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本市资深劳动法专家
工伤认定又有了扩大解释
2020 年3 月3 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工伤的认定原则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所以工伤认定需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如果员工系在公司上班期间感染患病或死亡,目前仅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的”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未列入职业病目录,因此一般劳动者在上班时感染患病或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如员工不能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依据工伤认定规则,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1 月23 日,国家卫健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该政策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也应认定为工伤,但仅限于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实践中,医护人员的范围基本明确,包括医生、护士、护工、救护车司机、医院管理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等。但如何认定相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呢?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与防控救治相关的工作人员都包括在内?
这次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发出通知,对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也应依法认定为工伤。政府对工伤认定再次作出了扩大解释,体现了“特事特办”的精神,既很有必要,也深得人心。
当然,还必须一提的是,有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尽管不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了新冠肺炎,但也是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接触到了感染源,与其特定的工作内容或所处的特定工作环境具有必然的联系,且新冠肺炎作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传染途径、危害、管控等均与普通疾病不同,将其视为一种“意外伤害”也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是在目前的特殊时期下,抗击疫情无疑最为关键,很多医护人员驰援一线,非常需要相应的政策支持。在这一问题上,已经有一些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灵活运用政策,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普通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可认工伤吗?
如前所述,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城乡社区工作者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不属于以上相关人员,则不能适用该政策的规定认定工伤。
那么,如果员工在家办公期间不幸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由于在家办公的“场所特殊性”,劳动者在此期间突发疾病应当符合因为工作原因而发生,而不是基于家庭或其他原因,同时突发疾病应当与履职存在一定的必然联系与因果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工伤申请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受伤程度等基本材料。而对于在家办公的工伤认定,员工方举证的要求会更高,关键在于举证证明发病与履职存在一定的必然联系与因果关系。如果是在家受亲属感染新冠肺炎,则感染的原因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且很难判断员工在家受亲属感染的时间节点。
另外,对于上下班途中感染的情况,由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仅限于劳动者通勤中的交通事故伤害,而感染新冠肺炎显然不属于此类事故伤害,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
此外,对于来自各行各业的志愿者,由于他们提供的是志愿服务,并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因此不能适用11 号文的规定认定工伤。但是,如果志愿者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患病或死亡的,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视同工伤的规定。但其前提是志愿者本人有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员工出差期间感染新冠肺炎可认工伤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基于公司安排出差,属于因公外出期间,但如果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可以认定为“受到伤害”的情形?
感染新冠病毒通常理解为员工患“疾病”,通常意义上并不能视为工伤认定中“受到伤害”的适用情形,故现有法律规定下,员工在出差期间导致感染新冠病毒的,原则上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但若员工至疫区出差是处于一种高度危险或易感的环境中,在此情况认定工伤符合工伤的现代损害赔偿理论。既然国家有关部门已将新冠肺炎纳入到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传染途径、危害、管控等均与普通疾病不同,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意外伤害”。
疫情暴发之前,广东省、河南省、四川省等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就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次疫情暴发后,厦门等地出台了审理相关案件的实施意见,明确: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属于工伤。目前各地对此的规定尚不统一。
医保部门、财政部门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规定,“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依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进行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确诊患者异地就医的,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确诊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以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本市医保部门还扩大医保支付范围,已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的,全部取消医保支付限制;临时新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的,不设分类支付比例,全额纳入医保支付。
如果职工因故未参加本市医保,产生的医疗费用也由医院记账,政府负担。而对于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医保的人员,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
另外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卫建委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补充通知》,明确疑似病例与确诊病例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总之,无论是新冠肺炎的确诊患者还是疑似病例,都有医保报销和财政托底,个人无须自付治疗费用,因此可以减轻此类职工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