上述困难的企业比例为15%左右。②由于我国的科技创新处于整体实力提升的转折期,自主创新科技研发成本高、风险大,企业创新意愿受影响。对单个企业来说,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开展技术研发,短期内带来的更多是风险和成本。③企业管理层更注重的是当前时期的企业规模最大化以及短期收益最大化。且随着“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推进,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相对有更多的机遇与操作空间,做“高”做“精”的压力也相对略有缓解。
关于科技成果自身问题,一个是科技成果是否适合市场转化,另一个是科技成果的质量问题。
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科技成果产出丰厚,但是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似乎一直不佳,一个原因是人们有意或无意的忽视了可转化科技成果与不适合转化科技成果之间的区别。北京大量的院所高校,例如中科院、社科院、航天科工类研究院所等,它们开展的是基础研究、高端科技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在这些科研单位中,科研组织、高校的科研绩效评价指标是课题经费、发表索引论文、申请专利和获奖情况,大量的科研成果是以研究报告、论文等的形式存在的。这些成果本身就不是要面向社会直接实现产业化,而是服务于基础研究、服务于国防科技、服务于社会公益发展和政府决策。因此要计算科技成果转化率,首先要将这些科技成果放在测算范围之外。
在科技成果质量方面,院所高校基于自身科研评价机制导向和自身运作规律,科技成果多存在与市场脱节问题,也一定程度影响了面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院所高校研究距离市场较远,成果容易与市场需求脱节。以市场为导向的科研必须紧紧围绕用户的需求体验开展工作,研发周期长、成熟度要求比实验室更高更具体;同时要实现与市场对接。这对于习惯于独立工作的科研人员来说,过程繁琐,难度较大。②院所高校转化成果的后期开发与支持、维护难以维持。得以在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由于院所、学校很难进一步提供可试行的场所、相关软硬件环境、后期维护专业技术支撑团队等,导致技术升级、后期维护与技术支持等难以为继。
在科技成果交易转化过程中,存在多个薄弱环节。
1)在科技成果从高校院所到企业的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①专利等知识产权,在专利申请、专利文本撰写等行为中,存在二次包装,容易导致需求方在技术搜寻时的信息障碍。②专利信息的完整性问题。专利是整个知识包的核心部分,但不完整,企业要实现转化往往需要附带技术文件与相关隐性知识的转移和后续技术服务。如何要求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实现专利转移后的附带知识转移与技术服务,也是一个难点。③相关知识产权分别掌握在不同机构手中,专利池构建难度较大。院所高校的技术开发成果往往具有偶然性,与一项产品相关的技术成果可能分散在不同机构手中。企业要分别购买、整合所有相关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难度大。④对于研究报告等非公开知识,即使其中存在一些适合转化的技术知识,由于报告形式隐晦,多是以课题成果汇报的形式储存,缺乏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角度梳理与提炼、缺乏研究过程的描述,因此对这一部分成果的转化难度相对较大。⑤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宣传问题。对适合转化的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内容,目前的科技成果信息公开仍然存在信息公开不充分、信息描述模糊、缺乏统一权威的信息公开平台等问题。⑥缺乏成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不同市场主体对于同一科技成果通常会给出不同的估值和判断。在技术市场整体不成熟、缺乏可参考案例的情况下,技术转让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较小。⑦在企业委托合作开发中,产学研各方受到利益分割规则不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信息不对称、缺乏信任、核心人员变更等可能因素影响,合作效率受影响。⑧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问题。由于技术差异性、规模经济等问题,某些技术领域,单个企业难以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政府参与,或由有实力的企业来统一建设运营。
2)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自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①科技人员自创企业运营能力缺乏。对于高校、院所科研人员而言,创业是一种全新的就业形式,更是一种全新的就业理念。科技人员创业,往往缺乏市场运营知识与经验,需要相关的鼓励与支持。而目前北京的创新创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等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②由于缺乏对单位的激励与保障措施,院所高校等单位对人员创业态度不明朗。院所高校人员创业,可能会导致单位优秀人才流失。
以上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市场通过创新机制提供有效的解决思路与方案。而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服务环节,对科技成果信息加工能力的有限、高效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困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弱、中介服务能力有待提升、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定价机制等问题,都一定程度影响了市场服务功能的发挥。
在政策大环境方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有效政策的推出,体现政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决心;另一个是政策执行的微环境,影响政策的落实与执行效果。①目前在有效政策的推出方面,北京市政府也在跟随中央脚步积极推出相关条例、政策等,力求改善科技成果转化环境,但是在一些创新政策内容与上位法或其他部门政策冲突时协调困难。有时不得已将政策风险下放,在具体法条或政策中用“允许”、“可以”等模糊字眼,难以保障政策执行力度。②在政策执行环境构建方面,政府管理的规范化与透明化、具体办事流程设定等方面都有进一步改善空间。实际政策执行中,办事流程繁琐、要求开具各类证明文件、通过总量指标限制、甚至标准文件样本的简单化设计与处理等微小细节欠缺考虑,都可能会影响创新政策执行空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成果转化,包括院所、高校与企业等各类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将长期对创新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基础研究与核心技术研发,是企业创新整体实力提升、科技成果大规模快速转化的技术与前提。没有基础研究实力的整体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就是无源之水。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中科院、社科院等国家高端科研机构驻地,重视技术研究、提升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实力,是首都城市不可推卸的科研使命。
新时期,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后续影响远未过去,各国经济都在踯躅前行,贸易保护主义、民族主义抬头,国际经济竞争激烈。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必须不断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6],处理好基础研究与产业化技术开发之间的关系。①依照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目标与使命,围绕基础科技研发目标,构建方向明确的科技管理、考核、激励机制与引导措施,实施科技计划,努力提升基础研究与原始创新能力,推动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卡脖子”技术难题,为全国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实现创新发展提供基础科技动能。②同时对适合产业化、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给予明确的奖励与鼓励措施,并借助市场力量建设完备的转化服务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便利、完善的转化环境与支撑条件。
企业是创新主体,它既可以是科技成果的使用者,也可以使科技成果的提供者,只有让企业拥有足够的创新发展实力,才能真正建立起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成熟市场环境。
1)增强企业创新整体实力,激发创新意愿,提升北京及周边地区企业对科技成果承接能力。①积极借助通州城市副中心发展、雄安新区建设、“一带一路”倡议等契机,推动北京及周边产业、央企间建立更加良性互动,构筑经济发展强劲动能,增强北京及周边地区经济体量与企业综合实力,提升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承载能力。②同时积极建立企业主体型的研发活动机制与研发经费投入机制。面向产品与市场的研发活动要积极推入市场,强化企业与市场在此类研发活动中的注资主体地位。
2)支持高科技企业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盘活企业闲置科技成果,积极向中小企业和下游企业转移,带动形成产业社区生态圈。随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与技术成果积累,企业之间技术转移转化将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直接体现并影响企业技术战略布局。
目前北京对科技成果的转化服务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需要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节的运营能力,综合统筹科技成果、成果提供者、 成果使用者三方资源,引导科技成果转化节奏,将科技成果有重点的、有目的的推向京津冀甚至全国。
1)全面提升交易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节的统筹运营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介的资源统筹能力,摸清北京科技成果提供者情况,及时了解科技成果信息,并同时掌握京津冀区域甚至全国范围企业的科技需求重点信息,引导三方资源汇聚。从政府管理层面,要充分发掘政府部门对科技成果信息掌控的优势,突破部门间分割,积极将科技成果信息统一运作、推介;同时鼓励吸引国内外企业、不仅仅是外资研发机构,在北京设立技术开发平台,通过建设中试基地、研发中心、技术孵化平台等,主动吸收利用北京科技成果与相关科技资源,引导北京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持续研发创新。
2)在北京的科技成果与全国市场需求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桥梁,推动北京科技成果在全国的价值实现。①针对科技项目与科技成果,建立信息发布与沟通机制。对研究报告等非公开知识及专利等公开知识进行统一系统整理,在全国范围搭建科技成果信息沟通渠道,向全国推介科技成果信息。针对不同类型科技成果,分门别类、深入系统的挖掘科技成果信息,让市场主体更近距离、更便捷、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相关科技成果信息。②鼓励科技中介机构面向全国开展科技成果服务业务,进一步提升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查新及面向决策的战略研究等专业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③在国有院所、高校持续鼓励推行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并实行市场化运作,推动科技成果在全国范围的转化活动。
现代社会随着信息科技发展,信息可实现即时传送,基于此,研发与转化完全可以在多维组织形式下同步开展,达到研发即转化、转化即研发。①实现企业主导的研发组织模式创新。通过产学研结合形式、产业技术联盟形式、委托研发、虚拟研发组织等,围绕企业产业化需求,建立企业主导的研发组织模式,实现科技成果提供者与科技成果使用者的即时互动,科技成果使用者随时提出需求并及时获取需要的技术解决方案。②积极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下新出现的社会化、大众化、全球网络化新型研发组织和创新模式,降低参与研发创新的门槛,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大型科研设施开放共享等技术条件,集合创新生活实验室、制造实验室、众筹、众包、众智等多样化创新平台与模式,缩短市场、研发、转化之间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