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者的游戏

2020-04-02 07:08车耳
世界博览 2020年4期
关键词:意定受托人遗嘱

车耳

正确对待遗嘱是负责任的表现,我们作为一个生产者要清楚地知道自己要留下什么和怎么留下;从对他人负责角度来看,就是要做好分配,单是生产好还不够,还要分配好才行,不患贫而患不均,如果说生产创造了财富的话,那么分配则可以制造公平,从这一点上看分配的重要性不亚于前者;再放大一点,从对社会负责角度来看的话,则可以避免家庭糾纷,缓解社会矛盾。因为在这个问题上人们打的官司太多了,法院都判不过来,而且这种“让外人看笑话”的现象有越演越烈的势头。

遗嘱是一种利他行为

虽然书写遗嘱是一种私事,交待的是个人财产,处理的是家庭问题,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绝大部分的遗嘱目的都是给予而不是索取。如果索取是一种利己,那么给予显然是利他的。而利他理念正是这个损人不利己行为频繁发生的社会需要大力宣扬的,否则我们就得面对劣币驱逐良币的铁律!在我们的一生中可能随时随地都要为自己考虑,因为人性有自私的一面。但是面对社会,我们需要考虑他人,越到生命的最后考虑他人因素就越多,越到最后利他的想法越丰富,也越有设立遗嘱的冲动。考虑他人、尊重他人从而受尊重,这就是自尊、尊他最后达到他尊的轮回,也借此达到中国人在世界范围受到尊重、而非令人侧目的境界。

从另一种角度看,我们有责任充当“问题的解决者”而非“麻烦的制造者”,自己的事自己办,而不是将问题留给其他人和家庭。这几年社会流行的“麻烦的制造者”,经常用在政治人物和双边关系中,相当贬义。家庭资产和社会财富一样,不仅讲究生产,更关注如何将剩余产品公正地分给他人。有时候,一种合乎情理合乎人道的分配方式更能体现公平和正义。一个指向明确、文字清晰的遗嘱目的就是是使得家庭关系长治久安。而成为一个爱心的传播者而非纠纷甚至仇恨的始作俑者,则是作为长者的责任。

在西方国家,人们崇尚的是专业人员干专业的事。立遗嘱这件事上,他们习惯找遗嘱律师对身后财产的分配进行符合自己意志的规划,同时在律师的帮助下起草遗嘱,还让遗嘱律师备份保管,并定期更新。

什么人要立遗嘱?当国人好不容易谈到遗嘱这件事的时候,提及的往往是故事,例举的经常是名人,好像是只有那些位高权重的人才有遗嘱,其遗愿才值得记述。白帝城托孤是一种令后人津津乐道的遗嘱,几位皇子从成都赶了过来听父亲刘备一番情深意重的告别语,这是一个委托人充分信任受托人的口头遗嘱,既确立了诸葛亮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丞相地位,又确保了刘姓蜀汉王朝几十年江山。

相比之下,同时期更重要的人物曹操的遗嘱简单而现实,他远没有刘备那样深谋远虑,只是做了家庭式安排,就跟普通人一样事无巨细。因为江山已经稳固,曹氏大权在握,子女都很能干,没有西蜀后主那样缺了诸葛亮就无法治理天下的问题。所以他更多地示爱于自己周围亲近之人,把珍藏的名贵香料分给众多侍妾,嘱咐她们“多造丝履,卖之可以得钱自给”,一代枭雄终于显现出温情的一面,以切实行动安排好身后的事情。

不过,无论刘备还是曹操的临终告别语,与其说是个遗嘱,不如说更像一种遗言。这种遗言似乎是中国悠久历史上常用的告别方式,无论是皇亲国戚,还是达官商贾。只是到了近代这种方式才有所改变,那就是清朝皇帝雍正的做法。鉴于皇子太多,相互争权夺利,而长子又不一定是最有能力继位的那个人时,雍正颇有远见地开创了新的继承方式:手书遗嘱、将继承人的名字白纸黑字,一份自留,一份藏在宫殿前厅“正大光明”门匾处,自己驾崩时才能开启在众多众人面前公开宣读。由于这一套行之有效,在雍正皇帝之后,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四个皇帝都是通过用这种方法继承了大统。

尽管后人流传的常常是帝王将相的临终遗言,但是就如同自由和民主一样,遗嘱从来就不是王公贵族的专属权利。既然人是生而平等的,那么对于身后之事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中国人也是重视遗嘱的,只不过大多是那种口头遗嘱,那种临终遗言式的遗嘱。对于当代社会人说来,遗嘱是指其设立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相比之下,遗言就是临终的话,文字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而遗言常常不具法律效力,只能在家族内实行,一旦扯上官司上了法庭,在我们这个现代社会可能不会被法官认可。所以完全可能出现这样的结局:说了也白说!

当然在在危急情况下,也是可以立口头遗嘱的。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再次设立遗嘱的,可以宣布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即使不宣布,口头遗嘱也经常受到家庭成员的质疑、提交到法官那里还会遭到挑战。我们不能指望像刘备那些帝王一样朕即天下、一言九鼎,说过的话就是法律,后来人只有执行的份,而没有挑战甚至置喙的权利。所以作为普通人,我们还是趁早将遗嘱写下来更为理智,而且最好早写——写了比不写好,早写比晚写好。

孩子出世 遗嘱立好

那么,这就涉及立遗嘱的时间节点问题了,是在70岁还是在60岁之后呢?是在大病前还是大病后呢?是在发生意外前还是发生意外后呢?一个显而易见的现实告诉我们:如果这样纠结拖下去的话,可能我们连书写遗嘱的机会都没有了。

事实上,写遗嘱的时间不分年龄大小、不分病前术后,是心智健康的成年人任何时间都可以书写的一种个人行为。最有说服力的是互联网兴起后,出现了网络遗嘱,就是那种既不是存放在公益遗嘱库、也不是存放在公证处,而是储存在网络空间、需要密码才能看到、没有白纸黑字的新鲜事物。而这种遗嘱就如同对互联网驾轻就熟的操作者一样,都是年轻人做的。在科技进步和西方习俗的双重影响下,受了高等教育的白领及完成财富积累的年轻企业家们,对自己的身后事有了更理性的思考和规划。所以,即使我们某些老一辈固守己见,仍然不想写下来,遗嘱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这个趋势也无法改变。

写遗嘱这个问题上中西方差距很大,应该和宗教信仰有关。在基督教世界,人们既快乐地谈生,也会从容论死。甚至在孩子刚出生时,年轻的父母就立下遗嘱。毕竟这个世界充满危机和挑战,不仅急性疾病甚至恶性疾病常常造访我们的生活,还有那些大范围的流感和传染病,甚至在我们行路、乘车和坐飞机时都会发生的意外。人生无常,世事难料。如果我们肯在乘机前购买那份人身保险,就意味着有一定的防范意识了。

在东方文化中,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立遗嘱往往是人生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大事,尤其是在生命的最后阶段。人们对谈论死亡这种事情讳莫如深,和老人谈论遗嘱更是张不开口。因循守旧的错误观念,使得人们想不到规划“身后事”,更谈不上从容面对。于是,老人拥有的财产不能如愿分割,凭空出现矛盾。一旦家庭纠纷产生,往往愈演愈烈,生者不得其所、死者不得安宁。

所以说,写遗嘱是成年人应当做出的成熟决定,只要是头脑清醒的成年人,就可以设立遗嘱,而社会上其他人、包括律师和法院也应该尊重其遗愿,这是自尊和尊他的基本表现。在法国,年满16岁就可以写遗嘱,就像到了这个年龄就可以领取临时驾照一样,这也是成年的标志。邻国日本人和我们一样信奉孔孟之道,他们也曾经和我们一样避免谈论死亡的话题。但是近十年来他们的观念大为改变,不仅公开宣扬设立遗嘱的理念,还出版了众多书籍、范本,广受欢迎,甚至一本畅销书的书名就是《让我们来写遗嘱吧》。

我们已经到了老龄化社会,而且老龄化增速还最快,没多少年之后就可能超过3亿,这是个可怕的数字。如果没有白纸黑字让法院认可的遗嘱,或者那些经过公证和律师起草的遗嘱,就可能出现成千上万的家庭纠纷,而且这种纠纷就会被推向社会,在法制观念越来越强的中国就可能出现上万、几十万甚至更多家庭官司,家人反目成仇,社会道义沦陷。想想看,这么大体量的官司是那些法官能看得过来呢、还是法院能判得过来呢?

庞大的老年人口使得立遗嘱这件事成为一种现实。设立遗嘱将是这个社会越来越迫切的需求,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市场,它考验着我们的道德,考验着我们的智慧,尤其考验着我们的人性。如果说设立遗嘱是负责任的表现、是利他的行为、是积极向上的人生观的话,那么我们这个社会在物质财富达到了一定高度的同时,精神财富也应该达到相应的高度。

《 左传》中有一句名言常常被后人引用——太上有立德, 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自古以来不少人就认为,立言可能比立德和立功更难。写遗嘱这件事既体现一个人的品德,也是立言的机会。或许我们无法做到“达则兼济天下”,但至少可以在自己可以把握范围内“穷则独善其身”。如果我们在社会上没有积什么大德,在工作中没有立什么大功,那就让我们在家庭里的立言上多下点工夫吧。人生在世,这恐怕是最后一次立言的机会了。

当遗嘱成为社交手段

遗嘱是一个人生命中最后的愿望,当然要找一个自己信赖的人来帮助实现。这种行为形成的信托关系既庄严而务实,又神圣而人道。于是,找到一个值得托付的人或者一个信得过的机构就尤为重要。这种人可以是家庭成员也可以不是,这种机构可能是为人熟知的也可能不是,中西方在这一点上有很大的不同。

西方国家在基督教精神培育下,既歌颂新生也赞美死亡,书写遗嘱早已成为社会习俗,习俗之下也形成了专业遗嘱律师及遗嘱执行人的角色划分。在西方国家,人们崇尚的是专业人员干专业的事,比如护理和照顧老人都是找专职人员,而不是像我们国内一样通常找自己家人。立遗嘱这件事上,他们往往首先想到的就是找遗嘱律师,对身后财产的分配进行符合自己意志的规划,同时在律师的帮助下起草遗嘱,还习惯让遗嘱律师备份保管,并定期更新,毕竟事情都在不断变化。和我们理解不同的是,虽然这是最后的愿望,但却不是一劳永逸的工作,因为他们可能在壮年甚至青年时就开始写遗嘱,之后漫长岁月中根据情况不断变化而不断修改遗嘱也就在情理之中。

2008年6月16日,已故歌后梅艳芳1亿元遗产争夺案在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裁决,裁定梅艳芳在2003年去世前1个月订立的遗嘱有效,原诉人即梅艳芳母亲覃美金败诉。

既然信托是一种人际关系,亲朋好友之间当然可以信托,遗嘱执行也可以找家人,这种信托在西方国家是受法律保护的。相比之下,在我们这个受大陆法影响的国家,信托理念还没有那么深入人心,还没有那么受到法律保护,以至于到目前为止信托还是那几十家拥有牌照的信托公司的专利。我们国家遗嘱执行人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专业从事遗嘱规划、遗嘱撰写、遗嘱公证、遗嘱保管、遗嘱执行的机构和相关人才尚未完全走进大众生活。但是它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社会呼唤专业遗嘱执行人,因为这不仅是现代法治的急切需求,更是经济发展及人们物质生活的迫切要求。由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来执行遗嘱,可以最大化地避免遗产纠纷,同时也可以保护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我们国家近几年出台的“意定监护人”规定就是这种从机构信托到个人信托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这指的是任何一个自然人都可以书面指定另一个自然人作为自己身体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以及拥有其他相应的权利等。这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这时的受托人不仅在委托人失能后成为其吃喝拉撒睡的“大内总管”,还可以代其行事,包括处置财产。在法律上,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人优先于法定监护人。他们之间形成的信托关系可能使得意定监护受托人完全可以优先于委托人的任何家人,执行委托人赋予其的权利。如果受托人意见和法定继承人、比如儿子甚至父母的意见相冲突的话,由前者、也就是意定监护人说了算,因为前者的法定权利最大。

当然,如果你预感到法定监护人有可能变心、在取得你的监护权时对你的合法权益进行损害,如非法转移、侵吞财产时,你可以用另一纸意定监护声明书撤销其监护权,指定更值得托付的人作为新的意定监护人,并在意定监护声明书中严格设定意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取得条件、监护权权限、终止条件等,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一般来讲,遗嘱执行人和意定监护人之间的差别是前者只有在你去世时才生效,解决的是你身后遗产处分问题;后者解决的则是在你有生之年却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你的监护问题及相应财产处分问题,实质上是类似的人际关系和法律行为。

几百年前在信托制产生的英国,受托行为常常因为熟知和友谊,受托人执行信托事务出于义务和责任,既没有酬金,又占用很多时间,还面临着极大风险。那个时代受托人义务是可以谓之神圣而高尚,只有付出,没有回报。人际关系就相当重要,早期的受托人通常是受益人的亲朋好友,信托是基于受托人与委托人间深厚的信任关系而存在。随着商业化信托的兴起,这种关系变成有酬的,甚至是一种从开始就是牟利的行为。这时候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虽然也基于信任关系达成信托协议,但是前者要为此付费,后者也是因为可以赢利才接受委托的。同理,当今的意定监护人也是有酬的,也是出于经济利益考量。这样说来,就遗产信托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出区别,那就是:没有信托关系时,给遗产时想怎么给就怎么给,一次性的、静态的、代价较少的、反映个人意愿的;建立信托关系时,是我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多次性的、动态的、有代价的、反映个人意志的。有人将此形容为“从坟墓中伸出的手”,自己虽然不在了,但自己的理念还在主导着遗产的分配。曾经打下的江山里还有自己的影子。

美国摇滚歌手杰克逊和香港演艺明星梅艳芳都是音乐界大腕,都是在21世纪第一个10年中英年早逝,虽然他们都留有正式的遗嘱,但是结局却大不相同。杰克逊的遗嘱得到了比较好的执行,符合其本人的意愿。而梅艳芳的遗嘱虽然既有证人又有受托人,但是其真实性可靠性仍然受到不屈不挠的挑战,挑战者还是其亲生母亲。结局就是是两败俱伤,不仅信托财产损失巨大,其母亲自己无法支付高昂律师费而宣告破产。如果梅艳芳在天有灵,一定会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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